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087122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X 页数:83 大小:65.7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3页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3页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3页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3页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3页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3页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3页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3页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83页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83页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83页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83页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83页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83页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83页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83页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83页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83页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83页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83页
亲,该文档总共8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8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

4.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含制造许可明细表)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5.安装单位(周期检验由使用单位)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

6.由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基础和隐蔽工程合格证明(周期检验除外),见附件5。

第七条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定。

使用单位应对设备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质量负责;

安装单位应对设备安装工作质量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时设备现场实际状况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正确性负责;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使用单位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才能使用。

也可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整机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才能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不进行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其安全性能。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申请检验: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出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范围的起重机械;

  3.超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设备允许使用年限,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未经过评估确认合格的;

  4.发生事故造成设备结构损坏,设备进行修复未经过评估投入使用的;

  5.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6.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检验条件。

1.提供载荷试验所需的试验载荷;

2.安排安全管理、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电工等配合人员;

3.提供满足试验要求的试验场地,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禁止与检验无关人员进入检验现场。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许可的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检测,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资格。

检验人员检验时应配带检验工作需要的安全防护用品,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检验人员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检验工作,当检验过程中因环境和场地条件等发生改变,检验工作可能造成自身或他人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或检验工作得不到有效配合拖延大量检验时间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应在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6)内说明原因并通知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所需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齐全、完好,并在计量检定合格有效期内。

第十三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在检验原始记录中如实记录检验情况。

原始记录中有具体数据要求,需要出具定量数据的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

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可用文字描述,也可用规定的符号标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存在缺陷的项目应用文字详细描述。

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

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十四条 检验人员检验结束后,应现场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给出现场检验结论,并对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

检验意见通知书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对于检验人员现场提出的整改意见,使用单位应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或者已经采取了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检验检测机构提交责任单位签字盖章的整改报告,经检验人员确认后,检验检测机构方可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经确认结论为合格的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经确认结论为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

对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再经整改完成后应申请复检,复检合格出具复检合格检验报告,复检不合格出具复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结论页应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检验报告至少保存2年。

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3、附件4。

第十七条 检验结果判定原则如下:

1.本规定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一般检验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3项时综合判定为合格;

2.保证项目有1项不合格,或一般检验项目不合格项超过3项,或超过检验意见通知书整改期限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3.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再经整改完成后复检结果满足本条第1项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

4.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再经整改完成后复检结果不满足本条第1项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不合格”。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当在接到监督检验报告后的15日内书面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诉;

对申诉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使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监督检验费。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塔式起重机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

2.施工升降机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

3.塔式起重机监督检验报告

4.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报告

5.基础和隐蔽工程合格证明书

6.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附件1

塔式起重机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

1技术资料

1.1制造相关资料

受检单位应提供制造许可、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整机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从2007年以后出厂的塔式起重机提供制造许可、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整机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

1.2安装相关资料

受检单位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备案登记证、安装告知书、由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基础和隐蔽工程合格证明、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安装自检报告。

1.3周期监督检验

周期监督检验时使用单位应提供使用登记证、自检报告、每次附着后的验收报告、出厂后增加附着装置和标准节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1和1.3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

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核实原件。

2作业环境与外观

2.1有人行通过可能处塔机运动部件与建筑物及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0.6m。

外观检验,必要时测量。

2.2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不应小于2m的距离;

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2.3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塔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如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安全距离,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出具经监理确认的方案和验收资料。

观察检验,必要时测量。

表1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面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面

1.0

2.0

2.4吊钩滑轮组侧板,回转尾部和平衡重、臂架头部、外伸支腿和夹轨器要有黄黑相间的危险部位标志,清轨板、轨道端部止挡要有红色标志。

外观检验

2.5塔机适当部位应有清晰的产品标牌

2.6塔顶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塔机或群塔(两台或两台以上)作业的塔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并保证供电不受停机影响。

3金属结构

3.1塔机的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有塑性变形、严重锈蚀和明显可见裂纹。

外观检验,必要时采用仪器或计量器具进行测量。

3.2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裂纹等缺陷。

螺栓和销轴连接应符合塔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查阅安装单位自检记录。

必要时采用测量仪器或计量器具进行测量。

3.3平衡重、压重的安装数量、位置应与安装使用说明书要求相符,应有明显的重量标识。

保证正常工作时不发生位移或脱落。

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检查平衡重的数量、重量标识、位置、固定等情况。

3.4塔机安装后,在空载、风速小于3m/s的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4/1000。

有附着时,最高附着点以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侧向垂直度应≤2/1000。

检查自检报告测试数据,根据现场情况必要时用经纬仪或全站仪测量塔身两个垂直方向上的侧向垂直度。

3.5塔机梯子、扶手和护圈的设置要符合GB5144-2006的要求,且梯子及护圈固定可靠。

(2007年10月1日以前出厂的塔机按GB5144-1994执行)

外观察检验,必要时测量。

3.6塔机平台、走台、踢脚板和栏杆的设置要符合GB5144-2006的要求。

(2007年10月1日以前出厂的塔机按GB5144-1994执行)。

检验人员观察检验。

3.7对附着式塔机、附着装置与塔身节或建筑物的连接应安全可靠,连接件不应缺损和松动,并符合说明书要求。

附着装置超出使用说明书要求重新制作的,应由经原制造单位计算,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确认。

按照说明书或图纸对照实物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测量。

4司机室

4.1司机室不能悬挂在起重臂上,应固定牢固,并能与回转部分同步回转。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塔机的活动部件不会撞击司机室。

司机室内应有绝缘地板和灭火器。

4.2司机室应有良好的视野,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4.3司机室内操纵装置的布置应能避免发生误操作的可能性。

司机室内明显部位应有起重力矩特性曲线等标牌,在所有手柄、手轮、按钮及踏板的附近处,应有表示用途和操作方向的醒目标志。

外观检查,并由司机实际操作检验。

5基础、轨道

5.1塔机的基础应与说明书或设计文件相符,应提供使用单位或建筑总承包单位、监理共同确认的塔机基础及隐蔽工程验收证明。

轨道式塔机的轨道基础,在敷设碎石前的路面必须按设计要求压实,碎石基础必须整平捣实,轨枕之间应填满碎石,碎石粒度为20~40mm,严禁采用河卵石替代碎石。

外观检验,并查阅资料。

5.2应保证塔机基础周围无积水。

5.3塔机轨道应通过垫块与轨枕可靠地连接,每间隔6m设轨距拉杆一个(采用长枕的除外),在使用过程中轨道不得移动。

钢轨接头必须有轨枕支承,不得悬空。

5.4轨道安装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上回转塔机不大于3/1000,下回转塔机不大于5/1000。

(2)轨距误差不大于公称值的1/1000,其绝对值不大于6mm。

(3)钢轨接头间隙不大于4mm,与另一侧接头错开距离不小于1.5mm,接头处两轨顶高度差不大于2mm。

使用水准仪(全站仪)、钢卷尺、塞尺等测量检验。

6主要零部件与机构

6.1吊钩

6.1.1吊钩应有防脱钩装置。

外观检查

6.1.2吊钩不应有可见裂纹,禁止补焊。

吊钩挂绳处截面磨损量不得超过原高度的10%。

外观检验,必要时使用仪器测量。

6.2钢丝绳

6.2.1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说明书要求,更换的钢丝绳应不低于原规格的要求,并正确穿绕。

钢丝绳绳端应正确固定,并牢固、可靠。

外观检验并核对说明书。

6.2.2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应有保留3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

6.2.3钢丝绳应润滑良好,在卷筒上排列整齐,不应与金属结构磨擦。

6.2.4钢丝绳不应有扭结、压扁、弯折、断股、笼状畸变、断芯等变形现象。

外观检验,必要时使用仪器检验。

6.2.5钢丝绳直径减小量不大于公称直径的7%。

目测,必要时用游标卡尺测量

6.2.6钢丝绳断丝数不应超过GB/T5972-2009《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的规定数值。

外观检验

6.3滑轮

6.3.1应转动良好,出现下列情况应报废:

(1)出现裂纹、轮缘破损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2)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3)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25%或槽底出现沟槽。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6.3.2滑轮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最外缘的间隙不得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直尺测量间隙。

6.4制动器

6.4.1塔机的起升、回转、变幅、行走机构都应配备制动器,且制动有效。

起升和动臂变幅机构应采用常闭制动器。

外观检验,试验判定。

6.4.2制动器的零部件不应有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

液压制动器不应漏油。

6.4.3制动轮与摩擦片之间应接触均匀,且不能有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6.4.4制动器调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

6.4.5制动轮无裂纹(不包括制动轮表面淬硬层微裂纹),凹凸不平度不得大于1.5mm。

不得有摩擦垫片固定铆钉引起的划痕。

6.5减速器

6.5.1地脚螺栓,壳体联接螺栓不得松动,螺栓不得缺损。

6.5.2工作时应无异常声响、振动、发热和漏油。

外观检查,感官判断。

6.6车轮不应有过度磨损,轮缘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或踏面磨损达原厚度的15%时应报废。

外观检验,必要时卡尺测量。

6.7卷筒

6.7.1卷筒两侧边缘的高度应超过最外层钢丝绳,其高出值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

6.7.2起升卷筒及动臂塔机的变幅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卷筒侧板最外缘的间隙不得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

7电气

7.1总电源

塔机电源供电应采用TN-S系统,应设独立的配电箱和总电源开关,配电箱应设置在靠近塔机且地面人员易于操作的地方,出线端不得连接与塔机无关的电气设备。

7.2主断路器

起重机上总电源回路应设能够切断所有动力电源的主断路器,主断路器应有电磁脱扣功能。

外观检验,功能试验。

7.3绝缘电阻

主电路和控制电路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MΩ。

使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测量,检验时应断开主电源开关

7.4电源电路应设有失压保护,当供电中断时,能自动断开总电路。

恢复供电时不经手动操作,总电源回路不能自行接通。

外观检验,手动试验。

7.5零位保护

起重机必须设有零位保护(机构运行采用按钮控制的除外)。

开始运转和失压后恢复供电时,必须先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后,该机构或所有机构的电动机才能启动。

采用实际操作的方法进行检验。

7.6电动机保护

电动机应设置保护,可采用过流保护、热过载保护或电动机内设置热传感元件。

查看图纸和实物进行确认检验。

7.7电源电路中应装设错相及断相保护装置。

分别断开单项电源或调换进线电源试验。

7.8接地保护

塔机的金属结构、轨道、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安全照明的变压器次级等均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使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检验。

7.9塔机总电源开关状态在司机室内应有明显的信号指示。

7.10照明

起重机的司机室应有合适的照明,当动力电源切断时照明电源不能失电。

起重机上装设对作业面的照明时应尽量考虑防震措施。

固定式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20V。

8安全装置

8.1起升高度限位器

起重机应装有起升高度限位器,对动臂变幅的塔机,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起重臂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对没有变幅重物平移功能的塔机,还应同时切断向外变幅控制回路电源,但应有下降和向内变幅运动。

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起重臂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但应有下降运动。

模拟试验,外观检验,必要时测量。

8.2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当载荷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方向的运动。

通过载荷试验,确认其功能。

8.3力矩限制器

起重机必须安装力矩限制器,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加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码变幅或控制定幅变码的触点应分别设置,且能分别调整。

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其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在小车向外运行,且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变幅速度应自动转换为不大于40m/min的速度运行。

可通过定码变幅或定幅变码的方法进行检验,确认其功能。

8.4行程限位

轨道式塔机行走机构,应设置双向行程限位开关。

在轨道上应安装限位开关碰铁,其安装位置应保证塔机在距止挡装置大于1m处能完全停住,此时电缆还应有足够的长度。

空载试验验证

8.5幅度限位

小车变幅的起重机应设置小车行程限位开关。

动臂式塔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以及防止臂架反弹后翻的装置。

空载试验,检验限位开关有效性,观察防止反弹装置的位置。

8.6回转限制

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起重机,应安装回转限制器,起重机回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下必须保证可自由旋转。

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矩联轴器。

检查设置情况。

8.7断绳保护装置

小车变幅的塔机,变幅的双向均应设置断绳保护装置。

8.8风速仪

臂架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的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

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

风速仪应安装在起重机顶部至吊具最高位置间的不挡风处。

8.9轨道式起重机应装设夹轨器等防风装置。

其零件无缺损,工作有效。

8.10缓冲器和端部止挡

大车运行机构和小车变幅机构轨道端部应设缓冲器和端部止挡,并且配合良好。

端部止挡应固定牢固,两边端部止挡应同时接触缓冲器。

8.11清轨板

在轨道上运行的塔机行走机构应设清轨板,清轨板距轨顶应不大于5mm。

8.12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均应装设防护罩。

电气设备应装设防雨罩。

8.13断轴保护装置

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变幅小车断轴保护装置。

8.14紧急断电开关

塔机必须设置非自动复位的、能切断塔机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

该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检验人员可实际操作进行检验。

8.15顶升横梁防脱装置

首次安装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应具有防止在正常加节、降节作业时,顶升横梁防脱装置从塔身支承中或油缸端头从其连接结构中自行(非人为操作)脱出的功能。

对非首次安装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应该对设备进行改造,使其逐步达到顶升横梁防脱装置防脱功能要求。

外观检查

9液压系统

9.1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

并应工作可靠、无漏油现象。

9.2顶升液压缸必须设置平衡阀或液压锁,平衡阀或液压锁与液压缸之间不得使用软管连接。

10试验

10.1空载试验:

变幅、回转、起升高度、幅度、行走限位应灵敏有效;

各机构应运转正常;

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应工作正常。

由司机实际操作,检验人员观察检验。

10.2 额定载荷试验:

根据现场情况,在某一幅度起吊相应额定起重量,进行起升、变幅、回转、行走试验,试验次数不少于3次。

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

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工作正常。

试验后不应有裂纹、连接松动、构件损坏等影响塔式起重机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10.3静载试验(首次安装时试验)

按照10.2确定的幅度,起吊1.25倍的额定载荷,离地面100~200mm,悬空不少于10min,考核起重机的强度及结构承载力,卸载后塔机不允许出现裂纹,永久变形,油漆脱落,连接松动及对塔机性能和安全有影响的损坏

10.4动载试验(首次安装时试验)

按照10.2确定的幅度,起吊1.1倍的额定载荷,进行起升、制动、变幅、回转运动及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组合动作。

各机构动作灵活、制动性能可靠,结构和机构不应损坏,连接无松动。

附件2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

1.技术资料

1.1受检单位应提供制造许可、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整机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从2007年以后出厂的施工升降机提供制造许可、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整机型式试验报告)。

1.2受检单位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备案登记证、安装告知书、由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基础和隐蔽工程合格证明、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安装自检报告。

1.3周期监督检验时使用单位应提供使用登记证、自检报告、每次附着后的验收报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