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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菱电梯供货安装合同

 

****豪庭一期

电梯供货、安装合同

 

发包人(甲):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二零一零年三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项目名称:

***豪庭一期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

发包人(甲):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0年3月

1、本合同适用于项目所在地法律。

2、本合同为中文本。

3、甲委托乙完成***豪庭住宅楼工程的一期电梯设备的采购及安装。

4、本合同经甲乙双协商一致,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980,000.00元。

其中设备总价为人民币1,476,200元,安装总价为人民币503,800元。

以上价格已包括设备费、途中运输费用、电梯检测费、安装调试验收费用和税费,以及施工至井道外的三对讲、井道照明等一切费用。

乙遵照合同约定的容和期限履行电梯设备材料的采购、安装及相应服务,甲根据规定向乙支付相应工程款项。

5、经甲乙双约定,乙于2010年7月15日前提供电梯设备,于2010年10月10日前完成安装,并验收合格,交付甲使用。

(如甲对供货或安装时间有变动,应提前十天通知乙)

6、本合同和招标书,投标书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解释顺序为:

本合同协议-本合同条款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附件-投标文件及附件-标准、规及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报价单。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协商解决并形成书面文件,该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或增补只能由双的合同签订代表签字后才生效。

8、如未特别注明,本合同的所有时间为日历天。

9、本合同未经另一书面同意,任一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10、本合同以中华人民国法律为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国和宿迁市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11、合同生效及其它

a.本合同在甲、乙双签字、盖章,即具法律效力。

b.合同正本一式伍份,甲执贰份,乙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本合同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甲全权委托使用与乙进行处理。

d.甲、乙双共同签署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除了经甲、乙双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并且该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变化或修改。

本合同的附件如设计图纸、施工案及进度计划等在经过甲或甲、总承包、监理共同确认后必须格执行,不可更改。

12、争议解决

甲乙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同意在合同履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按照其仲裁规则做出仲裁。

 

甲:

乙: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第二部分:

供货合同

供货合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容

一、供货合同专用条款

以下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

1.备品备件要求:

货物验收运行后2年所需的易损件、备品备件,包含于安装合同总价款中。

2.乙负责提交相关设计图纸,设计费用含在合同总价款中。

3.正常质量保证期: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当地技术质量监督局验收合格颁发可证及用户/甲发出竣工证书后24个月,并且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起的30个月。

4.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易损件)的期限为乙收到用户通知后2天。

5.付款法和条件: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按工程款支付比率

应支付金额(人民币:

元)

第一次

合同签订后,交货前3个月

设备总款的20%

295,240

第二次

发货前10日

设备总款的75%

1,107,150

第三次

设备交付使用12个月后10日

设备总款的3%

44,286

第四次

设备交付使用24个月后10日

设备总款的2%

29,524

设备采购部分付款式:

1)第一次付款:

甲人在设备交货日期前3个月书面通知中标开始生产电梯设备,约定交货日期,同时支付乙第一笔货款。

乙应在甲支付第一次付款前一向甲开出20%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在甲支付第二次付款前一向甲开出75%的银行履约保函。

两次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至电梯设备安装完成并整体验收合格1个月后,不可撤销(保函格式见附件三)。

交货期起始日见协议书条款5。

2)第二次付款:

甲在设备交货日前10天支付乙第二笔货款。

3)第三次付款:

甲在乙电梯设备完成质保期的12个月后,10日支付乙第三笔货款。

4)第四次付款:

甲在乙电梯设备完成质保期的24个月后,10日支付乙第四笔货款。

5)甲第一次和第二次付款前乙提供收据,货到工地同时乙向甲出具一份设备发票和运输发票。

6)在甲通知乙生产电梯设备前,乙厅外及轿箱信号装置如有新品样,甲有权要求更换,如需价格变化,乙应以最优惠价格向甲提供。

安装工程付款式: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按工程款支付比率

应支付金额(人民币:

元)

第一次

安装前10日

安装总款的50%

251,900

第二次

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10日

安装总款的47%

236,786

第三次

质保期满1年后10日

支付3%尾款

15,114

1)第一次付款:

甲在设备安装开始日前10日支付乙第一笔安装款。

乙在收到此笔款项后开始安装工作。

2)第二次付款:

甲在乙出具已安装完毕电梯设备的安装调试报告并经过劳动局等验收部门检验合格、正式向甲交付电梯设备(含调试报告、验收证明及相关文件资料、钥匙等)后10日,支付给乙第二笔安装款。

3)第三次付款:

甲在电梯质保期满一年后10日支付给乙。

4)甲第一次付款前乙提供收据,第二次付款前乙向甲出具一份安装总款的全额发票。

二、供货合同通用条款

1专利权

1.1乙应保证,用户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2检验和测试

2.1甲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相关的费用。

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甲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

2.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乙或制造商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2.3如果任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甲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2.4甲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乙或制造商启运前通过了甲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2.5在交货前,乙或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2.6验收不合格的电梯设备,卖应在7个工作日更换到位、并保证验收合格,逾期按交货延误处理。

3运输和保险

3.1发货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3.2交货地点:

省******豪庭施工现场

3.3乙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规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3乙应向保险公司以甲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

(详见“附件一:

委托代办运输、保险协议”)

4伴随服务

4.1乙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4.1.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4.1.2用户无须配备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工具由乙自备;

4.1.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1.4在双商定的一定期限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在合同保证期所承担的义务;

4.1.5在乙或制造商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用户人员进行培训。

4.2如果乙或制造商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乙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4.3乙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

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5备件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乙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5.1用户从乙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乙在合同保证期所承担的义务;

5.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用户使用户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5.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用户要求,乙应免费向甲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5.4乙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6保证

6.1乙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本合同签订时期最新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乙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甲的要求设计或按甲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乙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6.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先发生的为准)。

6.3甲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保证期所发现的缺陷。

6.4乙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6.5如果乙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甲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承担,甲根据合同规定对乙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6.6电梯设备运抵施工现场后至开箱前,由卖承担设备的保管义务,如有丢失、损坏由卖自行负责;安装前双约定开箱日期,在约定日期,由买、总包、监理及卖共同进行货物验收,合同产品货物在箱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发现货物与装箱单数目、规格不符时,由卖补齐或更换产品,开箱验收后由卖妥善保管开箱后的货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卖承担。

7索赔

7.1如果乙对偏差负有责任,而甲在合同的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提出了索赔,乙应按照甲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7.1.1乙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7.1.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甲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7.1.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乙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同时,乙应按合同条款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7.2如果在甲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乙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接受。

如乙未能在甲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或甲同意的延长期限,按照甲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一种法解决索赔事宜,甲将从货款或从乙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8变更指令

甲可以在任时候书面向乙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围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但是如果甲在修改以下容的时候涉及到乙的损失,费用将由甲支付:

8.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用户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8.2运输或包装的法;

8.3交货地点;

8.4乙提供的服务。

9乙履约延误

9.1乙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甲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

甲在收到乙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逾期赔偿费。

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式由双认可。

10逾期赔偿费

10.1除合同条款第12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逾期赔偿费。

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逾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

一旦达到逾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可考虑终止合同。

10.2除合同条款第12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甲由于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付款,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货款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迟交货款付清为止。

逾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

一旦达到逾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乙可考虑终止合同。

11违约终止合同

11.1在甲对乙违约而采取的任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可向乙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1.1.1如果乙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同意延长的期限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11.1.2如果乙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义务。

11.1.3如果甲认为乙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甲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利益的行为。

11.2如果甲根据上述第11.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应承担甲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但是,乙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2不可抗力

12.1签约双任一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延迟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2.2受影响一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3因合同一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的相应责任。

13因甲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13.1甲可在任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乙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甲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13.2对乙收到终止通知后七十(70)天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甲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甲可:

A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B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商定的金额向乙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乙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14另行约定

14.1本合同应在双签字并加盖双公章或合同章和甲收到乙提交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14.2甲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提取本合同产品的,乙可免费保管30天,自第31天起,甲按如下价格向卖支付仓储费:

每台60元/天,该仓储费在乙发货前付清。

在甲支付仓储费之后,产品质量保证期顺延。

14.3本合同价格不包括产品安装费,为遵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双必须再签订《安装合同》。

14.4甲自行对本合同产品进行额外装潢的,装潢设计案需经乙技术部门确认。

未经确认,擅自装潢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承担。

14.5为使废旧印刷电路板不流入市场,进而切实保护用户利益,对所有电梯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换新。

14.6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一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4.8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围及分项价格表

2)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4)履约保函(格式)

5)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甲:

(公章)乙: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三部分:

安装合同

1.合同文件

1.1使用标准及规

1.1.1双在协议书约定适用标准、规的名称;没有标准、规,但有行业标准、规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的名称;没有和行业标准、规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标准、规的名称。

1.1.2国没有相应标准、规的,由甲向乙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认可后执行。

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的,乙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1.1.3各种标准、法规、供货合同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有不同规定时,按照高标准和要求执行。

2.权利和义务

2.1甲工作---甲委托总包单位向电梯安装单位免费提供施工所需的必要设施,包括:

2.1.1负责本项目工地现场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制订本项目的整体施工计划,管理和协调本项目的所有分包。

检查、监督乙的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工期等。

2.1.2对本工程进行一般性统筹管理和协调。

2.1.3按双确认的设计图纸提供井道、机房及预留。

2.1.4提供在工地现有的垂直运输工具、脚手架等共同使用,此等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等的使用时间不能超过甲本身所需的时间。

甲拟拆除现有的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应提前7天通知乙,如乙尚需使用,由乙与甲协商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承担。

2.1.5电梯井道门开口安全防护栏(自乙安装人员进场安装之日起,其防护栏的安全责任由乙负责)。

2.1.6按建筑电气施工图安装机房配电箱。

负责机房永久照明的安装。

每台电梯井道底坑中配置15A三脚防水插座,设有30毫安培漏电断路器,包括布线及线管。

2.1.7按照双确认的电梯土建设计图纸在电梯机房或楼相应位置设置供装卸电梯设备用的梁或勾,但乙需提前向甲书面提出荷载。

2.1.8在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用水、用电(提供到二级箱专用路由)。

2.1.9提供各楼层水平装饰层面基准线(候梯厅装修后地面高度,安装前乙必须再次确认,签订书面确认书)。

2.1.10提供工地上通路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清除乙施工面的障碍,为其提供所需的工作面。

2.1.11于工地提供现有的卫生设施供乙共同使用,并负责定时清理和保养直至不再需要时拆除。

但乙必须遵从甲的指示,保持卫生设施清洁。

2.2乙工作

乙须在遵从甲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则及有关现场施工管理办法、服从甲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协调管理的指令的原则下,按本合同约定的容和时间完成自身工程的现场管理工作及全部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即运输、安装、调试、验收一条龙服务)。

乙在选择电梯安装队伍时,应选用隶属于乙(电梯生产厂家)并具备相关安装资质的安装劳务队伍,乙同时承担其全部责任和义务。

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2.2.1按照甲的指示,在设备进入安装前一个月乙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对土建情况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双签字确认的土建布置图规定的地,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提出(最晚提出时间为电梯安装前20天),由甲负责整改。

如果乙没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则由此直接引起延误工期的责任由乙负责。

2.2.2设备到达工地现场后,乙派人负责卸货;甲提供工地上现有的垂直运输机械、人货两用梯等予乙作卸货及垂直的运输用。

如果该设备不能满足时,由乙自行解决,费用由乙自行承担。

2.2.3乙与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设备的开箱清点工作,乙负责开箱、依据装箱清单清点、部件的搬运入库等工作,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检查及核对。

2.2.4保管责任:

自设备含物料到达工地现场后,甲应当提供必要的保管场所。

设备的保管责任则由乙负责,直到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交付使用止,在此期间发生设备的丢失或损坏,由乙负全责。

2.2.5本工程中的井字架、踏板、安全网(含电梯井道的安装脚手架)等装、拆工作,相关材料也由乙负责。

2.2.6轿厢和对重之间隔离护网。

2.2.7自备施工用安全电压照明器械等。

2.2.8提供并安装井道永久性照明(带防护罩的灯泡)、电线及线管,在机房和底坑分别配置控制开关,两开关可分别独立控制灯的开和关。

2.2.9提供并安装底坑爬梯。

2.2.10提供并安装机房及井道所有电梯用线槽、线管、电线、电缆。

电梯随缆的施工要与轿箱电视监控线路的缆线施工做好配合。

2.2.11线管及线槽应作必要的处理和配置必要的保护材料,防止划伤电线或电缆。

2.2.12安装调试用的所有材料、工具、仪器。

2.2.13设备的吊运;甲提供工地上现有的垂直运输机械等给予乙作卸货及运输用。

如果该设备不能满足时,由乙自行解决,费用由乙自行承担。

2.2.14安装工程的保险费和安装人员的保险费。

2.2.15乙负责清理本分包工程运输及施工所造成的垃圾和废料。

2.2.16安装人员的食宿。

2.2.17交付使用前的成品保护。

轿厢壁、轿厢门、层门、门套、召唤盒、厅外显示器等一切外露部件都应该有保护膜。

2.2.18在向有关法定部门申请检测和检查前,在甲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代表的参与下,乙自备相关合格的仪器及工具,按照标准、产品制造商企业标准、本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对所有产品进行自检,合格后出具各签字认可的合格自检报告,然后才允向有关法定部门申请检测和检查。

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皆由乙负担。

2.2.19乙须出具《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检验报告》。

2.2.20本工程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费用由乙支付。

2.2.21乙在执行本工程时须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以配合甲工程的执行:

A尽早在土建浇筑前通知甲所有影响土建的事项如预埋配件和套筒、管子槽、洞、榫眼等的位置,按时供应及放置电缆、电线管、其他管道、预埋配件等,并预早提交图纸绘述上述影响土建的事项的位置、数量、围等给甲审批。

一切因乙未能遵守此条款而对甲造成的直接损失及费用(包括拆除及修补费用),乙须予以补偿。

B在土建浇筑前核实有关图纸以确定空间、洞、设备基础及其他土建项目是否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配合,若发现任差异,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甲,由甲给予指示。

C乙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须在甲安排的地架设,并按整体工程的进度而迁移。

D不能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

E不能滥用或破坏甲提供的设施。

F物料须作适当的贮存。

G尽早提出供电量的要求。

H不能让用水泛滥或弄湿不能受水湿的物料。

I在本工程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才交付给甲。

2.2.22免费为用户的电梯维修人员提供现场培训,使受培训人员至少达到以下水平:

掌握电梯的一般运行原理、使用法、紧急救援及日常维护等常用技能。

2.2.23乙未能履行合同要求的责任和义务,造成甲损失的,乙赔偿有关直接损失。

2.2.24免费为用户提供电梯及井道通讯、消防、楼控、监控、通讯等相关系统的管、、导线电缆等预留与安装。

2.2.25乙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不得兼职。

乙所提供的作为本合同附件的派驻现场人员表中应如实的反映各人员的相关技术能力及履历。

如在履约过程中乙所派驻人员不称职,甲有权要求乙更换;或乙自行要求必须更换者,必须是合同及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同等人选,并必须经过甲、监理确认后可进行调换;否则甲有权将此视为乙的违约行为,并对其进行罚款5000元(人民币)/人/次,该款项将在采购、安装合同的未支付款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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