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标准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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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标准版本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标准版本

TheLegalRelationshipEstablishedByPartiesToResolveDisputesUltimatelyRealizesCommonInterests.TheDocumentHasLegalEffectAfterReachingAnAgreementThroughConsultation.

 

编订:

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标准版本

温馨提示:

本合同文件应用在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解决或预防纠纷而确立的法律关系,最终实现共同的利益,文书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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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

  示范文本

  (2007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法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本合同适用于汽车维修业务,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应当签订本合同。

  三、签订合同时,托修人(甲方)应当查看承修人(乙方)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范围。

  四、汽车维修系汽车修理和汽车维护的泛称。

汽车修理分为整车修理(俗称“大修”)、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汽车维护(俗称“汽车保养”)分为日常维护、定期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厂及其指定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副厂配件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但非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生产,而以本企业商标或名义生产销售的配件;修复配件是指非原车修复的配件。

  五、按照市物价局规定:

汽车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结算工时定额)+材料费[材料进价×(1+进销差价率)]+外加工费。

  六、托修人(甲方)要求改变汽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承修人(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证明原件和提供其复印件。

  七、签订合同时,对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带“□”的选项,凡承、托修双方约定同意的,在“□”内打“√”。

  八、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xx年11月1日起使用。

今后在未制定新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维修车辆

  车牌号  发动机号  颜  色

  车  型  VIN代码/

  车 架 号  行  驶

  公里数

  第二条  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1、2、3)。

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  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  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    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    %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

汽车制造企业提供 □  市交通局制定 □。

  3.维修预算费用:

      元,大写:

                      。

其中:

工时费      元,大写:

                      ;材料费      元,大写:

                      。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    %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  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

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  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地方标准 □  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      公里或    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

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七条  竣工验收

  1.竣工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前,交付地点为                                                     。

该位置可填写公司名或者个人品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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