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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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分级响应

5.4扩大应急

5.5指挥与协调

5.6信息发布

5.7应急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调查与评估

6.3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人力资源保障

7.2财力保障

7.3物资(医疗卫生)保障

7.4交通运输保障

7.5人员防护

7.6治安维护

7.7通信保障和科技支撑

8监督管理

8.1监督检查

8.2演练

8.3宣传培训

8.4责任与奖励

9附则

9.1术语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制定与解释部门

10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发生在我市所辖海域内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灾害,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国家海洋局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大连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和处置发生在我市所辖海域内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灾害。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建立健全“科学预测预警”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的各项应急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级别管理、条块结合、以各沿海乡镇和沿海企事业单位为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2组织体系和职责

2.1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成立瓦房店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2.1.1应急指挥部构成

总指挥:

分管副市长(兼任)

副总指挥:

市农发局长(兼任)

成员单位:

市农发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边防大队、国网瓦房店市供电公司、中国移动瓦房店分公司、中国联通瓦房店分公司、中国电信瓦房店分公司、各沿海乡镇。

2.1.2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的预防与救援工作;

(2)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3)协调驻军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4)指挥有关地区做好紧急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5)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

(6)负责提出灾后重建的援助申请;

(7)决定应急结束。

2.2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发局。

2.2.1指挥部办公室构成

主任:

瓦房店市农发局长兼任

副主任:

瓦房店市农发局副局长兼任

成员:

瓦房店市农发局各科室负责人

2.2.2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的应急监测、趋势性预测分析、灾害评估和日常海洋观测预报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3)负责汇总上报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4)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监督检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5)根据突发海洋自然灾害会商情况,加强趋势研判,向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6)负责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7)负责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

(8)负责组织编写灾害评估报告;

(9)负责起草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文件、简报,负责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和归档;

(10)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海洋自然灾害应急资金的筹措,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规划城建局:

负责组织协调建设系统抢修城区基础设施,并开展灾后市政设施的恢复工作;

负责被损毁的水利工程的修复;

负责修复被灾害毁坏的公路基础设施,组织车辆做好灾区抢险救助工作,保障抢险救援通道的畅通。

市交通局:

负责港口、锚地、航道预防和应对海洋自然灾害;

负责协调向受灾地区运输救助物资所需船舶。

市农发局:

负责组织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监测、灾害信息通报,海洋渔业减灾防灾,汇总海洋自然灾害损失评估情况。

市卫计局:

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救治因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伤病员救治,做好灾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公安边防大队:

负责维护沿海乡镇海上自然灾害安全突发事件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瓦房店分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的相关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沿海乡镇:

负责本辖区海上自然灾害安全突发事件具体应对工作,制定本辖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本辖区发生突发海洋自然灾害事件时群众疏散转移方案,一并报瓦房店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4专家组及主要职责

2.4.1专家组构成

专家组由市海洋、渔业、环保、气象等有关方面熟悉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并具有海洋自然灾害预报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2.4.2主要职责

负责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负责为市应急人员的培训、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状态下,负责对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科学有效的应对方案,并指导应急处置。

2.5.1现场指挥:

由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实际情况,指定现场指挥人员。

2.5.2职责:

按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现场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组织实施救援方案;

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3.1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较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一般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1.1风暴潮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包括:

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1.2风暴潮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不含本数)至80厘米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1.3风暴潮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至30厘米的高潮位时;

或受热带气旋、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本数)至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120厘米以上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1.4风暴潮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本数)至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70厘米以上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转向(或滞留),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潮位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较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一般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2.1海浪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或者其它受影响海域将出现达到或超过14.0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2.2海浪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4.5米至6.0米(不含本数)有效波高,或者其它受影响海域将出现9.0米至14.0米(不含本数)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2.3海浪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3.5米至4.5米(不含本数)有效波高,或者其它受影响海域将出现6.0米至9.0米(不含本数)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2.4海浪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2.5米至3.5米(不含本数)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较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一般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3.1海啸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00厘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海啸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3.2海啸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50厘米至200厘米(不含本数)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3.3海啸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00厘米至150厘米(不含本数)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海啸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3.4海啸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50厘米至100厘米(不含本数)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海啸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4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较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一般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4.1海冰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10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4.2海冰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90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4.3海冰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7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4.4海冰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60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5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较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一般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5.1赤潮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发生在我市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发布赤潮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赤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或有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有毒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人数10人以上;

(3)赤潮灾害2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3.5.2赤潮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发生在我市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发布赤潮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赤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3000平方公里以下;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

(3)赤潮灾害5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3.5.3赤潮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发生在我市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发布赤潮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赤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3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灾害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超过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人数5人以下。

(3)赤潮灾害10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上述提及“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部包含本数。

3.5.4赤潮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发生在我市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应发布赤潮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赤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下。

4预防与预警机制

4.1应急准备措施

4.1.1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分析、研究我市可能遭遇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的相关信息;

根据国家、省、市等海洋主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密切关注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切实做好应急准备。

如确认不会形成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及时发布灾害威胁解除消息。

4.1.2加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建立沿海区域的“科学预测预警”机制,时刻做好抗御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准备。

4.1.3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广泛开展防御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包括让居民群众熟练掌握报警、自救、逃生技能。

预警信息,预计突发海洋自然灾害达到应急响应标准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发布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预警报。

4.2信息监测与报告

4.2.1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季节变化特点,充分利用沿海区域的“科学预测预警”机制进行突发海洋自然灾害信息搜集,及时处理、上报各类预警和报警信息。

4.2.2指挥部办公室遇有特殊情况下(必要时),应报请上级政府协调有关方面启动卫星及航空遥感监测。

如需要,还可商请驻大连的国家、省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给予指导和帮助。

4.3预警发布

4.3.1发布的方式

指挥部办公室在查明得到的预警信息事实,根据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级别,立即报请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通过电话、广播和网络等快捷有效的方式发布。

4.3.2发布的内容

包括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发展趋势,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赤潮灾害信息发布内容还要包括赤潮的区域范围、赤潮的生物种类、生物密度、生物病毒、漂移路径,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4.3.3发布的频次

风暴潮、海浪Ⅰ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

风暴潮、海浪Ⅱ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

海啸Ⅰ级、Ⅱ级灾害预警报随时发布;

海冰Ⅰ级、Ⅱ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

赤潮Ⅰ级、Ⅱ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

如预测未来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风暴潮、海浪灾害Ⅲ级、Ⅳ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

海啸灾害Ⅲ级、Ⅳ级警报随时发布;

海冰Ⅲ级、Ⅳ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

赤潮Ⅲ级、Ⅳ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

4.4预警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当接到上级预警通知后,根据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的不同特性,向市各相关部门发布相应的预警,做好预警响应等工作。

4.5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部门、新闻媒体及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预警信息、事态的发展,由专家组确认无误后,经总指挥批准,及时调整、更新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

5应急处置

5.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5.1.1接到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海洋预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计将有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并预判可能达到本预案Ⅳ级以上预警的警报时。

经应急指挥部研究、分析确认符合本预案Ⅳ级以上预警的。

5.1.2市范围内沿岸验潮站、企事业单位等相关人员日常监控和发现的灾情征兆后,经应急指挥部分析确认符合本预案Ⅳ级以上预警的。

5.2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5.2.1应急电话

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守电话:

8561629485662936

5.2.2内部信息报告的方式、要求与处置流程

(1)发现灾情的现场人员应立即拔打85616294或85662936电话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或向各沿海乡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报告。

(2)灾情区域的各沿海乡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立即拔打85616294或85662936电话报告市政府应急办。

并在报告的同时,组织灾害所波及到的单位采取自救措施,通知船舶进港避风,海上养殖业应提前做好防灾准备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如事态失控,应以保障人的安全为第一位,立即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

(3)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并接受指令,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5.2.3信息上报的部门、通信方式和内容时限

(1)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预警信息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突发海洋自然灾害信息的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情况严重时,必须立即报应急指挥部并经批准后上报市主管部门(包括市政府值班室)。

(2)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引发Ⅳ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市安监部门。

(3)报告的内容:

包括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灾情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灾情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已采取的措施及灾情控制情况等,并根据灾情发展和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5.2.4向相关单位通告、报警和发出请求支援的方式和内容

(1)如果遭受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导致、引发灾区内发生重大的火灾、爆炸、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等事故,对灾区周边企业和居民人员造成安全威胁或侵害的,指挥部办公室应向相关企业和居民人员通告,并向市相关部门报警,请求支援。

(2)如果遭受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造成死亡、重伤人员超过市应急救援力量,指挥部办公室向大连市应急办、医疗等部门请求支援。

5.3分级响应

5.3.1风暴潮Ⅰ级、海啸Ⅰ级、海冰和赤潮Ⅰ级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风暴潮Ⅰ级、海啸Ⅰ级、海冰和赤潮Ⅰ级海洋自然灾害时,市政府及各沿海乡镇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市内的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将有关警报信息通知到海洋自然灾害危险区域的防灾减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通知到有关涉海部门和单位,转移受灾群众,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尽量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在市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灾害成因,及时分析灾害发展变化趋势,指导受灾地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5.3.2风暴潮Ⅱ级、Ⅲ级、Ⅳ级、海啸Ⅱ级、Ⅲ级、Ⅳ级和赤潮Ⅱ级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风暴潮Ⅱ级、Ⅲ级、Ⅳ级、海啸Ⅱ级、Ⅲ级、Ⅳ级和赤潮Ⅱ级海洋自然灾害的各沿海乡镇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市相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各沿海乡镇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将有关警报信息通知到海洋自然灾害危险区域的防灾减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通知到有关涉海部门和单位,转移受灾群众,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在瓦房店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尽量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灾害成因,及时分析灾害发展变化趋势,指导各沿海乡镇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5.3.3低于预警启动标准的赤潮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在赤潮高发期,各沿海乡镇要加强对赤潮的监测、监视工作。

一旦发现所辖海域有赤潮发生迹象,应立即组织本地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必要时可商请驻连国家、省、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及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提供指导和帮助)赶赴赤潮发生海域,开展应急监测,尽快组织鉴定赤潮生物类群,初步判断是否含有毒藻类;

采样分析藻类、贝类和鱼类的毒素含量是否达到警戒标准;

确定是否有因赤潮毒素中毒的人员。

确认为规模小、危害轻,尚未达到赤潮预警启动标准的赤潮,各沿海乡镇应加强防范,随时掌握赤潮消长趋势。

获知现场确认信息后,4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将赤潮应急监测结果和赤潮减灾防灾工作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4扩大应急

当发生对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采取应急处置后,仍未能控制其危害的紧急情况时,尤其是出现跨市域大面积,或可能发展成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请示瓦房店市政府启动《瓦房店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5.5指挥与协调

5.5.1发生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部署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5.5.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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