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学职称评审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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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学职称评审条件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新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和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或者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

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分别为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

3、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4、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

第二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条申报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小学、学前教育教学岗位见习一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2、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在小学、学前教育教学岗位见习一年期满且考核合格,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第二条评审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教学工作。

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达70分以上。

2、协助做好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关注学生全面发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四、二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条申报二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一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初中、小学、学前教育担任三级教师职务两年以上。

3、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小学、学前教育担任三级教师职务三年以上。

第二条评审条件

1、熟练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及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基础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达75分以上。

2、掌握教育教学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3、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关注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4、大学专科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

五、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条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

历必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获硕士研究生学位,任教二年以上。

2、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为相关专业学位),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初中、小学、学前教育担任二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

5、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小学、学前教育担任二级教师职务六年以上。

高级中学(职业中学)任教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独立完成1项校本教研任务(须有完整的总结报告);初级中学任教教师须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任教教师须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对扎根基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本科、专科学历并在基层工作分别满4年、6年的,可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

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且获厅、市(州)级表彰奖励的,可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

第二条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款:

1、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达80分以上。

2、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累积了一定经验。

3、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关注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

4、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课时定额。

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规定确定(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并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或课外兴趣活动小组活动;承担过校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培养、指导至少1名低一级以下职务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删除)。

(二)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款之二:

1、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前五名以上;或市(州)级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或幼儿教师获得技能、教学、游戏、半日活动、玩教具等评比县(市、区、特区)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三等奖以上。

2、从事教育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

且获市(厅)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称号;或所带班级、幼儿活动获市(厅)级以上表彰。

3、发表论文2篇或2篇论文获省级三等奖以上。

4、获市(厅)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或获县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5、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所在县(市、区、特区)推广,须提供经验材料并由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或幼儿教师开设县(市、区、特区)级公开交流活动3次。

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等人员,根据其职务职责特点,任现职以来,除满足任职条件外,其业绩成果须分别具备下列条款:

教学研究机构:

每学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听课不低于40节,基层教研员不低于50节(有听课记录和听课评价及指导意见);主持完成本学科1项市(厅)级以上教科研课题;在教育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论文、经验总结报告4篇;组织或参与教研活动每年不少于5次;承担县(市、区、特区)级以上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2次以上。

教师进修学校:

完成教学任务,年均教学工作量160学时以上;承担县(市、区、特区)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或承担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3次以上,独立完成1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总结报告,且在教育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论文1篇。

电教(教育技术)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学校从事远程教育、计算机维护及教学的教师:

每学年应按教学计划,确保设备正常使用率达80%以上,制作媒体软件、课件2个以上,教育教学资源应用4次以上,且发表教研论文2篇(获相关部门奖励的自制音像教材,媒体教育教学软件、课件,优质课,视导课实录可等同为发表论文)。

在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款之二也可申报:

1、获市(州)级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县(市、区、特区)级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县(市、区、特区)级三等奖以上;或幼儿教师获得技能、教学、游戏、半日活动、玩教具等评比县(市、区、特区)级三等奖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

2、从事教育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

且获县(市、区、特区)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称号;或所带班级获县(市、区、特区)以上先进集体。

3、发表论文或论文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1篇;或获县(市、区、特区)级一等奖以上2篇。

4、获县(市、区、特区)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或获乡(镇)级表彰或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5、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所在乡镇推广,须提供经验材料并由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或幼儿教师开设县(市、区、特区)级公开交流活动2次。

6、在基层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着、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

破格申报一级教师的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款: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市(厅)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2、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市(州)级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省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

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条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获博士研究生学位,任教二年以上。

2、获硕士研究生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三年以上。

3、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为相关专业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四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六年以上。

高级中学(职业中学)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须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对扎根基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本科、专科学历,基层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分别满12年、16年,担任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的,申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获部、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

第二条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着,形成一定教学特色。

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达85分以上。

2、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关注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

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是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着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培养3名以上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须提供证明材料)。

5、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6、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课时定额。

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科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并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

且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或课外兴趣活动小组活动(或承担1门以上校本选修课),承担过3次以上县(市、区、特区)级以上示范课、观摩课、学术讲座,能够独立完成2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至少1项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二)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还须具备下列条款之二:

1、获国家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前三名以上;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一获奖者以上;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市(厅)级一等奖以上;或幼儿教师获得技能、教学、游戏、半日活动、玩教具等评比市(厅)级二等奖以上。

2、从事教学工作以来连续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

且获市(厅)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称号;或所带班级、幼儿活动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

3、发表论文3篇;或论文获省级一等奖1篇以上;或获省级二等奖2篇以上。

4、获省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或获市(厅)级表彰或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5、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教育教学经验在市(州)推广(须提供经验材料并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或幼儿教师开设市(州)级公开交流活动3次。

6、获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

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等人员,根据其职务职责特点,任现职以来,除满足任职条件外,其业绩成果须分别具备下列条款:

教学研究机构:

每学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听课不低于50节,基层教研员不低于60节(有听课记录和听课评价及指导意见),并主持完成本学科2项市(厅)级以上教科研课题,在教育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论文、经验总结报告5篇,组织教研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5名,取得一定成绩(须提供证明材料),且承担县(市、区、特区)级以上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3次。

教师进修学校:

出色完成教学任务,年均教学工作量160学时以上,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承担县(市、区、特区)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3次以上(或承担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5次以上或省级培训3次以上),独立完成3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总结报告,在教育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论文3篇。

电教(教育技术)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学校从事远程教育、计算机维护和教学的教师:

每学年应按教学计划,确保设备正常使用率达90%以上,制作媒体软件、课件8个以上,教育教学资源应用10次以上,且发表教科研论文3篇以上(获相关部门奖励的自制音像教材,媒体教育教学软件、课件,优质课,视导课实录等同为发表论文)。

在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款之二也可申报:

1、获市(州)级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市(州)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县级一等奖以上;或幼儿教师获得技能、教学、游戏、半日活动、玩教具等评比市(厅)级三等奖以上。

2、从事教学工作以来连续担任班主任、辅导员3年以上。

且获县(市、区、特区)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称号;或所带班级获县(市、区、特区)级以上先进集体。

3、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论文获市(州)级二等奖2篇以上。

4、获县(市、区、特区)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5、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教育教学经验在县级推广(提供经验材料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或幼儿教师开设市(州)级公开交流活动2次。

6、获三十年或二十五年教龄荣誉证书。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着、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的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款: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省(部)级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2、获国家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一等奖以上。

六、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条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学位),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高级教师五年以上。

第二条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着,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是特级教师或省级教学名师或省级骨干教师。

教学效果突出,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90分以上。

2、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履行教师职责,修身立德、为人师表。

关注学生全面发展,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理论、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培养指导本地区、本校、本学科5名以上教师,并取得显着成绩(提供证明材料)。

(二)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或荣誉称号。

2、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专着1部以上(10万字以上),在教育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或在教育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

3、获国家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前三名以上;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等人员,任现职以来,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款:

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

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

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

出色完成教学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着,并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着,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取得显着成绩。

且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承担过省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

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4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

每两年必须有1个月以上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

承担市(厅)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在市(厅)级同类专业教师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且在教师技能竞赛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

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

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

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着,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并取得显着成绩。

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且作为主要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承担市(厅)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

教学研究机构:

每学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听课不低于70节(有听课记录和听课评价及指导意见),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2项以上,在教育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论文、经验总结报告6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组织教研活动每年不少于7次;培养、指导一级教师不少于7名并取得良好成绩,承担市(厅)级以上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4次以上。

教师进修学校:

出色完成教学任务,年均教学工作量160学时以上,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承担市(州)级以上示范课4次以上(或承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5次以上),独立完成5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且在教育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论文5篇。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着、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的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款: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国家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2、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前三名以上;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前三名以上;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国家级二等奖。

七、附则

1、本《条件》中所称“基层”,指我省乡镇(不含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街道)以下。

2、本《条件》中所称学历(学位)、资历均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

3、本《条件》中所称“论文”是指公开发表在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认定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4、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5、本《条件》中所称着作、教材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着作、教材。

6、本《条件》中提到的着作、教材、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系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7、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8、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9、本《条件》中凡冠以“主要参与者”,均指排名前三。

10、本《条件》中所称课题以项目立项的时间为准。

11、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基层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或在基层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上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从2015年起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教师不能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2、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将不定期组织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记分情况进行抽查。

抽查情况将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13、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14、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的〈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7]86号)、《关于印发的〈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7]87号)、关于印发的〈贵州省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7]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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