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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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工作规程

贵州省夹岩水利枢纽及黔西北供水工程水源工程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工作规程

1总则

1.1本工作规程依据工程承建合同及其《技术条款》(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和《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DL/T5150-200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1992)、《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等规范,以及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有关施工技术、工程试验规程规范和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编制。

1.2本工作规程编写旨在规范各方履约行为,明确监理机构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提出的要求,促使工程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履行其对合同目标保证的义务,促使工程承建合同目标更优的实现。

1.3本工作规程适用于贵州省夹岩水利枢纽工程及黔西北供水工程水源工程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施工项目。

1.4本工作规程所指的工程质量检测是指从施工实施直至合同项目完(竣)工验收和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中,依据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程规范对各项工程、各个部位逐项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测试和为此目的所进行的试验验证。

1.5业主拟建的现场试验检测中心受业主委托,对承建单位工程材料、施工质量以及现场的试验和检测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检查项目包括:

混凝土及喷混凝土半成品和成品的性能检验,各原材料、外加剂的质量抽查和试验,锚杆质量抽查,开挖质量抽查,灌浆质量抽查等。

1.6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依据合同明确的各自的职责与责任分两级进行:

(1)承建单位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所进行的施工质量检测与试验;

(2)监理机构和业主试验检测中心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承建单位施工质量检测与试验所进行的抽检和校验。

1.7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承建单位应对监理机构和业主试验检测中心的1/18

试验检测作业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包括免费为监理机构和业主试验检测中心的现场试验、取样、检测等工作提供照明、通风、供水等相关工作条件和场地安全条件;免费向监理机构和业主试验检测中心提供检测和试验用的试样、试件、动力、设备、用水等,提供必要的设施,并确保现场检测试验场所环境的安全。

除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或监理机构、业主已明确不再进行的试验和检测抽查的项目外,未经监理机构或业主试验检测中心进行质量抽查的项目,业主有权拒绝计量和支付。

1.8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承建单位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中所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1)当合同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机构指示为准。

(2)当合同技术条款的内容与国家和国家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发生矛盾时,以国家和国家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规定为准,由此所导致合同条件变化按工程变更条款规定执行。

(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建单位调整施工程序、施工工艺和检测试验方法,指示或批准承建单位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为此增补和修改施工质量检测、试验的内容,承建单位不得拒绝。

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按工程变更条款规定办理。

1.9监理机构和业主试验检测中心对施工质量的检测、试验,对承建单位施工质量所进行的抽查、抽检,以及对承建单位施工质量检测、试验的审查和批准,并不取代和减轻承建单位对施工质量检测、试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和责任。

2承建单位的施工质量检测试验责任

2.1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建立现场施工质量检测试验室。

(1)承建单位检测试验室可以是承建单位自身的试验室,也可以是承建单位委托并报经监理机构或业主试验检测中心认可的具有相应工程检测手段和资质的专业机构。

承建单位检测试验室或其委托检测试验机构(以下统称承建单位检测试验室),必需具备与所承建工程相适应,满足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规程、2/18

标准要求的检测手段和资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试验设备。

(2)承建单位检测试验室应根据工程检测和试验业务需要,配备具有必需的专业理论基础和施工实践经验,熟悉试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责任心强的专业检测试验工程师。

(3)承建单位检测试验人员需通过培训、考核和监理机构认证后挂牌上岗。

(4)检测试验人员要讲究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正确履行职责,以保证与控制工程质量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监理机构有权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检测试验人员,承建单位应及时予以更换。

2.2承建单位的检测试验义务:

(1)进场原材料质量预控。

包括按合同文件规定对建筑材料(包括库存材料、新购材料、建筑成品与半成品)和土石料等进行检验,并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要求提出检验报告送监理机构审核,以避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2)施工准备阶段试验与施工工艺试验。

包括按合同文件规定对混凝土材料级配、配合比试验,以及按合同文件规定必需进行的钻爆开挖、锚喷支护、水泥灌浆、混凝土浇筑、结构件(包括钢筋、止水等)的连接与焊接、土石方填筑等各项施工和作业工艺试验、施工参数试验,通过试验提出用于实施的作业参数与工艺控制措施报监理机构审批。

(3)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和试验。

包括对各单项(单元)工程、隐蔽工程,按有关技术要求、质量评定标准以及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标准进行检测和试验,并对不合格部位经施工处理或返工后补检补验。

(4)检测和试验资料记录与整理。

包括记录各项检查、测试和检验的原始数据,提供单项(单元)工程、隐蔽工程质量检验所必需的资料。

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详细作好检测和试验记录,编写质量检测和试验报告(表),按月报监理机构审核。

(5)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配合、协助监理机构和试验检测中心进行对照检测、试验或抽检工作,并为此项工作提供方便。

2.3承建单位应在接到合同项目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将其检测试验室建立与设置方案一式四份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其内容应包括:

3/18

(1)检测试验室的资质文件(包括引用资格证书、承担业务范围及计量认证文件等的复印件)。

(2)检测试验室设置计划(包括工地中心检测试验室和其它工点检测试验室的分级设置计划)。

(3)检测试验室(包括工点检测试验室)人员配备情况(姓名、性别、岗位工龄、学历、职务、职称、专业或工种)。

(4)检测试验室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完好情况及其主要性能),仪器仪表的率定及检验合格证(对于检测中所使用的特殊设备还应同时附送其操作说明书复印件)。

(5)各类检测、试验记录表和报表的式样。

(6)检测试验人员守则及检测试验工作制度。

(7)在合同工期内的检测试验工作计划及分年工作计划。

(8)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或监理机构根据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

2.4由于合同工程项目调整或合同条件变化,导致必需对检测试验室进行重大调整、变更、扩充时,承建单位应于上述情况实施的21天以前,将检测试验室变化的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如承建单位能利用其已有试验室而不需另外调整、变更、扩充的,也应加以说明。

2.5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机构指示,依据其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需要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1)承建单位应在进场后14天内,将按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机构指示拟实施的各项现场工艺试验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查。

(2)承建单位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的14天前,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3)承建单位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计划开工的14天前,完成必需进行的相关现场工艺试验,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工艺流程、施工方法和施工参数,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4)现场工艺试验的条件、方法、施工工艺等应满足规模性施工的要求并尽可能与规模性施工的环境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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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或设计另有要求外,未经监理机构许可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和施工参数不能用于相应项目的施工。

2.6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计划开工的28天前,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款规定,完成相应施工项目所涉及的检测试验,并将检测试验成果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2.7在分部、分项混凝土工程项目计划开工的28天前,承建单位应按设计文件以及合同技术条款对混凝土强度、最大允许水灰比、坍落度等各项技术指标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验,并将试验成果(至少包括7天、14天、28天试验成果或试验推算资料)报监理机构审核。

试验中所用的所有材料来源应符合合同要求且应与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材料一致,并事先得到监理机构或业主试验检测中心批准。

在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需要改变报经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时,必需重新得到监理机构或业主试验检测中心批准。

2.8工程施工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结合工程项目施工进展做好工程使用材料(如水泥、骨料、外加剂、钢绞线、锚具、钢板、钢筋、锚杆、涂料、混凝土、喷混凝土、砂浆以及工程指定的其他材料等)的质量控制。

(2)为避免不合格材料被误用,承建单位应在工程材料使用前,按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机构指示,对计划用于工程实施的材料取样进行检测试验,并按合同技术条款规定将检测试验成果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3)当检测试验表明业主提供或统一供应的材料不合格时,承建单位有权拒绝使用,并书面通知监理机构和业主相关部门。

(4)检测试验表明或经监理机构检查发现不合格的材料,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机构指令及时清除出施工现场。

2.9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规定,将当月试验检测工作月报于本月30日前(统计时段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报监理机构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当月施工进展与实际完成的主要项目工程量。

(2)当月完成的检测试验工作情况(可用表格反映完成试验的组数或试验5/18

工作量)和累计完成工作量。

(3)各原材料试验检测情况。

(4)砂浆、喷混凝土试验检测情况。

(5)锚杆、锚索试验检测情况。

(6)混凝土试验检测情况。

包括:

不同水灰比与不同龄期的混凝土强度曲线及数据,各种龄期混凝土的容重、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极限拉伸值、坍落度和初凝、终凝时间等试验资料及其统计分析,异常数据的分析说明等。

重要试验过程的简要陈述,试验结果和结论意见。

(7)执行和采用的检测试验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检测试验项目所采用的仪器、设备的率定是否在有效期内。

(8)检测试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和改进检测试验工作的措施。

(9)下月主要试验检测计划安排,包括:

计划检测试验项目与检测试验工作量;试验仪器与设备配置计划等。

(10)其他应报告或说明的事项。

2.10对于必需报送监理机构的试验检测报告(表),应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报送机构印章后,一式四份向监理机构或监理检测机构报送。

如果承建单位或其检测机构未能按合同文件规定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必需的材料样品、检测试验报告、文件和统计分析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3监理机构的施工质量检测试验职责与权限

3.1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检测试验的监理工作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进行。

监理机构的施工质量检测试验工作内容包括以下两方面:

(1)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为督促承建单位建立其检测试验机构和检测试验质量保证体系而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认证。

(2)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针对工程施工进展所进行的平行检测和对承建单位施工质量所进行的抽查、抽检。

3.2监理检测机构的任务:

6/18

(1)检查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检测与评定标准的要求。

(2)在施工过程中,按规定的比例和频数抽查、复验承建单位的各项检测成果。

(3)检查承建单位的检测与试验工作,审批承建单位提出的试验报告、检验报告和施工质量检测资料。

(4)不定期检查承建单位的检测试验室,核查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仪器仪表的率定、计量检验证明,以及检测试验人员的到位、资质和工作质量情况。

(5)参与承建单位提出的对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在检测监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6)参与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检测、阶段验收和合同工程项目完(竣)工验收,提供抽查和复验的资料成果,并据此提出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7)业主单位授权的其它工作。

3.3监理机构依据业主通过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予的职责和权限,运用检测技术和技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检测监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包括:

(1)依据监理机构有关规定,行使工程质量检测监理权与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签证权。

(2)审查和批准承建单位检测试验机构的设置和检测试验专业人员的配置。

(3)制止承建单位检测试验人员在检测和试验中的不规范操作。

(4)对于违反检测和试验操作规程的承建单位检测试验人员,发出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停止试验工作等指令予以纠正,直至通过监理机构向承建单位提出撤换此类作业人员的要求。

(5)检测监理人员有权凭监理证进入施工现场和检测试验场所对承建单位的检测试验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抽样检查,调阅承建单位检测试验原始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

(6)检测监理机构认为承建单位提出的检测试验资料及检测试验成果不充分或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承建单位做出补充、解释、直至发出返工重新进行检测试验的指令。

(7)制止违反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款、施工规程规范、技术要求的违章、7/18

违规作业,直至发布停止进行检测试验或重新进行检测试验的指令。

(8)业主单位依据承建合同文件授予的其它职责与权限。

3.4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合同技术条款、施工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

检测监理机构在对工程的质量检验中发现承建单位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时,可以指令承建单位返工和改用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并指令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清除出施工现场。

3.5监理机构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监理机构为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提供材料的出厂证书、材料试验记录、质量自检资料,或要求承建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或指示承建单位进行为质量检查所需补充和追加的试验检验工作。

3.6在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当通过对现场监理记录分析,监理机构对某些部位混凝土浇筑质量有异议时,为确保混凝土浇筑质量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避免因事后返工导致重大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监理机构可通知承建单位进行钻孔压水试验和钻孔取样试验,或提供超声波等无损检测试验成果对混凝土的浇筑质量进行评价和鉴定。

3.7如果承建单位不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必需进行的检测试验,并在监理机构发出纠正指令和违规警告后仍未采用纠正措施,监理机构可提请业主另行安排他人进行此项工作,由此所发生的费用从业主应支付承建单位的到期费用中扣回。

4施工过程中的检测试验和材料质量控制

4.1承建单位应按照合同技术条款、检测试验规程规范、设计技术要求和报经批准的检测试验计划,按章作业、文明作业。

(1)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混凝土的原材料和配合比进行检测试验,以及对施工过程中各项主要工艺流程和完工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验。

(2)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作业过程中施工原始资料的记录、收集与整理,并定期向监理机构报送检测试验进展情况。

8/18

(3)承建单位现场拌制混凝土时,必需严格按照其检测试验室提供并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单。

(4)对于必需调整、修订根据施工试验确定的施工工艺,或必需调整、修订施工作业程序、方法与进度计划,或必需调整混凝土原材料与配合比等,属于对施工措施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均应事先报经监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4.2承建单位应按各建筑物部位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混凝土浇筑所需的水泥品种,各种水泥均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指定的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

(1)每批水泥发货时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复验资料。

每批水泥运至工地后,承建单位均应对水泥进行查库和抽样检测,当发现库存或到货水泥不符合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时,应停止使用。

(2)运至工地用于主体工程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

承建单位试验室必需按规定进行复检,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

试验检查项目应符合设计和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4.3因设计或施工要求,必需在混凝土中掺用减水、缓凝、引气、速凝、早强、调稠等外加剂及其它胶凝材料和掺合料时,其掺量及材料必需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1)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否则应按《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进行质量检验。

当贮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承建单位必需重新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2)承建单位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结合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和选择,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的掺量,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3)不同品种的外加剂应分别储存,并有明确标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相互混装,以避免交叉污染。

4.4拌和用水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2006),所含物质不应影响混凝土的和易性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以及引起钢筋和混凝土的腐蚀。

受污染的水或未经处理的废水不得使用。

拌和及养护混凝土用水如果受到短期或轻度污染,除按规定进行水质分析外,必要时还应按监理机构指示进行定期检测。

在水源改变或对水质有怀疑时,9/18

应采取砂浆强度试验法进行检测对比,如果水样制成的砂浆的抗压强度,低于原合格水源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时,该水不能继续使用。

4.5承建单位应负责加工或采购拌制混凝土及喷混凝土所需砂石骨料,其品质应符合规范的要求并获得监理机构批准。

(1)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应满足设计技术要求或规范要求,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

(2)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2/3及构件断面最小边长的1/4,素混凝土板厚的1/2,对少筋或无筋结构,应选用较大的粗骨料粒径。

(3)施工中,粗骨料按粒径分成下列几种级配:

二级配:

分成5~20和20~40mm,最大粒径为40mm。

三级配:

分成5~20、20~40和40~80mm,最大粒径为80mm。

四级配:

分成5~20、20~40、40~80、80~120(或150mm),最大粒径120或150mm。

采用连续级配或间断级配,应通过试验确定并经监理机构同意。

如采用间断级配,应有避免混凝土料在运输中发生骨料分离的措施。

(4)不同粒径的骨料应分别堆存,严禁相互混杂和混入泥土。

装卸时,粒径大于40mm的粗骨料的净自由落差不应大于3m,应避免造成骨料的严重破碎。

(5)使用山砂、特细砂或含有活性骨料、黄锈等的骨料,必需进行专门试验论证。

4.6各种不同类型结构物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需通过试验选定。

(1)计划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28天前,承建单位应将各种配合比试验的配料及其拌和、制模和养护的配合比试验计划报送监理机构。

承建单位应在混凝土工程项目计划施工的56天前完成混凝土料的配合比试验。

(2)承建单位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机构指示,通过室内试验成果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3)除设计另有要求外,水工混凝土水灰比的最大允许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水工混凝土水灰比最大允许值

混凝土部位水灰比最大允许值

0.55

基础

10/18

水灰比最大允许值混凝土部位

0.70内部

0.50

受水流冲刷部位

)混凝土的坍落度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合同技术条4(款和设计文件未明确时,应当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钢筋含量、混凝土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等决定,并尽可能采用小的坍落度。

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的最大允许值应符合下表规除设计另有要求外,定。

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使用振捣器)

标准圆锥坍落度(cm)建筑物的性质

1~4水工素混凝土或少筋混凝土3配筋率不超过1%~6的钢筋混凝土5~9的钢筋混凝土配筋率超过1%8泵送混凝土~15

22

~18水下混凝土

在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需要改变报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4.7

时,必需重新得到监理机构批准。

《水工混凝土试验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技术条款、4.8在出机口和浇筑现场进行混的规定和监理机构的指示,DL/T5150-2001规程》()《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取样试验项目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凝土料的取样试验。

)的规定和监理机构的指示。

DL/T5150-2001(其内容一般应包括:

各种龄期混凝土的容重、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极限拉伸值、弹性模量、泊桑比、坍落度和初凝、终凝时间等。

每批水泥、粉煤灰及其他经批准的掺和料均应有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

4.9

粉煤灰及其他经批准的掺和承建单位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对每批水泥、除业主另有规定或设计另有要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成分分析。

料进行抽样检测,求外,检测频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1/18

(1)水泥检测取样以200~400t同品种、同强度等级(或标号)、同批次的水泥为一个取样单位,不足200t也应作为一个取样单位。

检测的项目包括:

水泥强度等级(或标号)、凝结时间、体积安定性、稠度、细度、比重等试验,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进行水化热试验。

(2)粉煤灰的检测取样以每100~200t同品种、同批次为一个取样单位,不足100t也应作为一个取样单位。

检测项目包括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和三氧化硫等指标。

(3)配制混凝土所使用的各种外加剂应有厂家合格证书,承建单位应对其质量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试验鉴定。

贮存时间过长的应重新取样,严禁使用变质的不合格外加剂。

现场掺用的减水剂溶液浓缩物,以5t为取样单位,加气剂以200kg为取样单位,对配置的外加剂溶液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10

(1)在筛分场每班应检查一次,内容包括各级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和砂的细度模数等。

(2)在拌和场,每班至少应检查两次砂子和小石的含水量,其含水量的变化应分别控制在±0.5%(砂)和±0.2%(小石)范围内;当气温变化较大或雨后骨料含水量突变的情况下,应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砂的细度模数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当砂子、小石含水量的变化分别超过±0.5%和±0.2%时,需调整混凝土的配合比;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应每班检查一次。

4.11混凝土浇筑和混凝土料的生产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做好混凝土拌和料的质量检测:

(1)承建单位应随时对出机口混凝土料拌和物的均匀性进行检测。

(2)按规范要求和监理机构指示,每班应进行混凝土坍落度的现场检测,出机口应检测四次,仓面应检测两次。

(3)现场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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