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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证明管理

车辆购置税证明管理

一、服务对象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或者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手续的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完税证明(含免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或者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应到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完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向纳税人核发新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发生完税证明损毁、丢失的,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省内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携带下列资料到车辆购置税办税窗口办理换、补证手续:

1.车购税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4.遗失情况说明;

5.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省内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携带下列资料到车辆购置税办税窗口申请换、补完税证明:

1.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2.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4.如车辆有过户、变更情况的,提供过户、变更的相应资料复印件。

(三)纳税人办理过户、转籍、变更等手续,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携带下列资料到车辆购置税办税窗口申请换、补完税证明:

1.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原件;

2.行驶证或车辆注册登记证的复印件;

3.过户、变更的相应资料复印件。

注释:

如车辆完税时间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提供该车辆在杭州地区第一次上牌的车牌号码;如车辆系外地转入,提供车辆转入杭州地区的准确日期以及在杭州地区第一次上牌的车牌号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时限要求。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车购税大厅受理办结。

(二)承诺时限

当场办结。

七、办理方式

车主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省内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纳税人办理过户、转籍、变更等手续换、补完税证明,不需登报),携带相应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车辆购置税办税窗口申请换、补完税证明。

注释:

实行属地管理。

(一)杭州市主城区:

建国南路276号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一楼东大厅车辆购置税窗口、石祥路589号杭州市汽车城六楼车辆购置税窗口(仅办理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情况)、沈半路245号浙江元通汽车有限公司二楼车辆购置税窗口(仅办理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情况)。

(二)杭州市下属各县(区)局(含萧山区、余杭区)纳税人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窗口。

八、办理结果

(一)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发生完税证明损毁、丢失的,取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原件;

(二)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发生完税证明损毁、丢失的,取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三)纳税人办理过户、转籍、变更等手续的,取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132、车辆购置税减免税审批

一、服务对象

符合以下情况的纳税人: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

(二)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外交人员自用车辆;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车辆);

(五)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防汛车辆;

(七)森林消防车辆;

(八)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

(九)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

(十)农用三轮运输车;

(十一)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购置的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车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税、免税,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一般性资料(以下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车主身份证明: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

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证明;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纳税人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的,需提供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二)申报免税(或减税)车辆除提供上述一般性资料之外,还应分别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

5.留学人员(包括港、澳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个人护照,以及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6.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

7.其它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免(减)税车辆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办理;进口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办理;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办理。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车购税大厅受理→审核批准。

(二)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七、办理方式

免(减)税车辆纳税人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携带上述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车辆购置税窗口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申报。

注:

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办理地址如下:

(一)杭州市主城区:

建国南路276号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一楼东大厅车辆购置税窗口;

(二)杭州市下属各县(区)局(含萧山区、余杭区)纳税人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窗口。

八、办理结果

免(减)税车辆纳税人取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副本原件。

133、生产企业(纳税人)申请免税车型

一、服务对象

符合生产企业(纳税人)申请免税车型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列入免税图册。

三、政策依据

《车辆购置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二)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四)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在需办理免税图册的车辆申请事宜的当期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六、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车购税征收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局长审核→报上级税务机关。

(二)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基层税务机关审核时间)。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七、办理方式

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事项。

八、办理结果

纳税人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生产企业(纳税人)申请免税车型通知书》,即视为该事项办结。

134、车辆购置税退税

一、服务对象

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报退税: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三)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符合规定可以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实,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批手续,将应退还的车辆购置税退还纳税人。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主表)3份;

2.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国库用)。

(二)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需要提供的资料

1.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完税凭证;

2.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完税凭证;

3.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完税凭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的时限无要求。

注: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车辆购置税管理部门审核→局长审批。

(二)办结期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理方式

纳税人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携带相应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车辆购置税办税窗口申请退税。

注释:

实行属地管理。

杭州市主城区:

建国南路276号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一楼东大厅车辆购置税窗口、石祥路589号杭州市汽车城六楼车辆购置税窗口、沈半路245号浙江元通汽车有限公司二楼车辆购置税窗口、艮山东路192号江干名车长廊服务中心车辆购置税窗口。

杭州市下属各县(区)局(含萧山区,余杭区):

纳税人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窗口。

八、办理结果

退税凭证送国库后,并且确认国库已入帐,即通知纳税人到指定的银行按银行规定的要求,提取现金或办转帐取款。

135、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申报

一、服务对象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以下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一)车主身份证明: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证明;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纳税人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的,需提供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车购税征收点→纳税人。

(二)承诺时限

当场办结。

七、办理方式

征税车辆纳税人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携带上述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车辆购置税窗口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注:

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办理地址如下:

(一)杭州市主城区:

建国南路276号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一楼东大厅车辆购置税窗口、石祥路589号杭州市汽车城六楼车辆购置税窗口、沈半路245号浙江元通汽车有限公司二楼车辆购置税窗口、艮山东路192号江干名车长廊服务中心车辆购置税窗口。

(二)杭州市下属各县(区)局(含萧山区,余杭区):

纳税人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窗口。

八、办理结果

征税车辆纳税人取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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