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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物价管理制度

 

(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1.医院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进行医疗服务收费。

各部门不得自行定价,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收费标准等进行收费。

 

2.加强收费管理工作,实行“三统一”“两公开”制度。

即:

统一划价,统一收费,统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在医院多媒体信息查询台上公开住院患者收费明细表,公开手

 

术室消耗品及使用特殊器械收费明细表。

 

3.所有收费项目的设置必须以《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及其补充文件为依据,不得以各种名义更换收费名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各科开展新增项目(须在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范围内)事前向本院物价管理小组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收费。

 

4.加强收费标准管理。

4.1加强药品的收费管理。

药品零售价按国家规定执行,

 

不得自定收费标准。

 

4.2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收费管理。

购置大型设备仪

 

器前,要向财务科报送《设备购置论证报告》、收费标准和设

 

备进货价格等资料,由医院专职物价员对所拟定的收费标准进

 

行审核,未经物价管理预审的资料,不予收取费用。

 

4.3加强一次性医用材料的收费管理。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程序收取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

 

4.4单位收费系统软件中的收费标准数据库应由专人维

 

护;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数据库应由财务部门物价收费管理员维

 

护;药品收费标准数据库应由药剂科维护。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自行修改物价数据。

 

5.价格公示,建立患者监督制度。

凡对患者可能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特殊药品在实施或用药,各医疗科室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

各医疗科室必须向患者提供每日清单。

 

6.医院专职物价收费管理员,对医疗项目的收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并给予具体指导。

各临床科室兼职物价人员,对本部门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控制。

 

7.专职物价收费管理员应加强对患者医药费用的审核检查,发现漏收费和少收费的情况,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努

 

力追回。

如发现滥用职权(如因人情关系)少收费或不收费的

 

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给予负责人严厉处罚。

 

8.专职物价管理员有权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多收费和乱收费的项目及时查明原因,追求相关人员责任。

 

9.专职物价管理员有权对各业务科室的医疗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对擅自制定和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分解服务、重复收费、降低服务质量巧立名目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应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严肃

 

处理。

 

10.各部门在记费时,应以患者实际发生的治疗、检查情况以及病史记录为依据,正确计算收费次数,正确记录收费登记,不得少收费,不收费,多收费和乱收费。

 

11.建立医疗服务项目的记录和费用核查制度。

患者出院时,病区护士要对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与病历记录进行核查。

对核查过程发现的多收,少收及漏收情况,予以纠正。

 

(二)医疗服务价格查询管理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医院有义务接受患者对问题的咨询和医疗费用问题的查询,需如实向患者提供价格或医疗费用的信息。

 

2.在门诊设置滚动屏和多媒体信息查询台,提供患者医疗费用查询系统,按规定公布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

公布

 

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药品名称及价格由专人进行维护,滚

 

动屏和触摸屏设备由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维护。

 

3.在门急诊和功能检查室等位置,分别按需要悬挂医疗服务(部分)项目价格公示牌,由专人负责其内容的维护和价格标准更新。

 

4.明码标价的内容要做到准确无误,根据政策变化及时更新和调整医疗收费标准。

 

5.专职物价员负责解答患者提出的有关医疗服务收费标

 

准及药品价格问题,提供价格及相关政策的咨询服务。

 

6.门诊服务台、住院结算部门应为在院患者提供多媒体信息查询台的查询指导,各临床科室护士站有义务向患者解答与本科室有关的医疗服务收费问题,不能解释的要积极与物价管理员联系,妥善做好患者咨询工作。

 

7.住院收费处应根据患者需求打印费用总清单,便于患者

 

查询。

 

8.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检查,不断改进工作。

要认真对待患者的投诉,详细记载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

 

当事人。

 

(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强化物价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切实减轻患者

 

就医负担,维护医院和广大群众的利益,根据盐卫[2005]107号《关于印发〈县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医用材料等医疗服务和相关物价行为的科室或部门。

 

第三条科室医疗收费管理由各科主任负总责,护士长为收费负责人。

科室各级医护人员各负其责。

 

第四条医疗收费管理基本原则是重在规范、责任追究和奖惩结合。

 

第五条现行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物价、卫生主管部门

 

的价格补充规定为收费违规行为的界定和追究依据。

患者与医

 

院自行协商处理的,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责任追究依据;患者

 

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以同级物价部门的法律文书为

 

责任追究依据。

 

第六条加强政策宣传和学习,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

 

1.未经物价、卫生等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

 

2.不得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医药价格政策,药品和医用

 

材料必须按规定作价;

 

3.应积极组织科室人员认真学习和理解物价政策,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逐步完善医嘱、操作、收费“三统一”,合理合法收费。

 

1.患者医嘱是物价检查的标准和依据。

医嘱由经管医生负责,必须按规范名称及时书写医嘱,停止医嘱应及时签名。

 

2.护士操作应严格按照医嘱执行,并及时、准确计费。

必要时请医生补写相应的医嘱。

 

3.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空调费按“计入不计出”原则计收;收电监护、血氧饱和度监测、血糖测定、氧气吸入和换药等实际操作要做好相应的护理记录报告,并与医嘱相吻合;按日收取的各项护理费不能同时收取,按次收取的护理费

 

实行每日次数限制。

 

4.转科、出院、术后或更改医嘱时,应认真核对,避免重复收费或漏收费。

 

5.各类用药、常规检查、化验收费必须有医嘱依据。

第八条规范一次性卫生材料的使用的收费。

 

1.一次性卫生材料收费实行5%差率和100元差额“双控”的管理办法。

 

2.卫生材料计费必须与实际使用相符,注意核对价格、规格和产地,严禁就高收费。

无法正确计费时,请及时和设备

 

科联系。

 

3.使用可吸收缝线、“除外内容”中列明的特殊缝线、植入性材料以及单价在200元以上的材料时,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按规定粘贴材料条码,必要时用汉字注释。

 

4.除可按规定收取特定的一次性材料外,不得再另外收

 

其他材料费用。

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严格按一次性材料收

 

费。

 

第九条提高医疗收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1.按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在门诊和住院部,公示常用医疗服务价格,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多媒体查询系统的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和费用信息准确。

 

2.门诊收费必须提供明细清单,病区必须及时向患者提供费用“一日清单”。

 

3.患者因病情需使用贵重药品,大型仪器检查和高档特殊材料,应实行告知签字制度。

 

4.遇患者、家属或单位要求查询或接到投诉,要热心接待,认真核查回复。

 

第十条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收费及时,合法和准确。

 

1.科主任和护士长要对科室收费全面负责,加强科内监督,指定人员负责计费和复核工作,确保正确收费,积极配合医院的物价监管,参加必要的业务学习。

 

2.住院收费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收费记账人员工作情况

 

进行考核和监督。

 

3.科室计费人员、财务收费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对有疑问的收费要查明原因,及时反馈有关科室或医院物价员。

 

4.科室建立出院病历自查制度。

患者出院前,科室应安

 

排相关人员对患者的费用进行复核查对,确认无误后,再做出

 

院结账标志。

 

第十一条必须按规定统一办理各项收费,严禁各科室或

 

个人以任何形式私自收取现金(实物),也不得将收入转到其

 

他账户处理。

 

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二条以重点病历和重点项目为原则,采用定期审查,

 

随机抽查和患者口头或书面投诉有机结合的监管方式。

 

1.审查内容。

重点病历为:

医保病历、可能有医疗纠纷的病历、总费用较大的病历、有手术的病历等;重点项目为:

常规费用(床位费,护理费和一般检查治疗费等)、特检费用

 

(放射费,彩超费,检验费和输血费等)、手术费(含麻醉费)、特殊药费(价格高,用量大的药费)和高价值卫生材料费等。

 

2.审查方式:

 

2.1定期或不定期病历审查。

定期审查一般为每季度一

 

次,每次每科室抽取2份出院病历(住院天数相对一致)。

 

据医嘱,操作和收费“三统一”,审查患者病历记录和收费清

 

单,监督临床、医技和相关物价辅助科室的收费行为。

不定期

 

病历审查包括上级物价、卫生主管部门的检查、院内不定期在

 

院病历抽查等。

 

2.2患者投诉审查。

投诉接待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收费争

 

议。

凡市物价督查部门或消费者协会介入处理的确系违规违法

 

行为的,对相关科室或个人加倍处罚。

 

第十三条依据医疗服务收费违规的严重程度和影响面,

 

分四类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责任。

 

1.有如下违规行为之一的属于第一类物价违规(即重大

 

违规);

 

1.1未经物价、卫生等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服务项目;

 

1.2擅自定价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1.3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

 

1.4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

 

1.5擅自根据患者单方面要求书写医嘱导致违规收费;

 

1.6拒不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物价督查,提供虚假资料;

 

1.7单例门诊患者违规费用超过100元或单例住院患者

 

违规费用超过500元。

 

2.有如下违规行为之一的属于第二类物价违规(即一般

 

违规):

 

2.1重复收费;

 

2.2无医嘱收费;

 

2.3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

 

2.4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或不按

 

规定分摊次数计入成本收费,或以次充好收费;

 

2.5各类监测监护无记录、结论报告;

 

2.6护理、治疗和检查等未按项目内涵进行服务;

 

2.7服务内涵规定的材料使用时要求患者自费另行购买;

 

2.8确认多收或少收后,未及时退费和补收;

 

2.9科室或个人无视医院和患者利益,对特定患者擅自

 

少收或多收。

 

3.有如下违规行为之一的属于第三类物价违规(即重大

 

差错):

3.1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

 

3.2床位费、护理费和诊疗费等未实行“计入不计出”

 

原则计收;

 

3.3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

 

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

 

3.4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

 

收费;

 

3.5医嘱未及时停止导致多收费;

 

3.6存在诱导性或过度性医疗消费倾向,如滥检查、滥

 

治疗和滥用药等;

 

3.7随意改动患者医嘱和病历信息,并涉及物价收费;

 

3.8未按规定粘贴卫生材料条码。

 

4.有如下违规行为之一的属于第四类物价违规(即一般

 

差错):

 

4.1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4.2拒不接受患者或家属物价咨询;

 

4.3医嘱名称不规范,字迹特别潦草,医嘱停止未签字;

 

4.4按医嘱已收费,但丢失各类检查和化验报告,未及

 

时补齐;

 

4.5特检科室各类报告未及时送回,或无故拖延时间,

 

不予提供;

 

4.6当日发生费用无故推迟计费;

 

4.7个人主观臆断,曲解物价政策,导致违规收费;

 

第十四条经查,确系医疗收费违规行为的,对责任科室

 

追究责任如下:

 

1.属于第一类违规行为(即重大违规),全院通报批评责任人和责任科室,要求责任科室进行必要的政策学习。

扣责任科室150元/例。

如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医院物价管理小组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2.属于第二类行为(即一般违规),全院通报批评责任科室。

扣责任科室50元/例。

 

3.属于第三类违规行为(即重大差错),全院通报批评责任科室。

年累计超过3次,扣科室50元/例。

 

4.属于第四类违规行为(即一般差错),必要时全院通报批评责任科室。

 

5.财务收费人员物价违规,未列入的其他物价违规行为按严重程度和影响面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难以确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6.以上违规行为造成病人投诉,按投诉处理。

 

第十五条院物价管理小组将检查结论及时反馈责任科室

 

和责任人,经科主任确认后,按上述规定追究责任,并报院部

 

审批后执行。

重大违规问题一日内上报分管院长。

责任科室对

 

有关责任人的处罚,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在物价管理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违规行为涉及国家医保政策、国家价格法和消费者

 

权益法的,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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