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可再生能源利用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杭政办函19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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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可再生能源利用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杭政办函196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可再生能源

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函〔2014〕19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杭州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分布式发电系统,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生物固体燃料,是指用枝丫材、锯末、秸秆、稻壳等废弃物原料生产的生物固体成型燃料。

  三、开发利用原则

  本市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典型带动、规模应用的原则,以重点项目和示范区建设为抓手,以技术创新为支撑,以产业发展为基础,以市场机制为平台,重点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以及基于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

  四、规划体系

  

(一)建立“一主四辅”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体系,即以全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规划为主要规划,全市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资源开发利用中长期规划为配套辅助规划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体系。

  

(二)各区、县(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市可再生能源相关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或实施计划。

  (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对我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开发利用潜力进行深入全面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强化创新、注重效益、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编制,重点做好:

  1.科学合理地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

  2.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点;

  3.将重点项目和示范区建设作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主要抓手;

  4.将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作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主要推动力。

  五、开发利用类型

  

(一)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

  1.推进工业园区光伏发电应用。

全市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功能区、高新技术园、软件园等)要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

对可开发屋顶面积较少的园区,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建立鼓励工业厂房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建设的激励机制。

  2.推进城区屋顶光伏发电应用。

积极支持城区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屋顶建设兆瓦级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支持在学校、医院、宾馆、党政机关、科研单位等建筑屋顶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3.拓展农村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领域。

推进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建设。

积极支持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在新农村示范区、美丽乡村等改造示范项目建设中,原则上均要同步规划建设光伏发电应用项目。

支持光伏农居连片开发改造,建设与绿色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光伏生态农业大棚、养殖场等光伏发电项目。

结合农村生产用能需求,鼓励开发利用农村低品位能源和太阳能光热资源。

  4.推进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的规模应用。

对工业企业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煤、商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或新建屋顶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除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均应按照满足光电建筑一体化的要求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光伏发电系统。

凡符合光电建筑一体化发电系统条件的在建或已建的建筑屋顶,鼓励补建和改建光伏发电系统。

积极推广光伏瓦、玻璃光伏幕墙和光伏采光顶等建材型及雨棚、遮阳、栏板等构件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

在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公园和居民区道路照明等领域,推广光伏照明。

  5.严格执行城市新建12层、高层逆6层的居住建筑全面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有关规定,推广集中集热、分户储热、均衡供热、智能控制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重点推进商住、学校、医院等太阳能光热利用工程。

  

(二)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

  1.鼓励支持在规模化养殖场、设施农业基地、城市综合体、大型宾馆商场、大型公共建筑、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等区域推广使用地源(水源)热泵技术。

  2.积极开展覆盖全市域范围的浅层地热能资源适宜性调查、分析,建立全市地热能资源监测网络,开展长期动态监测,确保合理、安全地开发利用地热能资源。

  3.强化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加快制定包括勘查、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等环节的技术标准,建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制度。

  (三)生物质能资源开发利用。

  1.鼓励支持在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酿造厂、污水处理厂和相对集中的村庄开发利用沼气能;鼓励支持采用清洁环保的先进发电技术开发利用城乡生活垃圾的生物质能;鼓励支持采用清洁环保的技术利用能源作物、农林废弃物及餐厨垃圾开发生物质固体、液体燃料。

  2.建立完善农林牧废弃物资源能源化、产业化的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加大生物质能源工程设施后期运营维护的扶持力度,提高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率。

  3.建立市场为主体、农民积极参与、政府引导的生物质能回收制度,完善流通体系,不断提高农村生物质能源的回收利用率。

  (四)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1.积极推进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逐步扩大农村水电增效扩容的扶持范围,加大对小型、民营水电站改造的财政扶持力度。

  2.开展全市风能资源的调查,探索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扶持,做好风电的前期工作,促进风电项目规范发展。

  3.鼓励支持以可再生能源为主要能源的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开发利用,提高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利用效率。

  六、支撑体系

  

(一)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

  1.有序推进太阳能光伏产业。

以非晶或微晶硅薄膜电池及组件研发和产业化为核心,向配套材料、关键装备和中下游应用产品等方向延伸,完善从硅料、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到系统集成、电站工程总承包的完整产业链,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努力打造国家级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

  2.做大做强风电设备制造产业。

积极推动传统电力设备制造企业加快向新能源设备制造转型,大力引进国内外大型风力企业和研究中心,以风电成套机组设计和组装为核心,带动风电关键零部件发展,建设国内重要的风电装备制造基地。

  3.积极培育核能、水能、洋流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业。

积极推动传统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开展核电机组、洋流能、潮汐能机组设备、生物质发电锅炉以及核心配套零部件的研究和制造。

  

(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力建设。

  1.鼓励支持可再生能源企业建设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力度,加快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

  2.积极引导在杭高校及科研机构加强可再生能源领域学科的建设,设立可再生能源学院或研究院;引导国内外龙头企业和知名科研机构在杭设立研发中心;依托我市可再生能源重点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在我市布局太阳能薄膜电池、大型风电(核电)电力设备等领域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

  3.围绕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创新,鼓励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工程应用合作,合作共建或引进一批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公共技术创新平台;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企业孵化器建设。

  4.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服务产业。

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推广运用,切实解决合同能源管理面临的“融资困难、项目难找、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问题,扶持培育一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进和培育从事可再生能源设备及零部件检测、可再生能源装备和产品认证,以及可再生能源领域内的人才培训、技术咨询、专利服务等服务中介机构,着力提升我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支撑能力。

  (三)政策激励。

  1.财政政策。

  根据“突出重点、兼顾供需、鼓励创新、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市有关规定和程序设立我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专项资金,并完善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各区、县(市)政府参照市有关规定安排专项配套资金。

  我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财政政策重点扶持以下方面:

 

  

(1)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研发补贴。

重点补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资源调查、科学研究、技术研发、设备(车辆)研发、标准制定,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建设等领域。

  

(2)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补贴。

通过太阳能光伏光热,风力,沼气、农林废弃物、垃圾等生物质能发电上网部分电量,按照上网电价和发电成本差额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3)加强对可再生能源重点项目和示范区建设补贴。

对可再生能源重点项目和示范区建设,按照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或提供项目贷款贴息。

  (4)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贴。

对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按照每平方米负荷面积的一定标准予以补贴。

  (5)加强对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的补贴。

根据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的数量,按照一定标准予以补贴。

  (6)加强对沼气工程后期维护费用的补贴。

对沼气工程,按照其后期年维护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2.税收政策。

  

(1)制定完善我市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激励制度,重点扶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冷热电三联供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及服务企业。

  

(2)对企业为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等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杭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有关规定加计扣除。

  3.节能政策。

  

(1)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量,可计入当地政府和用户节能量,按照规定不计入该行政区域的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控制指标。

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可根据其发电规模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予以优先支持。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量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并可作为用能指标(碳指标)进行交易。

居民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

对企业业主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申请节能技改项目资助。

  

(2)结合我市实际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制定《杭州市可再生能源政府采购目录》,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府采购制度,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化应用。

  (3)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必须使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

  4.金融政策。

  

(1)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引导金融机构围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支持优势企业上市融资,拓展融资渠道。

探索建立政府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投资基金。

  

(2)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再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支持我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参与重点项目和示范区建设,扶持从事可再生能源研发、服务和装备制造等领域的科技初创型企业。

  七、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发改委及各区、县(市)发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调查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组织编制太阳能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和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建立完善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机制。

  

(二)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结合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编制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

  (三)市农村能源办及各区、县(市)农村能源部门依法履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结合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编制生物质能开发利用规划。

  (四)市建委及各区、县(市)建设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

  (五)市林水局及各区、县(市)水利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结合水能开发利用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编制水能开发利用规划。

  (六)市城管委及各区、县(市)城管部门依法履行城、乡垃圾焚烧发电及沼气发电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

  (七)市经信委及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依法履行对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相关项目技术改造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

  (八)市商务委及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成品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销售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

  (九)市科委及各区、县(市)科技部门负责抓好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及成果转化工作。

  (十)市统计局及各区、县(市)统计部门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统计制度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确保可再生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同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统计监测工作。

  (十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及各区、县(市)供电公司,按照国家和浙江省规定,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网和上网电量的全额收购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供需、电网运行及电价补偿等问题。

  (十二)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完善可再生能源产品招标采购制度,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财税政策;研究设立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专项资金。

  (十三)市委宣传部及各区、县(市)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工作,营造我市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良好氛围。

  八、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区、县(市)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

关于推进结构性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16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信委《关于推进结构性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关于推进结构性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经信委 2014年12月16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建设“美丽杭州”的决议》(市委〔2013〕9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节能减排,促进“美丽杭州”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建设目标,坚持“引逼疏堵、调整发展”的基本原则,大力发展以信息经济为重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调整发展第二产业,优先发展第三产业,以结构调整推进节能减排,促进产业效能提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落实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基础,以满足市场需要和培育产业发展为核心,培育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做大做强通信、软件、集成电路、数字电视、动漫、电子商务、物联网等产业;加快“新药港”建设,围绕生物制药、检测试剂、化学新药、现代中药等领域,实现新型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围绕市场应用广、节能减排潜力大、需求拉动效应明显的重点领域,加快相关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带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积极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动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企业发展;突出光通信材料、半导体照明材料、太阳能光伏材料、有机硅材料、纳米材料、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等重点领域,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材料产业集群;重点发展太阳能光伏、风电设备、新型电池以及核能、潮汐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热发电设备制造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步伐,推进智能电网及运行体系建设。

  

(二)加快优势传统产业升级改造。

  以产业智慧化为重点,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深度融合。

以国际化、高新化、品牌化为导向,以协同制造的龙头企业、总部型企业为重点,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纺织化纤、食品饮料、精细化工、机械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构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工业体系;加大铅蓄电池、电镀、制革、造纸、印染、化工等“两高”行业整治力度,大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促进企业生产工艺优化和设备改造升级。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严格实施新一轮杭州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在确保全面完成国务院、省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基础上,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以冶炼、造纸、印染、水泥、制革、化工、化纤、电镀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为重点,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

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利用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的落后产能,转移一批不具备能源资源优势、但属产业链必需且仍有发展空间的加工环节,建立比较完善的产业标准准入体系、政策支撑体系、监管考核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可持续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格局。

在综合运用法律、技术和必要行政手段的基础上,更加重视运用经济手段,基本形成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局面。

  (四)禁止或限制发展高能耗、高污染行业。

  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

严格禁止新增落后产能以及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铅蓄电池、电镀、制革等重污染、高能耗行业新建项目。

严格限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化学纤维、印染、造纸、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及压延、数据中心等行业新增产能,实行产能、能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改造提升项目按同行业产能的80%进行减量置换,项目的用能总量和排污总量分别按70%、60%控制。

  1.纺织行业。

限制发展1万锭以下环锭纺(短车)生产线(新型纺除外)、5万转/分以下的自排式气流纺设备;FA502、FA503细纱机;入纬率小于600米/分钟的剑杆织机,入纬率小于700米/分钟的喷气织机,入纬率小于900米/分钟的喷水织机;年产1万吨以下的化纤抽丝,单线产能小于10万吨/年的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生产装置;间歇式氨纶聚合生产装置;印染(含漂染、染色)、洗毛等项目或生产线(高档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工、数码印花项目除外);绞纱染色设备及工艺;未装二级废气净化装置的热风拉幅定型设备。

  2.医药化工行业。

限制发展合成氨、尿素、磷肥、炼油、纯碱、电石、氯碱和甲醇等生产项目;基本化学原料、橡胶产品等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受环境容量、能耗总量、消防安全限制的项目;《监控化学品条例》中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产品项目以及第四类含磷、硫、氟的生产项目。

  3.机械行业。

限制发展10吨/小时及以下短炉龄冲天炉使用项目;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以及用于爆炸性环境的防爆型开关柜除外);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联动型、独立型、区域型、集中型、集中区域兼容型)、消防联动控制器、点型感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除外)、点型红外/紫外火焰探测器(独立式除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制造项目;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制造项目;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技术能级和附加值较低的铸铁件、普通标准件等一般机电产品制造项目;普通电焊条、电线电缆等制造项目;农用运输车制造项目(低速载货车);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

  4.建材冶金行业。

限制发展一般性建筑陶瓷、普通玻璃生产加工;水泥粉磨、矿粉磨;废铜冶炼;普通建筑用钢生产加工;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含铬质耐火材料;普通铁合金项目。

  5.轻工行业。

限制发展造纸项目(富阳市春江、大源、灵桥造纸工业功能区实行总量控制);味精、麸酸生产项目;淀粉制造项目;年产1000吨以下的白酒生产线。

  (五)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

  严格实行燃煤总量控制,全面推进主城区及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推进半山电厂、萧山电厂燃煤机组关停,鼓励各区、县(市)进一步扩大无燃煤区范围。

对“无燃煤区”以外区域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行燃煤的等量或减量置换。

推进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完善开发区、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营运方式,推进工业园区燃煤锅炉的关停改造和整治提升。

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加快地热(水热)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推广应用非粮生物燃料、沼气和秸杆气化发电等生物质能技术,积极发展太阳能。

  (六)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围绕先进制造业发展的需求,大力培育发展工业设计、科技研发、工程总承包、仓储物流、创意软件、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实现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互动发展。

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园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创意设计机构,把杭州工业设计产业做大做强。

鼓励工业企业将生产辅助服务、售后服务、生活服务等外包给社会专业化服务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由杭州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结构性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区、县(市)政府作为各地节能减排工作的主体,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市、县联动协调机制。

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省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结合杭州实际,制定高于国家、省相关行业标准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任务。

强化督促检查,将结构性节能减排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作为节能减排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

各区、县(市)应根据市目标和任务,制定各地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抓好落实。

  

(二)完善项目准入退出机制。

  1.完善行业准入管理。

充分发挥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开展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

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市和当地单位增加值能耗控制目标。

对高于全市和当地单位增加值能耗控制目标的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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