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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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一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一)《计价规范》;

(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

(三)省政府及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的规费;

(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五)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七)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予以描述。

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

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八)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第十三条措施项目清单:

(一)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常规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

《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二)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第十四条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

《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十五条规费项目清单:

规费项目清单应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省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十六条税金项目清单:

税金项目清单应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第二十条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十一条规费和税金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十二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就下列事项等进行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的约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变动幅度在15%以上,超过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的调整;

(二)施工期内遇市场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

(三)施工期内遇市场施工机械费波动的调整.

风险分担的约定可按《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执行。

第二节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三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二十四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依据:

(一)《计价规范》;

(二)《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及组价办法等;

(三)省政府及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的规费;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八)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九)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1、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依据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依据《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综合单价组价。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二)措施项目费

1、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项目,依据《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编制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依据《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依据《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计列。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项目和数量应按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计日工项目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计算;计日工项目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依据《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计算.

(四)规费和税金

规费依据《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标准有幅度的,按上限计算。

税金按工程所在地,依据《计价定额》中规定的费率计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主要材料价格、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

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计价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的,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投诉。

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处理按《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川建发[2009]61号)执行。

第三节投标价

第二十八条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除《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第三十条投标价的编制依据:

1、《计价规范》;

2、投标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3、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及组价办法;

4、企业定额,《计价定额》;

5、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投标价的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1、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必须是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

①人工费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②材料费按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③机械费按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④综合费按企业定额结合市场和企业具体情况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3、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4、投标人投标时至少应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二)措施项目费

1、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应根据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

2、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3、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4、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5、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列的措施项目或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未报价的,若中标,结算时不得增加或调整相应措施项目的措施费.

6、投标人投标时至少应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措施项目清单

(二)中措施项目的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投标人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四)规费按投标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标准计取。

税金按工程所在地,依据《计价定额》中规定的费率计算。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均应报价,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

第三十三条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第四节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三十四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第三十七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计价规范》或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工程担保:

发包人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及金额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工程担保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担保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对抵,并各自承担为提交担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履约担保采用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或履约保证金方式,发、承包人不得指定或拒绝其中任何一种合法的担保方式。

第五节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第三十九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四十条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一)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工程进度款可采用按月结算支付或分段结算支付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1、按月结算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支付。

即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阶段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计量

1、工程量

工程计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工程量计量与核对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

3、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工程量核对的规定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计量的或由其确认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

(2)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的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规定的时限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计量的或由其确认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设计文件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发包人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计量结果中不正确的详细情况。

发包人收到上述申辩后,应在2日内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依照国家标准及本办法规定予以核验确认。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

1、在确定工程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7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限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限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节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四十一条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法定或合同约定时限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四十三条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

(一)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应得到竣工时间的延长期和(或)追加付款,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

承包人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二)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三)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此类同期记录。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检查所有这些记录,并应发包人要求提供复印件。

(四)承包人应在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42天内,递交一份最终费用索赔申请表,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

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费用索赔申请表。

(五)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在收到最终费用索赔申请表后28天内,对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如不予受理的应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资料,但仍应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做出回应.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费用索赔申请表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六)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七)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5、6款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四条发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

(一)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应得到索赔,和(或)因质量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在发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

关于缺陷通知期限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14天前发出。

否则,承包人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二)通知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期的事实根据。

(三)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依法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四十五条停工索赔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一次性停工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以及停工人数与工日数、机械停置台班、周转材料损失等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5天内给予答复,发包人不答复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视为索赔报告已被确认.

第四十六条现场签证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程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应进行现场签证。

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

如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品种及数量和单价等。

如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四十七条不可抗力索赔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产生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四十八条发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

(一)在施工中发现古文物、化石、古墓、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或其他有考古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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