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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政策与法律法规

1、《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重点体现了提倡绿色旅游休闲理念、保障国民旅游休闲时间、鼓励国民旅游休闲消费、丰富国民休闲旅游产品、提升国民旅游休闲品质等几大亮点。

2、《纲要》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保障旅游休闲时间;改善国民旅游休闲环境(鼓励设立公众免费开放日,逐步推行中小学研学旅行);推进国民旅游休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国民旅游休闲产品开发与活动组织;完善国民旅游休闲产品公共服务;提升国民旅游休闲服务质量

3、《纲要》的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规划指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监督管理

4、实施旅游投资促进计划,新辟旅游消费市场:

加快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1000个);推进游轮旅游产业发展(10个邮轮始发港);培育发展游艇旅游大众消费市场;大力开发休闲度假旅游产品;大力发展旅游装备制造业;积极发展“互联网+旅游”

5、优化休假安排,激发旅游消费需求:

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鼓励弹性作息

6、依法落实旅游市场监督责任:

强化政府的责任领导;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旅游企业的主体责任;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7、创新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

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健全完善旅游市场监管标准;完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推进旅游市场监管随机抽查;建立健全旅游诚信体系;推进综合监管体制改革试点;加强执法与司法相衔接

8、提高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保障能力:

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协调机构;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基础设施;提升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能力

9、旅游发展全域化;旅游供给品质化;旅游之力规范化;旅游效益最大化

10、推进融合发展,创新产品供给:

推进旅游与城镇化、工业化和商贸业融合发展;推进旅游与农业、林业、水利融合发展;推动旅游与交通、环保、国土、海洋、气象融合发展;推动旅游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融合发展;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1、加强旅游服务,提升满意指数:

以标准化提升服务品质;以品牌化提升满意度;推进服务智能化;推行旅行志愿服务;提升到有服务质量

12、加强基础配套,提升公共服务:

扎实推进厕所革命;构建畅通便捷交通网络;完善集散咨询服务体系;规范完善旅游引导标识系统

13、实施系统营销,营造品牌形象:

制定营销规划;丰富营销内容;实施品牌战略;完善营销机制;创新营销方式

14、旅游业的“十三五”规划

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主题,以推动全域旅游发展为主线

发展趋势:

消费大众化;需求品质化;竞争国际化;发展全域化;产业现代化

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坚持市场导向;坚持创新驱动;坚持绿色发展;坚持以人为本

发展目标:

旅游经济稳步增长;综合效益显著提升;人民群众更加满意;国际影响力大幅提升

主要任务:

创新驱动,增强旅游发展新动能(理念创新,构建发展新模式;创建500个左右全域旅游示范区;产品创新,扩大旅游新供给;业态创新,拓展旅游新领域;技术创新,打造发展新引擎;主题创新,提高发展新效能);协调推进,提升旅游业发展质量(优化空间布局,构筑新型旅游功能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旅游要素水平,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绿色发展,提升旅游生态文明价值(倡导绿色旅游消费;实施绿色旅游开发;加强旅游环境保护;创新绿色发展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开放共享,构建旅游开放新格局(实施旅游外交战略;大力提振入境旅游;深化与港澳台旅游合作;有序发展出境旅游;提升旅游业国际影响力);共建共享,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工程;实施旅游创业就业计划;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大力推进文明旅游;构筑旅游安全保障网);深化改革,完善旅游发展保障体系(推进旅游综合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景区服务管理机制;推进到由旅行社体制改革;强化政策扶持;加强法制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产品创新,扩大旅游新供给:

推动精品景区建设;加快休闲度假产品开发;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提升红色旅游发展产品;大力发展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大力发展海洋和滨水旅游;大力发展冰雪旅游;加开发展低空旅游

优化空间布局,构筑新型旅游功能区:

做强跨区域旅游城市群;培育跨区域特色旅游功能区;打造国家精品旅游带;重点建设国家风景旅游道;推进特色旅游目的地建设

15、完善旅游绿道体系,建设完成20条跨省旅游绿道,总里程达5000公里以上,全国重点旅游城市至少建成1条西行车休闲绿道

16、提升旅游要素水平,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提升餐饮业发展品质;构建新型住宿业;优化旅游社业;积极发展旅游购物;推动娱乐业健康发展

17、十三五期间,创建500家生态文明旅游景区,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全部建成生态停车场,所有新修步道和80%以上的旅游厕所实现生态化

18、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带动2.26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实现脱贫。

到2020年完成50万户贫困户三改一整工程

19、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创新旅游监管机制(完善12301旅游投诉受理机制);建立健全旅游诚信体系;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

20、构建旅游安全保障网:

加强旅游安全制度建设;强化重点领域和环节监管;加快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建设;深化旅游保险合作机制

2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重点人才开发计划;发展现代旅游职业教育;加强旅游相关学科专业教育;加强人才培养国际合作;加强旅游基础研究

2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旅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3、如果变更后的合同权利义务不明确,则无法履行,不利于法律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其他情形。

25、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或者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否则一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26、《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定金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20%

27、违约免责事由: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8、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要求

忠实履行。

擅自改变旅行合同安排行程的情形:

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增加或变更旅游项目的;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其他行为

依法依规履行。

不得有以下行为:

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的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因游客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游客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29、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方式。

直接履行也称作组团社直踩,即由组团社的导游同时兼行“全陪”和“地陪”之职,不再出现地接社和地陪的操作方式。

30、委托旅行分为全部委托和部分委托两种。

前者俗称拼团,即原旅行社仍在声称是组团社的前提下,将旅游者合并到其他旅行社的相同线路出团。

部分委托是指组团社将团队在目的地的接待委托给接地社操作

31、包价旅游合同的变更。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可避免的事件,形象旅行行程的,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行社可以变更合同。

由此增加的费用有旅游者承担。

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

32、包价旅游合同的解除:

患有传染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的;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活动的;旅行者行使任意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旅行社行使法定解除权;因为达到约定人数不能成团,旅游者又不同意拼团的;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可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旅游者不同意变更旅游合同的

33、包价旅游合同的终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权人免除债务;其他情形

3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保护原则;社会保护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消费者的权利与保护措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两大核心内容。

35、旅游者的法定权利:

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36、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7、有条件转让包价旅游合同权利义务的权利。

实现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必须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提出,旅游行程开始后不得转让;二是旅行社没有可以拒绝的正当理由;三是旅行社和第三人愿意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

38、拼团和转团必须经过旅游者同意

39、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

40、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消费者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检测、鉴定时间可以不计在内。

41、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2、旅游投诉的管辖:

属地管辖;指定管辖;提及管辖

43、旅游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做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不属于旅游投诉机构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44、投诉事项比较简单,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

共同投诉是指投诉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

共同投诉可以推选1至3名代表进行投诉。

45、旅游投诉的处理。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立案通知送达被投诉人。

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对于事实清楚、应当立即制止或纠正被投诉人损害行为的,可以不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和向被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但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被投诉人做出书面答复。

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辩,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对答辩提供证据。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审查核实。

鉴定、检测费按双方约定承担。

没有约定的,鉴定、检测申请方先行承担;达成调解协议后,按调解协议承担。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的,应当将和解结果告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并签字盖章。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手里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做出以下处理: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调解不成的,应当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生效之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起诉。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每季度公布旅游者的投诉信息,使用统一规范的旅游投诉处理信息系统,为受理的投诉制作档案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46、经旅游投诉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作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建议的情形有:

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的;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

人民法院也可以使用保证金。

47、旅游投诉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处理投诉和行政复议都是旅游管理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处理投诉在前,行政复议在后,且行政复议由处理投诉机构的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受理。

48、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开始旅程之前的违约赔偿。

国内旅游。

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换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不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度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出境旅游(含赴台游)。

应提前30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换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

应当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旅程中的违约赔偿。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49、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50、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侮辱、殴打、胁迫游客;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者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其他。

50、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内容:

不文明行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户籍省份;不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不文明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对不文明行为的记录期限。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旅游部门文明行为记录”;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设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部门文明行为记录”。

51、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评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前应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通过。

评审的事项包括:

不文明行为是否应当纳入;确定保存期限;是否通报相关部门;

52、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

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违反刑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至5年;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信息保存期限为2年至4年;旅游不文明行为未收到法律法规处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至3年。

53、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可以在街道身边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辩。

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辩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54、旅行社是旅游活动的组织者,与旅游饭店、旅游交通并称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

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55、旅行社的主要法律特征:

设立必须经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主要业务是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是以营利为目的并未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

56、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有必要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机构(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至少30万);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的20%且不少于3名、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吃有导游证的导游);其他条件

57、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60天内向工商新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税务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30内办理)

58、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9、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设名称、分设所在地名称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或入境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旅行社设立分社不受地域限制,但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60、旅行社的经营业务范围:

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

旅行社服务网点只能在设区的市设立。

61、已成立的国际旅行社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不得经营出境旅游、港澳台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

62、出租和出借行为的核心是有证照的流转;只要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的即构成非法转让。

旅行社违反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或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3、保证金的交纳期限。

自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保证金20万;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保证金120万。

保证金的存期不得少于1年。

64、旅行社自缴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收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缴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65、旅行社公告制度。

旅行公告职责的部门: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或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作出处理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再出发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66、旅行社的经营原则:

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

67、旅行社招徕、组织旅游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旅行社进行徐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由旅游主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应当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或服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开展经营活动。

68、组团社和地接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另行安排付费旅游项目。

发生违法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69、旅行社应当为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到要收取费用。

旅行社保存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

70、旅行社的权利:

获取旅游者个人信息的权利;要求持团队签证出境旅游者随团旅游的权利;合理拒绝旅游者转让包价旅游合同的权利;以法定原则接触包价旅游合同并向旅游者的索取赔偿的权利;向旅游者索取因其要求变更集体包价旅游合同而增加的费用的权利;人数未达约定无法成团是有条件免责的权利;要求旅游者合理合法分担增加的费用的权利;请求旅游者履约的权利。

71、旅行社的主要义务:

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的义务;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告知说明和提醒义务;题是旅游者购买意外险的义务;人数未达约定不成团时的合法操作义务(直接解除旅游合同;转让旅游合同,即俗称的转团;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履行旅游合同,俗称的拼团);代理销售时委托社和代理社信息的披露义务(代理销售和拼团的根本区别在于,代理销售的旅行社从招徕活动开始就像旅游者明确,所代卖的是组团社的包价旅游路线而不是自己的产品,自己的角色仅是组团社的销售代理);与地接社订立委托合同并依法支付地接社费用和披露地接社信息义务;旅游行程单提供义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它是旅游行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程前派发的行程单只能对签约时提供的行程单作细化和补充,不能做出原则性变动);严格按照约定兑现旅游行程安排义务;不可抗力或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发生时的依法处理义务;行程中旅游合同解除时旅游者返程的协助义务;旅游者文明旅游宣传提示义务。

72、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具有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是导游人员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73、申请导游证的人员分类:

一类是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定理劳动合同的人员;另一类是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

省级政府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

74、不与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吊销导游证的自处罚之日起未愈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75、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级导游协会、旅游协会导游分会或者旅游协会的导游工作部等。

76、导游人员的权利: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到有人在特定情形下,享有调整或变更招待计划的权利(导游人员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调整或变更招待计划:

应旅游者要求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行形成的情形发生时。

导游人员行使此权利应注意四个限制条件:

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必须是应旅游者的要求,或者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导游人员有获得合法报酬和拒绝垫付费用的权利;导游人员享有对旅游者履约与配合的请求权和旅游者违法行为的制止权。

77、导游人员的义务:

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素质;进行导游活动应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须经旅行社委托;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导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提醒旅游者潜在危险并采取安全措施;不都受物品及索要小费;不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欺骗有两种情形:

一是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欺骗;二是导游人员与经营者串通欺骗消费)

78、领队人员是指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的委托,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

79、从事领队服务的从业条件:

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大专以上的学历;具有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我国领队证审批已被正式取消。

80、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导游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培训不得收费。

81、导游身份标识中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自导游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到有身份标识。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

导游身份标识丢失或者因磨损影响使用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

8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活动。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83、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旅游主管部门富有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84、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定安全信息卡。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给旅行社随身携带。

85、旅游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

特别重大事件是指: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其他

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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