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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

国际私法

2004

35.中国公民甲得知a国法院正在审理其配偶中国公民乙提起的离婚诉讼,便在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对乙也提起离婚之诉。

依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对于甲的起诉应如何处理?

  a.受理此案

  b.以“一事不两诉”原则为依据不予受理

  c.与a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

  d.告知甲在a国法院应诉

  答案及解析:

a根据《民诉意见》第15条规定: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知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6.依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婚姻是否有效应当以下列哪一项为准据法?

  a.婚姻缔结地法b.当事人本国法c.当事人住所地法d.法院地法

  答案及解析:

a《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因此,本题选a。

  

37.依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转让、抵押,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民用航空器转让、抵押地国法律b.民用航空器所在地国法律

  c.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

  答案及解析:

c我国《民用航空法》就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

(1)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第185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2)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抵钾权,第186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抵钾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3)关于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第187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因此,本题选c.

38.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并由一巴西海运公司经营的海船,运送一批属一家日本公司的货物从日本到中国,在韩国附近海域发生意外。

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该海船驶入韩国某港口避难,发生共同海损,后在中国某港口进行理算。

该共同海损理算应适用什么法律?

  a.船旗国法律b.共同海损发生地法律c.巴西的法律 d.理算地法律

  答案及解析:

d本题考点为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对于共同海损理算,有的国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多数国家规定适用共同海损理算地法。

我国《海商法》第274条规定: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39.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某在乙国旅行时遇车祸身亡。

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1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一批,在中国遗留有价值200万人民币的房产一处。

田某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

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

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a.中国法b.甲国法c.乙国法d.丙国法

  答案及解析:

b关于继承准据法的确定一,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国会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具体到本题中,田某死亡时的住所地在甲国,故应适用甲国法,选b.

  

40.甲国人琼斯在我国工作期间不幸病故。

琼斯在我国境内遗留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但未留遗嘱,亦无继承人。

在这种情况下,琼斯遗留在我国的财产应依据什么法律处理?

  a.依甲国法处理

  b.依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处理

  c.依中国法律处理,但中甲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d.交甲国驻华使领馆依甲国法处理

  答案及解析:

c本题考点为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解决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冲突规则有两种:

一是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这为主张继承取得的国家所采用;二是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这为主张先占取得的国家所采用……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1条作了解释性规定:

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绝产依中国法即遗产所在地法处理。

所以,本题选c.

70.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在依法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应如何确定准据法?

  a.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

  b.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国任一地区的实体法

  c.在无法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d.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准据法

  答案及解析:

ac本题考点为区际法律冲突。

《民通意见》第192条规定:

“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根据本法条可直接选ac。

  

71.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物权问题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船舶抵押权适用抵押地法律

  b.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c.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行为地法律

  d.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答案及解析:

bd本题是直接法条题。

《海商法》第270条规定: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271条规定: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272条规定: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根据以上法条可知,本题应选bd。

  72.某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我国法院应该依照什么程序提供司法协助?

  a.依照国际惯例进行

  b.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c.依照该外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该程序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

  d.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依照外国法院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

答案及解析:

bd根据《民诉》第263条第1款规定: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第265条: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所以本题选bd。

91.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

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

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及解析:

ad本题是直接法条题。

《民通意见》第182条明文规定:

“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故本题选ad。

  

92.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住所。

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公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

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

  a.甲国法b.香港法c.乙国法d.中国法

  答案及解析:

ad本题考点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

“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故本题选ad.

2005

35.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

甲定居中国,乙定居韩国,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

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

关于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b.当事人在汉城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韩国法律

  c.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

  d.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

  答案:

c

  考点:

时效的法律适用

  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126条,涉外合同关系的准据法除了法律有强制规定的以外,应为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本案中,双方约定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因此有关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来确定。

36.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公司败诉。

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据此,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可以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这一理由撤销该裁决

  c.如有权受理该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的法院做出了驳回该请求的裁定,中国公司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d.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答案:

d

  考点: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详解:

对于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按照仲裁法第58-59条的规定,在收到裁

  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不能撤销外国仲裁裁决;对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以及申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制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还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裁决之前,须报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据上所述,a项错在管辖法院应为中级法院。

b项错“证据不充分”不是法定撤销理由。

c项错在对法院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提起上诉。

  评论:

本题大量考察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以说反映了实务的需要,因为实务中中国法律如果没有司法解释的“润滑”,很多是无法运转的。

  37.某国公民杰克逊18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一款手机,价值4000元人民币。

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一商店发现该款手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一商店要求返货,被拒绝。

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子满20岁为成年人,自己未届成年,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无效,手机可以退货

  b.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有效,手机不能退货

  c.认定杰克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本案所涉金额不大,判购买行为有效

  d.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答案:

b

  考点: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能适用本案,因为该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的合同不适用公约。

  评论:

这道题可算一道原题,可参见2002年司法考试卷一第62题。

  

38.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

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

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双方己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答案:

c

  考点: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详解:

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

  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院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尿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评论: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是重复率极高的考点,考生务必要重视对它的复习。

  

39.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

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

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

  a.新加坡法律b.印度尼西亚法律c.越南法律d.中国法律

  答案:

d

  考点: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详解: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法院地国中国的法律。

  评论:

这种简单的法条题可算是白送分,拒而不要实在可惜。

  

40.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

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

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

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

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答案:

c

  考点:

我国有关住所的规定

  详解:

住所在国际私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确定管辖权以及准据法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一个重要的连结点。

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个自然人有多个住所的情况,这被成为住所的积极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条规定: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80.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b.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c.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

  答案:

bd

  考点:

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详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对于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内地的,当事人可以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1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故a项错误。

  受理的法院应为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虽然经过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但是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内地法院应予受理。

故b项正确。

申请认可被内地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又向内地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c项错误。

  对内地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

故d项正确。

  81.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瑞士结婚并定居在瑞士。

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该案涉及的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婚姻的有效性应适用法国法律

  b.该案涉及的离婚条件适用中国法律

  c.财产分割动产适用瑞士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d.涉及该案的财产分割应适用中国法律

  答案:

bd

  考点:

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详解:

我国《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因此,本案婚姻的有效性应当适用瑞士法律,离婚的条件以及财产分割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评论:

这道题本不是一道多难的题,但相信有的考生会受“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句话的影响而对c项有所犹豫,如果是这样,再看c项前半句说动产分割适用瑞士法,即当事人定居国法,这样的说法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因此c项显然是错误的。

  

82.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民事案件过程中,需从澳门调取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中级人民法院可直接委托澳门的有关法院调取证据

  b.澳门受托法院可以该民事案件属于其专属管辖为由拒绝执行受托事项

  c.受托法院完成调取证据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

  d.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委托调取证据

  答案:

cd

  考点:

区际司法协助

  详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内地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查取证,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查取证。

委托方请求调取的证据只能是用于与诉讼有关的证据,其范围包括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代为进行鉴定和司法勘验,调取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3个月。

受委托方法院收到委书后,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

  评论:

本题又是一道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题。

  

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a.中国律师b.中国公民c.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d.其本国公民

  答案:

abcd

  考点:

诉讼代理

  详解: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

但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为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另外,外国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评论:

这个知识点已是最近几次司法考试中第三次考到

96.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

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

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

  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d.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答案:

bc

  考点:

域外送达

  详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

故a项正确。

  根据《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乙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即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地的专属管辖权,或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

我国是《海牙公约》缔约国,故b项说法错误。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己过,均应送达。

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

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

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故c项错误,d项正确。

2006

35.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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