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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如环境污染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等特殊侵权行为)。

(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条件。

这种主观过错的判断,通常要结合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来判断,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损害名誉,这种主观过错可以直接认定,但在藉此特殊情况下,则用客观标准来认定过错。

(如在高楼窗台上放置花盆,大风吹落花盆砸伤路人,此时很难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从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看,只要行为人尽到轻微的注意义务即可预见该情形,但其未注意,即为有过失,此种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就是客观标准。

)所以判断过失的重心在于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能够预见,判断此种预见可能性是否存在,应当考虑特定行为人的年龄、性别、健康、能力等主观因素以及其当时所处的环境、时间以及行为的类型等因素。

(3)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规则,应由受害人证明致害人有过错。

(4)过错决定是否应承担责任,而责任范围主要取决于过错的大小。

过错责任的一项基本内容,就是侵权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

(第12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4、过错推定:

(1)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2)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和适用方法,即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3)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4)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法官首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从而实现举证责任的倒置,如果加害人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无须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直接推定其有过错,从而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其都要对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它是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其设立宗旨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即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以实现公平。

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条件,即不问过错;

损害的客观存在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价值判断标准,即有损害,则有责任;

无损害,则无责任。

3、“适用范围法定”,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即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无过错责任的法定适用范围,按照《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典型侵权领域有:

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损害责任、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责任等。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4、“免责事由法定”:

(1)一般免责事由:

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过错和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场合,受害人的过错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有一定作用。

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2)特殊免责事由:

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行为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的民事责任方式。

各种责任形式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措施,是侵权损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各种责任形式适用于各类不同的侵权行为,它们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相互配合适用,从而在法律上形成了对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体系。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8种形式。

1、停止侵害,如行为人的行为正在侵犯他人的权利,则应停止侵害,任何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不法行为人都应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如建筑工程深夜施工,这种责任方式以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中或仍在延续为适用条件。

2、排除妨碍,当侵权行为人虽没有直接侵犯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但其实施的行为妨碍权利人正常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时,行为人应排除妨碍,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妨碍权利实施的障碍予以排除。

如在他人窗前堆放物品、影响他人采光的。

3、消除危险,行为人的行为虽未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尚未侵犯权利人的权利,但行为人的行为或其管领下的物件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则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将具有危险因素的行为或者对象予以消除。

(如工厂排放污染物,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但存在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可能)

4、返还财产,一般是指财产的所有人、合法占有人和使用人要求侵权人(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5、恢复原状,在受害人财产遭受侵害后,可以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恢复原状,如修理被撞坏的汽车,修缮被破坏的房屋。

6、赔偿损失,最主要、最基本的侵权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赔偿损失通常是指以金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并不排除给付同样标的物作为赔偿方式。

赔偿损失,应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种形式。

损害赔偿应坚持全部赔偿原则,即加害人对其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尤其是财产损害,应当全面和完全予以赔偿。

7、赔礼道歉,是指责令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赔礼道歉既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与一般道义上的赔礼道歉不同,当事人不履行赔礼道歉判决的,法院可以把判决书的内容在媒体上进行公开,由加害人承担公开的费用,此为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

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犯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侵害时的状态。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新型的侵权责任形式,是随着人们的人权观念和人格观念日益增强、现代民法从重财产权轻人格权,到财产权和人格权并重的发展趋势而出现的。

现代社会,名誉受到损害往往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如损害演员的名誉,该演员的演出机会可能减少;

损害企业的名誉,该企业的交易机会可能减少,从而降低盈利。

三、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等后果及其他损害的,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一)人身损害一般赔偿范围

  1、医疗费:

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被侵害人人身损害,就医治病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病情与医药费数额悬殊过大足以引起合理怀疑的,以及非因该损害引起的医药费用,可通过司法鉴定或要求受害人提供用药清单,以证明其合理性。

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外购药品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不予认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一般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护理费:

是指侵权人赔偿或者补偿受害人因为受到人身损害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目前我市标准为70-100元/天/人。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自定残之日起计算)。

鉴定机构有意见的按鉴定意见计算,无鉴定意见的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3、住宿费:

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予以确定,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

4、交通费:

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治疗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正式票据费用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结合计算。

受害人未能提交交通费用票据的,按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以必要、合理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较平常多支出的伙食费用。

*参照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一般定为20元/天。

6、营养费:

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侵害后,为辅助治疗或者促使身体尽快康复而食用必要的营养品而支出的费用。

*是否支付及支付期限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一般标准为20元/天。

7、误工费:

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预期财产利益损失。

*误工时间的确定:

(1)受害人不构成伤残的,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法医鉴定或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等确定。

(2)受害人构成伤残,造成受害人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伤残并不造成受害人持续误工的除外。

*误工费标准的认定: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以固定收入合法证明(如劳动合同、税单、单位证明、工资单等)为认定依据,单位未扣发受害人工资、奖金等收入的,不计算误工费;

受害人经营企业的经营利益损失不作为误工损失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江苏省公布的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不能举证证明其正当职业、收入状况及因事故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具体数额,城镇居民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收入标准(2014年海陵、高港、姜堰月最低工资标准1630元,靖江、泰兴、兴化1460元);

农村居民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其收入标准(14958元,2014年)。

*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仍有其他固定收入的当事人,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因人身损害误工导致该收入减少的,应予支持。

(二)人身损害残疾赔偿范围

1、残疾赔偿金:

(1)计算标准和方法: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0年×

残疾系数。

(城镇:

34346元;

农村:

14958元)

残疾分为一至十级,系数依次递减,即为100%至10%,递减幅度为每次10%,即伤残一级为20年,十级为2年。

(2)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被评为多个残疾等级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年限为基准,每增加一个等级,则增加该等级赔偿年限的10%,最后进行累加,但最终赔偿年限不得超过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年限的110%(一级伤残除外),计算确定残疾赔偿金。

构成一级伤残外还有其他伤残的,赔偿年限按20年计算。

例如,受害人同时构成8级、9级、10级伤残,赔偿年限以8级伤残的6年为基准,9级的增加年限为4*10%,10级的增加年限为2*10%,总赔偿年限为6.6年。

2、残疾辅助器具费:

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辅助残疾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而购置的生活自助器具。

一般包括辅助肢残者行走的器具,如假肢、义眼等;

视力残疾者使用的盲杖、导盲镜等;

语言、听力残疾者使用的语言训练器、助听器等。

(1)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应当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合理的费用标准。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

当事人不能对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委托民政部门下属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一般应按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对于受害人已经安装残疾辅助器具或病情特殊的,应当先就合理性进行咨询,专业机构经评估认为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

(4)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有二:

一是普通,即不奢侈、豪华;

二是适用,即能够起到功能补偿作用,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1、丧葬费:

是安葬死者所花的费用。

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013年均工资57985元)。

2、死亡赔偿金:

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收入减少的损失赔偿。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

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23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计算方法及标准:

(1)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又有一定的收入,但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消费水平的,对差额部分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城镇:

23476元;

11820元)。

(2)构成伤残也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如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则根据扶养人(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计算公式:

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扶养年限×

扶养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系数;

如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不能确定,则按一级残疾,劳动能力丧失100%,二级残疾,劳动能力丧失90%,…依次递减,递减幅度为10%,十级残疾,劳动能力丧失10%计算;

构成1-4级伤残的,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构成5-10级伤残的,但有证据证明扶养人(受害人)未丧失劳动能力的不予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按扶养人的户口性质确定。

四、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1、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共12个条文)。

2、构成条件:

因侵权致他人身权益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受害人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目前实践中主要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

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应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

3、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

(1)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2)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构成精神损害,受害人无过错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60000元;

受害人有过错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其过错的比例在上述数额的基础上,作相应的减少。

(3)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构成精神损害,受害人无过错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其残疾等级一至十级,分别对应如下:

伤残等级

一级伤残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四级伤残

五级伤残

六级伤残

七级伤残

八级伤残

九级伤残

十级伤残

45000

40000

30000

20000

15000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

1000

受害人有过错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其过错的比例在与上述残疾等级对应数额的基础上,作相应的减少。

不构成残疾等级构成精神损害且受害人无过错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500-1000元。

上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根据受害人构成残疾的损伤部位给其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确定。

(4)受害人被评为多个残疾等级的,先按照上一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出相应的抚慰金,尔后以最高等级为基数,再加上其他等级10%的和,计算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基层司法调解实务中常见的几种侵权责任纠纷处理

(一)相邻权侵权纠纷

1、概述:

所谓相邻权纠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财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

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

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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