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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事故通报紧急处置和救援

铁路事故通报、紧急处置和救援

日常行车指挥中,行车调度除应按本章前三节的要求正确处理行车意外情况和行车事故外,还应在发生其他行车和路外伤亡事故时,正确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制止事态恶化,并做好向有关方面的通报和组织救援等工作,组织和配合各有关单位争取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行车。

一、发生事故时的通报

分局调度所列车调度员在接到现场发生行车事故或路外伤亡事故的报告后,应迅速向现场行车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概况,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列车车次、辆数、吨数、计长、机车型号、事故类型、发生事故的大致经过、主要关系人姓名和职务、损失程度和影响行车程度及人员伤亡情况,有条件时还应了解发生事故的简略原因。

列车调度员在了解事故概况的同时,应及时向值班主任报告。

发生事故时,行车调度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通报:

1.发生险性及一般事故时,分局调度所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通报,并向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报告。

如需要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

2.发生行车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和交通车辆与铁路列车或机车车辆发生冲突的较严重的路外伤亡事故时,分局调度所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值班主任。

值班主任应立即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主任。

如需要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

同时应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1)救援列车主任及救援队长;

(2)分局长、有关副分局长;

(3)公安处长;

(4)分局安全监察室主任、有关分处长(科长);

(5)有关车站站长及车务、列车、客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水电、生活等段段长和医疗单位负责人。

如发生列车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还应立即通报消防部门。

铁路局调度值班主任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报告铁路局长、有关副局长、安全监察室主任(值班监察)、有关业务处长、公安局局长及铁道部调度员。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铁道部调度员和铁道部安监司值班监察。

铁道部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报告值班处长。

值班处长报告运输局局长、安全监察司司长、公安局局长(或值班室)及部长办公室。

由部长办公室报告总调度长、主管副部长、部长。

发生列车冲突、脱轨或其他严重事故,当时虽未判明是否算特大、重大、大事故,也应按上述规定通报。

有关特别重大及重大、大事故的通话,登记时向电话员声明,按“立接制”紧急通话办理。

3.事故通报的报告事项如下:

(1)发生的月、日、时、分;

(2)发生地点(线别、站名或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列车种类,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关系人员姓名;

(4)事故概况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人员伤亡情况及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6)双线区间是否影响另一线;

(7)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起重机。

4.各级行车调度对发生事故时通报的人员、时间、内容等,均应有专门登记簿记载清楚。

二、发生事故时的紧急处置和救援

发生事故时,行车调度应迅速了解事故概况,对某些有可能继续发展的事故,必须不失时机地采取应急措施,制止事态的扩大,并积极组织力所能及的抢救,在现场当时条件范围内,尽力减少事故损失,尽快恢复行车。

如果事故性质比较严重,需要使用救援列车和救援队时,行车调度除发布救援列车和救援队出动的命令外,还应提前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为救援列车和救援队到达现场后能立即施行救援作业创造条件。

向已发布调度命令封锁的区间发出救援列车前,列车调度员应负责(或通过车站值班员)与事故现场联系,了解事故概况(包括时间、事故地点公里数、现场简略情况等),确定救援办法和防护方法,通知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做好防护,然后再发布调度命令,指示救援列车进入区间的办法和停车地点、救援办法等。

救援列车以调度命令作为行车凭证进入区间。

这是进行事故救援时必不可少的指挥程序和安全措施。

在救援起复过程中,行车调度应积极组织,力争尽快开通线路,恢复行车。

行车调度主要应注意以下一些事项:

1.列车或调车作业在车站道岔区脱轨,机车、车辆堵塞正线或侵入正线限界,影响正线行车时,列车调度员应立即通知车站救援班或救援队及车站、7IX的人员参加救援工作,由救援班班长(一般由车站站长兼任)或救援队队长负责指挥。

首先根据现场情况组织拉复脱轨的机车、车辆,或先将其拉到不影响正线行车的位置,道岔损坏时可先修复钉固开通一个方向,先开通正线行车后再组织力量起复和修复。

有迂回进路时,可利用迂回进路行车(通过迂回进路的列车运行速度应受到限制)。

客运列车必须侧向通过小于12号的道岔时,须限速30km/h。

客运列车需进非固定到发线或列车进站需限制速度时,列车调度员应向车站和有关列车的司机、运转车长发布调度命令。

如来不及提前向列车交付调度命令时,应使其在进站信号机外停车,由车站派人转交命令后再开放进站信号机或按引导接车办法,将列车接入站内。

2.发生严重事故时,值班主任或调度所主任应亲自上调度台指挥和监督事故救援工作,必要时应指派经验丰富的调度员值台组织救援工作。

3.列车在区间发生冲突、脱轨或其他严重事故时,列车调度员应设法及时与列车的司机或运转车长取得联系。

必要时应指派邻近一端的车站站长赴现场了解情况。

4.列车在区间发生冲突(包括与其他交通车辆发生冲突)造成机车破损时,列车调度员应向司机了解机车破损情况,并及时通知机车调度员,由机车调度员确定处理办法。

如机车仍能运行时,列车调度员应按机车调度员意见指示司机继续运行至车站。

机车确实不能运行时,再派救援列车进入区间救援。

不可一接到救援请求,便不间实际情况盲目组织进行救援。

例:

××××年××月××日,××分局359次旅客列车运行至××站一××站间无人看守道口处,与汽车发生冲突,造成本务机车破损,但仍然可以继续运行。

司机和运转车长惊慌失措,盲目请求救援。

列车调度员未查明事故现场情况,也未判明机车破损程度,盲目派机车进入区间救援。

构成了客运列车中途更换机车,扩大了事故性质。

5.列车在区间或车站咽喉区发生冲突、脱轨等影响正线的严重事故时,即使尚未接到必须使用救援列车和救援队的请求,行车调度也应立即发布救援列车和救援队出动的命令,以备急需。

出动救援列车和救援队,应由调度所值班主任决定,由值台列车调度员发布出动命令。

需要邻局、邻分局出动救援列车和救援队协助时,调度所值班主任应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主任,提出请求。

铁路局调度值班主任向铁道部调度值班处长提出请求或向所属有关分局发布出动救援列车和救援队的命令。

出动救援列车和救援队的调度命令,应发给救援列车和救援队所在站车站值班员、乘务室值班员(派班员)和所属机务段(分段、驻在所)机车调度员,并转抄给救援列车主任。

需其他有关单位随救援列车出动时,由调度所或通过车站值班员根据分局的指示进行通知。

需二组及其以上救援列车时,分局管内由分局机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跨铁路分局或跨铁路局出动时,由上级机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

救援队、班所在地发生事故时,也应向救援队及所属单位发布出动命令。

6.救援列车平时应编成出动时不需改编的完整的车列,轨道起重机必须编挂于救援列车的一端,各车间制动软管应连结好,制动机作用应保持良好。

接到出动命令后,救援列车应在30min内出动,一切行车作业包括车列调动和技术检查等均应在这一时限内完成。

救援队和救援班接到出动命令后,应在15min内出动。

救援队、班所在地发生事故时,不必等待出动命令,救援队、班即应立即出动。

7.各有关部门接到发生事故的通报后,必须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通信人员、医护人员应随救援列车一起出动。

各部门应根据救援需要,按系统分工准备足够的救援材料、工具、劳力等,保证生活供应,接通事故现场与列车调度员和相邻两端车站的通话联系。

如事故发生在夜间或短时间不能起复时,电力部门应在事故现场安装照明。

事故现场的所有人员应由分局指定的现场总指挥统一指挥。

救援起复方案确定后,救援列车和救援起复工作由救援列车主任或救援队队长统一指挥。

8.列车在区间发生严重事故需使用救援列车时,列车调度员应发布调度命令封锁区间,并通知运转车长或司机做好防护。

救援列车进入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调度命令。

救援列车仅能运行至区间内防护地点外方,需要移动时按调车方式办理,但相对方向不得同时对同一车列进行连挂。

如有必要需设立临时线路所时,按本节三的要求办理。

9.列车或调车发生冲突、脱轨等严重事故并中断行车时,列车调度员应指示两端向事故地点方向行驶的列车在就近车站停车,不要挤到事故地点附近车站停留。

在救援列车和救援队到达前,对发生事故的列车或调车列中能够运行的机车、车辆,列车调度员应派机车拉到站内或拉离事故地点。

但为便于起复脱轨的机车、车辆,事故车两端可各保留一辆未脱轨车辆。

对脱轨的重车应组织人力卸空,积极组织拉复,或为救援起重机作业做好准备。

救援列车进入方向的邻近车站应留出或腾空两条以上空线,以备倒救援列车顺位使用,防止事故地点附近车站堵塞,影响救援工作进行。

10.区间封锁后,原则上不准向该区间办理越出站界调车。

如必须越出站界调车时,仅在车站至区间内防护地点间无列车时方准办理。

区间设临时线路所时,还应取得临时线路所值班员同意。

列车调度员应认真确认并发布调度命令,以调度命令做为越出站界调车的凭证。

调车列越出站界后不得超过区间内防护地点,所挂车辆必须全部结通制动软管。

11.行车调度应密切关注和掌握事故现场救援起复的进度,随时听取事故现场救援领导人的汇报和请求,为事故救援的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动力、人员、机械、材料等。

预计中断行车时间较长时,还应根据情况做好在途列车的保留、停运和车流调整工作,以及客运列车的停运、迂回、保留、折返和旅客的组织和餐茶供应等工作,减少事故的影响和损失。

12.行车调度应根据事故救援起复进度,预计事故起复完毕、恢复行车的时间。

事故地点即将开通时,应做好开通的准备工作,做好列车和机车工作计划,及时向有关站段布置计划和发布指令,以便在恢复行车后能尽快转入正常运输,避免临时忙乱。

13.救援起复工作结束后需试运转时,应选择货物列车进行。

如就近无货物列车,可摘下客运列车的机车担当试运转,以保证客运列车的绝对安全。

对试运转列车,列车调度员应根据救援指挥人的请求向司机发布关于限制运行速度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调度命令。

试运转列车的开行办法,参见第七章第三节的有关内容。

14.试运转结束后,线路可以恢复正常行车时,列车调度员应在救援列车全部返回站内、区间确已腾空后,发布开通区间的调度命令。

事故地点需要列车限速通过或一度停车时,列车调度员应向有关站段和列车发布调度命令,明确指示停车地点或限速起止公里、限制速度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行车调度对恢复行车后的列车运行情况应密切监视,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15.行车调度平时应加强救援知识的学习和救援组织工作,应备有完整的管内救援组织和救援列车设置的资料,掌握设有救援队、班的车站及其人员、设备的配备状况,掌握救援列车的配属段、驻在站、管辖范围、型号、起重能力、运行速度及限制条件等情况;应制订紧急情况下组织事故救援的预备方案,包括组织指挥、事故通报、命令发布、救援列车和救援队、班的调动、起复救援方案、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等内容。

一旦发生事故,能够立耳口有条不紊地投入组织救援工作。

三、区间临时线路所的行车组织和安全指挥

区间因发生事故、灾害而封锁后,如果起复救援或抢险工作量比较大,需多次向区间开行救援或路用列车时,可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或抢险指挥部的指示,在封锁区间内设立临时线路所(临时分界点),办理救援或路用列车的有关行车工作。

行车调度应掌握成立I临时线路所的基本条件及指挥临时线路所办理行车作业的安全事项,正确指挥起复救援或抢险工作,加快工作进度,尽快恢复行车。

临时线路所的成立及其行车组织和指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临时线路所的设立,应由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

命令中应指明临时线路所设置地点、担当人员及分工和有关注意事项等。

临时线路所服从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或现场指挥部的领导,由分局调度所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负责与两端站联系,办理进出封锁区间的列车接发和机车、车辆在现场的调移等行车有关工作。

2.临时线路所设值班员一名,设防护员两名,并根据需要配备助理值班员和调车人员,分别由分局指定就近车站或车务段派胜任人员担任。

临时线路所的行车工作由线路所值班员负责指挥。

临时线路所应设置列车调度电话和通往两端车站的联系电话,必要时应设与防护人员的联系电话,由电务部门负责安装。

对现场的电话应优先转接。

3.临时线路所两端需设临时站界标,两端不少于300m处设防护点,派防护员按规定进行防护。

双线区间如需提请邻线列车注意时,防护员应在防护地点向邻线列车显示减速信号。

4.救援、路用列车由车站开往临时线路所,由列车调度员向该站和临时线路所值班员发布调度命令,列车以调度命令做为进入封锁区间的许可。

列车应在防护地点前停车,根据临时线路所值班员的指示,以调车方式向前移动。

前行列车尾部越过防护地点后,方准后行列车进入封锁区间。

列车在临时线路所调移时,一端只准一列移动。

5.列车由临时线路所开往车站时,由线路所值班员与接车站车站值班员联系,经同意后方准开行。

前行列车到达接车站后,方准续发后行列车。

原计划返回发车站的列车临时变更越过现场开往前方站时,以及数个列车在区间合并运行时,由临时线路所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请示,另行发布调度命令。

6.车站和临时线路所间办理发车时,须得到接车一方的允许,并按规定向列车调度员和对方站(所)报告列车到开时刻。

列车在临时线路所的到达时刻以列车尾部越过防护地点为准,发车时刻以列车起动为准。

临时线路所值班员应在《行车日志》内记载有关事项。

7.临时线路所的撤销,由列车调度员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或抢险指挥部的指示以调度命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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