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专科经济法往年部分简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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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专科经济法往年部分简答题

1.简述法的本质和特征

答:

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更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产生于阶级社会。

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所以法不可能是阶级社会国家中的各个阶级的共同意志的表现,而只能是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统治阶级要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使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成为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同其他的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礼仪规范、宗教规范等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征:

1.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2.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3.它是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①的规范。

2.简述法的作用

答:

制裁、惩罚被统制阶级破坏和反抗现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

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生产资料和所有制分配制度。

调整统治内部关系,保障统治阶级内部的团结和民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3.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

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4.简述经济法的特征

答:

具有广泛的综合性,具有直接的经济性,具有明确的指导性,具有一定的技术性

5.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

1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2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劳动者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责、权、利、效相结合。

5公平原则

6.简述我国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答:

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法律部门。

这种重要地位的确立,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

1.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为适应我国的经济改革的需要而产生的。

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需要国家以社会代表者的身份,对整个社会经济进行直接的干预和宏观调控,以达到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实现高效与公平;2.经济法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过程的协调和管理关系,是国家组织和管理经济的重要的法律手段。

我国经济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按照“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通过法律调整,使各种经济成分都充满活力,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经济建设的持续、稳定、快速、协调发展3,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主要依靠完备经济法制来规范和保障。

4.有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的进步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保障。

现已颁布的《专利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已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5.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发展对外经济关系

7.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

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法规定了以下几项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8.简述法人的概念、特征及法人成立的基本条件

答: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有如下特征1、独立的组织2、独立的财产3、独立的责任。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9.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及有效条件

答:

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默示形式。

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10.简述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答: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四项权能构成了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权是所有权人实际掌握、控制财产的权能。

2使用权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11.简述代理的特征、无权代理的含义及责任承担

答:

特征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3、代理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

4、代理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具备代理关系的其他要件,惟独缺乏代理权的行为,称为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选定的民事行为,可因代理行为发生后的某种法律事实而转化为有权代理或丧失其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承担的责任1、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2.简述诉讼时效期间应该如何计算(中止与中断)

答:

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3.简述财产所有权的发生与消灭

答: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

在民法学上,一般将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法分为两种,一是原始取得,二是传来取得。

原始取得指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获得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生产2孽息3、没收4、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指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并且所有人不明的动产。

5、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传来取得包括:

因买卖而取得所有权,因赠与而取得所有权,因互晚而取得所有权,因继承或受遗赠而取得所有权,因其他合法的根据而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的消灭,也称所有权的终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使所有权与所有人分离。

原因有:

所有权转让、所有权人抛弃其所有权、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所有权主体消灭、所有权客体的灭失。

14.简述债的发生与消灭

答:

债发生的根据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有以下几类: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根据。

债的终止也称债的消灭,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复存在。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必须要有一定的事实才能产生、变更、也必须有一的法律事实才能终止。

可以引起债的终止的法律事实,就是债终止的原因或根据。

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履行、抵消、提存、当事人双方的协议、混同、法律的直接规定和行政命令等。

15.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

经济法律关系的先生可简单概括如下: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主要为一组织体的国家机关、社会经济组织和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

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相互制约、彼此协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这是由经济法调整对象领域中国家干预经济之手和市场机制自发调节之手的协调结合决定的。

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有的还要鉴证或公证。

从内容和范围上看,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性较大,特别是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新的经济关系不断大量地产生,从而使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范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关系,期货法律关系,证券法律关系、公司法律关系等。

16.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

经济法主体按其法律地位、职能和活动范围可以分为: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公民、国家。

从组织是经济法主体的主要部分来看,经济法主体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

1、多样性,经济法主体广泛存在于各种经济形式、各种经营方式之中,存在于各地区、各部门、各待业中,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各个过程中,存在于各种经济关系之中。

2层次性:

经济法的主休不是单摆平列、互不联系、互不制约的,而是按照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组建宗旨、职能、职责权限、活动范围等不同情况,分别处于不同的环节和层次上,呈现出一种多层次的序列性结构。

17.简述经济权利的内容

答:

经济权利指经济法主体依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约定而享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其含义是:

1、这种权利源自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2、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自己的权利,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特定的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目的或利益。

3、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从而使权利主体的目的或利益不能实现时,权利主体可以凭借其权利,请求国家强制力予以法律救济。

18.简述经济义务的内容

答:

经济义务是经济主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约定而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其含义为:

1、经济义务主体必须依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经济权利主体的目的或利益。

2经济义务主体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19.简述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

企业是一个历史概念范畴,是现代化社会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现代社会中最常见、最基本的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有如下特征:

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体现了企业社会经济性兼组织性的特征。

2、企业是人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体现了企业商品性兼经营管理性的特征。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营亏的社会经济组织,体现了企业自主性兼盈利性的特征。

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体现了企业法定性特征,即企业必须是依照法定的实质条件和程序设立并在核准登记的营业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企业受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在经济生活中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

20.简述《企业法》的立法宗旨及基本原则

21.简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答: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包括:

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资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

义务包括:

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必须完成依法订立的合同、必须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必须提高劳动效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应当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

22.简述厂长(经理)负责制

答:

是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由厂长或经理全权负责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在此制度下,厂长或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23.简述乡镇企业的概念及其发展乡镇企业的原则

答:

乡镇企业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张镇举办的以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乡镇企业发展的原则:

发展乡镇企业,应当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对乡镇企业应当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国家鼓励和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乡镇企业;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全国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

24.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答: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1、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即其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2、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而非外国企业。

3、国家对其实行特殊管理政策的企业

25.简述建立与实施破产制度的意义

答:

破产制度的功能在于:

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公平的清偿;迅速解脱债务人的债务危机,使其重整旗鼓,实现优胜劣汰机制下市场竞争的新陈代谢;促使企业居安思危,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革新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调动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现代企业文化的建设和传统企业制度的革新;通过产权市场的资产重组,实现存量资本的有效利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当然,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系统、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制度与破产制度相配套,在具体实行破产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震荡和冲击,因此,破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

破产制度不是鼓励更多企业破产倒闭,而是激励企业尽可能减少破产,这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非常重要。

26.简述破产的条件

答: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不抵债,其含义包括:

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要求清偿;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该条件为破产的实质要件。

2.“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即经营性亏损,指明资不抵债的原因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而非国家政策性因素导致,由此可见,政策性亏损造成资不抵债不应按破产处理。

27.简述破产财产的范围

答: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破产企业的财产不等于破产财产,有些财产属于非破产财产,主要有: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企业成员的个人财产和国家专有的财产,也不列人破产财产。

28.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2、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盈亏。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4、合营企业是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29.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

1.契约式企业。

与合营企业相比,合作企业中,中国合作者主要以土地使用权或厂房、设施等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外国合作者一般以现金、没备和技术作为投资合作条件,各方投资不需折算成股本,也不需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而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承担、经营管理的方式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在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是按投资比例来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

该特征是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2.法人或非法人的企业。

合作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可采取其他组织形式。

3.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合作企业可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通过多分利润、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等方式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经营管理方式多样化。

合作企业在经营管理方式上可以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

30.简述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

1.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因而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而非外国企业。

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此特征使外资企业区别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非法干预。

31.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的条件

答: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3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表现为:

1、募股集资的封闭性,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

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3、股东数额的限制性4、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

5、组织机构比较简单

3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答: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履行的义务

答: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依法补交出资差额;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3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责任

答: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五项义务和责任:

1.依法认购应认购的股份。

发起设立情况下,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设立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

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如拟订公司章程、召集创立大会等。

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4.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5.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6.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答:

l、公司债券的债权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凭债券按期按率获取本息;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可以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公司债券的标的物为货币;股东认缴股份则可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缴付出资。

3.公司债券的利率是固定的,不受公司经营绩效影响;股票的红利则是不固定的,必须与公司的盈利与否相联系。

因此,两者的获利机制与风险程度不同。

4.公司债券约定期满后,公司应归还债权人本金;公司除解散后可向股东分派剩余财产外,不得向股东退回其认缴的股本。

5.公司解散后,公司债券清偿顺序优先于股东获取剩余财

产的分配。

37.公司清算组的职权

答: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8.简述清算工作的一般程序

答:

1、申报、登记债权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3、清偿公司债务4、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

39.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答: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前述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40.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答: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

41.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

答:

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4、要约内容具体确定5、要约须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2.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

答: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所谓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合同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有权人的追认才能确定合同效力,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追认,合同归于无效。

43.要约具有的什么法律约束力

答:

它含两方面内容:

其一是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其二是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对要约人,是指要约生效后,在其存续期间内不得变更或撤回的效力。

《合同法》第17条、18条对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限制突出了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合同法理论称之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是指要约经相对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效力。

也称承诺适格。

它表现为:

(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

(2)承诺的权利是一种法律地位,是要约人通过选择相对人而赋予的。

(3)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所以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予以承诺。

44.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

答: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45.要约消灭的法定情形

答: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6.承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答: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如下:

1、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和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7.合同的有效要件

答:

1、标的2、质量和数量3、价款或者报酬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5、违约责任6、解决争议的方法

48.撤销权消灭的原因

答:

1、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撤销权为形成权,有除斥期的限制,旨在促使撤销权人尽快行使权利,以保护相对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2、因权利人放弃而消灭。

49.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答: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50.协议履行的概念及其内容

答: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信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作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具体体现,它含有下列内容: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合同,债权人应创造必要的条件并提供方便如技术开发合同要求委托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等。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同时履行通知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

如《合同法》第119条。

(4)发生合同纠纷时,各方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总之,协作履行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和体现。

51.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具备的条件

答: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2、须双方债务权均已届清偿期3、须他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未提出给付4、须对方之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

52.合同保全制度的目的和方法

答:

合同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赋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维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合同保全的两种基本方法,即代位权和撤销权,在保全债权的功能上有所不同。

代位权是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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