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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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年检栏是否盖年检章;

2、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如有);

3、客户隶属关系批件(如有);

4、客户中、英文全称;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公司公章);

7、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卡(复印件)或进口付汇备案表(金融机构除外);

8、贷款卡(复印件)

9、其他资料。

第二节进口信用证

一、开证

(一)受理申请人向我行提出开立进口信用证的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交如下材料:

1、开证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

2、进口合同(如系代理进口,需附代理协议);

3、国内销售合同(如进口商品用于境内销售的)/出口销售合同(如进口商品用于复出口的)/有关的项目批文及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如进口商品属于项目工程进口的)(如需);

4、若进口商品或进口单位涉及我国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或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供有效凭证;

5、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6、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7、购买外汇申请书或付汇申请书;

8、其他合规性文件。

(二)委托我行办理进口结算业务的单位应为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并已经过外汇局“真实性审查”或“不在名录”审查的进口单位。

(三)经办人员应对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1、开证申请书

开证申请书应使用我行统一格式,加盖预留印鉴。

经办人员应审核以下必填内容:

(1)受益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2)信用证的种类:

即期付款、承兑、议付或延期付款;

(3)指示信用证开出方式(应尽量采用SWIFT方式开出);

(4)受益人应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出单人及措词等,各单据条款之间不能互相矛盾;

(5)货物名称及其描述、价格条款等;

(6)起运港和目的港及转运港(如需),但目的港需在境内,经外管局批准者除外;

(7)货物的分批、转运条款;

(8)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和有效期,最后的装船日期。

(9)特殊条款,如银行的费用由谁负担、提交单据的期限等;

(10)申请人的全称(英文),联系人及电话等;

2、进口合同

经办人员应验核该合同是否已经买、卖双方签章/签字。

合同内容不得与开证申请书矛盾。

3、贸易背景

经办人员应了解该信用证的贸易情况,并对下列情况予以特别注意:

(1)存在可疑性交易或授信业务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要谨慎处理。

对使用我行授信业务的,应及时通知公司业务部门,在公司业务部门通知可继续使用循环授信额度、单笔授信业务前,不得使用授信方式对外开证;

(2)对要求开立无货权凭证(如仓单,货物收据)、货权不完整的信用证应谨慎处理(可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做适当的跟踪);

(四)落实信用证付款保证

1、收取保证金;

A、凡申请人使用现汇作为信用证备付款项的,我行应将其外汇存入保证金帐户。

B、凡申请人向我行提出购汇申请的,可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和提示,或按当日牌价售汇,或收取人民币,转入相应的保证金帐户中备付。

如信用证有溢装条款,保证金的收取按上限掌握。

2、减免保证金

A、使用我行贷款支付或本行公司业务部门同意减免保证金开证并已办妥有关贷款审批手续者,凭本行公司业务部门的证明减免保证金。

B、信用证项下足额备付款已入我行帐并办理外汇买卖保值者,凭我行资金部门的通知或确认,免收保证金。

3、授信开证

A、结算部门只受理已获得我行授信部门批准为公开授信对象的客户申请授信开证。

对于100万美元或等同于100万美元以上的授信开证,应及时了解其基础业务情况。

结算部门需在获取风险管理部门的批准件和公司业务部门的授信业务联系单正本,扣减该客户授信开证额度后方可予以授信开证,并定期将授信开证业务客户使用额度情况报公司业务部门。

B、授信业务的审查

根据《ⅩⅩ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部分或全部使用我行循环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业务开证者,结算部门必须严格在公司业务部门分配或逐笔领用的额度内办理减/免收保证金开证,同时建立授信台帐管理制度,记录每一授信开证客户经授信部门核定的授信开证额度,使用授信开证额度的情况如信用证号、占用的授信开证额度、授信开证额度余额、使用时间、恢复时间以及其它各行认为必备的要素,以清楚反映每个客户在每个时点的授信余额。

使用循环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业务是否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由公司业务部门确定。

如信用证有溢装条款,循环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业务的扣减按上限掌握。

C、对授信开证的后期跟踪

(A)经办部门有关人员应密切注意授信开出的信用证的履行情况;

(B)对以上某项情况发生异常变化的,应提请部门主管人员的注意,并相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业务风险的发生。

客户按时归还信用证款项时相应恢复其授信开证额度,并定期将授信使用情况通报信贷业务部门。

逾期未还者,通报公司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停止其一切授信融资业务。

对经常性逾期还款的,应建议公司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重新调整或取消其授信开证额度。

4、其他付款保证

指总行风险管理部规定可不占用工商客户授信额度的除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付款保证形式,包括授信风险来自金融机构的短期授信业务和以足额存单、国债作质押的短期授信业务。

具体操作请参照公司业务部门相关的质押办理办法办理。

5、保证金帐户的管理

A、保证金帐户根据总行财会部规定,使用统一的保证金科目核算,并按申请人及货币设立分户帐;

B、开证保证金必须逐笔对应存入“开证保证金”帐户;

C、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专用、专款专用、专证专用,严禁挪用、串用保证金;

D、若分批来单分批付款,按比例支出;

E、境外资金不得直接进入保证金帐户;

F、保证金币种与信用证规定的结算币种不一致时,应建议客户采取措施避免汇率风险或加收5%的保证金;

H、信用证保证金应采用台帐式管理方法,按客户和币种逐步登记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情况;

(五)批汇人员根据有关售付汇管理规定,对客户所申请开立的信用证项下售付汇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有关的审核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ⅩⅩ分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进行。

符合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由批汇的初审人员、复核人员、核准人员在“进口开证审核(批)表”中的售付汇审查一栏中分别签字确认。

(六)开证申请材料审批后,开证经办人员按客户在开证申请书上的指示审核信用证条款,并缮制信用证草本。

信用证开立形式及审核要点如下:

1、信用证开立形式

使用SWIFT700格式开证,不再邮寄证实书。

2、信用证条款审核要求

(1)信用证通知行的选择权原则上属于我行,应按总行有关海外联行和代理行政策规定进行选择。

(2)我行对外开立的信用证,若通知行或出口商要求其它银行加具保兑,如申请人同意并落实保兑费承担者,我行予以同意,原则上加保银行的信用等级不低于我行。

(3)若客户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我行应事先向客户说明由于第二受益人资信难以掌

握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要求申请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担由转让而产生的风险。

(4)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必须明确无误,互不矛盾。

(5)开证申请书是否加列对我行不利条款;

(6)对客户在信用证中使用软条款应加以劝阻。

(7)若申请书中列入“非单据条件”,我行应通知申请人修改,落实为单据化条款。

(8)若开出的信用证允许电索,应在信用证偿付条款中加列收到索偿电XX工作日付款字样,并要求议付行声明单证相符,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准备付汇资金。

(9)对加列电索条款及指定偿付行条款的信用证,我行应从严掌握,并选择与我行签订偿付协议的银行作为偿付行,严格执行《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

在对外开证的同时,应向指定的偿付行发出授权偿付书,授权该行凭议付行的索偿给予偿付,应在信用证偿付条款中加列收到议付行电通知XX工作日后起息字样,以保证有准备付汇资金的时间。

(10)信用证应明确寄单要求和收单地址。

(11)进口货物的目的港或目的地需在关境内,符合外汇局规定或经外汇局批准者除外。

信用证草本复核无误后,由开证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在信用证留底联上签字,并按开证金额送达经总行董事长授权的有权签字人员签字后发出。

信用证一经开立,应及时将信用证副本送交申请人备查。

(七)信用证开立后,有关业务人员将所开信用证通过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并按总行有关规定向客户收取开证费及邮电费,随后将开证资料按信用证号归入信用证未了卷。

二、修改

(一)调出信用证档案,对客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如下审核:

1、修改申请书须加盖客户在我行预留的印鉴/签章,要求修改的内容,并注明修改手续费是由申请人还是由受益人负担。

2、若修改信用证的有效期、金额、商品等超出了原有效凭证规定范围的,需提交符合该修改条件的有效凭证,包括合同及/或有关批文等;

3、如果修改涉及增额,应要求客户将增额部分保证金存入,或按减免开证保证金的要求进行审核,或扣减授信额度;

如对外支付需从我行购汇者,还需提交购买外汇申请书;

如系减额修改,开证时已收取足额保证金者,其差额部分应于有关各方明确表示接受修改或信用证执行完毕后退还;

若使用授信开证,应与有关方明确表示接受修改或信用证执行完毕后,恢复差额部分所占的授信额度。

凭不需占用工商客户授信额度的其他付款保证形式开立信用证的减额修改,按上述原则办理。

4、如果修改影响我行对权益的掌握,应谨慎处理。

(二)缮制修改书,修改书中要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并通过信用证的原通知行通知修改。

有关修改条款不应与原证条款相抵触。

如原证的偿付指示为指定的偿付行索汇,修改涉及到延展装效期、增加金额者,应将修改书内容通知偿付行。

如修改申请书指明该项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发出的修改书中应加注“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将从应付货款中扣除”字样。

如受益人拒绝接受该项修改,则该项修改费用转向开证申请人收取。

(三)信用证修改后,应按总行有关规定收取修改手续费及电报费。

经复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员及复核人员在修改书留底联上签字,并经审批人员签字后发出。

(四)修改书的副本应及时送交申请人备查。

(五)修改书的副本,连同修改申请书、购买外汇申请书(如有)等归入信用证未了卷

三、来单

(一)我行收到开出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后,调出信用证档案,将来单情况进行登记,主要内容包括信用证号、AB号、来单日期、金额、来单行及编号等,并在信用证上作背批;

(二)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认真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全面审核,以确定我行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履行验单付款的义务,对议付行议付通知书或付款行索汇通知书(简称面函)以及寄单行或受益人提交的面函也需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其要点为:

1、提交单据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有效期内;

2、面函所载付款期限与汇票期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3、汇票金额或索汇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4、付款指示是否明确、合理;

5、面函所载单据的种类、份数与随附的单据是否相符;

6、是否注有不符点或凭保议付;

7、如信用证规定限制指定银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单据是否由指定银行提交;

8、提单“已装船”日期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

9、提单上“运费付讫”或“运费待付”的标记是否与信用证所列价格条款相吻合。

(若为空运提单,注意实际运费金额是否批注在正确的专栏中。

对于运费待付的,实际运费金额应批注在“运费待付”专栏;

运费付讫的,实际运费金额应批注在“运费付讫”。

(三)缮制进口赎单通知书,注明来单情况及我行初审情况后,在一个工作日内以快捷的方式通知客户,要求客户必须在我行规定的时限内(5个工作日)提出对单据的处理意见。

在申请人确认接受单据/付款前不得将正本单据交申请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将客户签收单据的进口赎单通知书留底联附在信用证档案中,并关注客户答复的情况。

(四)若信用证已由我行出具提货担保,无论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五)对客户(申请人或受益人)柜台交单的审核

1、是否随附正本信用证,并在信用证正本上背批;

2、要求受益人通过其往来银行向开证行加押证实交单人身份,或检查交单人的真实合法身份(以我行法律部门认可的方式证实其身份);

3、若为客户自带银行议付单据柜台交单,需由代理行部门核验银行议付面函签字印

鉴。

(六)如我行开证时已注明限制指定银行交单或议付,非指定银行交单议付者,应通过指定银行确认,以避免另有一套单据通过指定银行提交。

如非指定银行只作为受益人委托的交单行,且证实信用证已由指定银行批注,我行于收单之日核实该项交单是否逾信用证效期及/所规定的交单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履行付款责任。

但不论信用证规定的到期地点如何,一律视为在我行柜台到期。

四、拒绝付款/承兑

1、已通知客户来单中存在不符点的,申请人在我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拒付或未作任何表示,均视为申请人拒绝接受单据。

我行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算7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发出拒绝付款/承兑的电报。

若申请人虽同意接受不符点,但偿付能力不足,我行应先对外拒绝付款/承兑,解除我行在信用证项下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金额在20万美元或等值于20万美元以上的拒绝付款/承兑的电报需B级签字授权。

2、对外拒绝付款/承兑应将不符点一次性全部提出,并明确拒付字样,表明“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

我行已将这些不符点通知开证申请人,在收到贵行指示前,若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我行将自行放单。

”,并妥善保管整套单据。

3、对收到寄单行因单证、单单不符而更换的单据中再次存在的不符点,可再次提出。

4、若寄单行以电提不符点方式征询我行对单据的处理意见,经洽申请人同意,我行在能够有效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向寄单行发出接受所提及不符点的授权。

收到单据后,审核单据如未发现新的不符点,视同单证相符处理;

如发现新的不符点,按单证不符处理。

5、对外拒绝付款/承兑后,如我行发出要求国外授权退单电后,超过我行规定的时限仍未得到国外的指示的,可作退单处理,但全套单据需复印留存备查。

6、我行在信用证项下对外拒绝付款/承兑时,如对单据不符点或国外议付行电提不符点无充分把握的,需事先请示上级行同意。

7、凡已办理对外拒付的即期信用证项下业务,在开证申请人明确表示接受单据不符点并同意赎单付款前,均不能对其放单;

对于已办妥拒付手续的远期信用证项下单据,金额在50万美元或等值于50万美元以下的,在开证申请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并要求我行对外承兑后,可将正本单据提交申请人。

50万美元或等值于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信用证,如开证申请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并要求我行对外承兑,结算部门应立即通知公司业务部门,由公司业务部门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循环授信额度、单笔授信业务或补交足额保证金,否则,结算部门一律不对外承兑/承付。

8、若因缺少货权凭证而出现不符点,申请人要求对外付款/承兑时,则要求申请人出示进口报关单正本或外管局同意付款/承兑的证明。

五、对外付款

(一)对外付款/承兑

1、我行对外付款或承兑/承付的工作时间为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5个工作日之内。

2、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承兑/承付应严格按信用证及来单面函及或汇票中的远期天数计算到期日缮制承兑/承付电报,承兑/承付电报需采用SWIFT系统发送,以电传/电报发送承兑/承付指示的亦应按SWIFT格式发送,并按承兑/承付金额送达经总行董事长授权的有权签字人员签字后发出,同时作相应记录,并收取承兑手续费(保证金部分除外)。

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承付者,必须于到期日对外付款。

承兑/承付到期日恰逢我国节假日的,按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在发出承兑/承付电时即可以计算出到期日为我国节假日的,电文中注明:

“到期日为我国节假日,按国际惯例,我行将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付款。

(2)在发出承兑/承兑电时无法确定到期日是否为我国节假日的,电文中注明:

“如果到期日恰逢我国节假日,按国际惯例,我行将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付款。

付款前将不再另行通知。

3、电索的处理(如有)

(1)收到议付行的索汇电后,应根据电文中提供的信用证号核对我行的信用证副本,并确定是否有单证相符声明;

在审核相关内容无误后,在信用证上批注有关内容。

(2)对外支付,按不同备付款项落实方式于到期日付款。

(3)收到议付单据后,应全面审核单据。

如发现不符点,须洽申请人。

申请人提出拒付者,应向议付行追索货款和利息。

4、偿付行付款的处理(如有)

(1)收到议付行议付通知后,应根据通知提供的信用证号码核对我行有关信用证副本并批注有关内容;

(2)对外支付,按不同备付款项落实方式于规定的起息日向指定的偿付行拨付头寸。

5、对外付款的处理

(1)严格按索偿行的指示拨付头寸;

(2)按有关规定向总行预报头寸;

(3)付款电报需采用SWIFT系统发送;

以电传/电报发送付款指示的亦应按SWIFT格式发送,并按付款金额送达经总行董事长授权的有权签字人员签字后发出。

(4)扣电报费、不符点费等

(5)我行对外付款后,业务人员按规定要求申请人填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第一联装订成册按外汇局规定的时间报送,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留存,第三联我行归档存查。

六、信用证的注销/撤销(如有)及释放付款保证

1、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应定期检查业务未了卷,信用证项下无论是否发生对外支付应在逾效期三个月后注销,同时释放付款保证。

2、在信用证未逾效期的情况下,经过信用证受益人、开证行、申请人等有关各方的同意,且通知行确认已收回信用证正本,该信用证可予撤销,并收取相应的撤证费和电报费(如有)。

七、归档

信用证执行完毕/注销/撤销后,按信用证编号顺序依次排列,归入业务已了卷。

业务已了卷中的留档文件按业务发生的先后次序存放;

进口开证业务已了卷应妥善保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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