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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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当前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当前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当前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当前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多功能综合性的作战实体。

派出所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基础。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大力加强公安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只有把派出所做大、做强、做实,才能夺取公安工作的主动权,顺应派出所工作客观发展的要求。

一、当前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防范网络相对松散。

农村地区的安全防范网络建设主要由派出所、××*指导下的村级义务联防队来承担。

目前,由于基本待遇无法解决,大部分自然村的义务巡逻处于停滞状态。

城市的情况要比农村好,基本形成了点、线、面相结合的防范网络,但群防群治基础仍十分薄弱。

就专门保卫力量而言,一些特困、亏损企业保卫组织名存实亡,一些小型企业和私营企业根本没有保卫力量,群防群治工作在这些地方失去了依托。

就居民小区而言,由于物业管理不到位,村院巡逻、楼栋守护落空,即使成立了义务巡逻队、义务调解会等组织,也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真正开展工作。

(二)重要阵地控制存在疏漏。

从目前情况看,对特种行业的管理存在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重收费、轻管理的现象。

一些重要阵地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为现实斗争服务的作用难以发挥。

从一些宾馆、旅社发生的刑事案件分析,除了流窜犯罪的不确定性外,身份证查验、楼层守护和从业人员识别能力等控制手段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导致案件证据难以获取,线索无法查证,特别是废旧收购站、典当行管理的失控,致使罪犯销赃渠道无法堵截。

(三)基层内务管理比较薄弱。

虽然人口信息已录入微机,但是部分派出所仍然没有入四级网,实现信息共享,为现实斗争和治安管理服务的作用不大。

一些基层单位值班登记和接处警登记底数不清,登记不齐,台帐较乱。

(四)重业务工作轻群众基础。

把管理工作当作单纯的公安业务,没有很好地贯彻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在服务群众、联系群众的方法、方式上未发生明显转变。

(五)人口管理和特种行业管理存在漏洞。

××人口管理有失控现象,××人口管理指导思想存在偏差,特别是取消暂住证收费后,只注重服务,不注重管理,有的暂住人口无有效证件也可办理暂住证。

有的地方出租房屋管理失控,致使其成为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

二、当前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的原因

一是派出所民警对基层基础工作认识上有偏差。

部分民警在思想上还存有“重打击、轻防范”、“重业务工作,轻群众基础”等旧观念,认为基层基础工作成效不明显,存有急功近利的观念,基层民警成天忙忙活活的,注重打击破案,查处案件,觉着出成绩,不愿意踏踏实实地做人口调查、管理防范和群众工作,造成了基础工作弱化和“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被动局面。

二是部分民警群众意识树的不牢。

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结合的不够好,只注重自身执法,没有树立“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观念。

三是部分民警因循守(来源:

文秘114..)旧,缺乏开拓创新意识。

总是凭老经验、老方法来工作,浮在面上,不深入实际,将基层基础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割裂开来,认为基层基础工作是簿、表、报、册方面的建设,应付检查的多,为现实斗争服务的少。

(二)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是派出所普遍存在的警力不足、装备滞后的现象。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普遍存在警力不足和装备滞后的现象,有的还比较突出。

“大机关,小基层”的状况还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尤其是派出所警力多则××人,少则××人,再加上装备缺乏,办案经费无保障,很难应付复杂的治安局面。

这些问题既在客观上制约了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又不同程度地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二是指导管理工作乏力。

多年以来形成的“重打击、轻防范”的观念束缚了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的思想和行为,基层基础工作受到“冷遇”和弱化,在实际中存在“三多三少”现象。

即:

主管部门抓得多,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少,基层基础工作出现随意性;开会布置多,逐项落实少,基层基础工作流于形式;浮在面上多,深入实际少。

有的派出所长人为地把基层基础工作和其它业务工作割裂开来,将其作为突击任务来抓,集中时间罗列数据、整理资料、抓点典型应付上级检查。

这种受功利主义和形式主义不良思想影响的现象在调查中并不少见。

三是民警综合素质亟待提高。

当前,一线警力不仅相对偏少,而且素质偏低,一些基层民警不懂得基础基础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有的还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工作方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和公安事业发展的需要。

有的民警群众观念淡薄,不能深入群众。

三、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广大民警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认清当前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从公12当前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第2页安工作现实需要出发,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在创新中弘扬群众路线、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等优良传统,坚决摒弃“重打轻防”、“重业务、轻群众”的旧观念,能够严以律己,勇于奉献,甘于吃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派出所工作做扎实。

(二)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方向。

要充分认识派出所在公安工作中的基础作用,确立派出所以管理、防范为主要任务,以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目标,改革和调整派出所的工作方式、运作机制,切实提高管理、控制辖区的治安能力。

要适应公安机关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控制能力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职能和优势,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立足辖区,稳固基础,扎根群众,保一方平安。

(三)切实解决好经费不足、警力不足的问题。

要在经费和用人机制上对派出所给以倾斜,使派出所能够高速、高效的运转,关键时刻能拉得出、冲的上、打的赢。

(四)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素质。

政策既定,人是关键因素。

要以人为本,要向素质要警力。

民警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民警的形象,民警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警民关系和公安工作的成败。

一枝独放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

必须进行全员培训学习,要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开展岗位练兵,练好基本功,使民警学会做基础工作,成为既擅长打击又精通防范的多面手,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坚决唱响“人民公安为人民”的主旋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好驾护好航。

当前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附送:

当前社会认同的困境与管理分析

当前社会认同的困境与管理分析

新社会阶层对主流意识形态具有很高的敏感性,它们非常在意主流意识形态对自己是否认同,这是观察一个阶层政治上是否有地位的标志。

社会整合是否顺利,主要看执政党所提出的意识形态是否能得到全体社会阶层的广泛认同。

我们所进行的社会整合,当然不是把全体社会群体整合进同一所有制以及同一分配方式当中,而是在保持各利益群体的相对独立性、承认差异的前提下,实现多元化的社会整合,创造出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普适性的社会利益关系,再通过意识形态来引领和反映这种关系。

经厉这个过程,不可能向改革开放前那样通过强制手段和行政力量来实现,只能通过规制的办法依赖制度建设来塑造权威,这个要求使执政党的社会整合变得异常复杂。

司法权威虚弱化虽然我们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司法实践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司法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号召式立法、应付式普法、运动式执法、选择式司法”现象,立法为部门争利,普法走过场,执法有弹性、司法看对象,这种状况大大削弱了司法的权威,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

运动式执法已是多年难治的顽疾,老百姓对“集中整治、赶鸭子”等运动式执法反映强烈,花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不说,运动过后就反弹,法律法规就像一块橡皮,刚性不足,弹性有余。

城管执法即是各方反映最集中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食品安全、拆除违法建筑、非法营运、乱摆卖等领域,在某个特定的敏感时期,经常要“加大执法力度”。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干扰,一些执法部门却一直未真正形成有效的经常性管理,凡不投诉的即不处理,或仅仅在“整治周”、“整顿月”开展突击执法。

由于缺乏日常的监管,所以影响了执法的效果和权威性,使违法者产生了不应有的侥幸心理、学会了打游击。

一些执法部门为完成隐性执法指标而选择了执法难度低、不易引发矛盾的案子进行办理或处罚。

对于各种禁令,民众有选择地失明或者失聪,这和选择性执法有关。

法律既然颁布,任何人都应该严格遵守,法不在严而在必行。

当法律白纸黑字必然发生实际效力时,人们才会尊重法律,并且养成守法习惯,法治的社会基础才能因此形成。

以打运动战的方式来实施法律,意味着法律不能常态地发挥作用,这种偶尔发作一下的法律,会导致法律逐渐失去社会规范的作用。

当法律经常被闲置,违法行为不能及时被制止或者处罚,人们就不会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尽管国家下大力气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但是仍然有许多人不愿与侵权人对簿公堂,惧怕与司法机构发生联系。

他们所顾虑的是诉讼成本高、效率低、举证难的问题,因为当事人往往被这种事情弄得精疲力尽、劳民伤财。

实践中,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并不少见,合法权利的真正实现往往遥遥无期,以至于“官了民未了、案结事不结”成了常态。

这种消极放任行为也反映出司法公信力的逐渐流失。

社会关系紧张化社会诚信资源匮乏,人与人之间“信任感”缺失,以邻为壑,这是当前社会关系紧张的突出表现。

互不信任是最具传染性的社会心态,患者置疑医生的仁心,消费者怀疑经营者的商德,群众不把干部的承诺当真,官员往往疑虑百姓的理智,穷人只信为富不仁,富人担忧穷必生乱,施援者时刻提防讹诈,受助者也怕误入陷阱。

互不信任,使得社会可以共同分享的价值屈指可数。

互信不存,必生冷漠。

如果说工业化过程破坏了自然的植被,那么,市场化的过程则破坏了社会的植被。

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程度可谓触目惊心。

其实,这种代价不一定是市场化过程必然要经历的,倘若我们在市场化过程中能够完善制度,建立规则,则情况不会象现在这么糟糕。

由于罔顾规则、藐视制度,不仅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而且损害社会公正,妨碍社会进步。

社会领域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等现象屡禁不止,人们对“假鞋”、“假药”、“假唱”、“假文物”等现象深恶痛绝。

这些现象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关系紧张化,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

劣币驱逐良币,使诚实的人放弃诚实;今天是受害者,明天是加害者;为了少承受风险,自己就要成为第一个出手的人;道德逸出到社会现实之外,社会关系沦为丛林法则弱肉强食。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尤以干群关系、警民关系、医患关系的互信破裂为甚。

三公领域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不能公正的履行职责,就是对社会信任的摧残。

以干群关系为例,基层群众对干部的形式主义作风深恶痛绝,群众对干部的认同度越来越低,干群关系出现裂痕,干部不是真心维护群众利益,群众不认可干部的工作作风。

“农民对基层干部特别是组织的不信任,直接的后果就是国家的社会控制和动员能力下降。

”[2]长此下去,会伤及社会认同的基础,进一步损害干群关系,危及执政党的执政安全。

今天的群众工作,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群众权利意识逐渐增强、权利诉求不断增加。

能否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取决于干部是否能调整自己的立场,真心实意地“对人民负责”。

社会焦虑普遍化我国社会正在步入焦虑状态:

富人焦虑,穷人也焦虑;城镇居民焦虑,农民工也焦虑;失业的焦虑,已经就业的也焦虑;民众焦虑,大学生焦虑,官员更焦虑。

焦虑迅速蔓延到各个社会阶层,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每个人的抗压能力和情绪自我控制能力不同,任何社会都会有焦虑的个体。

焦虑作为一个个体状态,本来并不值得恐慌,但是如果作为一个社会整体的焦虑,则不可忽视。

因为,焦虑的背后,其实是不安。

社会的不安全感和生存压力持续地考验着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焦虑情绪不断积累加深,最终酿成为全社会性的问题,导致社会冷漠无情,抑郁症频发。

国人的经济生活在得到改善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例如,人们工作和生存压力加大,生活消费水平无止境上升,许多家庭的最基本需求都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幸福感并没有随着腰包的鼓起而相应地提升。

引发全民焦虑的,不仅仅在于收入赶不上GDP,更在于收入不均、分配不公、腐败盛行、道德滑坡、社会无序。

按规矩出牌的人赶不上不按规矩出牌的人,好人赶不上坏人,循规蹈矩的人赶不上投机倒把的人,遵纪守法的人赶不上违法犯罪的人。

于是,一些人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进行投机倒把、坑蒙拐骗的违法行为。

社会进入了一种可怕的怪圈:

即大家都在埋怨社会无规则,而一有机会自己则又去破坏规则;大家都在埋怨道德滑坡,而一有机会自己则成为道德滑坡的推手;这些人既是焦虑的受害者,又是焦虑的制造者。

叔本华曾经说过:

生命是一团欲望,欲望不满足便痛苦,满足便无聊。

传统社会是自然经济、自我调节,社会个体的欲望在各种道德、宗教与制度的调节下,人们只能压抑。

进入工业化过程后,经济迅速增长,物质极大丰富,人们的各种欲望也比较容易满足。

殊不知,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欲望最容易膨胀,而经济发展则不可能永远是直线上升的,当经济进入下降趋势或者遇到金融危机、经济萧条时,原本很容易满足的欲望就可能无法满足了。

这时候,人的心理就会产生巨大的挫折感,出现焦虑情绪。

焦虑与内心欲望得不到满足和心理挫折是密切相关的。

马尔库塞所描述的工业文明社会“单向度的人”在中国主要表现为焦虑的个体,焦虑伴随着不安,成为工业化过程中的主色调。

在急功近利的社会心态下,多少人梦想着一夜成名或者一夜暴富,希望用极少的付出换取最大的回报,这种急功近利的社会心态下面,其实掩藏了人们对自身处境的不安以及对现实的不满。

以四个城市数千户居民为样本,有学者对我国社会转型期城市人群心理压力情况进行了心理测试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

社会转型的变化与竞争、不确定性等压力源是形成焦虑的主要原因。

[3]此外,民生保障不健全及社会不公现象,加剧了中低层民众的焦虑感。

“入园难”、“看病难”、“就业难”、“买房难”等问题,大多数人必须面对。

人们面临着太多的不确定性。

例如,是持有股票、还是持有现金、抑或持有黄金,哪个更能保值,谁也说不清楚。

这种不确定性尤其体现在国家经济政策上的变化。

宏观调控政策多变,预期方向不明确,造成人们对未来经济走势的预期难以研判,这无谓地增加了很多社会焦虑情绪。

我国需要建立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体系,依法进行宏观调控。

如果我们都能按照法律法规来做,知道政府会如何出牌,那么政府就是可预期的政府。

由于未来的高度不确定性,人们在心理上最容易产生紧张和不适。

现在很多富人移民国外,不是对自己没有把握,而是对社会走势没有把握,不知道哪一天政府会出什么对他们不利的政策,焦虑由此产生。

一些年纪大的人为社会保障和养老问题而焦虑,身体有病的人为看病焦虑,物价上涨让所有老百姓焦虑。

就是做了大官,也有焦虑。

官员怕说错了话,或者得罪了哪个领导,为个人前途而焦虑。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通过明确的制度来调整,而是通过政策进行调整。

由于政策缺乏连贯性,今天制定一个政策,明天再制定另一个政策,这样就增加了社会运转的不确定性,人们就容易对未来形成焦虑。

社会冲突群体化伴随着社会生活的细微变化,极易促使敏感的人们产生相应的社会态度和信念,这些态度支撑着一些约定俗成的行为。

例如,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就符合这样的逻辑模式:

即想要解决什么问题,先把问题搞大;一个人的问题没人管,一千个人的问题就有人管;把问题摆到大街上去,威胁到社会“稳定”了,问题就会得到更好的解决。

社会冲突的群体化发展,加剧了社会矛盾的内在张力。

每个国家处于不同的阶段都将面临不同的社会冲突并呈现出不同的时代特点,当前我国群体性冲突事件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以下几点:

1.矛盾主体的两端是私对公。

在社会全面转型的背景下,公众与地方政府、村民与村基层组织、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群体性矛盾明显增多,矛盾基本表现为公权与私权的对抗。

纠纷主体也由过去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变为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

民意诉求表达方式呈现多元化。

除了直接对抗的传统方式之外,目前出现了多种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

因为,面对冲突,民众和政府都在极力避免直接对抗方式,努力探索更文明、更有效的表达方式,如“集体散步”、“集体喝茶”、“集体旅游”等。

3.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燃点降低。

有些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小摩擦或者小纠纷引起的,这些微小摩擦在执政当局眼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要有一个导火索,就能酿成大火,谁也不知道它的边界在哪里、发展到什么程度是终点。

客观上看,人们对改革发展的预期普遍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公众的诉求长期得不到有效地处理,以致心态失衡,加上潜在的社会矛盾的影响,一起很小的事情,就可能导致社会成员借机宣泄不满情绪,成为社会矛盾冲突的“导火索”。

4.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因宣泄不满而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来。

群体性事件的反抗对象可能不仅仅是施加生存压力的强势者,他们的生存压力和无法释放的不满可能会将整个社会作为宣泄对象,甚至指向无辜的普通民众。

特别是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群体性事件,由于事发突然、动机多样、升级较快,所以导致难预防、难排查、难处置、难善后。

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一部分公众认为改革发展成果没有得到共享,不认同现有的分配格局,一旦遇到事端,他们便借机表达不满,使事态不断扩大。

精英流失加速化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三轮移民潮,上世纪80年代的移民带有一定的盲目性,90年代的移民带有一定的理性,本世纪初开始的移民带有综合性特点。

考虑到国外的环境、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综合因素,相比较于国内大城市户籍制度藩篱、高房价、竞争激烈的就业等因素,移民自然就成为不少人的选择。

近年来,我国的移民潮不仅数量大幅上升,还呈现出高学历、高技术、高成本等特点。

加拿大移民局的数据称:

201X年,加拿大投资移民全球目标人数为2055人,中国大陆的名额就占了一半。

以投资起步价40万加元计算,仅201X年从中国流向加拿大的财富至少是2

3.5亿元人民币。

尽管对我国的知识精英和财富精英是否集体“外流”这个问题仍存在争议,但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

中国能否留住人才,已经成为目前国内自上而下共同关注的问题。

中国社会正面临着中坚阶层的流失以及由此引发的对中国巨额资金逃离的担忧。

不少国人意识到投资移民引起财富外流的严重后果,有网友发表评论认为,这些通过投资移民手段出国的人是“没有责任感”,“一富就溜”。

客观地说,富人移民是社会弥漫的非理性仇富情绪、体制性的歧视、缺少对个人私权尤其是财产权明确的法律保障以及社会交易成本过高等因素共同造成的,这折射出国内体制改革滞后、社会监督乏力和法治进程的受阻。

国内的企业家感觉没有安全感,总是提心吊胆,不知道什么时候,自己的企业会被监管部门以什么理由把企业给毁了。

社会学家总结出来的一个趋势是:

人才、技术、资金都是从发达地区逐渐转移到欠发达地区的。

然而,我们的情况却恰恰相反,这背后反映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移民的吸引力主要来自于国外制度的开放性、公平性和社会的可预期性。

对于知识精英来说,国外社会所能提供的公平机会更多;对于财富精英来说,吸引他们的是相对稳定的期许。

人才之所以出走,最主要的问题是他们对自己未来的预期出现了问题。

与以往移民的目的是追求财富相比,现在移民的人群不是为了简单的生存需求而离开,他们要追求的是安全感。

这个安全感可以是为他们自己,也可以是为他们孩子今后的生活考虑。

而这一点正是我们当下社会所欠缺的。

大批人才外流,不仅带走了一个国家在其成长过程中所不可缺少的技术、能量、财富,也带走了社会成长的信心以及对未来社会认同的期望。

二、社会认同困境的管理社会认同的困境加剧了国人的精神危机和信仰危机。

由于没有社会认同,失望和不满成了社会的主色调,这种情绪对青少年一代尤其具有严重的后果。

由于未来高度的不确定性,他们的内心也同样承受着对理想与现实的迷茫,这会影响着他们对人性的最基本的理解。

现在中国的一些年轻人中,他们的生活没有准则,只图满足物欲和感官享受,蜗居一族、月光一族、啃老一族占据不在少数。

由于就业形势严峻,一些年轻人看到自我价值无法实现,便开始尝试摇头丸等新鲜毒品。

“跟随着全社会的物质主义的是普遍的不幸福感,是形式多样的反社会行为,如不信任任何人,毫无理由的仇杀,甚至是自杀。

”[5]信仰危机已经成为困扰我国社会的顽疾,如果再不介入干预,就会错失良机,加剧社会认同的瓦解。

重建社会信任市场经济本身不是产生利他占主导地位的运转机制。

等价交换和平等互利原则是在交易双方力量对比和利益争夺的较量中得到贯彻的。

虽然市场契约能够抑制过度的利己行为,但不可能杜绝产生这种行为的可能性。

何况,人类的许多活动不是靠市场契约,而是靠信任去连接运转的。

社会信任是社会安全感的主要来源,你爱,就不冷漠;你信任,才能收获信任。

安全感有赖于稳定的基础秩序,这种社会秩序通过人与人、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分工合作和彼此信任而存在。

每一个人都是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一员,各司其职,各安其位,通过交换,分享由分工所带来的福利。

一旦职守错位,秩序就会受到伤害,每个人都能切实感受到这种无秩序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从苏丹红到三聚氰胺,从硫磺到敌敌畏,我们的化学知识都普及了一遍,但我们的饮食却变得更加不安全。

由此可见,如果没有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社会大厦顷刻之间就会倒塌。

重建社会信任,需要做的工作很多,首先是“信任”。

以诚感人者,人亦诚应之。

一句信任的话语,可以成为化干戈为玉帛的信使,一个信任的眼神,可以激发无穷的潜力。

与欺骗一样,不信任其实也是一种无言的伤害,尤其一个原本应该给予信任的事物遭到怀疑时,这样的伤害对于双方都具有破坏力。

平等是信任的沃土,平等的社会才能产生普遍的信任。

如果贫富差距过大,富人警惕穷人,那么,穷人也不会相信富人。

只有当人们相互能够平视时,人们才易于相处,也便于形成共同的价值准则。

政府的诚信是社会诚信之本,因此政府要高度重视自身的诚信建设问题,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努力建设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欺骗失信者受到惩戒。

只有通过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决策透明度,才能不断提升公信力,使政府部门在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维护司法权威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

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6]法律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制度,是保障社会公正的基本武器。

司法权威弱化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律不能为社会兜底,规则不存,社会大厦的基础就会动摇。

近年来,在涉诉信访问题方面,出现了一股信访司法化、司法信访化的倾向。

即当事人因诉求未满足就怀疑司法公正,乃至以身抗法,这是“无政府主义”行为模式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这种舍弃司法途径、寻求权力干预的行为,正是“人治”方式的怪胎。

例如,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做出的不利裁决,不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诉求,而是在心理上渴望见到“大官”,所以出现了越级访、进京访等“告御状”的现象。

这种“人比法大”的意识,日积月累成了信访人“告御状”的原动力。

当他们的告状意识形成一种情结时,也就愈加坚定了不放弃的决心。

有的甚至拿着法院的终审判决去上访,把上访理解为法律终审裁决之后的一个程序,使得社会问题的裁决变得没完没了。

当事人对司法裁决固然有要求改变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与其他权利一样,也应该依法行使,而不能自行其是,更不能以违背公众利益的方式实现。

如果人人都以激烈的手段去达到目的,而司法机关惟恐发生矛盾不利于“维稳”而不敢坚持合法裁决,就会导致司法活动低效,甚至无效,从而损害所有社会成员的权益。

当然,对司法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监督,失去监督的司法权力与其他公权力一样,也会膨胀和腐败。

对司法权的监督,应尊重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应符合宪法原则,有利于司法者独立行使职权。

维护司法权威,要求行政权力对司法尊重、服从和支持,没有这种尊重、服从和支持,司法裁决就不能执行,司法权威自然也无从谈起。

行政权力要达到保障民生、维护人权的目标,离开权威的司法制约和支持也不会实现。

只有司法者与社会各界共同信法、守法和护法,才能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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