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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涉及税收典型问题

固定资产涉及税收典型问题: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09年以后购进固定资产能否开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虽然明确了适用税率,但未说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明示,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09年开始一般纳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请问购进汽车(汽车也属固定资产)能不能抵扣增值税,请给予指导。

最佳答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据上述规定,你司购进属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是否用于生产经营,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如果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固定资产增值税从那一年开始可以抵扣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颁布时间:

2008-12-19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

固定资产出售时增值税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出售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

  根据税法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此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原属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例1]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出售一台于2009年4月购入的已使用过的机器,原价为100000元,折旧年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1日,净残值率为5%,售价为122850元(含增值税),该机器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

固定资产清理90500

    累计折旧[100000×[(1-5%)/5]×6/12]9500

    贷:

固定资产100000

  

(2)收到价款时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122850/(1+17%)]×17%=17850(元)

  借:

银行存款122850

    贷:

固定资产清理10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850

  (3)结转净损益

  借:

固定资产清理14500

    贷:

营业外收入14500

  如果该机器购入时间为2008年10月,假设机器原值为117000元,并假设A企业为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则出售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

固定资产清理81000

    累计折旧[100000×[(1-5%)/5)]19000

    贷:

固定资产100000

  

(2)收到价款时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122850/(1+4%)]×4%/2=2362.5(元)

  借:

银行存款122850

    贷:

固定资产清理12048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62.5

  (3)结转净损益

  借:

固定资产清理39487.5

    贷:

营业外收入39487.5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

  根据财税[200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2]A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0月出售一台已使用过的机器,原价为100000元,已提折旧38000元,售价为72100元(含增值税)。

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

固定资产清理62000

    累计折旧38000

    贷:

固定资产100000

  

(2)收到价款时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72100/(1+3%)]×2%=1400(元)

  借:

银行存款721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70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00

  (3)结转净损益

  借:

固定资产清理8700

    贷:

营业外收入8700

  三、纳税入出售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

  纳税人出售房屋、建筑物等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5%征收营业税。

  [例3]A企业2009年10月出售建筑物一幢,原价为50万元,已提折IH20万元,售价为40万元,营业税率5%。

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

固定资产清理300000

    累计折旧200000

    贷:

固定资产500000

  

(2)收到价款时

  借:

银行存款400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38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00000×5%)20000

  (3)结转净损益

  借:

固定资产清理80000

    贷:

营业外收入80000

企业进行厂房建造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的增值税额能否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进行厂房建造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的增值税额能否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该单位所进行的厂房建造工程属于不动产,购入的工程物资的增值税额不可以抵扣

我公司建造厂房,购进的钢筋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不能抵扣。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即企业购入以上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

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商业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商业折扣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在销售折扣的情况下,企业销售收入入账金额应按扣除销售折扣以后的实际销售金额加以确认,即以全部销售净额除税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以全部销售净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以应收账款与产品销售收入二者的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商业折扣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千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对于销售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税法中认可的销售折扣仅指销售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情况。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1472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另外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货物”中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案例解析商业折扣会计、税务处理

  例1:

A公司赊销商品一批,按价目表的价格计算,货款金额总计100000元,给买方的商业折扣为10%,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代垫运杂费5000元。

  在销售时有商业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入账。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账款1103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

      银行存款5000

  收到货款时:

  借:

银行存款  110300

    贷:

应收账款110300

  例2:

B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下同),主营汽、柴油销售。

为了拓展市场,扩大销售,决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对一次性购柴油1吨者,折扣1%;购5吨,折扣3%,正常销售价格为5000元/吨。

现有C企业用银行转账支票前来购柴油5吨。

(柴油的增值税率为17%)

  

(1)计算销售额、折扣额、销项税额及价税合计,用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为5×5000×97%=24250元

  折扣额为5×5000×3%=750元

  销项税额为24250×17%=4122.50元

  价税合计为24250+412250=28372.50元

  

(2)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注意折扣额用“%”表示。

  (3)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28372.50

    贷:

主营业务收入24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22.50

  4.公司给经销代理商商业折扣的处理技巧

  许多企业在采用销售折扣方式销售的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以每一家经销代理商的年销售量来确定应给予该代理商享受的销售折扣率,如有的啤酒生产企业规定:

年销售啤酒在100万瓶以下的,每瓶享受0.2元的折扣;午销售啤酒在100~500万瓶的,每瓶享受0.22元的折扣;年销售啤酒在500万瓶以上的,每瓶享受0.25元的折扣等。

在年中,由于啤酒生产企业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每家代理商到年底究竟能销售多少瓶啤酒,也就不能确定每家代理商应享受的折扣率,所以,只好到年底或第二年的年初,一次性结算应给代理商的折扣总金额,单独开具红字发票。

红字发票开具后,许多企业的财务部门又感觉不冲减产品销售收入不甘心,便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明知不符合有关规定,可还是冲减了销售收入。

当然,在税务部门来稽查时,不仅要补税还要罚款。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企业对销售折扣完全可以采取预估折扣率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比如啤酒生产企业完全可以采用按最低折扣率(0.2元/瓶)或根据上一年每家经销代理商的实际销售量初步确定一个折扣率,在每次销售时预扣一个折扣率和折扣额来确定销售收入的办法,即在每一份销售发票上都预扣一个折扣率和折扣额,并将折扣额扣除后再作“产品销售收入”。

到年底或第二年年初每一家经销代理商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折扣率确定后,只要稍作一些调整即可。

调整部分的折扣额虽不能再冲减销售收入,但绝大部分的销售折扣已经在平时的销售中直接冲减了销售收入。

当然,预估折扣率测算得越准确,结算时的折扣调整额就越小。

如果担心有的经销代理商会比上年销售量锐减而提前多享受折扣的情况,则可以采取另外预收一定量押金等办法来加以预防。

这样,企业就可以将发生的销售折扣额合理合法地冲减产品销售收入,再不用怕税务局补税、罚款了!

  案例:

某生产企业,国内销售采用区域代理制,公司想要对区域销售成绩好的经销商采取折扣奖励办法。

公司销售政策规定:

对经销商年购货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折扣奖励3%,对于年购货额没有达到50万元的不给予折扣奖励。

  分析:

  一是折扣集中另开发票。

由于该公司对于销售规模没有达到50万元以上,不给予任何折扣奖励,只有在销軎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时才一次性给予折扣奖励。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一次性折扣奖励1.5万元,需要交纳的税金如下:

  增值税=15000×17%=2550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550×11%=280.5元

  企业所得税=(15000-280.5)×25%=3679.88元

  合计=2550+280.5+3679.88=6510.38元

  二是将折扣分摊到每批销售额中。

如果该公司提前开票折扣,经销商购买数量没有达到规定的销售规模时,不但会减少公司的收入,而且还减少现金流入,增加资金压力,这种方式显然是不可取的。

  三是将折扣作为预收款处理。

假设将折扣额作为预收款处理,同时在合同上明确规定,区域经销商没有达到规定的销售规模时,将预收款转为价外收入或补差收入;达到规定的销售规模时,将其转为购货款处理。

该做法,不仅符合税法规定,而且实质上也没有对购销双方的利益形成损害。

  将折扣作为预收款的会计处理:

  

(1)平时销售给经销商时

  假设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3%的折扣为O-3万元,开具发票时,按10万元开票,同时开具折扣O.3万元,实际收款11.7万元(含税价),将9.7万元作为销售收入入账,销项税金16490元,另3510元作为预收款记账反映。

  借:

银行存款117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9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490

      预收账款3510

  

(2)对经销商折扣奖励时

  假设经销商的销售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依照合同规定以货物兑现折扣奖励时,将预收款17550(50万×3%×117%)转为销售收入并作付款处理。

  借:

预收账款1755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3)将预收款转为价外收入或补差收入

  假设经销商难以打开市场销售渠道,只购买了300万元,没有达到规定的销售规模而不再经销时,根据合同规定不得销售折扣奖励,则需将预收账款105300(300万×3%×117%)转为价外收入或补差收入处理。

  借:

预收账款1053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

  二、现金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现金折扣的概念

  现金折扣(又称为销售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可能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付款时间越短(越早),折扣越大。

所以,现金折扣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

  2.现金折扣的会计、税务处理技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

会计准则上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现金折扣而少收的货款计入财务费用时依据何种凭据,简单可行的办法是请对方付款单位开具费用结算票据,购货方以此作为冲减财务费用的依据,而销售方则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但双方的会计处理凭证后还需附上相关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

  

(1)在交易日,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是以总额入账,还是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入账,会计上对此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

总价法是指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作为入账价值,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客户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作为财务费用。

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实务中必须采用总价法,而税法的规定是与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保持一致的,因此两者之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净价法是指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的入账价值。

这种方法是把客户取得现金折扣视为正常现象,认为一般客户都会提前付款,把因客户超过折扣期限付款而多收的款项,视为提供信贷获得的收入,于收到账款时入账,作为其他收入或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2)对于增值税来说,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时,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红字发票,不论其在财务制度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后,按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从2007年1月1日起,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销项负数处理。

  3.现金折扣会计、税务处理例题分析

  甲公司向乙商场销售电视机200台,不含税单价2000元,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向商场提出的现金折扣条件为4/10,2/20,N/30。

现金折扣不含增值税

  当销售实现时,会计处理为:

  借:

应收账款468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

  如果买方10天内付款,享受4%的折扣——16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

银行存款452000

    财务费用16000

    贷:

应收账款468000

  如果买方20天内付款,享受2%的折扣——8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

银行存款460000

    财务费用8000

    贷:

应收账款468000

  如果买方20天以后付款,则不享受现金折扣,会计处理为:

  借:

银行存款468000

    贷:

应收账款46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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