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校园招聘消息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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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校园招聘消息doc
上海期货交易所2017校园招聘信息
上海期货交易所经过近20年的稳健发展,已成为全球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在全球衍生品市场占据重要地位。
在不断提升市场运行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做精做细现有品种的基础上,上海期货交易所还将适时推出原油期货、期权和指数等产品合约,努力建成大宗商品国际定价中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上海期货交易所国际化的发展平台、“稳健、诚信、卓越”的价值追求和和谐的职业发展环境,必将为广大应聘者提供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我们诚挚地邀请您加入我们的团队!
一、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意识,无不良记录,认可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文化理念和价值观;
3、身心健康,具备履职条件;
4、留学归国人员应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5、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6、符合证监会及我所任职回避的规定。
(二)优先条件
1、具有与应聘职位直接相关的国内外大型金融机构,或IT应用、服务公司实习工作经验者;
2、持有相关执业资格或技能证书的,如CFA、CPA、ACCA、FRM、思科CCCP认证、微软认证证书等。
二、招聘职位及任职要求
1、系统维护岗
职责:
负责交易所各类系统、数据库、机房的日常维护和值班工作。
要求:
本科及以上学历;计算机、通信或相关专业;掌握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等的工作原理及有关知识;较强的故障分析判断和处理能力;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和网络维护管理知识与技能;了解应用系统知识和安全知识;掌握数据中心的规划建设理论;熟练掌握项目管理知识,有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
2、系统平台管理岗
职责:
负责搭建交易平台,各类系统开发、维护及改造升级,提供信息数据服务,为平台用户提供培训等。
要求:
硕士及以上学历,计算机及相关专业;有相关工作经验;掌握金融、期货行业知识;掌握计算机体系结构、操作系统、数据库知识;掌握软件开发、系统开发维护等知识;了解网络通讯和安全知识;熟悉开发语言及数据库语言。
3、产品开发及维护岗
职责:
负责我所有色金属或能源化工类(选其一)相关新产品合约规则研究设计与上市推进工作;组织、参与相关市场培训、调研,听取市场意见和建议;;对产业布局、市场发展等提出可行性建议方案。
要求:
硕士及以上学历;经济、金融、法律、管理学或产品相关专业;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4、衍生品开发及维护岗
职责:
负责我所商品指数及期权产品的合约开发及相关规则的制定;负责相关衍生品产品的上市准备及推进工作;组织、参与相关市场培训、调研,听取市场意见和建议;产品及市场运行情况跟踪分析,撰写相关研究报告。
要求:
硕士及以上学历;经济、金融(工程)、统计等相关专业;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5、交易管理岗
职责:
负责相关交易规则制度的制定及完善;负责日常交易运维、风险控制等管理工作;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并撰写市场分析报告和专题报告;其他相关工作等。
要求:
硕士及以上学历;经济、金融、法律等相关专业;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6、结算管理岗
职责:
完成每日交易结算,负责资金、结算、质押等方面业务;控制各阶段结算风险,确保各项业务顺利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要求:
本科及以上学历;财务、金融、经济、统计学等相关专业。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考试、面试、政审(背景调查)、体检、录用的程序进行。
四、报名方式及要求
请应聘者在大街网平台上直接投递简历。
若对上述内容或报名方式有疑问,请发电子邮件至****@***.c*(本邮箱不接受应聘简历)。
本次招聘的所有人员,分别与上海期货交易所相应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欢迎海内外有识之士踊跃报名,上海期货交易所将为您提供实现人生梦想的广阔舞台。
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诉吴晓军劳动保险纠纷案-
(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32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住所地:
上海市浦东归昌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林章,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金宝,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军,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新建路55号。
上诉人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因劳动保险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9)闵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
1998年5月6日,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与吴晓军签订了《小客车驾驶员承包合同》,合同期自1998年5月7日至2002年5月7日,吴晓军承包车号为沪B-V5662桑塔纳小客车之经营营运业务。
同年5月8日,吴在经营运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吴晓军对事故负全责。
吴晓军在事故中受伤。
上海市闵行区劳动局于1998年12月31日以闵劳(1998)114号文《关于吴晓军重伤事故认定工伤的批复》认定吴晓军为工伤。
1999年2月24日,吴晓军因工伤保险事宜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其享受工伤待遇。
期间,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吴进行法医学鉴定为工伤九级致残。
1999年4月16日,闵劳仲(99)办字第52号裁决书作出如下裁决:
(一)、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给予吴晓军报销医疗费10246.44元、护理费95元、救护车费150元。
(二)、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支付给吴晓军1998年5月8日至1999年4月30日期间工伤津贴,共计3824元。
(三)、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发给吴晓军1998年5月8日至同年6月5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88.50元。
(四)、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发给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16元。
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不服此裁决,于1999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称吴晓军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后在运营过程中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严重后果,被认定为全责,根据有关规定,吴晓军不属工伤,故不能享受相关待遇,请求撤销闵劳仲(99)办字第52号裁决书。
吴晓军辩称,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错误理解了有关规定,其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应按闵劳仲(99)办字第52裁决内容履行义务,不同意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中,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同意按闵劳仲(99)办字第52号裁决履行义务,即向吴晓军支付人民币22119.94元,但要求本案与因此事故而引发的另一诉讼案同时了结为理由,而拒绝与吴晓军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
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
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晓军支付人民币22119.94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负担。
在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坚持原审中之主张,认为吴晓军系违法造成交通事故,且对事故负全责,按有关规定应不属于工伤,不同意支付吴晓军人民币22119.94元,坚持原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吴晓军亦坚持原审中之意见,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非因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致伤,应认定为工伤。
且劳动者是否属工伤,应由有关政府劳动部门进行定性。
本案中吴晓军在经营运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该事故造成吴晓军之伤的定性经上海市闵行区劳动局认定已明确为工伤,故吴晓军要求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其享受工伤待遇应获支持,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吴晓军取得工伤定残后裁决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吴晓军共计费用人民币22119.94元是属正确,原审法院依据本案事实,又基于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在原审中同意按此裁决履行义务,对本案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上诉人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认为吴晓军之伤不属工伤,依据不足,因此而不同意向吴晓军支付人民币22119.94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啸
代理审判员马丽
代理审判员单珏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