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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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贵州省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二、爆炸物品库房的修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和规定,经申报管辖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修建,经批准机关验收合格领取《爆炸物品存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三、管库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的正式员工担任。

管库员、看守员不得少于三人配置,并有专人负责,实行24小时值班巡守。

四、库区应设立警告标志牌,仓库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

炸药箱堆高不得超过1.8米,宽度以4箱为限;箱堆间距离不得小于0.3米,靠墙间距不小于0.5米,炸药、雷管箱应放置在铺设了木板的地面上。

库房内无杂物,保持清洁卫生。

五、、须按照审批的储存量,炸药库与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严禁混存、超存。

六、施工现场当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库,不得在库房以外的地方临时存放。

清退回库房的爆炸物品,管库员应及时进行清点,做好回收登记。

七、严格检查、清查制度。

安监、公安、保卫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

材料部门应做到日清月结,季度盘点。

库房应建立完善的收、发、领、退等各种表格台帐,严格收、发、领、退、销毁制度,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借和买卖爆炸物品。

库房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记录和有权领料人名单。

八、工程项目结束后,应及时清库。

拆库时对尚未用完的爆炸物品的处理按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第二款办理。

拆库后,由单位物资部门讲原始台帐资料送本单位公安派出所存档。

爆炸物品库房保管员职责

一、负责爆炸物品的入库、保管、收发和统计工作。

二、负责建立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记录字迹要清楚,不得有涂改。

三、严格按照工地负责人审批的品名、数量当面发放给有权领料人,领取手续不符、不齐有权拒绝发料。

民工不得领取爆炸物品。

四、负责库区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和公安机关。

五、负责库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等措施。

六、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七、每月做好一次核查盘点工作,对盘点工作发现的差错和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爆炸物品库房看守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库房白天不得少于二人,夜间不得少于三人。

值班应勤巡查,不得擅离职守和从事与职责无关的事。

严禁无关人员入库存区,来执行公务的人员须查验介绍信或与身份相等的证件方可接待,并提供方便,积极配合。

二、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禁止将火具、火种带入库区。

三、定时对库房和周围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施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发现爆炸物品及库区设施、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五、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爆炸物品领、退安全管理制度

一、领、退爆炸物品必须指派专人押运,经过培训并持有县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器材押运作业证》或《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的正式职工担任,严禁民工或其他人员代领、退。

二、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持有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发的《爆炸物品请领单》方可到库房领取。

施工现场人工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做到:

1、运送爆炸物品必须规定专人,并两人以上;

2、炸药与雷管应分开运送,严禁将雷管放在衣袋内;

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施工地点,严禁在途中逗留、吸烟、用火,运送时每人每次不得超过一箱(24公斤)。

三、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后剩余或残留的爆炸物品必须及时退库,不得在他处暂存。

退料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做好现场退料记录并双方签字确认,以备后查。

第二篇:

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必须要有专库储存,库房必须牢固、安全,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安装铁门,设通风口,设防护网,库房设施高度要符合要求,要建在干燥、防潮、通风良好的地方。

2)库房必须远离重要建筑设施、大中型工矿企业、仓库。

3)库区内必须设值班室,有双人24小时值班。

4)库房要有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事故设施。

5)库房内严禁爆炸物品混放、超量、爆炸物品的堆放必须整齐、平稳、便于通风、便于搬运。

6)购销爆炸物品的单位库存不得超过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存量。

7)小型使用单位可以与附近一般的使用单位协商,将爆破器材暂存到有专门库房的单位,便于管理使用。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制度

1)装卸爆炸物品的场所要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要设专人监督,严防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

2)暴风、雨、雪、雷电等气候恶劣天气,不应进行装卸爆炸物品的作业。

3)装卸作业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设备。

4)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填加燃料。

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炸药物时,机车必须断电。

5)同一作业场所不准装卸两种炸药物品,也不应与其它货物同时装卸。

6)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不准装卸爆炸物品,作业前要对装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规定注意事项,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制品与衣物,或穿戴钉子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

7)严防野蛮作业不准拖拉、翻滚,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8)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不准用叉车装卸胶质炸药,黑火药,黑索金等高感度的爆炸物品,装卸感度较低的爆炸物品可使用胶轮叉车。

9)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爆炸物品不准发运和入库。

10)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能遗留爆破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押运员职责

1)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2)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懂得在紧急情况下对爆炸物品安全处置措施和灭火方法。

3)确保所押运的品种,数量无误。

4)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使。

5)监督装载的爆破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6)监督装载的爆破物品不起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7)货物运到目的地后,要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破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库管员,保管员岗位职责

1)库管员,保管员必须由政治思想可靠,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懂管理要求的人员担任,

2)库管员,保管员要严格管理,做到专人专管,出入库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管理,做到出入库登记,领取清退登记清楚、及时、准确。

3)库管员,保管员要经常对库区,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存放爆炸物品必须堆放整齐,平稳,便于通风,便于搬运,对库区,库房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4)库管员,保管员要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脱离岗位,要24小时值班,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库房受到破坏。

5)库管员,保管员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并认真查找,同时配合好有关部门工作。

6)对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导致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事故的,以及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责任

1)安全员由涉爆单位负责人,车间主任,班主长通过安全培训考核,具有一定安全管理知识后担任。

安全员应懂得所接触爆破物品的性质,性能,以及在发生起火,爆炸事故时,能够采取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和减少损失的措施。

2)熟悉本单位的要害部位和安全操作规程,能够发现和解决各类不安全隐患。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责任心,能够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法规,遵守厂规厂法。

4)监督各部门和广大职工群众对国家有关法令,规范和专业单项标准以及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

5)监督危险药品的领取,使用,清退和处理,确保库房的操作职工不超员,存放的药物不混存,不超量。

6)检查机电设备和防火,防爆,防雷,防盗等安全防护装置,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和仪表,有权责令停用。

7)对操作岗位上职工的衣着,用具,人身防护和操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职工有权停工。

第三篇:

7——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房防盗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房

防盗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炸物品的储存、保管、发放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制度。

二、努力学习仓储物资保管、保养及有关的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达到“四懂、五会、十过硬”。

对工作高度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持证上岗。

三、严格入库验收制度,对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核对品种、数量,无误后采购、验收人员双方签字,分类存放。

四、负责对雷管进行导通、编号。

健全爆炸物品的收入、发放、清退等帐卡,做到计划、实领、消耗、清退四对口,帐卡物三相符,日清日结。

手续不齐不得发放,清退数量双方当面清点,交接清楚,签字后分存分放。

五、值班期间24小时不能离开工作岗位,无关人员—律不准进入库房,必须入库时,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登记入内。

六、严格现场交接班签字手续,搞好库内、外清洁卫生。

七、掌握消防知识,对各种消防器材要做到熟练操作,认真做好消防工作。

八、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若发生案件或事故,要注意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因工作不负责任,人为的造成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等,将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篇:

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中铁十五局一公司省道304线官庄至金沙园公路工程

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2、库房应有醒目的库房标识牌,库区大门、库房等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应配备4名以上保管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

4、建立交接班制度,并严格执行。

①接班人员须提前10分钟到岗交接班,交班人员未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②交接班必须在现场面对面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③交班内容应包括:

当班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交接帐簿、各项登记表和相关凭证等;上级交办的任务和工作精神。

5、建立出入库查验和登记制度。

①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对出库传票和收发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②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单》、《民用爆炸物品明细帐》并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不得将民用爆炸物品发放给无爆破员ic卡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他人的人员卡发放、领用民用爆炸物品。

6、仓库管理实行三人三锁制度。

7、严格定员定量管理规定,严禁超员超量现象。

严椠将两种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库存放,库内不得存放杂物及任何废品。

8、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堆放执行定置管理,在库房明显位置设定置管理图,存放区域画清晰的定置线,不得超品种、超定置线存放。

9、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堆放稳固,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按批号堆放,不同规格的危险品应分垛堆放,做到先进先出。

②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m。

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4m,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o.imo③堆放工业炸药、工业索类火工品等成品箱的堆垛总高不中铁十五局一公司省道304线官庄至金沙园公路工程

应超过1.6米,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高不得超过1.6米。

10、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苹、库周围25m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

11、库房通风要良好,应备有温度计和湿度计,使室温不超过35'c,相对湿度不低于60%,每天应检查库房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并做好记录。

12.库内应保持整洁,库房周围不得有杂草相易燃物,8米范围内设防火隔离带。

13.严禁在库房内开箱拆包,需开箱拆包作业的应在防护士堤进行。

中铁十五局一公司省道304线官庄至金沙园公路工程

流向管理制度

l、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由县治安大队保安公司危险品专用车运输并负责押运。

2、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公司仓管员进行验收后应从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3、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发放民爆物品时,应当如实记载发放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用人的姓名,并在电脑里输入领取人的指纹。

4、爆破员、安全员领取民爆物品后,立即存放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放进硐内的安全铁箱里、上锁,并设专人看护。

5、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领取的数量不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天清退回库存。

6、储存库建立进出库明细帐,做到进库与储存、出库账目平衡,并做好月、季、年报工作。

7、公司他管员每半月向治这安大队核销民爆物品数量、品种,待治安大队审核后才能申请购买民爆物品。

中铁十五局一公司省道304线官庄至金沙园公路工程

废品销毁制度

1、销售和使用单位如有爆破器材变质时,要写出销毁报告,由县公安机关组成销毁小组,认真销毁。

2、销毁爆破器材要对参加人员、销毁时间、地点及方法按规定认真选择,并要做出详细记录。

3、每次销毁的数量不得超过允许的规定量(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炸药不得超过150公斤)。

4、销毁前必须认真、准确、如实填写报表,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按规定销毁。

中铁十五局一公司省道304线官庄至金沙园公路工程

民爆物品岗位责任制度

1、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必须坚守岗位,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3、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5、必须闭塞民用爆炸物品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发放民爆物品时,应当如实记载发放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人员的姓名,不得将民爆物品发放给无爆破员ic卡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他人的人员卡发放,领用民爆物品。

7、必须建立进出库明细帐,做到进库与储存、出库帐目平衡,并做好月、季、年报工作。

8、必须坚持专库专用,严禁混存性质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9、负责清除仓库15米周围内的杂草等易燃物。

10、负责清除仓库住宿、会客、酗酒、吸烟和带入火种火苗、通讯工具及明火照明。

11、严禁转借、转卖、赠送、私存民用爆炸物品。

12、民用爆炸物品要经常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过期变质霉烂产品要造册登记,报告单位领导并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及报废销毁。

13、发现民用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等要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爆炸物品购买管理制度

第一条按照民爆条例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器材购买许可手续;

第二条在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时,及时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且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

第三条应在购买成交三日内将其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设专人负责爆破器材的购买工作,并建立购买台帐,做好购买记录,与下一步的发放、使用以及清退记录相一致。

第二章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条按照民爆条例规定,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第二条办理运输许可证必须明确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和经停地点;

第三条依照运输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和有效期限进行运输,运输时必须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第四条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相关证件齐全,装载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严禁炸药雷管混装;

第五条装卸现场要设臵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若出现危险情况应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章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第一条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二条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第三条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五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章爆炸物品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爆破作业工地要针对爆破工程实际,设专人负责爆炸物品登记工作,如实记载领取、发放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并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二条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必须将剩余的当班清退回库,同时做好清退记录;

第三条要按照当地公安部门规定的登记格式进行登记,对登记帐目要定期进行核对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条爆破工程结束后,应当将剩余的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五条各爆破作业工地领取、发放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两年备查。

第五章爆破器材领取、发放、和清退的管理制度第一条编制和下达计划

根据爆破设计方案、装药图和施工实际编制当班使用爆破器材计划,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事先通知爆破器材储存仓库。

第二条批准领取

领取爆破器材应当在爆破作业现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之后进行。

有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监理的,最好进过旁站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发放。

第三条持证作业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由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进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由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保管员进行。

第四条检查发放

保管员应查验确认领取人员为持证上岗的当班作业人员,确认已经批准领取,按照通知的计划发放爆破器材。

不得向未经确认为当班爆破作业人员身份的人员发放爆破器材;不得超过批准计划的种类和数量发放爆破器材。

第五条用旧存新

一般情况下,应当先发放较早生产、入库的爆破器材,留存较近生产、入库的爆破器材,保证留存、使用的爆破器材在质量保证期内。

第六条领发登记

在领取、发放的同时填写领取发放登记册,记录领发时间、领取发放双方人员、爆破器材品种、数量、时间,由双方确认签字;同时采集领取发放电子信息。

第七条消耗登记

在爆破作业现场,应当由爆破员与安全员共同清点剩余的爆破器材,共同签字确认使用和剩余爆破器材的记录。

第八条退还保管

装药完成后,应当将剩余的爆破器材撤离爆破作业面至临时存放点,由保管员检查清点后保管;爆破作业结束后,及时将剩余的爆破器材转移至储存库保管。

第九条退库登记

保管员在接收清退的同时填写领取清退登记册,记录清退时间、交接双方人员、爆破器材品种、数量、时间等,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条领取、发放数据报送

将采集的领取、发放电子信息按照规定时间和渠道上报给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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