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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doc
保险学概论
第一节保险的界定
1、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目的的制度安排,是人类社会处理风险的重要手段。
保险人把面临同样风险的个人和单位组织起来,通过对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件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并以合同的形式,将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实现风险损失在所有被保险成员间的分摊,并从中获取赢利。
2保险的本质属性
•保险最本质的属性在于它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经营方式。
2保险的本质属性
1)保险是具有广泛社会需求的产品
–调查:
假如你工作了,你会买保险吗?
–调查:
保险是富人消费的产品吗?
–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
保险满足物质需要,也满足安全需要。
–保险是一种满足消费者安全需求的无形商品。
2)保险是一种能够获利的经营性事业
–保险人采用特殊的科技手段——概率论中的大数法则进行论证,证明凭借收取保险费不仅可以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并且可以赢利,从事保险是有利可图的。
–损失的可预测性,是保险机制得以运作的基础。
保险人通过集合足够多的同类风险单位,使得风险的准确预测成为可能,从而使损失的成本得以事先融通和重新分配。
同时,保险公司将其经营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费用及利润加在保险费中,保障了保险机制的运营。
大数法则
•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是概率论主要法则之一。
•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出现中,往往呈现几乎必然的规律,这类规律就是大数法则。
大数法则是近代保险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
根据大数法则的定律,承保的危险单位愈多,损失概率的偏差愈小,反之,承保的危险单位愈少,损失概率的偏差愈大。
因此,保险人运用大数法则就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危险,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
3)保险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保险人通过收取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组成保险基金,当其中某一个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可以从保险基金中得到补偿。
因此,保险经济关系的实质,是每个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互助共济关系,即保险人通过开展保险业务,将所有面临同质风险的被保险人集合起来,将每一个人所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众多的被保险人分担,起到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4)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契约。
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人出售保险,是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经过自愿的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
–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是一种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时立即生效的债权凭证,它是以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为前提的。
•链接:
保险合同
3保险的构成要素
•保险的构成要素,是指保险构成的物质内容和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
与其他经济制度或经济行为相比,保险构成的物质内容和成立的基本条件有其特殊性。
3保险的构成要素
1)以可保风险为经营对象
–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以风险作为经营对象。
保险运行就是集中风险与分散风险的过程。
–集中风险:
企业和个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分散风险:
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时间所致的经济损失,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使得风险在空间上达到充分分散,而且在时间上亦可达到充分分散。
•并不是世界上所有的风险都可以参加保险,能够构成保险要素的风险必须是一种特定的风险事故,其基本特点是确实存在、不定发生和技术可行。
–确实存在:
无风险,则无保险。
–不定发生:
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不可预测。
–技术可行:
技术无制约、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一个延展的话题
•2001年“9·11”事件发生后,美国保险业承担了所有损失中将近51%的赔款,数额超过1000亿美元。
•世界一些国家发生巨灾后,保险赔款可承担30%以上的损失补偿,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可达60%—70%,
•汶川地震损失超过8000亿人民币,保险公司支付地震赔款20亿人民币,比例为0.25%。
•汶川地震,保险公司为什么不是主要埋单人?
•视频:
汶川地震后的保险
•原因一:
地震除外责任(需要国家扶持)
•原因二:
投保率低(保险意识需要加强)
“这次地震充分暴露出人们的风险意识还非常薄弱。
面对频发的灾害缺乏相应的防范和风险管理手段,这才是我们面临的最大风险。
”
——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
参保情况却是¡¡
•我国2007年保险深度仅为2.85%,四川地区则仅为2.74%,农村地区比例更低。
(世界平均水平为8%)
•保险密度在中国为人均47美元,而世界的平均水平为512美元。
一个对比的例子
•保监会《“5·12”汶川特大地震保险理赔工作基本完成》显示,截至2009年5月10日,保险业合计支付地震赔款16.6亿元人民币,其中,已赔付保险金11.6亿元,预付保险金4.97亿元,结案率96.7%。
•法国拉法基和香港瑞安集团在华的合资子公司———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获赔7.2亿。
•三年两大地震灾害“巨灾保险”何以仍然缺位?
•2008年12月,中国出台了《防震减灾法》,提出“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但目前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地震灾害在寿险中基本不属于免责条款,而在财险中却大多属于“除外”责任,财险公司的多数险种基本都将地震和海啸“拒之门外”。
地震引发的疑问:
保险能保地震吗?
•地震造成人身损失多数可赔
•地震海啸家财险不赔
•旅行社责任保险不保地震
2)以多数人的共助互济为基础
–保险将少数不幸者由于未来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由处于同样危险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来共同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
–参加保险的人越多,损失越分散
–因此,各个被保险人之间是一种互助共济的关系,集合大家的力量共同应付风险损失。
3)以对特定风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保险不是为所有风险提供风险保障,仅为法律认可范围内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提供经济保障。
合同以外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根据自身面临的风险选择切实可行的保险产品
4)以合理的保险分摊金为保证
–保险基金是保险经济运行的经济基础,它是由全体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构成的,保险费也就是每个被保险人的分摊金。
–为使保险制度得以稳定和持续运行,分摊金的计算基础——保险费率必须科学计算、公平合理。
–保险人:
收取的保险费与承担风险相当
–被保险人:
收取的保险费与获得保障相当
保险金分担的几个问题
•1、年轻人和老年人健康风险是不同的,保险金如何分担?
•根据风险概率大小不同,保险金分担不同。
那么,如何确定风险概率?
互助机制的做法
•互助机制对年龄的限制
•萨摩赛特的城镇友谊社(创于1749)入社年龄为35岁;汉普郡的城镇友谊社(创于1754)入会年龄最初为43岁,1761年改为36岁,1784年改为30岁。
年龄限制在互助机制中尚且可行,但在市场机制中,不符合自由交易的原则。
商业保险的做法
•人寿保险和组织社会养老保险在筹集养老保险费方面的重要保险工具之一是生命表。
•生命表也称为死亡表,是依据以往一定时期内,各种年龄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的,通常以10万(或100万)作为0岁人的生存人数,然后根据各种年龄的死亡率,算出该年龄的生存人数和死亡人数,列成表格算出几率。
•2、随着年龄增长,风险不断增加,应缴纳的保险金增多。
但老年时往往无力负担高额的保险费,最需要保险的时候消费不起,怎么办?
•1756年,詹姆斯·道德逊的均衡保险费理论
均衡保险费理论
•把定期死亡保险期限从过去1-2年延长到20年甚至更长,并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高于自然保险费,多出的部分用于生息——合同前期保险费高于自然保险费,合同后期则相反,使其达到一种均衡。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
公营保险
•是指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经营的保险机构。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商业性保险业务主要由公营保险企业经营,如前苏联、朝鲜等国设立的国家保险局,既是行政机构,又是兼营保险业务的经济实体。
大多不以盈利或增加财政收人为目的,所承保风险多属民营保险不愿意或无能力经营的特殊风险,以举办强制保险为主。
•中国:
1996年前的PICC
2009美国国内政治最大热点:
公营保险对战私营保险
•2009年美国国内最重要的话题就是医疗保险改革,而医疗保险改革争论中最核心的议题就是要在享有保险的基础上增加公有保险。
•奥巴马:
建立全民医保
•美国医疗保险体系主要由雇主提供保险组成,全国共有2.55亿人拥有医疗保险,其中2亿人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保险;8700万人由政府提供医疗保险,这些人包括退休人员以及穷人。
•私人保险公司和政府向85%左右的人提供医疗保险,仍然有15%左右的人没有医疗保险,也就是说,共有4600万人没有医疗保险,其中有1200万人是非法移民,自然不会由医疗保险,还有2000万左右的人年收入在5万美元以上,但却选择不购买医疗保险,这些人多数是20多岁的年轻人,他们以自己良好的健康状况去下了赌注。
•美国医疗保险系统面临的问题,不仅是4600万人没有医疗保险,而且美国医疗费用不断上升,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7.6%,即2.5万亿美元,花费居世界之首,据预测,到2018年,美国医疗费用要攀升到4.4万亿美元,医疗费用的上升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在2008年至2018年之间,医疗费用年上升率为6.2%,而国民生产总值仅有年增加4.1%,更严峻的是,在3年之内,美国政府资助的退休人员以及穷人保险要达到医疗总费用的一半。
•此外,那些没有保险的人并非是得不到任何的医治,他们可以随时冲进急诊室,或者在交通事故后被送进医院,按美国的法律规定,医院不能因没有保险拒绝医治,一年下来,那也是一笔极为可观的医疗费用,最终落到纳税人的身上。
•奥巴马的医疗保险改革方案要解决美国医疗体系的两大问题:
•1让所有人享有医疗保险。
•2要降低医疗费用。
•联邦政府管理的新的医疗保险系统——公营保险。
既可以给大众更多的选择,保证所有人都能有医疗保险,又能够通过公有医疗保险去降低医疗费用的成本。
•然而民意调查显示:
有一半以上的美国选民反对奥巴马的医疗保险改革方案。
•Why?
•80%选民以上对他们现有医疗保险感到满意。
•医疗改革不是免费的午餐,初步设定为8710亿美元的医改预算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身上。
•长期来看,个人可能丧失自由选择医疗服务的自由。
投保人——保险人
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指投保人和两个以上的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在保险损失发生时,各保险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损失。
共同保险VS重复保险
•共同保险只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高于保险价值。
•重复保险则签订数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
再保险VS共同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做投保人,将保险标的再次投保,这是为了将自己的风险分摊。
理赔关系是顺序的。
•共同保险是与其他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保险标的。
理赔关系是并列的。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资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保险人对于由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类保险。
–狭义:
物质财产(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
–广义:
有形财产&与有形财产相关的利益、费用、责任、信用等无形财产。
•财产损失保险——狭义的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在备保险人由于过失和疏忽等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按法律或契约规定应由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信用与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例如:
企业的应收账款)
–保证保险:
保险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信用担保的行为。
(例如:
农户小额信贷保证保险)
例:
农户小额信贷保证保险
•农户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是针对农村小额贷款借款人还款提供保障的保险。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申请贷款的农民个人或小型农村合作组织,在保险期内,如果个人或小型组织产生还款风险,银行将按协议追讨,对仍不足以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剩余部分,保险公司将负责赔付。
投保保证保险将使得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在获得保险机构的支持之后,在没有抵押、没有担保的情况下,也能够从银行获得小额贷款。
人身保险
•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
Ø人寿保险
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Ø健康保险
第三节保险的职能
•资金融通职能
•辅助社会管理职能
–通过发挥经济补偿或给付功能实现社会再分配
–参与社会风险管理
–保障交易,启动消费
–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
–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节保险的作用
3保险合同
为什么要学习保险合同?
•在保险业中,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保险行为的过程是围绕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展开的。
保险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即合同关系。
保险合同是保险学研究的重点。
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insurancecontract)也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保险保障目的,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协议。
•要点:
–1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协议:
具有法律效力,约束法律关系(不同于商品买卖关系)。
CONTENTS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保险合同的特性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投保人:
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案例:
恋爱中的男女能否为对方买保险?
•刘小姐的男朋友在外企工作,经常出差,刘小姐很为男朋友的安全担心,因此就想在男朋友过生日的时候送他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刘小姐填写完投保单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接过投保单问道:
“您是给自己的男朋友买保险?
你们还没有履行法律上的合法程序吧?
有他同意为他买保险的书面授权书吗?
非常抱歉象您现在的情况还不能为您的男朋友买保险,因为您对您的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
”刘小姐满头雾水:
“我对我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为他买保险?
那么谁能为他买保险呢?
”
•能不能买保险,首先要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没有保险利益。
法律规定,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才可以为其投保,否则,即使投保了,也是无效。
•保险利益首先应为合法的利益,其次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第三为确定的利益,最后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两种不同的界定
•一、利害关系论。
只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存在具有精神和物质幸福,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会造成投保人痛苦和经济损失,有这种利害关系存在就具有保险利益。
(英、美)
•二是同意或承认论。
只要投保人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或承认,就对其寿命或身体具有投保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德、日、瑞)
我国的做法
•我国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以刘小姐的案例来说,刘小姐和男朋友没有结婚,男朋友出现意外带给她的利益影响并不受法律承认,所以刘小姐对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也就不能给男朋友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或等男朋友出差回来后征得其书面同意,同样可以以刘小姐为投保人,以其男朋友为被保险人来投保。
一个延展的知识点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
•
(1)本人;
•
(2)配偶、子女、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受益人的条件
•1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以他人生命为保险标的物;团体寿险
•2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未能按期缴纳保险费,不得向受益人追索
•3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能发生。
•4受益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虽然受益人与继承人都在他人死亡后受益,但是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
–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权,是继承取得,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一个延伸的思考
•为爱人买高额人身保险是恩爱的表现吗?
•在中国,许多人以为配偶为自己买保险是爱自己的表现,但保额过高的人身保险就要引起注意。
在日本,女生检验男生是否真的爱他,不是看男生是否为她买人身保险,是要看男生是否给他自己买人身保险而把受益人指定为她自己。
保险金该如何处置?
•王某于1998年7月借他人5万元钱用于经商。
同年8月,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作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各占一半。
1999年6月,王某夫妇外出购货时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女儿到保险公司领取了6万元的保险金,债权人闻讯找到王某家里,要求其女儿以该笔保险金清偿欠款,但遭拒绝。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那么王某的女儿必须履行偿债义务,但问题是受益人所受益的保险金不能无条件地成为遗产: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放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如果受益人的受益权来自于被保险人的指定,那么就是非继承取得,因而保险金不得作为遗产处理,那么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就不得要求受益人以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
•王某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而其妻子又和他在车祸中一同丧生。
按照一般人身保险条款,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谁先死亡无法确定或者同时死亡时,其受益份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王某妻子享有的受益份额应作为王某的遗产由王某的女儿依法继承,但她同时也必须履行为王某清偿债务的义务。
•综上所述,王某女儿领取的保险金应分为两个部分,属于她自己享有的受益份额,即三万元保险金,不需对王某的债权人偿债。
属于她继承的遗产部分(如何继承取决于我国的继承法),应对债权人履行偿债义务,但仅以此继承的遗产为偿债限额。
妻子是谁?
•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
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
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
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
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
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
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
•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
同时,《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勇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李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
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李某。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济需要。
林勇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
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2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李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
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险存在的目的和被保险人的意志,本案中应该由其法定的妻子李某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案例的处理办法
•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件中。
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合同,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即林勇的定期死亡保险金5万元,是由林勇死亡时的妻子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平均分摊。
启示:
•指定受益人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它的体现就是在投保单中明确地说明(填写)自己的意愿。
当情况发生变化,还可以变更自己的意愿。
所以我们在投保单上要写明受益人的具体姓名,而不要以“法定受益人”或“妻子、丈夫、儿子”等称呼。
•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代理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保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表现在:
–①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在法律上视为一人;
–②保险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都假定为保险人所知的;
–③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具有代理人资格。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简单地说,保险经纪人就是投保人的风险管理顾问。
保险经纪人的劳务报酬由保险公司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保险经纪人VS保险代理人
•1、代表的利益不同。
–保险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人的利益,代理保险人选择投保人,代理销售保险人员的保险商品,代表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代理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从各个保险人出售的保险商品中选择符合投保人需要的保险商品,代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2、选择保险公司不同。
–保险代理人只能出售自身所代理的保险公司的商品,不能对市场上各个保险公司的保险商品进行选择;
–保险经纪人可以从市场上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保险商品,可以对保险市场所有保险商品进行比较或组合后推荐给投保人。
•3、法律责任不同。
–保险代理人是为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有被代理的公司承担。
–保险经济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营实体,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己承担经济活动的后果。
•4、权利义务不同。
–保险代理人是向被代理的保险人收取佣金,而保险经纪人是向保险合同成交的另一方保险人收取佣金。
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没有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代理人没有代投保人垫付的义务,也没有留置保险单的权利;而保险经纪人却有垫付保险费的义务,因而也有在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前留置保险单的权利。
保险经济人还有协助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