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长会议纪要与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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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长会议纪要与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汇编

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长会议纪要与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汇编

 

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长会议纪要

总体要求:

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24字方针,按照有力、有序、有效的原则,以规模养禽场、养殖密集区、交通要道、交易市场等地区为重点,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做好家禽免疫,坚持不懈,严防死守,全力以赴,坚决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在我州发生和流行,坚决阻断高致性禽流感向人间传播,确保我州畜禽生产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保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免疫,建立稳固的免疫保护屏障。

据州畜牧局统计,目前我州家禽存栏622.8万只,其中规模养殖99.8万只,交通沿线、坝区、集镇周围等重点防控地区存栏163.1万只,农户散养359.7万只。

对这些家禽必须再进行一次高密度的防疫注射。

这次会议以后,要迅速掀起大规模、高密度的免疫注射高潮,在会议结束后10天内全面完成免疫注射工作。

规模养禽场、交通沿线、坝区、集镇周围的防疫密度一定要达100,山区散养家禽要加大宣传力度,千方百计提高免疫密度。

要继续落实“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免疫目标责任制,按照免疫工作“五不漏”(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要求,彻底消除免疫死角。

州畜牧部门要及时组织充足的疫苗供应,满足免疫需要,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派出技术人员包片负责,从明天起实行免疫进展日报制度,对进展缓慢的由州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督促和通报,确保免疫任务按时完成。

要进一步加强疫苗经营、使用的监管,坚决执行兽用生物制品由畜牧部门主渠道经营的规定,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的行为,确保免疫疫苗达到质量要求,确保免疫效果,建立起稳固的免疫保护屏障。

二、严防死守,全力做好省外州外疫情的防堵措施。

我州境内的永仁和广通两个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要认真履行职责,要继续严格实行对出入境车辆和人员的查验与消毒工作,从严检查过往禽类及其产品,坚决执行省指挥部《关于禁止从省外调入禽类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若发现来自疫区国家和省区的禽类坚决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外省区已进入的禽苗要落实专人跟踪监测,采取隔离、强制免疫、消毒等措施。

从今天的会议以后,禁止州内任何养殖场(户)到省外购进鸡苗,不听劝告,擅自购入省外鸡苗的,不论是否是病鸡,有无检疫合格证,一律扑杀消毁,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对与外州市有主要通道相连的双柏、南华、武定、禄丰四县,要做好设卡防堵的准备,一旦外州市有异常情况,立即按州指挥部的要求设卡防堵。

三、加大监测,切实抓好疫情监测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县(市)要认真抓好辖区内的规模养禽场、养殖密集区、活禽交易市场、活禽屠宰加工场所、交通沿线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疫情监测,明确各个部位监控责任领导和责任人。

林业部门要加强南华、双柏两个候鸟栖息地的疫情监测,做到每周监测两次,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禽类养殖及加工人员的监测,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向人间传播。

州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省内外和州外疫情动态,及时准确掌握疫情信息,认真分析州内疫情防控形势,提出疫情预警信息,完善防控的对策和措施。

要严格按照省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报告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保证疫情信息的准确性。

对瞒报、漏报和缓报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严格检疫,加强禽类及其产品流通、经营环节的监管。

我省我州至今尚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目前仍要维护禽类及其产品的正常流通和经营。

工商、卫生、质监、动物防疫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坚持既要管好市场保安全,又要维护正常流通保供应的原则,加强对禽类及其产品的流通和经营的监管。

畜牧部门要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认真查证验物,每一个市场都要落实专人定点负责检疫监管,严格禁止病禽、死禽进入禽类屠宰点和上市交易。

农贸市场的活禽屠宰加工点要进一步落实防疫消毒措施,严格实行消毒工作。

对达不到防疫条件或未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屠宰经营户要限期整改,在短期内未按要求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特别要注意定期对冻禽产品的检查,对来自疫区国家和省区的冻禽产品,一律暂停销售,对无合法检疫手续的作销毁处理,对手续齐备的就地封存,取样送验确属无疫的方可销售,确保禽类食品安全。

五、强化值班,严格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

从11月1日起我州已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指挥部的工作,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和永仁、广通两个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已恢复24小时值班,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

这次会议后,各县(市)指挥部和办公室要保证领导和值班人员随时在岗在位,一旦发生可疑情况或疫情,迅速按规定处置。

应急期间,各县(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州、县(市)畜牧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要保证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应对突发疫情。

六、充实队伍,做好突发疫情的准备工作。

州、县(市)畜牧部门要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迅速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

预备队要设立技术组、督导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明确相应负责人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实战演练,提高突发疫情的快速反应能力。

目前,有的县(市)虽然已建立了预备队,但流于形式。

这次会议以后,请各县(市)政府领导亲自过问,按照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要求,重新组建或完善突发疫情应急预备队,使预备队在遇突发疫情时,真正能发挥作用。

七、齐抓共管,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农业、畜牧兽医、财政、卫生、林业、工商、商务、公安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防治禽流感的整体合力,加大外堵内防力度,不断完善联防联控机制,认真落实防控措施,为打赢禽流感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防止禽流感向人间传播,始终是防控工作的重点。

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和省、州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突发疫情应急机制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要加强部门之间、地区这间的信息沟通合作,进一步加强检疫监管,加强对流通环节的检查,规范城乡市场秩序,严厉查处收购、加工、贩卖病死禽的行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人与活禽接触的机会,高度关注与禽类密切接触人群的健康动态,加强对疫区的呼吸道、肺炎病例以及发生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完善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和预防控制机制,一旦发生人间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按规定落实好各项措施,要特别做好少年儿童、科研生产人员和防疫人员的防控工作,对疫区内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参与扑灭行动的人员,要强化保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严格按规程操作,切实做到预防在先,防患于未然。

八、加强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各县(市)要积极稳妥地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全面宣传工作,州指挥部通过州电视台、日报、州广播电台等州内主要媒体,大力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知识,以及我州采取的主要措施、主要成效,积极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为全面打好禽流感阻击战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目前,要对农村和城市分类加以宣传,在农村,要采取如张贴挂图、出黑板报、广播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广大农民了解和掌握防控知识的要点,引导他们改变生产方式,积极预防人、禽感染;在城市,要尽快在社区,商场、超市、学校等公共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科学认识高致病性禽流感》挂图,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市民恐慌心理,引导正常消费。

九、保障投入,确保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正常进行。

应该看到,与应对禽流感一旦发生后所需的花费相比较,用于禽流感早期防范上的经费更少、而且更值得。

因此,各级政府要居安思危、预防先行。

要克服困难,进一步加强资金投入,保障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资金支持。

州动用预备费50万元用于预防工作,各县(市)也要相应投入。

要做好疫苗、消毒药品、消毒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不存侥幸,做好应对疫情暴发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根据疫情发展态势,适时分级启动应急预案。

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防控责任制。

禽流感防控工作,不仅事关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大局,而且事关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全局。

这项工作已成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

面对国外、省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严峻形势,我们要进一步增强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统一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的要求上来,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厌战情绪和侥幸心理,把禽流感防控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千方百计做好当前禽流感的防控工作。

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坚持中央关于禽流感防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24字方针,切实加强对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领导。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规定,严格实行“州包县、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五包的要求,认真落实防疫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责任落实到人。

对防控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要落实专人负责,强化防控措施落实,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确保防控责任制落到实处。

今后凡因人为因素,工作不力发生禽流感疫情的,州级一律不安排畜牧建设项目,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必须向州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作出书面说明。

同时州指挥部将派出调查组对疫情发生进行全面调查,查明发生疫情的原因和责任人,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同志们,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这次会议任务目标已经明确,全州不能因职责不落实,出现工作漏洞,不能因防堵措施不落实,造成疫情的传入,不能因免疫不到位,造成疫情发生,不能因工作不力,造成疫情扩散。

我们要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周密部署,团结协作,努力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境外、省外疫情传入,坚决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努力夺取全州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攻坚战的全面胜利,为我州农业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及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在六年多的《动物防疫法》和一年多的《动物防疫条例》实施过程中,对我县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保障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广大人民的食肉安全。

现将我县近年来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

《动物防疫法》和《贵州省防疫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及畜牧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有力措施,依法防疫,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各级政府重视,把依法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摆在了重要的位置。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口蹄疫、疯牛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的不断发生,县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越来越重视,把动物防疫工作摆在了重要位置,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防疫。

特别是去年我国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以来,县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建立健全动物防疫领导组织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各项管理制度及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疫情。

三是增加投入,搞好储备。

县政府增加了对动物防疫经费的投入,为防治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提供了资金和物资保障。

(二)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为动物防疫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颁布后,县畜牧局及时组织干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一是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集巿面向社会广泛宣传。

二是对养殖户和村级防疫员进行重点培训。

仅XX年县畜牧局举办动物防疫知识培训班16期,覆盖全县屠商和规模养殖场(户)。

三是深入农村进行宣传,组织县局、乡镇、村组干部进村入户宣讲,覆盖全县17个乡镇170个村1189个组,通过广泛宣传和培训教育,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防疫意识,普及了动物防疫科技知识,增强了法制观念和依法防疫的自觉性。

(三)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突出重点,强化执法。

为保障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在我县的有效贯彻实施,县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动物免疫、动物产地检疫等管理办法;县畜牧局制定了动物防疫员、动物免疫标识使用管理等办法,动物疫情报告、动物疫情监测制度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

在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的同时,突出重点,加强执法,狠抓落实。

1、预防为主,强制免疫。

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把动物免疫作为防疫工作的重点,采取措施,提高免疫密度。

一是推行“双轨防疫责任制”。

各级政府层层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确保防疫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免疫密度;畜牧防疫部门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免疫质量。

二是建立动物防疫档案,实行一场一档,一户一档。

三是实行无缝隙覆盖制。

按照“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原则,搞好动物免疫注射工作,彻底消灭免疫死角。

去年我县共免疫畜禽160多万针次,其中强制免疫100万针次,常规免疫60多万针次。

2、加强检疫,以检促防。

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有效的防止病害动物及产品流入市场。

一是强化动物产地检疫。

凡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一律不准出栏,XX年我县产地检疫数为10万余头。

二是严把屠宰检疫关。

在定点屠宰场派驻检疫员,严格查证验物,确保动物产品安全,XX年我县屠宰检疫数为4.9万头(只)。

三是加强出县境检疫,严防疫病传入或输出,对进出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确保动物疫病不输出、不传入,去年我县出县境检疫数为1.2万余头。

检疫动物11多万头(只)、检疫动物产品45吨;

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以县兽防站和乡镇兽医站为疫情监测站,落实专人负责疫情信息收集、上报,每村设立一名动物疫情观察员,加强监测密度,扩大监测范围,密切注意疫情变化,准确作出预报,及时组织防控。

禽流感期间,我县启动了县、乡、村三级网络和畜牧业务部门、政府系统两条线的疫情报告机制,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确保早发现、早预防、早扑灭。

(四)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1、我县基层兽医站的现状

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XX年,县畜牧局从农业局中分设出来,成立荔波县畜牧局(加挂荔波县畜牧水产发展促进中心牌子),设立17个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村级设立39个产地检疫报检点(兼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点)。

全县乡镇站共有畜牧兽医技术干部53人(局机关30人,共83人),缺编43人,均为事业编制。

极级兽医员105人,聘用制。

乡镇基层站的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

XX年县畜牧局分设出来后,明确了基层站的性质、职责、经费(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人员和资产等,实行人、财、物“三权归县”、“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基层的畜牧兽医(水产)站,在县畜牧局指导下负责其辖区范围内动物疫病的防治、监测、诊断、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等兽医公益性职能工作,同时负责农户养殖技术指导、品种改良和牧草种植等畜牧公益职能工作。

2、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一是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建立了基本适应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的疫病监测诊断实验室,去年获得“冷链”项目后实验室技术支撑体系已初具规模。

积极筹措资金,改进基层工作条件和基础设施。

二是加强了对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XX年以来,我县畜牧局共举办法律培训班10多期、技术培训班50多期,有130多名动物防疫监督员、检疫员和助检员参加了培训并进行资格考试,提高了业务素质。

三是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长期在基层一线服务的兽医人员的素质关系到整个动物防疫工作的好坏,因此,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动物防疫新形势,县畜牧局在经费有限有情况下仍挤出部分经费每年组织村级兽医员进行两次学习培训。

XX共培训基层防疫员340人次。

(五)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大执法力度,对w病、禽流感等实施了强制免疫措施,对猪瘟和新城疫等实施了计划免疫制度,仅XX年以来,检出不合格动物70多头(只)、不合格动物产品3000多公斤;查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28件,3人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六)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了畜牧业的发展,保障了人体健康。

1、有效地控制了重大动物疫病。

通过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落实各项防疫措施,提高了动物疫病控制能力和防治水平。

有效地控制了牲畜w病、猪瘟、新城疫等严重威胁畜牧业生产的重大动物疫病,避免了疫情的暴发流行,去年又成功地阻击了高致病性禽流感。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许多疫情都得到了有效控制,动物的发病率和死亡率逐年降低,去年,全县生猪死亡率为4.7%,比1997年下降了2.7个百分点;牛马大家畜死亡率为0.92%,比1997年下降了5.6个百分点,家禽死亡率为11.1%,比1997年下降了5.5个百分点。

有效地促进了畜牧业发展,全县猪、牛、羊、禽饲养量分别由1997年的10.23万头、6.54万头、2.15万只、42.14万羽发展到XX年的16.51万头、7.01万头、2.86万只、61万羽,分别增加61.39%、7.18%、33.02%、44.76%。

畜牧业已成为我县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加快小康建设的重要途径。

2、有效地保护了人体健康。

一是县畜牧局重视畜产品质量,对人畜共患病加强监测、积极预防,较好的控制了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疫病,有效的保护了人体健康。

二是对查获的病害肉尸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真正吃上“放心肉”。

三是积极指导养殖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无公害产地认证,为社会提供了放心畜产品。

二、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县在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

有些条款实施处罚难度大,前有规定后无处罚条款,还有些问题在法律中没有规定或根本起不到惩戒作用等等,影响了《动物防疫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亟待修订和完善。

(一)依法防疫意识有待提高。

一是领导重视不够,尤其是乡镇的领导,没有真正贯彻落实“政府保密度”。

二是农民认识不高,相当一部分农民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不熟悉,拒绝免疫、逃避检疫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疫情发生后,隐瞒疫情,阻碍执法现象严重,病死动物尸体不能依法处理,传染源不能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了农村动物防疫工作执法困难;同时受经济条件和农村“重养轻防,轻防重治”传统思想的影响,动物防疫观念淡薄,许多人还没有自觉接受动物防疫的自觉性,防疫人员上门防疫被拒之门外,甚至遭围攻、谩骂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不稳定,大部分素质偏低。

我县的基层防疫员工资于XX年纳入县财政预算后一直未变(乡兽医864元/年,村防疫员400元/年),以现今物价衡量待遇较低,导致部分年富力强的防疫员流失,所以从今年春防开始,我县同时为配合村级兽医室建设,取消了乡兽医,从新选聘105名(精减人员提高待遇,1000元/年)村级兽医员进驻村级兽医室从事基层防疫、动物疫病治疗等工作。

虽然通过精减人员来提高收入,但工作量也增大了,仍无法找到优秀的防疫人员和提高村级兽医员的积极性。

导致大部分村级兽医防疫员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技术较差;有些村主要靠“近亲繁殖”,子承父业,在一个封闭的圈子中,素质得不到提高,诊疗水平、防疫检疫水平较低,一些生产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一些常见的疫病不会诊断,一些新出现的疫病不了解,致使疫情出现后,得不到及时诊断和处理,使疫情范围扩大。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职能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由于商贸部门管理定点屠宰、畜牧部门管检疫、工商部门管打假(“注水肉”等),一头猪从进屠宰场到上巿经营有三个部门在管,当配合出现问题时易造成“白板肉”、“注水肉”上巿,无法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特别是基层兽医站职责不分,既履行防疫、检疫公益职能,又从事诊疗、治病经营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动物防疫监督职能。

(四)动物防疫经费投入不足。

一是经费没有保障。

依照法律规定动物防疫经费应当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但由于县级财政和大部分乡镇财政困难,根本保证不了防疫经费的投入,因此达不到较高的防疫密度和较好的防疫效果。

二是基础设施差。

近年来,政府虽然不断的投资完善基层站建设,但总体上基础设施投入不足。

部分基层站没有办公用房、住房,工作条件差,只能租用房子进行办公;大部分基层兽医站检测设备匮乏,诊疗技术落后,检疫靠肉眼观察,治疗凭经验诊断,难以正常开展防疫、检疫工作;无交通工具,而目前我县农村畜禽养殖主要是千家万户分散饲养,面广量大,基层兽医站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限制了其服务范围及质量;办公经费不足,无法为养殖户服务提供便利服务,在一些乡镇,当地老百姓把兽医站工作人员戏称为:

“远看像要饭的,近看像烧炭的,仔细一看原来是兽医站的。

(五)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尚不到位。

有的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不敢执法、不善执法,对拒免、拒检、拒缴免检费的不能依法处理,使一些未检动物及产品流入市场。

检疫执法难度大,巿场检疫中个体商贩的素质参差不齐,故意刁难检疫人员和暴力抗检的现象屡有发生,检疫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较难取得其他执法部门的大力协助,又无执法服装,最终导致市场检疫困难重重。

(六)《动物防疫法》存在的问题。

1、机构设置上存在问题。

《动物防疫法》至今颁布实施6年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设置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格式,有的防治、动检、监督各自单设;有的其中两者合设。

在单位名称上也各不相同,在单位性质上有的为全额事业单位,有的为差额事业单位,还有的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有少数归行政系列。

这些不统一性已严重影响了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职能划分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开展工作各自为政,甚至互相扯皮,本来是统一的法律,由于没有统一健全的机构和执法队伍,造成监管不力、工作的混乱,损害了防疫执法的形象。

2、《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的动物疾病实行计划免疫,实施强制免疫。

但强制免疫造成的损害缺乏应有的赔偿保障机制,在实际工作中,补偿给畜民的补偿费严重偏低,导致畜民拒绝免疫现象时有发生。

3、《动物防疫法》没有把如宠物防疫、禽蛋检疫等没有纳入动物防疫范围。

对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无处罚规定,尽管规定对兽医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对从业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但由于《动物防疫法》对无证从业活动如何查处和追究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动物诊疗管理秩序始终无法建立和维持。

4、《动物防疫法》对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处理力度过低或无处罚措施。

《动物防疫法》第46条规定的3种违规行为没有罚款规定,处理力度太低,违法行为人对处理费用由自己承担的规定不屑一顾。

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拒绝免疫、不按程序免疫,不按规定清洗消毒动物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规定处置染病动物及其排泄物、病死动物尸体的情况大量发生,严重影响了动物防疫工作更好地开展。

第49条规定对拒检、逃检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只能补检,而不能惩处,缺乏打击手段和力度,致使拒检、逃检、转移、销售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等现象多次发生。

第3条解释了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并没有明确解释种用动物及非种用动物,从外省购进仔猪、禽苗等进行饲养一段时间后卖出屠宰是不是种用动物?

5、《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检疫程序和检疫票证填写上没有明晰,如在出县境检疫上要明确“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上的有效期(本证自签发之日起xx日内有效)是指为运输期间的有效期,还是整个检疫行为的有效期?

当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结束后,但经营户拒绝交检疫费或少交费时如何处罚?

6、《动物防疫法》对个人瞒报动物疫情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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