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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为了使员工的奖惩有所遵循,达到激励和惩戒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含劳务工),并作为员工绩效评估的标准之一。

第二条员工奖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奖惩适度的原则;

(三)下管一级的原则。

第三条奖惩的提出

(一)员工本人申请;

(二)部门领导建议;

(三)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建议;

(四)审计监察部根据监审结果建议;

(五)由专项工作的检查部门提出;

(六)公司总经理提议。

第四条奖惩的审批

人力资源部考核员依据“奖惩审批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

并依据制度对奖惩的等级、金额是否合适进行初审,不适之处予以纠正,人力资源部领导确认后交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奖惩的实施

对员工的奖惩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实施。

第六条奖惩的实施形式

根据奖惩事由的影响程度及相关因素,由人力资源部确定采用以下实施形式:

(一)张榜公布;

(二)人力资源部通报;

(三)人力资源部在受到奖惩的员工薪资中直接发扣。

第七条口头表扬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口头表扬:

(一)工作积极热心,乐于助人,有具体事迹者;

(二)拾金不昧(价值在300元以下)者;

(三)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者;

(四)其他。

第八条嘉奖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每次奖励20〜100元):

(一)工作具有主动性和责任心,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特殊任务者;

(二)拾金不昧(价值在300元以上)者;

(三)品行端正,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四)工作任劳任怨,不怕脏累,足为楷模者;

(五)其他。

第九条记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每次奖励50〜200元):

(一)对公司的生产、技术、管理、开发提出改进意见,经采纳实施有效者;

(二)节约物料、降低废品率、提高产品质量、创造经济效益

者;

(三)遇有灾害,处置得当,避免或减少损失者;

(四)检举他人严重违纪行为,经核对属实者;

(五)发现职责外故障,予以速报并妥善处理,防止损失者;

(六)其它。

第十条记大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每次奖励100〜400元):

(一)努力拓展业务,对公司经营有较大贡献者;

(二)在控制开支、节约费用、降低各类物资消耗方面有较大

贡献者;

(三)对改进公司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工作效率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四)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无私奉献、勤勉敬业,并在实际工作中创造优异成绩者;

(五)遇有意外事故或灾害,奋不顾身,使公司减少较大损失

者;

(六)保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者;

(七)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公司重大损失者;

(八)解决公司各种重大问题,为公司赢得效益者;

(九)为公司推荐优秀人才者;

(十)其他。

第十一条特别奖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特别奖(每次奖励在500以上):

(一)设计、开发、发明、创造,使公司获得经济效益者;

(二)对公司的生产、开发、销售、管理等有特殊业绩,足为公司表率者;

(三)公司招商引资创造经济效益者;

(四)一年内记大功两次者;

(五)其他。

第十二条企业内部头口警告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口头警告:

(一)工作主动性和责任心不强者;

(二)不严格执行公司制度,情节轻微者;

(三)不按规定着装或穿拖鞋上班者;

(四)散布不满情绪者;

(五)举止行为不文明者;(六)未经允许在公司私自会见亲友者;

(七)工作期间,不思工作,营私舞弊者;

(八)其他。

第十三条企业内部警告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每次扣罚30〜50元):

(一)在非吸烟场所吸烟者;

(二)工作时间内办私事或利用公司设备和原料干私活者;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未按计划完成任务者;

(四)不按规定穿着工作服、佩带胸卡者;

(五)工作期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耽误工作者;

(六)一个月内受到两次口头警告以上者(含两次);

(七)无故迟到早退一次者;

(八)其他。

第十四条通报批评(每次罚款50〜100元)

(一)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错误,情节较重者;

(二)妨碍生产、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不服从领导、造成不良后果者;

(四)不按规定穿工作服、佩带胸卡且不听劝阻者;

(五)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影响公司利益的;

(六)月无故迟到早退二次者;(七)其他

第十五条企业内部记过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每次扣罚100-200元):

(一)对上级指示或布置的任务,无故未按期完成,影响公司利益者;

(二)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不听劝阻者;

(三)编造事实对同事恶意攻击者;

(四)对连续性工作不等接替先行下班者;

(五)工作中酗酒影响本人和他人工作者;

(六)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材料、物品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者;

(七)无故旷工一日者;

(八)偷窃公司财物者;

(九)代替他人打卡及被替代者。

(十)其他。

第十六条企业内部记大过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每次罚款200元一1000元):

(一)擅离职守,使公司利益蒙受损失者;

(二)在工作场所酗酒闹事,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情节严重且劝阻无效者;

(三)未经允许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档案或公物者;

(四)玩忽职守,擅自变更工作规程及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2000元以上)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管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六)工作需要加班而不接受任务者;

(七)未经允许携他人到重要场所参观者;

(八)机器、车辆、仪器及重要或价格昂贵的技术性工具设备,非使用人擅自使用者(如造成损失还应予以赔偿);

(九)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安全防护措施情节严重者)。

(十)月无故旷工二日者。

第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务关系(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除劳动(劳务)关系或罚款500—

2000元:

(一)擅离职守,使公司利益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对同事威胁、恐吓,使身心受到伤害者;

(三)殴打同事及相互殴打者;

(四)在公司和员工单身宿舍赌博者;

(五)偷窃公司财物或故意损毁公司财物、文件和档案,损失重大者;

(六)未经许可,兼营与公司同类业务者;

(七)在公司就职期间,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者;(八)无故累计或旷工三日者;

(九)散布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严重挑拨是非者;

(十)伪造、盗用公司印信者;

(十一)携带刀具或其它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公司者;

(十二)泄漏公司技术、经营机密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三)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导致公司形象名誉受到损害者;

(十四)参加非法活动者;

(十五)未完成工作目标或任务,且经二次警告无重大改进者;

(十六)其他。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人员的处罚由总经理建议,由人力资源部具体实施

(一)审计监察人员在工作期间接收被监审部门或人员宴请、馈赠,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两次不改者予以企业内部记大过处分或调离本岗位;

(二)审计监察人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凭经验和主观臆断出据审核报告,造成与事实不符或引起纷争的,予以企业内部警告直至企业内部记大过处分或调离本岗位;

(三)审计监察人员在工作期间参加被监审部门或人员组织的各种娱乐性活动,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且影响监审结论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的,予以企业内部警告,直至企业内部记过处分;

(四)审计监察人员泄漏监审内容,影响公司内部团结或引起纷争的,予以企业内部警告直至企业记过处分;

(五)审计监察人员不执行工作程序,擅自下结论并引起纷争的,予以企业内部警告;

(六)审计监察人员同外界接触时,因个人的行为不当而损害公司利益或形象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企业内部记过处分;

(七)因审计监察工作不利,没能及时发现重大的违纪行为或恶性事件隐患,使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视后果予以处罚;

(八)审计监察人员在工作期间索要收受贿赂,致使监审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受影响的,予以企业内部记大过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九)审计监察人员泄露审计监察计划,使结果失去客观性,且导致公司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纪行为的,予以企业内部记大过处分直至开解除劳动合同;

(十)审计监察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歪曲事实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予以企业内部记大过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审计监察人员以权泄漏包括在工作期间知晓的公司秘密的,予以记大过处分直至开除;

(十二)审计监察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视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审计监察人员屡教不改、违纪性质和情节严重的,予以调离本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除正常损耗外,员工对损毁、报废公司财产的行为,应付赔偿责任

(一)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实物属于固定资产);

(二)非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元以下的办公用品、办公设施、玻璃器皿、一般工具和图书等实物属于非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赔偿责任的认定

(一)员工的赔偿责任分为过失(非主观故意)和人为(主观故意)两类;

(二)对员工损毁、报废公司非固定资产,由所在部门和价格、物资计划部门负责认定;

(三)对员工损毁、报废固定资产的,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认定;

(四)员工在正常操作和使用的情况下,因物品质量低劣、老化等因素造成公司财产损毁的,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若丢失则应予以赔偿)。

第二^一条赔偿金额

(一)固定资产

1、员工因过失造成公司固定资产损毁的,其修理费由个人按50%〜100%的比例赔偿;

2、员工因过失造成固定资产报废的,按净值30%〜100%的比例予以赔偿(净值等于固定资产原值与已提取折旧的差额在扣除残

值后所剩余的价值);

3、员工因人为造成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的,按净值的100%的比例予以赔偿。

(二)非固定资产

1、对于原值在100元以下的非固定资产,属于过失造成损毁的,根据其新旧程度和已使用的年限,按50%〜80%的比例予以赔偿;属于过失造成报废的,按60%~90%的比例予以赔偿;属于丢失或人为造成报废的,按60%~90%的比例予以赔偿;属于丢失或人为造成报废的,按70%~100%的比例予以赔偿;

2、对于原值在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非固定资产,属于过失造成损毁的,根据新旧程度和已使用年限,按20%-50%的比

例予以赔偿;属于过失造成报废的,按30%-60%的比例予以赔偿;

属于人为造成损毁的,按75%-90%的比例予以赔偿;属于丢失或人为报废的,按85%-100%的比例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其他赔偿

(一)员工在合同期未满自动离职或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予以赔偿;

(二)凡在公司报销过培训学费或接受过公司培训的员工,如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应对公司予以赔偿;

(三)对员工出车发生的交通肇事事故及违章行为的,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赔偿的规定

(一)员工损毁、报废公司财产的责任,金额确定后,由员工本人持“员工损毁(报废)公司财产赔偿单”到财务部办理交款手续或人力资源部从工资中扣除;

(二)对人为损毁、报废公司财产的员工,除按规定进行赔偿外,公司还将依据“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工会和职代会审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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