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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3日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

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客观规律,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勇于理论创新,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市社科规划课题要着重研究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着重研究我国和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着重研究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在继续加强应用研究的同时,重视基础研究,发展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市社科规划课题,包括中长期课题、年度课题和青年课题,均面向全市,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设立少量特别委托课题。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受市委、市政府委托,领导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

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制订本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

2、审定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指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3、审定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和资助金额;

4、批准本市特别委托课题;

5、领导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科评审组工作。

第六条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是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的职责是:

1、制订、发布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指南;

2、制订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3、组织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和评审,进行规划课题的管理,实施对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4、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的委托,协助做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初选、管理和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推广工作;

5、交流社会科学研究信息.

第七条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学科评审专家库,其专家成员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

每年的学科评审组从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

学科评审组的职责是:

1、评审本市社科规划课题申请,提出资助金额建议;

2、参与本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3、协助制订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指南。

第三章申报

第八条市社科规划课题的选题,应根据五年规划工作要点明确的研究方向确定,并以发布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

五年规划工作要点通常五年制定一次,一般在规划起始年公布.课题指南通常一年发布一次。

第九条课题指南发布后,本市有条件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提出申请。

课题设计要符合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当年发布的课题指南的要求。

填报申请书时,如有多人参加课题研究,必须注明一位课题组长(即第一申请人,对课题经费有最终支配权)。

课题组长必须是课题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该课题中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一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

正在承担市社科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多人参加的课题即为课题组长,下同),在尚未完成该课题之前,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课题;其他人员申请须有两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书面推荐。

第十条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开始受理申请,具体受理期限以当年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申请人应通过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信息网站下载《课题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申请人选定申报课题后,应按申请书的提示及要求使用计算机认真填写申请书。

申请书中的课题设计论证活页不得出现申请人姓名和所在单位,否则不予评审。

申请课题的成果形式为专著、研究报告、论文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

一般性的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编著、译著等不列为市社科规划课题.

申请的课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研究方向明确,论证充分,研究方法可行;有一定的资料积累和研究基础,研究计划详细明确;经费预算合理;课题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课题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等条件.

申请人申报课题须交付课题评审费和数据录入费。

第十一条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水平和能力、课题的可行性等方面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并承担信誉保证。

申请书原则上由归口委托管理单位进行数据录入和处理后集中送交市社科规划办公室。

归口委托管理单位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视全市社会科学研究情况确定。

个人送交和迟于规定截止日期送交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的申请书不予受理。

第四章评审

第十二条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统一受理课题申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从学科评审专家库中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相关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对各单位申报的并经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资格审核合格的课题进行评审。

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

1、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2、对学科建设和发展有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3、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论证;

4、有利于积累、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有利于吸收、借鉴世界文明成果;

5、论证充分,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任务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

6、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可能。

第十四条学科评审组应严格掌握标准,贯彻民主、科学、公正的原则,对课题进行全面的评议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学科评审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才能进行评审;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的课题才能获得通过.

经学科评审组评审通过的课题,最后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立项、公布.

第十五条实行本人回避制度。

凡本人申报课题的专家,一般当年不聘为市学科评审组成员。

凡涉及本人申报课题的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在评议时应当回避。

参加评审的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

第十六条获得立项的申请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分别通知立项课题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立项课题申请人按《立项通知书》要求办理正式立项手续。

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算起。

第十七条特别委托课题的立项,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提议,经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组织全市有关力量具体落实。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八条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责任制。

第十九条课题负责人应按时、按质认真实施课题研究计划,进展情况应及时与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沟通,并接受检查.为便于结题审核,立项课题应保存从课题申请、立项、研究到结项全过程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承担的市社科规划课题负有管理职责。

在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统一部署下,按本《办法》对立项课题实施检查、监督;对课题成果组织鉴定、验收;建立课题管理档案,并尽可能为研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对市社科规划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定期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及时通报课题的执行情况,交流信息和经验.

第二十二条课题检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研究工作是否按申请书预定计划进行;

2、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规定负责和参加研究工作;

3、已有的研究成果是否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学术水平如何;

4、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5、有无其他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市社科规划课题的承担者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课题负责人、改变研究内容、改变最终成果形式、申请延期完成、变换课题管理单位等,应由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提出专门报告,经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准后,才能变更和调整.

第二十四条在课题实施期间,凡出现下列情况: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两次鉴定未能通过;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有权撤销该课题。

撤项的课题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该课题负责人至少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社科规划课题。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中长期课题和年度课题在立项评审前,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根据当年经费能力提出资助项目数及资助金额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通过评审确定立项资助的市社科规划课题,单项资助课题金额在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范围内的由社科规划办公室主任审批,超出审定范围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或集体审批。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应在每年年终将经费开支情况向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六条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发出《立项通知书》。

课题负责人接到通知书后,应按批准的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市社科规划办公室,逾期按自动放弃论。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在审核收到的开支计划后再予拨款。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专项使用,超支不补。

成果鉴定费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拨款统一支付.

中长期课题经费一般分三次拨款,前期立项后拨款课题总经费的40%;中期提交中间研究成果后拨款课题总经费的30%,后期课题评审通过结项后拨款课题总经费的30%。

年度课题和青年课题经费一般分两次拨款,前期立项后拨款课题总经费的50%;后期课题评审通过结项后拨款课题总经费的50%。

特别委托课题视实际情况下拨经费。

第二十七条资助经费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由该单位财务部门代管并负责监督。

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专列财务帐目,每年年终编制年度会计报表,上报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课题完成后,要及时清理课题经费历年收支项目,编制经费决算表,报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核销。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指院、校一级)可以提取课题总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

每项课题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2000元.

第二十八条资助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掌握使用.使用范围为:

1、资料收集费,包括档案查阅费、复制翻译费、电子计算机使用费,购买必要的图书资料费等;

2、国内调查研究的差旅费(按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制度开支);

3、为完成课题必须举行的小型会议费;

4、为进行课题研究而必须暂时聘用的人员的补助费以及必要的专家咨询费;

5、为完成研究成果所需的文具纸张费,打印印刷费;

6、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费(项目研究确需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又无法提供计算机,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不超过课题总经费20%的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使用权归课题组)等。

第二十九条经费使用要合理,要充分利用所在单位和协作单位现有设备和资料等条件。

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基本建设和购置除计算机以外的固定资产,以及其它与完成本课题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三十条经费的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在课题按质按时完成的前提下,结余经费可用于资助出版,也可用作其他项目的科研经费,但该课题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撤项的课题将立即中止经费资助,并追回已拨出部分的余款,其中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而被撤销的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负责追回并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七章成果的鉴定及应用

第三十二条凡立项的市社科规划课题,均应对其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

完成课题研究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进行总结,并通过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提出结题申请报告,并报送一份成果的全套资料.报告应包括课题研究计划执行情况,成果的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结合课题开展的各类学术活动等。

第三十三条结题申请报告获批准后,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协商组成鉴定小组,对课题的最终成果进行评估和鉴定。

课题成果鉴定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成员至少有1名是本学科的市社科规划学科评审组专家。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鉴定小组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并不能担任鉴定小组组长。

鉴定基础研究成果主要聘请同行专家学者参加,鉴定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成果主要应聘请有关实际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参加.凡可公开出版的成果,应按照先鉴定后出版的原则进行,鉴定时可聘请出版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鉴定小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被鉴定项目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并有较高的学术声望;

4、来自实际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5、思想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十五条鉴定标准和要求:

1、课题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是否遵循党的基本路线;

2、课题实施是否达到了课题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3、课题研究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4、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和完整;

5、课题研究所运用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6、课题研究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

7、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等。

对上述标准和要求应结合不同的学科特点,正确掌握和运用。

第三十六条鉴定小组对鉴定和验收负全面责任,鉴定结论由鉴定小组组长在归纳参加鉴定的专家意见基础上负责撰写.鉴定小组应对鉴定工作过程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鉴定的结果应填报《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书》,并连同5套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和1份研究成果简介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审核。

经审核合格者,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发给《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证书》,方能正式结题。

如一次鉴定不合格,允许课题承担者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再次组织鉴定。

如再次鉴定不合格,作撤项处理。

第三十八条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成果有优先使用权。

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成果未经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同意,不得在互联网上发表。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应采取各种措施对课题研究成果加以推广和应用,充分发挥其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经鉴定与审核合格的课题最终成果,在公开发表及内部使用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某五'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字样。

如无此字样,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将不下拨后期经费,也不下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未尽事项将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或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研究解决。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社科规划办公室。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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