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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售后服务合同

有偿售后服务合同

有偿售后服务合同

篇一:

有偿服务合同

附件5西安新竹公司有偿服务合同

需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

西安市

供方:

西安新竹公司签订时间:

年月日

一、服务项目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供方所提供的上述设备(产品)质量和服务技术必须达到标准。

三、设备(产品)交(提)货地点、方式及验收期限

1、交货地点在供方,供方代需方将货物发运到,收货单位在收货

后应在收货单上盖章和经办人签名,否则,以供方的发货凭证作为需方已收到货物的合法证明。

2、供方负责代办运输手续,采用方式运输,运费在总价款内,需方收货时依据运输发票一次性付清运费。

3、需方如发现本合同项下的设备(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最迟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否则视为交付的设备(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四、结算方式及期限

1、本合同生效后

2、需方必须将款项直接支付到西安新竹公司与合同专用章一致的西安帐户,若有变更应由西安新竹公司出具书面变更文件,否则视为需方未付款。

需方所付款项以到账之日起计算。

五、保修期为_______个月。

以本次服务结束时开始计算。

保修期内,若出现同样的问题,供方

提供一定条件下的免费服务,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外:

1、需方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包括付款义务);

2、因需方或其他第三方人员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设计说明操作或其他不当操作而造成的问题;

3、因需方自身原因或发生重大事故和过失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水灾等)造成的问题。

如出现以上所列情况后,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经双方协商后可提供有偿服务。

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确定。

六、需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清货款的,供方对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产品或设备)享有所有权

并能随时处置。

七、需方承诺本合同签字盖章时已征得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同意,在需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给供

方付款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等对此承担连带付款的无限责任,此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

发生法律效力。

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使消防设备在发生险情时能够运行正常,需方应每隔天对消防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填写报告单。

需方应安排专业人员负责该消防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监护,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否则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根据需方的书面请求,供方可在提供服务时对供方维护管理人员免费培训一次,当维护管

理或使用人员经培训后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

十、需方在发现设备故障需委托供方进行维修的,在供方到达现场之前应及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在供方到达现场后根据供方的需要提供人员、设备支持,协调供方在维修时遇到的问题。

十一、为了保证服务质量,需方应积极配合供方进行服务工作。

如所提供服务的设备由供方所产,则需方应提供该设备购销合同及相关技术资料;如所提供服务的设备非供方生产,则需方应提供该设备的所有相关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技术参数、使用说明书、设计说明书等)。

十二、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根据合同总额和延迟付款天数,按每天千分之四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供方因清收货款所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

若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的应按合同额的10%支付违约金。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合同以打印文本为准,手写无效。

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的必须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否则视本合同没有变更。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持二份。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需方(章):

供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号:

传真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签字日期:

年月日签字日期:

年月日篇二:

监控工程售后服务协议

监控系统售后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售后服务名称:

售后服务是系统得以正常运行的保证,为保障乙方所购系统的正常运行及今后维护,双方拟定本协议,甲方将根据本协议为乙方提供售后服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服务期限

1)免费服务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壹年内

2)如因乙方人为因素,造成软件或硬件不能正常使用,甲方需收取一定的有偿服务费用。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服务项目

1)提供软件故障维护,硬件故障维护(线路及电源除外)。

2)提供技术处理,咨询指导。

3)电话指导操作员进行操作及维护

3、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服务标准

1)服务方式:

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上门服务。

2)响应时间:

靖宇县城内4小时响应,免费上门服务,靖宇县城周边地区8小时内响应(周

六、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4、有偿服务项目

1)不在免费服务范围内的其他服务。

2)超出免费服务期限并且甲、乙双方没有签订年度维护协议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

3)人为故障:

因人为操作错误致使故障发生,免费服务期内第一次服务免费;第二次如发生同样错误,甲方按照有偿服务进行收费(注:

技术服务时技术人员开维修单,说明故障原因及解决办法留用户存底)

4)如乙方不按规范操作致使故障发生,则无论是否在服务期,甲方提供的服务为有偿服务。

5)甲方为乙方提供有偿服务,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乙方每年按照每套摄像系统________元支付,如需更换零部件,由乙方支付相关零部件费用。

6)加急服务:

不论是否在免费服务期间,如果乙方要求甲方在正常服务时间之外提供服务,需支付给甲方一定的加急服务费和实际的交通费。

5、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篇三:

20XX年售后服务协议修订版

售后服务协议书(20XX)

甲方:

佛山市南海tcl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协议编号:

乙方:

签约地点:

佛山南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护使用tcl小家电产品的用户的合法权益,保证tcl小家电的消费者获得满意的售后服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决定授权乙方设立tcl小家电产品售后服务特约维修网点,为甲方产品的用户提供优质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二条前提:

甲乙双方在严格遵守《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法律规定前提下,在双方平等互利,保障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达成此协议。

第三条服务范围:

1、乙方售后服务工作内容:

甲方生产的“tcl”牌系列小家电产品的咨询及维修、上门服务、投诉处理,以及甲方产品质量状况、用户意见反馈等。

2、乙方售后服务负责的地区是:

3、服务对象:

使用甲方生产的“tcl”牌系列小家电产品的终端用户,包括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外的终端用户。

第四条甲方产品的售后服务政策:

1.保修政策:

(1)甲方生产的tcl小家电产品整机免费保修一年(从销售商开具的销售发票日期或产品出厂日期推迟三个月开始计算)。

(2)售后服务实行全国联保。

(3)保修期外或不符合免费维修条件的:

乙方均可实行有偿维修服务,其中,维修所需的配件费在甲方规定的零售价的基础上,最高不得超过20%;维修费不得

超出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2.免费保修条件:

(1)在保修期内,凡属产品本身质量原因引起的故障;

(2)维修时顾客应出具有效的销售商开具的销售发票(或电脑小票)和保修卡;

(3)如仅有保修卡而没有有效销售商开具的销售发票(或电脑小票)的情况下以产品合格证上的生产日期延后三个月开始计算一个保修期(需能确认该产品为甲

方生产的产品)。

3.不符合免费保修服务范围的,可实行收费修理,但收费必须符合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下列情况不符合免费保修服务范围:

(1)产品保修证书或销售发票日期经过涂改的;

(2)消费者未按说明书要求操作使用机器,所引起的故障;

(3)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

(4)消费者因保管、维护、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6)已注明作降价处理的“等外品”和“处理品”的产品。

(7)将家用产品用于商业用途造成损坏的(六个月以内的除外)。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维修业务和投诉处理:

1、甲方有权监控乙方售后服务区域内的售后服务质量,对由于乙方售后服务质量造成用户向甲方投诉的,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并且甲方要求乙方立即整改。

2、对由于乙方维修质量和服务态度造成用户或分销商向其他机关团体投诉的,造成

甲方被行政处罚或媒体曝光等重大损失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并保留追究乙方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维修费用的结算:

1.维修保修期内的产品:

甲方将tcl小家电用户的服务需求信息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维修服务完毕24小时内按甲方要求及时反馈维修结果,甲方确认后向乙方按时结算。

2.结算价格:

(1)上门费和维修费:

上门费是为顾客维修产品而上门服务的交通费用;维修费:

是?

说明:

(a)批量质量问题售前产品(10台以上)的维修费用结算按(8元/台/次)单(维修后机器恢复性能正常为一次)跟厂家核算。

(b)上门费:

三十公里以内为一般上门服务,按10元/次结算;超过三十公里部分按1.5元/公里单程结算上门费。

(c)甲方的饮水机(电子冰胆)产品和一次报修20台以上的超薄电磁炉采取上门维修服务方式,其它产品实行用户送修,不计上门费,特殊情况需上门服务的须

由甲方的客户服务中心授权,否则不予结算上门费用。

(d)保外维修单据不允许寄到售后部,否则,按假单处理(假一罚十)。

(2)配件费:

维修顾客产品所更换的配件费用,冲帐处理。

(3)结算坏旧配件返回的运费:

按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各承担配件返回运费的50%。

()3.维修超保修期外的产品,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规定执行。

1.为方便乙方开展维修业务,甲方将通过有偿供给的方式向乙方提供配件,并每半年结算一次,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配件价格购买。

2.甲方在向乙方发放配件前,要求乙方交纳配件押金。

当乙方向甲方所领的配件金额超过乙方的配件押金时,甲方可以从乙方的维修结算费用中提留。

3.乙方在保外机维修服务过程中按甲方规定的零售价格向消费者提供备件,不得任意加价,乱收费。

如违反规定并由此造成的顾客投诉,甲方有权进行处罚或解除协议,其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

5.根据市场价格的情况变化,甲方有权调整零配件销售单价,届时将另行通知。

第八条技术支持:

1.为提高乙方维修技术人员的维修技能,甲方根据tcl小家电产品的上市进度情况制

定详细的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技术培训,满足乙方对tcl小家电各产品维修技术的需求。

2.甲方根据tcl小家电产品的上市进度情况,以免费或有偿供给的方式及时向乙方提供维修手册、线路图集等技术资料。

3.甲方有责任为乙方提供产品知识、维修技巧、相关政策、服务理念的培训。

4.对于乙方提出的技术问题,甲方应积极协助解决,必要时甲方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乙方的服务资质要求:

1、乙方必须有固定的维修场所:

场所设置地点为:

省/直辖市市/区/

县(镇/街/楼/号等。

2、乙方成为甲方的特约维修网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维修的业务和投诉处理:

1.乙方应设立售后服务热线,保证至少10小时开通(8:

00-18:

00),详细记录甲方用户资料,如果是上门服务的保证24小时内提供服务。

3.

4.

5.

6.

7.

8.行维修服务;并保证对甲方用户产品的维修之后的技术及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乙方必须履行甲方产品的三包细则,对甲方规定属于保修期内的产品,不得向用户收取零件费和维修费,不得将甲方的零件挪作他用。

乙方接到用户的服务咨询后,应立即答复,并按甲方要求的服务规范进行操作。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拒绝用户正常维修的服务要求。

对于不能及时完成的维修任务,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详细情况,并协商解决。

乙方维修甲方的产品,应保证其维修质量。

经乙方维修过的机器,如果在三个月之内,再次发生同类故障需返修时,所需有关费用及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乙方人员在维修中造成用户或自身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

对于顾客的送修机应严格保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机器受损或丢失,乙方必须负责赔偿。

9.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所规定的维修代码规范填写《维修记录》,并按要求及时反馈。

为保证质量分析、故障分析的真实性,乙方在填写维修单、呼叫中心回单时,务必真实的填写故障现象、原因、措施、代码等。

10.乙方有责任随时向甲方反映产品的质量问题和重大投诉,对于发生在当地的质量事故和重大投诉,要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上门处理,避免事件扩大;处理不了的要积极协助甲方对事件作出妥善的处理;同时对于质量事故机,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协助甲方作出准确的鉴定。

11.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由假冒甲方产品的,应及时将该信息反馈给甲方。

第十一条维修费用的结算:

1.乙方维修工作完成后,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在每月的5号前将上月的维修记录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反馈到甲方客户服务中心。

如果是通过呼叫中心系统录单的,按呼叫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2.甲方给乙方结算的是按国家三包规定保修范围内的维修所产生的费用。

售后维修费用结算每个月结算一次,结算时间为下个月的上半月;如果维修费少于200元的,可以每两个月或每三个月结算一次,但不能超过三个月,过期不予结算。

3.乙方结算时需要提交的售后维修结算凭证:

(1)《售后上门维修记录》、《售后送修维修记录》;

(2)《坏旧配件返厂表》、《坏旧配件核销表》(与维修单一起返厂);

(3)《售后服务网点结算明细表》和发票;

(4)其他:

a、饮水机制冷系统维修的结算要附上用户购机发票的复印件;

b、特殊情况的上门服务要凭客户服务中心的《上门通知单》结算上门费。

4.乙方的《维修记录》的内容必须是真实、准确,填写完全、清楚。

与实际修理情况不符时,在甲方确认并检查前,甲方不支付维修费用。

对于填写不全的《维修记录》甲方不予结算。

5.如乙方使用了甲方tcs系统的,乙方要在维修完成的48小时内将维修单录入tcs

下页有偿售后服务合同

系统,甲方以tcs系统的审核来给乙方核算维修费。

6.乙方进行售后维修费结算时,要同步退回旧配件冲帐,否则不予办理。

对于乙方向甲方返还坏旧配件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有效的票据。

8.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单据和返还的旧件之日起30天内结算完毕,并将款付出或转为配件押金。

第十二条零配件的管理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所规定的流程履行义务。

2.乙方应向甲方有偿购买tcl小家电售后维修服务中所需的配件,同时按甲方要求每月定期进行配件计划申购工作。

3.配件押金:

(1)配件押金相当于“配件保证金”,由甲方进行专项管理,不参与乙方月结算;

(2)乙方应在协议签署后30天内将配件押金伍佰元(小写¥500元)汇至甲方帐户,甲方为乙方开具“配件押金收据”。

(3)前期已按协议要求交纳了押金的本年度不需交纳,但配件申领超额时需要补交押金。

(4)配件押金在协议有效期内不退还乙方,协议解除后,配件押金在先清结乙方对甲方的欠款,60天内余额再汇至乙方帐户;

(5)结清的欠款是指乙方解约时未清结的备件费用、维修结算费用等。

4.甲方按照乙方交纳押金的1:

1给予发放配件;零配件原则上在押金额度内限额发

放,乙方应加快保修期内坏旧配件核销流程,在超过押金额度时及时补交,否则甲方将停止发放配件。

由此发生的配件不及时供给引起的投诉,由乙方承担责任。

5.如乙方使用了甲方的urp系统的,乙方需在urp系统内录入申请单,向甲方申请

配件,甲方收到乙方的申请信息后24小时内作出处理。

6.乙方应妥善保管好甲方提供的零配件,并做好建帐管理,若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锈蚀等,甲方按乙方购买处理。

7.对于保修期内的坏旧配件,分为返厂核销和当地核销两类。

当地核销的坏旧件由甲方客户服务中心派人或委托他人到乙方处鉴定,按《坏旧配件核销表》进行核对,并现场销毁;返厂核销的坏旧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返还旧配件标准,收集好坏旧配件,包装好,退回甲方确认,否则将作为乙方购买处理,且不给予结算。

按规定,须返还的旧件明细如下:

(1)电饭煲(锅)、电火锅、电压力锅:

电路板、电热盘、内锅、定时器;

(2)电磁炉:

电路板、风扇电机、igbt、桥堆、线圈盘;

(3)饮水机:

热罐总成、冷胆总成、制冷片、压缩机、冷凝器、电路板、温控器;(4电暖器/:

电路板、发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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