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范本(共17页)113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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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范本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范文一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质权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

(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及登记

  1.1出质标的为(以下称&;应收账款&;)

  1.2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1.3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

  1.4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以协助。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

币种(大写金额),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专用账户及监管

  3.1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账户(账号:

)(以下称&;专用账户&;),作为已出质应收账款的专用收款账户,该专用账户是唯一的,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

  3.2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按本合同所附《应收账款专用账户通知/确认函》格式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下称付款人),告知应收账款专用账户账号,并取得付款人的确认回执。

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通知付款人变更收款账户。

  3.3质权人有权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支取、划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

  3.4当应收账款所担保的债务出现逾期时,质权人有权从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质押应收账款的已收回款项。

  第四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1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应收账款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出质人对应收账款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在应收帐款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4.5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四个月内未对其名称作任何更改,并将其名称状况告知了质权人。

  4.6出质人已办妥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出质所必需的所有批准、同意、审批等手续。

  4.7债务人不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第五条出质人的义务

  5.1出质人承担因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审批、备案、评估、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5.2出质人须积极履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以维持应收账款的价值。

  5.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以任何方式处分应收账款。

  5.4出质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1)质权人认为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

  

(2)出质人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3)付款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4)出质人与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的;

  (5)有迹象表明客户的应收账款回收困难;

  (6)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5.5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臵任何障碍。

  5.6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5.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出质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出质人仅按原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6.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质权人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2出质人未按第5.4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的,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应收账款,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质权人在应收账款处分完成前收到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书面通知的,所得款项将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

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该账户中的款项直接受偿。

  6.3出质人同意:

主合同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七条保证条款

  7.1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权未设立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出质人未按第1.4条约定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出质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3)因出质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7.2出质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3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7.4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

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7.1条所列原因未设立或无效。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向质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九条其他条款

  9.1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9.2本合同所附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3本合同经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质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9.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质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质权人已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出质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出质人(公章)质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月日签署日:

年月日

  (签字或盖章)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范文二

  出质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质权人(乙方):

  身份证号:

  为确保甲、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决定将应收账款质押给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诚信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应收账款质押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一条【主合同债权】

  1.1吕海英XXXX年月日与乙方签订的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万元整)的借款合同,吕海英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全部的合同款项。

  1.2如果合同变更,以书面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质押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

  2.1甲方质押给乙方的应收账款(以下称&;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为年月日与签订的合同(详见附件1)后取得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

  2.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价款、违约金、罚息、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3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若主合同变更并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则此处为书面补充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止。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向乙方提供与质押应收账款相关一切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合同相对人所签订的合同、证明质押应收账款的账目、计算机数据记录和其他文件、凭证、应收帐款债务人的确认证明。

因甲方提供的资料有误,致使乙方质权无法实现,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项下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2甲方应当积极履行与的合同并保证履行无瑕疵。

因甲方履行瑕疵或未履行导致被质押的应收账款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合同项下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3甲方应当积极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的催讨义务。

因甲方怠于履行催讨义务而导致应收账款超过诉讼时效,胜诉权归于消灭的,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项下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以赠与、转让、抵消、再质押、权利放弃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因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处分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的,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项下

  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5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应收账款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应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止。

  3.6.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登记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7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将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送达应收账款债务人。

  3.8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除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的,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项下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9在甲方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4.1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应收账款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充实担保责任,直至足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止。

  4.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3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应收账款的还款情况,甲方应当提供本合同首页中甲方提供的指定账户的明细,予以配合。

  4.4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将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送达应收账款债务人。

并有权直接向主张支付应收款。

  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并从取得的本合同项下所指的应收账款中优先受偿:

  

(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的;

  

(2)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依约履行或未依约全部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

  5.2乙方处分取得的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除应当充实担保责任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1)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2)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6.2甲方未能依据本合同项下第三条、第四条充实担保责任的,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担保责任充实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6.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被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

  7.1若协议履行中产生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2本合同包含合同双方所有意向,并取代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一切

  书面或口头协议;任何对本合同内容的修改或变更均须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书》。

  7.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正确、准确理解了本合同中所有条款的含义。

  7.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合同签署页,无合同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范文三

  出质人(甲方):

  质权人(乙方):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质押应收账款

  一、甲方以第项约定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

  甲方的下列应收账款,具体信息如下;

  二、本合同所称基础交易合同是指作为应收账款发生依据的合同。

  三、上述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时,甲方对应收账款付款人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其他权利和利益一并质押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应收账款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合法拥有应收账款并享有处分权,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

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的)限制;甲方从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与该项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致抵销、

  反诉、赔偿损失或作其他扣减等;甲方在该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设定信托等)。

  甲方应保证应收账款不超过诉讼时效。

  应收账款项下若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应确保并维持该担保的价值及持续有效性。

  二、甲方保证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商业活动在甲方正常的经营范围内,基础交易合同合法有效。

甲方保证质押应收账款均代表真实、合法、善意的货物(或服务)销售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均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

甲方保证其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甲方将严格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交货等全部义务。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同意对基础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方式与结算金额)进行任何可能对乙方质权造成不利影响的变更。

  甲方保证,应收账款付款人不会主张抵销或任何其他抗辩,且该应收账款付款人与甲方之间的任何约定不会限制乙方质权的实现。

  三、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货物(或服务)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

未被且将不会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项下的财产;未被且将不会被任何当事人予以留置、扣押、查封;未被其他任何当事人在与甲方的任何合同约定对该货物的所有权保留。

  四、甲方将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与质押应收账款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货单以及记载或证明质押应收账款的账目、电脑数据记录和其他文件、凭证。

甲方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

  五、若质押应收账款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或者应收账款付款人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或其财务状况发生任何不利变化,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

  六、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

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七、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八、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以下第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金额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质押应收账款的登记与通知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根据乙方的要求将办理质押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乙方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由乙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甲乙双方应当向应收账款付款人发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

  第五条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办理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第三方妨碍

  一、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质押应收账款进行没收、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拍卖,或者质押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二、质押应收账款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

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三)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第七条专用账户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专用账户,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款资金应直接支付至该专用账户,为乙方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且乙方有权扣划该账户内资金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在债务人全部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前,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该专用账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开户行:

  专用账户户名:

  账号:

  甲方应在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中将上述专用账户通知应收账款付款人,要求其将全部应付账款付至上述专用账户,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通知应收账款付款人变更应收账款收款账户。

  如果应收账款付款人将任何应收账款付至上述专用账户款项以外的账户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甲方付款,甲方应将收到的款项付至上述专用账户。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应收账款付款人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违约,乙方有权处分质押应收账款。

甲方特此同意:

  

(一)乙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以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方式行使其作为质权人而拥有的全部权利。

  

(二)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实现质押应收账款,并由甲方承担一切费用:

  1.处分质押应收账款并取得处分所得;

  2.聘请有关机构拍卖全部或部分被质押应收账款;

  3.行使应收账款项下的担保权利;

  4.要求应收账款付款人直接向乙方付款;

  5.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三)乙方有权收取质押应收账款项下或与质押应收账款有关的所有款项;就有关质押应收账款的事宜提起或参与诉讼或仲裁,甲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乙方要求书面授权乙方以甲方名义提起或参与诉讼或仲裁以及签署一切必要的法律文件,甲方同意承担一切相关费用;行使与质押应收账款有关的任何权利。

  二、甲方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对甲方的质押应收账款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质权或先处分质押应收账款为前提条件。

  三、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

  四、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五、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六、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甲方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七、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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