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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交底资料

总说明

一、编制原则及依据

(一)编制原则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及其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以下简称“95全统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以下简称“02全统装饰定额”)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03版定额”)的基础上,同时,围绕接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国标规范”),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2.《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全国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

5.《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1版);

6.《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和有关补充定额;

7.各市提供的定额和有关资料及现场实地调查资料;

8.兄弟省市现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9.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单价的确定原则;

10.国家及本省有关行业和劳动安全标准、规范和规定;

11.《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修订工作方案》及相应的“编制方案”。

二、定额的作用及适用范围

(一)定额的作用

1.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反映本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2.是统一全省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

3.是本省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本计价依据。

(二)定额的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不适用于修建和其他专业工程,也不适用于国防、科研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及实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建筑构配件。

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仍缺项的,应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或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三、定额水平

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和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以及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本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四、工料机消耗量确定的原则

(一)人工消耗量

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

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2.本定额日工资单价按三类划分:

土石方工程按一类日工资单价40元计算;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按三类日工资单价50元计算;保温隔热、耐酸防腐工程及其他工程中根据子目性质不同分别按二类日工资单价43元和三类日工资单价50元计算;其余工程均按二类日工资单价43元计算。

(二)、材料消耗量

1.本定额的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次要材料和零星材料。

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包括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本定额项目中次要的零星材料未一一列出,已包括在其它材料费内。

2.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内。

垂直运输另按第十七章垂直运输工程计算。

3.本定额中的冷拔钢丝、高强钢丝、钢丝束、钢绞线均按成品价格考虑。

4.本定额中除了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成品板考虑,定额消耗量中仅包括了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

5.本定额中采用的各类半成品配合比标准按本省常规设计取定,设计不同,除定额另有规定的,

应按设计要求换算。

配合比原材料用量应按配合比相应定额分析计算,其中并列有两种水泥强度标准的配合比定额,设计无特殊要求时,均按较低强度标准的水泥配合比计算。

6.本定额中各类砌体所使用的砂浆均为普通现拌砂浆,若实际使用预拌(干混或湿拌)砂浆,按以下方法调整定额:

(1)使用干混砂浆砌筑的,除将现拌砂浆单价换算为干混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工日,灰浆搅拌机台班数量乘系数0.6;

(2)使用湿拌砌筑砂浆的,除将现拌砂浆单价换算为湿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并扣除灰浆搅拌机台班数量。

7.凡定额未列商品混凝土的子目采用商品混凝土浇捣时,按现拌混凝土定额执行,应扣除定额中的搅拌机数量,同时振捣器台班数量乘以0.8;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混凝土含量扣除人工:

泵送时0.65工日、非泵送时0.52工日。

混凝土构件浇捣、制作定额未包括添加剂,发生时,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

8.定额中的黄砂,用于垫层的为毛砂;用于砼及砂浆配合比的为净砂,其过筛人工及筛耗,已包括在材料价格内,用于混凝土中的碎石,材料价格内考虑了一定比例的冲洗费用和损耗。

9.本定额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耗量及相关费用。

10.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的施工技术方案另行计算,不再执行相应增加层定额。

(三)、施工机械台班使用量

1.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是按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及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台班价格按《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计算,每一台班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并考虑了其他直接生产用机械幅度差。

2.本定额中建筑机械的类型、规格是按正常施工、合理配置,并结合本省施工企业机械配备情况综合考虑的,与定额中的台班消耗量相对应。

未列出的零星机械已包括在其他机械费内。

3.本定额未包括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费用,发生时应根据施工设计选用的实际机械种类及规格,按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五、有关问题说明

1.本定额按建筑面积计算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费等是按一个整体工程考虑的,如遇结构与装饰分别发包,则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划分比例。

2.洞库照明费以地下室面积,以及外围开窗面积小于室内平面面积2.5%的库房、暗室等的面积之和为基数,按每平方米15元计算(其中人工0.25工日)。

3.本定额的垂直运输按不同檐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单独编制,应根据具体工程内容按垂直运输章节定额执行。

4.本定额除定额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建筑物檐高20m内编制,檐高在20米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按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定额执行。

六、定额的界定与解释、管理

(一)定额的界定

除《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外,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

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二)定额的解释与管理

本定额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以下简称“05国家规范”)已于2005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建发[2005]206号文通知规定,“05国家规范”于2005年10月1日起在本省贯彻实施,现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含补充规定)(以下简称“03规则”)同时停止使用。

为此,本次定额修编,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完全以“05国家规范”为准。

“05国家规范”与本省“03规则”相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有关建筑物高度(层高)对建筑面积计算的限定要求

“05国家规范”统一规定了建筑面积计算中关于建筑物高度(层高),即2.20m作为建筑面积计算的界限,同时明确了高度(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计算全部的建筑面积,高度(层高)不足2.20m者计算二分之一建筑面积,这一规定贯穿于整个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之中。

而“03规则”中虽然对建筑物高度(层高)大于2.20m有相应的计算建筑面积规定,但对于小于或等于2.20m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

此外,我们还要特别注意的是,两种计算方法对于2.20m这一临界点的划分也有所不同,“05国家规范”是按照2.20m及以上与不足2.20m进行划分的,而“03规则”是按照超过2.20m与不足(含)2.20m来划分的。

二、有关利用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建筑空间的面积计算规定

两者相比较,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差别:

1.划分界限不同,“05国家规范”按建筑物净高以2.10m为界,“03规则”按建筑物高度以2.20m为界。

2.计算口径不同,“05国家规范”规定:

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在1.20m

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建筑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03规则”规定:

高度超过2.20m的应计算全面积,高度在2.2m以内的计算1/4面积。

三、有关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的计算

“05国家规范”中是按以下三种情况区别对待的:

1.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以上全部全部计算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计算二分之一建筑面积。

2.设计加以利用、但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3.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物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03规则”只明确了高度超过2.20m、有围护结构时,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四、有关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的面积计算

“05国家规范”是按有无围护结构来区分的,即: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同时又区分了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二分之一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

而“03规则”是按有无顶盖来区分的,即:

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五、有关立体书库、立体仓库和立体车库的面积计算

“05国家规范”规定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同时,又规定了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二分之一面积。

该条增加了立体车库的面积计算。

“03规则”规定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六、有关雨篷的面积计算

“05国家规范”对于雨篷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再按有柱无柱来划分,而是按其宽度是否超过2.10m来衡量,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的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

“03规则”规定,有柱的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七、有关室外楼梯的面积计算

“05国家规范”规定,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

“03规则”规定,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八、有关阳台的面积计算

“05国家规范”规定,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03规则”规定:

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九、有关建筑物变形缝的面积计算

“05国家规范”规定,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其高低联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不分宽度大小,均可计算】

“03规则”规定,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净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建筑物内净宽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新增加的内容

1.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结构层计算。

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

3.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

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5.建筑物内的观光电梯井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6.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加油站、收费站,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

7.以幕墙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8.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9.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0.屋顶露台、露天游泳池,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1.装饰性幕墙、飘窗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一、定额子目设置

(一)定额节及子目划分

本章定额划分为人工土方、机械土方、石方、基础排水四个小节共110个子目,各小节子目划分情况见下表:

定额节

子目数

定额节

子目数

人工土方(21个子目)

综合土方

3

石方

(30个子目)

一般开挖

4

单项土方

9

槽、坑石方

4

淤泥、流沙

2

人工找平

3

平整场地与回填

5

人工凿石

4

人力车运土

2

机械凿石

3

机械土方

(47个子目)

场地机械平整、碾压

4

人力车运石渣

2

挖掘机挖土

15

机械明挖出渣

5

挖掘机挖土、装土

12

旧基础拆除

4

挖掘机挖淤泥、流沙

4

石渣回填

1

推土机推土

4

基础排水(12个子目)

基础排水

12

铲运机铲运土

4

装、运土方

4

(二)子目设置说明及与“03版定额”的主要区别

本章定额维持03版定额的子目划分和编排,在保持本省传统子目的基础上,对人工土方综合定额子目进行了压缩,并严格规定了人工土方综合定额的使用,同时,新增了部分机械作业的定额子目。

1.删除人工土方章节中综合土方挖槽坑深度4.5米以内、单项土方挖槽坑深度4.5米以内子目共6个。

2.新增机械土方章节中反铲挖掘机挖淤泥、流沙定额共4个,分别按深度6米内和6米以上、装车与不装车设置;调整反铲挖掘机挖土自卸汽车运土1000m以内定额为反铲挖掘机挖土装车定额子目共12个,运输利用原有定额;

3.删除石方章节中机械凿特坚石定额子目1个;将人工凿石定额的地槽、地坑定额进行合并为地槽、坑定额,减少子目4个;把原挖掘机挖渣自卸汽车运渣1000m以内定额与土方一致,分为装车和运渣定额,增加子目1个;新增石渣回填定额子目1个。

4.新增基础排水章节直流深井降水安、拆、深度调整、使用等子目共3个。

二、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章节说明修改情况

1.增加了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对原来定额中的不同土方体积折算系数与95全统定额及08国标清单规范保持一致。

2.对干湿土的划分,不分人工、机械等不同挖掘方式,均进行了统一规定,明确采用降低地下水位时,土方开挖为干土,明确机械运湿土不乘系数。

3.增加了人工挖房屋基础土方定额只适用于深度在3m以内的基础挖土,超过时应按机械挖土方施工考虑的说明。

4.明确人工挖房屋综合土方定额,如局部深度超过3m且仍采用人工挖土时,超过3米部分的土方,每增加1m按相应综合定额乘系数1.05,挖其他土方深度超过3米时,超过3米部分的土方,每增加1米按相应定额乘系数1.15计算。

[机械挖土不适用]

5.修改了机械土方定额所包括内容,及机械挖土方定额不包含地下室底板下承台、下翻梁、集水井等部位的开挖。

6.调整了基槽、坑的定义及一般土方定额的使用规则,与08国标清单规范一致。

7.增加了挖掘机在有支撑的大型基坑内挖土时,相应挖土定额应按不同深度乘以相应系数,如发生土方翻运,不再另行计算的规定。

8.增加了机械运湿土,相应的运土定额不乘系数的规定。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修改情况

1.修改了人工土方挖土深度的计算方法,与08国标清单规范一致。

2.修改了地槽长度计算时不扣除垫层长度的规则,与08国标清单规范一致。

3.调整了砖基础的开挖工作面,与08国标清单规范一致;明确了砖膜时不考虑开挖工作面与放坡。

4.调整了土方开挖放坡系数的确认方法,与08国标清单规范一致。

5.修改了土方外运的计算方法,实际外运工程量要扣除回填不同的要求调整到天然密实体积后的余方。

6.修改了机械填土碾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系数已考虑在定额内。

7.明确了有关石方爆破开挖,其超挖量与工作面宽度不得重复计算。

8.修改和补充了井点排水工程量计算规则:

对不足半套的按一套乘系数调整。

 

第二章桩基础与地基加固工程

一、定额子目设置

(一)定额节及子目划分

本章定额划分为混凝土预制桩、灌注桩和地基加固、围护桩及其他三个小节共158个子目,各小节子目划分情况见下表:

定额节

子目数

定额节

子目数

预制桩

(34个)

打压预制钢筋砼方桩

18

地基加固、围护桩及其他

(53个)

大预制钢筋砼板桩

4

打、拔钢板桩及安拆导向夹具

5

打压预制钢筋砼管桩

16

打圆木桩

3

单、双头深层水泥搅拌桩

4

灌注桩

(71个)

沉管灌注桩

16

SMW工法搅拌桩

2

高压旋喷桩

4

树根桩

2

钻(冲)孔灌注桩

44

压密注浆

2

锚杆(土钉)钻孔、灌浆

3

锚杆(土钉)制作、安装

2

人工挖孔桩

11

喷射混凝土护坡

4

地下连续墙

10

重锤夯实及凿砼桩头

8

(二)子目设置说明及与“03版定额”的主要区别

本章定额子目的设置以简明、实用为原则,并考虑了本省建筑市场的实际,删除已被淘汰施工工艺以及与实际施工不相适应的定额子目,新增了在实际工程中运用较广泛的新工艺和新工法桩种的定额子目。

1.删除了已被淘汰工艺的混凝土预制桩硫磺胶泥接桩子目1个,以及不常用的桩径在300mm以内的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打(压)桩、送桩子目4个。

2.新增了旋挖桩机成孔和灌注子目10个,新增冲孔桩中冲抓锤(冲击锤)二种工艺的桩长在15m以下的子目5个,新增注浆管和声测管埋设及桩底(侧)后注浆子目3个,将原沉管灌注桩的灌注分离出来增加子目2个,新增商品混凝土灌注人工挖孔桩桩芯子目1个。

3.新增SMW工法(三轴)水泥搅拌桩子目2个,新增单重管法高压旋喷桩子目1个,新增锚杆(土钉)钻孔、灌浆、制作、安装及喷射混凝土护坡子目9个。

4.删除原预应力锚杆桩子目共8个。

二、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章节说明修改情况

1.修改了原定额说明第五条相关内容,本章定额中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空心方桩)按购入构件考虑,定额已包含了场内必须的就位供桩,如实际采用现场制桩,因计算场内供桩,且不论采用何种运输工具均按第四章中的混凝土构件汽车运输定额相应规定执行,运距在500m以内时,相应定额乘系数0.5。

2.修改和完善了打、压预应力管桩定额的相关说明,明确了打、压预应力空心方桩,套用相应的预应力管桩定额。

补充了打、压预应力管桩设计要求设置桩尖时另按第四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的预埋铁件定额执行的说明规定。

3.灌注桩定额中,按新增加的旋挖桩机的成孔、注浆管、声测管埋设定额子目补充了相应的说明,明确了注浆管埋设定额是按桩底注浆考虑,如设计采用侧向注浆,则定额人工和机械费乘系数1.2。

修改了沉管灌注砂、砂石桩空打部分的定额套用规定。

4.修改了打、拔钢板桩的定额说明,打、拔钢板桩,定额仅考虑打、拔施工费用,未包括钢板桩使用费,发生时另行计算。

5.对新增加的SMW工法搅拌桩定额补充了相应的说明。

SMW工法搅拌桩,如设计要求全断面套打,相应定额的人工及机械乘系数1.5,其余不变。

6.明确了水泥搅拌桩定额是按不掺添加剂编制的,如设计有要求,定额应按设计要求增加添加剂材料费,其余不变。

7.对新增加的锚杆(土钉)支护及喷射混凝土定额补充了相应的说明及子目套用规定。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修改情况

1.删除了钢筋混凝土方桩有关硫磺胶泥接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增加了预应力管桩桩尖工程量的计算规定,按设计图示重量计算。

3.钻孔灌注桩中,补充了旋挖桩成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时明确了钻孔桩、旋挖桩成孔长度的计算应从打桩前的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的长度。

4.补充了注浆管、声测管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其工程量为打桩前的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的长度另加0.2m计算。

5.补充了桩底(侧)后注浆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其工程量为按设计注入水泥用量计算。

6.补充了钻孔灌注桩定额中钢护筒的有关规定,定额内已包含了2.0m的钢护套筒埋设,如实际施工钢护套筒埋设超过2.0m时,定额中的金属周转材料按比例换算。

7.明确了人工挖孔桩护壁长度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护壁长度按打桩前的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不含入岩长度)另加0.20m计算。

8.水泥搅拌桩的工程量按桩长乘以桩径截面积计算。

明确了桩径截面积应扣除重叠部分的面积。

9.补充了SMW工法搅拌桩中插、拔型钢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其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型钢的重量以吨计算。

10.高压旋喷桩明确了引(钻)孔和喷浆的计算规则,引(钻)孔按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的长度计算;喷浆按设计加固桩截面面积乘以设计桩长计算。

11.根据调整补充的锚杆(土钉)支护及喷射混凝土定额,增加了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1)锚杆(土钉)支护钻孔、灌浆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以延长米计算。

(2)锚杆(土钉)制作、安装分别按钢管、钢筋设计长度乘以单位重量以吨计算,定位支架(座)、护孔钢筋(型钢)、锁定筋已包含在定额中,不得另行计算。

(3)边坡喷射混凝土按设计图示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第三章砌筑工程

一、定额子目设置

(一)定额节及子目划分

本章定额划分为砂石垫层和砖石基础砌筑、主体砌筑、构筑物砌筑三个小节共137个子目,各小节子目划分情况见下表:

定额节

子目数

定额节

子目数

砂石垫层及砖石基础(19个子目)

砂石垫层

12

构筑物砌筑(38个子目)

砖烟囱及砖加工

10

砖石基础

7

砖砌烟囱内衬、烟道及烟道内衬

11

主体砌筑

(80个子目)

混凝土类砖

21

轻集料混凝土类砖

4

烟囱、烟道内涂刷隔绝层

5

烧结类砖

22

蒸压类砖

7

砖水塔

4

轻集料混凝土类空心砌块

3

烧结类空心砌块

3

砖(石)贮水池

4

蒸压加气混凝土类砌块

10

轻质砌块专用连接件

1

柔性材料嵌缝

1

砖砌圆形仓、沉井

4

块石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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