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带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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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带表格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开展中职课程改革,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现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不含人力社保部门主管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包括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四条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属地管理,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职能,负责制订全省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订学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更审核、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审核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具体负责学生学籍管理,主要负责细化学籍管理办法,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

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按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设区市统筹”的原则,建立省、市、县、学校四级管理网络。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六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符合当地入学有关要求的,均可报读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延期报到的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其中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新生录取名册须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能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并同时将录取名单报对口培养高校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学习课程成绩;4.实习实训的有关材料;5.享受资助信息;6.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7.毕业生信息登记表;8.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9.现代学徒制学生应有企业学徒合同及相关学习信息。

学生学籍号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产生,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按照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校应当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等)及时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按隶属关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异地合作办学的学生,以学生入学时实际就读学校为注册地。

根据培养计划发生就读学校变更的,应通过学籍变动,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

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计划跨区域招收的学生以实际就读学校为注册地,按学校所在地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的中职学生学籍,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职业教育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期间应以所在中等职业学校为注册地,并享受相应的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第十一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二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能使其获得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三条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行业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至少1年。

采用弹性形式学习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起点学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学校可根据工学交替、现代学徒制的需要,按不同的教学功能分成若干“交替式”的长短学期,实行“多学期制”。

第十五条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操行评定合格者,可以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未修满规定总学分或未达到其他毕业条件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选专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及注销。

办理学生学籍变动业务时,由学校在学生管理系统启动相关业务办理程序,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第十七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应在当期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二周内进行。

学习未满一学期和休学期间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转学由转出学校通过学生管理系统发起转学申请,上传证明材料,转出、转入学校和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

省内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双方学校同意。

跨设区市转学须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同意,并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允许相互转学,具体要求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对个别品德行为出现重大偏差和有违法行为且不适合在中等职业学校读书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在专门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原学校应准予其转入,其他学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收其转入。

第十八条学校可按专业大类招生,允许学生转选专业或专业方向及选择直接就业或继续升学。

学校要遵循教育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开放有序的专业体系、多次专业选择机制、走班选课制度和严格的监督制度,明确学生换选专业或专业方向条件,在教学资源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尊重学生意愿,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要求。

学生转选专业需由本人和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或考核合格后,转入相应专业相应年级或班级学习。

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转选专业或专业方向、以及因流生等因素形成学额空缺需补员的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生每学年经考核,仍有应修总课程门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留级。

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的课程可重修重考,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予休学:

1.学生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者;

2.学生依法服兵役者;

3.学生已入学一年或完成总学分的三分之一,符合行业从业年龄要求,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

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生管理由监护人负责,学校应与其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责任进行约定。

学生休学须逐级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

经学校审核同意,逐级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逐级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认定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

如无法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可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仍不来办理有关手续的,可视为自动退学: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逐级上报至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死亡、失踪的学生,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部门出示的证明材料,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四条已注册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

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个人信息变更,学校在学生或监护人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管理系统启动信息变更手续,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考核。

考核主要包括操行和学业两方面。

操行方面:

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学业方面:

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的成绩评定采用学分制。

允许学校之间、不同专业之间、不同课程之间、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相互认可。

具体互认办法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可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技能要求组织考试、考查。

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或取得学分的依据。

实行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予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七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

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调整考查项目或准予免考。

第二十八条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相符的学校认可的课程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只要等于或高于学校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持有效学习和资格证明,经学校评估予以承认学习经历并允许免修,成绩按有效成绩证明记载。

第二十九条鼓励学生通过自学、网络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在课余或校外学习有关课程,其课程内容等于或高于教学大纲规定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教学要求,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认定,可以免修或免试相应课程,并取得有关课程成绩或学分。

学生申请免修或免试某课程,须在成绩评定前提出。

参加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生比赛并获得奖项的,可认定相应学分。

具体学分认定办法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确定。

第三十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

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缓考。

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为零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填写实习鉴定表。

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六条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按有关规定视情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折算顶岗实习的相应学分。

学生依法服兵役,学校可按有关规定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折算顶岗实习及有关课程的相应学分。

服役期限与其顶岗实习时间相当。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地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处分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予以缩短。

学生在接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期间,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期满应当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

第三十九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予改正错误机会。

对少数确犯有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且屡教屡犯而必须予以处分的,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恰当。

学生受到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四十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年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

2.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开除学籍处分,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的意见,当事人可要求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开除学籍处分,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处监禁刑罚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生效后,即时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缓刑、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或转入专门学校学习,学校应协助有关部门、家长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一条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给予学生的处分自解除之日起六个月后(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予以缩短,最短不少于3个月),经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学校相关师生评议通过,学校可消除学生的处分记录。

学校决定消除学生的处分记录,应将其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除。

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被消除处分记录的,学校应将其处分决定存入其学籍档案。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应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职业技能)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职业技能、艺术修养和体质健康等。

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完整学习任务,成绩合格,达到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水平,应发给相应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在学生离校前20个工作日内,学校应通过学生管理系统办理完成学生毕业或结业,按相关规定归档并永久保存毕(结)业学生学籍电子档案。

第四十三条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其他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达到毕业要求的,所在学校应准予其提前毕业。

如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所在学校应准予其提前结业。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因身体等原因退伍的,可以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考试考核和顶岗实习,达到毕业要求后准予毕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选择辅修专业,需由学生和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审核同意。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可在毕业证书上注明辅修专业成绩。

学生在校期间,选学“双证融通”专业,达到有关毕业要求,可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经补考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基本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结业半年后两年内,由本人申请,经补考,成绩(或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经学校认定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应征入伍应届毕业班学生的毕业证书与同届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同时验印、发放。

第四十六条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印制,学校颁发。

第四十七条毕业证书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监制,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印制,学校颁发。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学生管理系统根据学生毕(结)业信息自动生成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证书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籍号、学习起止年月、专业(专业方向)、学制、学习形式、照片、毕(结)业、学校名称、毕(结)业日期等。

证书编号的具体生成规则遵循教育部规定。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

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历证明书按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印制,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

各级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完善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保障必要经费投入,确保学生各项信息完整准确、记载及时。

第五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要严格按要求落实信息备份制度。

第五十一条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关于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此前已按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的事项,均不再变更。

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或修订。

 

附件1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或暂住地)

原就读学校

原专业名称

原就读年级

原学制

拟就读学校

专业名称

拟就读年级

学制

转学原因:

 

个人申请: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年月日

转出学校意见:

 

盖章年月日

转入学校意见:

 

盖章年月日

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转出学校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转入学校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附件2

写实性学习证明(存根)

学生系省县(市、区)人,性别,____年月出生,于年月至年__月在学校专业学习。

完成部分学业,成绩合格。

特此证明

附:

学生成绩表

经办人:

学校(盖章)

年月日

………………………………………………………………………

写实性学习证明

 

照片

学生系省县(市、区)人,性别,年月出生,于年月至年月在________学校________专业学习。

完成部分学业,成绩合格。

特此证明

附:

学生成绩表

学校(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学历证明书(存根)

学生系省县(市、区)人,性别,____年月出生,于年月至年__月在学校专业学习,学制年,完成全部学业,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书。

毕业证号:

因证书遗失,兹具学历证明书为凭。

经办人:

市教育局(盖章)

年月日

…………………………………………………………………

学历证明书

 

照片

学生系省县(市、区)人,性别,年月出生,于年月至年月在________学校________专业学习,学制年,完成全部学业,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书。

毕业证号:

因证书遗失,兹具学历证明书为凭。

学校(盖章)市教育局(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4

结业证书(存根)

学生系省县(市、区)人,性别,____年月出生,于年月至年__月在学校专业学习,未能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

结业证号:

校长:

学校

年月日

…………………………………………………………………

结业证书

 

照片

学生系省县(市、区)人,性别,年月出生,于年月至年月在我校________专业学习,未能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

结业证号:

校长(盖章)学校(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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