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兰机场航站楼一楼行李提取区吊顶改造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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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兰机场航站楼一楼行李提取区吊顶改造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美兰机场航站楼一楼行李提取区吊顶改造工程

 

建设单位:

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 

 

签订地点:

海南省海口美兰机场

签订日期:

2011年月日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甲方):

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海口美兰机场

法定代表人:

梁军

开户行及帐号:

承包人(乙方):

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 

地址:

汕头市潮阳区文光东山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

肖维明

开户行及帐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本合同中内容不可空白不填,若无某一方面的规定,需注明“无”。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美兰机场航站楼一楼行李提取区吊顶改造工程

1.2工程地点:

海口美兰机场

1.3工程内容:

美兰机场航站楼一楼行李提取区吊顶改造工程,吊顶面积约为4700平方米。

详见施工方案。

1.4承包范围:

美兰机场航站楼一楼行李提取区吊顶改造工程的施工验收移交及保修期维修。

1.5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先预算后按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结算的方式承包上述工程。

第2条工期

2.1本工程开工日期:

以甲方开工通知书为准

总工期(总日历天数):

40天

2.2乙方在收到甲方现场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工。

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抢回延误的工期,因此而造成的赶工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总工期不得顺延。

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达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发包本合同范围内的部份或全部工程。

除合同条件约定外,如在本合同条款约定开工时间内,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可延期开工、工期顺延。

2.3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甲方现场工程师确认,工期应顺延:

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合同内容以外的新增工程量;

2)重大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累计停水、停电达8小时或以上的;

4)不可抗力;

5)合同中约定或甲方现场工程师同意给与顺延的其它情况。

2.4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日内,应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向甲方现场工程师提出详尽的书面报告,甲方现场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予以答复、确认。

逾期未做答复的,乙方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合同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3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3.1合同暂定总价:

¥3300286.89元(大写人民币:

叁佰叁拾万零贰佰捌拾陆元捌角玖分),按实结算。

3.2合同价款的确定:

1)预算编制的依据:

a.经审定的施工图。

b.根据工程的类型分别采用相应的定额文件及配套的文件。

c.经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具体施工方案。

2)工程取费标准:

本工程装饰工程部分执行2008年海南省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及相应标准。

3.3合同价款调整: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同价款可做调整:

1)合同工程内容的增加或减少;

2)甲方委托承担乙方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

3)设计变更;

4)本合同规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之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审核批准后通知乙方。

3.2工程款支付:

1)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

2)由于本工程工期短,所购买材料又是全额付款,中间安排一次工程进度款至已完工程量的80%,签证增加工程量随进度款一同支付。

3)工程竣工及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价的80%工程进度款。

办理工程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的92%。

其余8%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结清,保修金不计利息。

4)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必须提供与工程款等额的工程发票。

第4条质量等级

4.1质量等级:

本工程要求达到的质量等级为合格。

4.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工程质量标准的,乙方负责无偿返修至合格,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且此类返工工期不予顺延。

第5条双方责任

5.1甲方代表

本工程的甲方现场工程师为林智毫。

甲方现场工程师有如下职责,并具有与之相应的权力:

1)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

2)审查乙方选择的分包单位;

3)审查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4)审查乙方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并提出对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资质审查意见;

5)督促检查乙方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6)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对不合格者提出试验或更换要求;

7)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审核乙方的已完工程报表,并签署意见;

8)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及质量事故处理,督促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9)督促检查乙方合同及技术档案资料的整理;

5.2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驻工地代表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3甲方责任

1)合同签订生效后4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施工图纸肆份及其它必要的设计文件(全国或地区或本省通用标准图乙方自备)。

乙方需要超过上述份数的图纸,可以自费复制,亦可由甲方代为复制,但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负责将施工所需水电接至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乙方按表计量,承担水费电费.

3)甲方负责提供施工进场所需道路;

4)甲方负责在施工现场将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乙方应负责整个施工期间上述点位的保护,并承担相应的维护费用,上述点位的交验要求是:

甲方向乙方移交有上述点位高程及坐标的有关技术文件及相关说明,并向乙方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移交。

5)甲方负责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6)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7)协调处理各施工单位间的工程进度和相互关系,在满足工程总进度计划,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对各施工单位在工程组织和进度安排进行总的协调管理,并负责工程现场外围的保安工作。

但上述保安管理并不因此而减低或解除乙方对自己的施工场地所应担负的安全保卫工作。

5.4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向甲方现场工程师提供下述(年度、季度、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

a.合同工程网络进度计划图;

b.合同工程总进度计划表及完成统计报表;

c.单位工程进度计划表及完成统计报表;

2)乙方提供的总进度计划(含网络图)应在工程开工前15日提交甲方现场工程师,其它工程进度计划应在工程开工前5日提交甲方现场工程师,工程完成统计报表应于当期工程完成后5日内提交甲方现场工程师,其中,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应在当月25日提交甲方现场工程师,以便甲方现场工程师审核。

3)乙方负责办理施工所需要的各有关部门证件及文件。

4)当接到甲方代表向乙方发出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施工、竣工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示,乙方必须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及指示,并受其约束。

5)乙方负责向甲方现场工程师提供工程事故报告。

6)乙方按甲方要求及设计和有关标准采购有关材料和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

乙方所购材料和设备需甲方确认,且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非主体工程分包。

分包单位需经甲方确认。

乙方与分包单位在甲方监督下答订合同,并将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8)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9)乙方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自有人员的安全。

除因甲方、甲方代表或雇员的行动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甲方不承担乙方或其分包单位雇用的工人或其它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10)乙方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当局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11)乙方负责整个工程施工至工程竣工交验前的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及所施工工程和安装的全部设备的成品、半成品保护。

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所有工程及设备的成品或半成品的破坏、损坏或设备及部件的丢失,乙方均应无偿承担修复或更换或赔偿责任。

12)乙方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其它设施的保护,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自费负责修复至初始状态。

13)乙方负责保持施工场地清洁,在整个施工期内,应保持现场整齐有序,道路畅通,交工现场应做到场清料尽,垃圾清运干净,室内外整洁有序,达到交付使用状态。

需移交甲方的设备、材料、零部件及备件应开列移交清单并专项设库保存。

1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乙方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15)乙方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不应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干扰:

公众的便利,或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

16)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乙方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开支。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17)因乙方的上述过失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全数补偿。

18)乙方应在现场保留至少一套完整的上述图纸副本,以供甲方现场工程师代表或甲方书面授权的其它人检查或使用。

19)由甲方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它文件,未经甲方代表许可,乙方不得用于他项工程或转让给第三方。

第6条施工组织设计

6.1乙方应于开工前15天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由甲方现场工程师代表认定批复。

6.2施工组织设计一经认定批准,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所规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如需调整施工方案,须报甲方批准,获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施工方案获许进行调整后,须在48小时内向甲方及监理公司提交调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6.3实际进展与6.1款中规定的已经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据甲方现场工程师的要求,乙方应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

乙方未能根据甲方现场工程师的要求,提供必须的进度修改计划,或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进度修改计划,致使工程可能延期竣工的,甲方现场工程师代表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并有权将乙方逐出现场,另行委托有资格的承包单位承建工程。

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6.4暂停施工:

甲方现场工程师在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指令,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发出书面指令后的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应按甲方现场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在接到甲方现场工程师提出的处理意见后,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并向甲方现场工程师申请复工。

经甲方现场工程师核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现场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申请后48小时内未做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甲方责任造成的停工,由甲方承担停工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造成乙方因此发生其它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补偿。

第7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7.1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及甲方现场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现场工程师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现场工程师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费用开支,由甲方承担。

乙方施工工程质量低劣,经检查检验不合格,返工后仍达不到合格质量标准的,甲方代表有权解除合同,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并将其逐出现场,另行发包工程。

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上述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者,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7.2隐蔽工程覆盖前的检查:

未经甲方现场工程师代表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覆盖。

当任何部分的隐蔽工程和基础已经具备检验条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现场工程师代表到场查验,并应留有足够的检查检验时间。

甲方现场工程师代表应参加对这部分工程和基础的检查和检验,并不得无故拖延。

甲方现场工程师代表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时后没有批复,乙方可以自行覆盖。

7.3剥露或开口:

乙方应按甲方现场工程师随时发出的指示,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剥露或开口,并负责将其恢复原样。

若这部分工程已按前款的要求覆盖,而剥露后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若属乙方责任发生的费用,则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7.4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应在验收或试车前24小时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应超过两天。

甲方代表未能按上述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的,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与承认。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检验不合格,乙方应将其返修至合格,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8条工程量的确认

8.1除另有规定外,甲方现场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认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付款。

当甲方现场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乙方参加。

8.2乙方应提供甲方现场工程师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

8.3甲方现场工程师接到报告后3天内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参加计量。

8.4甲方现场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如果乙方不参加或由于疏忽而未派代表参加计量,则甲方现场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应视为正确,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但甲方现场工程师如果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参加计量导致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该计量结果无效。

第9条设计变更

9.1甲方应在涉及变更的工程部位施工前5日向乙方发出设计变更通知,乙方应按变更后的设计进行施工。

甲方未能及时发出变更通知,致使乙方已按原设计施工的,乙方仍应按变更后的设计重新施工。

但相应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造成乙方因此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工期相应顺延。

9.2乙方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在设计变更的工程部位施工前10日向甲方现场工程师提出申请,经甲方现场工程师代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

甲方现场工程师代表未予批准的,乙方仍应按原设计进行施工,否则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9.3设计变更均应由设计单位审查后出具正式的变更图纸及说明或变更通知后方可生效。

9.4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动的,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3日内,,将变更的工程量和价款等相关资料报甲方现场工程师审核,如变更价款超过合同总价的20%,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未超过合同总价的20%,则将变更价款纳入最终的工程结算。

第10条竣工与结算

10.1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现场工程师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甲方现场工程师在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在1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5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现场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竣工验收,或在验收后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可以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10.2竣工日期:

工程一次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需修理或整改的,且整改后达到竣工验收要求者,竣工日期为乙方最后一次整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本合同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10.3竣工图纸:

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的同时,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图纸一式肆份。

10.4竣工结算:

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应按国家及本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向甲方现场工程师提交结算报告及工程竣工结算书一式肆份,办理竣工结算。

甲方现场工程师收到结算报告后15日内提出意见,甲方造价工程师收到资料齐全的结算报告后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甲乙双方代表确认后,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向乙方支付结算工程款。

10.5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超出最终合理审定结算总价8%,则因造价超出部分而引起的造价咨询酬金增加的部分由承包人支付。

第11条争议和违约

11.1双方发生合同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尽量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向发包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合同停止施工;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1.2违约: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应相应顺延。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本合同条款及工程设计和规范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12条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是:

1)在本岛登陆或对本岛造成直接影响的有编号强热带风暴、台风;

2)破坏性地震;严重的火灾、水灾;

3)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

12.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本体的损失及甲方人员的伤亡由甲方承担,造成乙方的临时设施、施工机具设备、其它非工程本体的损失及乙方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

1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损情况。

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至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12.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约定。

12.5但逾期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理由不履行合同。

第13条工程保修

13.1本工程保修期规定如下:

1)本工程的保修期为二年。

13.2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起算。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后的5日内派人修理。

否则,甲方可以委托其它单位和人员修理,所发生费用从预留保修金中支付。

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及其它乙方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因上述之外的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支出,由甲方承担。

13.3保修期满,甲方在扣除上述任何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费用支出后,将剩余的保修金在期满后10日内支付给乙方。

第14条其它

14.1安全施工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乙方应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事故处理。

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4.2合同文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适用的法律、法规: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地点现行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

2)适用的标准、规范:

按国家、行业和海南省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14.3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不一致,以后签字盖章一方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所有义务止。

14.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

14.6本合同的签定地点为:

海口美兰机场。

 

发包人:

承包人:

代表:

代表:

盖章:

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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