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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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交通厅

二○○一年六月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合理配臵全省交通科技资源,立足交通建设和行业管理需求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兼顾支持共性、基础性技术的攻关,取得一批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发挥科技创新在江苏交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科技管理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分为应用技术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和推广应用项目四类。

交通应用技术研究,主要包括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及管理、运输管理、交通信息化、运输装备和安全保障系统的研究等。

交通软科学研究,主要包括交通发展战略、政策法规、规划、技术基础管理(质量、标准、计量、设备、节能、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和理论方法等。

第三条省交通厅科学研究计划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以及省交通厅直属单位(部门使用专项经费开展的科研项目,统一列入省交通厅科学研究计划,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归口管理。

列入部、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相应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面向全社会,从事交通科学研究的单位均可申请。

以省交通行业教授级专门技术人才或“333工程”

培养对象作为项目负责人提出的项目申请可以优先安排项目立项。

第五条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请和立项,实施管理,鉴定、评审(验收与结题,经费管理,奖励管理五个方面。

第六条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由江苏省交通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申请和立项

第七条申请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先进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

(二有精干、稳定的研究队伍,良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必要的实验条件,有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

(四申请应用于交通工程建设的研究课题,要有依托工程;软科学研究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体现时代特征;新产品开发要有明确的目标市场;

(五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厅交通科学研究计划应结题的项目已按规定完成;

(六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七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八下列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在读研究生;

--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

--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

第八条研究项目应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适应市场、重在应用的原则。

项目一般由一个单位完成,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三个。

应用技术研究期限一般在四年以内,软科学研究期限一般在二年以内。

特别重大项目不受本条限制。

第九条省交通厅根据本省交通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每年度发布“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选题指南”,凡申请符合“选题指南”的项目,将优先安排立项。

第十条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在立项前需进行专家咨询。

省交通厅组织技术和管理专家,采取会议咨询、通讯咨询或论证咨询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提出建议立项的备选项目,由省交通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定。

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实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应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查回避与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计划编制程序:

(一项目申报。

申请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单位,填报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重点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同时提交科技项目查新报告。

申请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受理下一年度项目申报。

省交通厅每年发布关于申请事宜的通知。

(二专家咨询。

省交通厅科技处对申报的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进行形式初审,组织专家咨询,提出初步立项项目。

省交通厅科技处向项目申报单位发出初步立项通知书。

省交通厅领导指定研究项目,厅科技处直接向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发出初步立项通知书。

(三立项及工作大纲评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初步立项通知书要求,编制《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研究工作大纲》,由省交通厅科技处组织审查,审查结论作为签定合同的主要依据。

项目通过工作大纲审查即为正式立项,省交通厅向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下达项目立项批复(通知书。

(四合同签订。

通过立项的项目在正式计划下达前,均须按省交通厅制订的统一格式,由省交通厅科技处(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项目保证单位(归口主管部门,丙方签订科技项目合同。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原则上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签订科技项目合同。

经批准立项,使用自筹资金开展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与合作方签订的有关合作合同,项目承担单位独立承担研究任务,须提供详细的项目支出预算,作为科技项目合同的附件。

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后3个月内未能签订合同或提出无法落实合同规定的条款,省交通厅按规定予以取消立项处理。

(五计划下达。

经过立项项目在科技合同签订后,根据省级部门财政预算批复情况,分批下达省交通科学研究项目计划并在省交通厅网站向社会公布(保密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省交通厅直属单位(部门使用专项经费开展的科研项目按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组织单位为省交通厅科技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主持单位负责具体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

责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所隶属的江苏省交通厅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及所在省辖市交通局为项目归口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有关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单位(厅科技处职责

1、负责重大项目组织与协调工作;

2、负责未完成项目的年度计划结转工作;

3、及时制定科学研究计划资金拨款计划并划拨经费;

4、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或主持项目鉴定、评审(验收;

6、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二承担单位职责

1、严格执行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研究任务;

2、及时提交项目进度、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3、办理和提交鉴定、评审(验收所需的申请书、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

4、协助完成鉴定、评审(验收的准备工作。

(三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1、受省交通厅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协调组织与监督检查;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配套经费;

3、为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4、检查督促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

5、参与或受省交通厅委托主持项目鉴定、评审(验收;

6、承担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第十七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需要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组织单位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归口管理部门报经厅科技处批准后,通知承担单位变更或中止项目研究:

(一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或发生重大偏差,达不到预期目标、难以进行调整;

(二研究内容与国内现有技术简单重复,或合同确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已由他人率先完成;

(三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计划无法执行;

(四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五逾期不能签订合同或自筹经费不落实的;

(六合同各方一致同意的变更或中止。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于合同签定之日起,视项目性质每隔3~6个月填报一次《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厅科技处和归口管理部门。

有阶段性成果的项目要及时将阶段性成果上报。

第二十条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厅科技处或归口管理部门视情安排专家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软科学研究视情安排中间报告审查。

第四章鉴定、评审(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一条交通应用技术研究项目的鉴定、评审(验收工作应于执行期限终止后3个月内完成。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作出《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填报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随同研究报告、技术总结、查新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归口管理部门,

转报厅科技处,由厅科技处确定鉴定、评审(验收方式,商归口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作出相关工作安排。

应用技术研究项目的成果鉴定,参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交通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结题,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进行,采取评审、验收、中止三种方式。

研究成果达到合同要求,文档齐全,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序无异议,应组织验收,并由省交通厅颁发验收证书。

对科技成果主要内容被有关单位应用、引用或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应予以评审,并由省交通厅颁发评审证书。

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评审按国家《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在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散失。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验收的有关技术文件,分别由厅科技处、归口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按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二十四条取得成果的单位有推广科技成果的责任。

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鼓励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对在交通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交通厅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项目结题后3年内,厅科技处和归口管理部门仍将对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实行跟踪管理,承担单位应及时报送上述有关材料,作为项目补充归档材料。

第二十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的科技项目,省交通厅一般不受理相应项目的鉴定、评审(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七条承担单位因管理不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省交通厅将予以通报批评,撤消资助;对不能有效组织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成果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报告的,自实际结题起1年内不受理其新项目申请。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项目研究成果可以申请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或重大发明奖;凡符合专利条件的,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专利部门申请专利。

第二十九条使用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资金和专项经费完成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属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有权随时调用该项目的技术数据、文件和图纸;科技成果须经省交通厅许可后方能转让。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资金来源:

(一交通部联合科技攻关项目资助资金;

(二省科技厅科研项目资助资金;

(三省财政批准的交通科技经费;

(四重点工程项目预算内的科研试验费;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省交通厅科学研究计划资金使用范围:

(一列入国家、交通部和省科技项目配套经费;

(二列入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资助经费;

(三省交通厅科技奖励资金;

(四科研基础设施建设;

(五专家咨询专项费用,科技情报费、科技管理等其他科技工

作费用。

第三十二条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承担单位要合理安排经费开支,以保证完成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效用。

省交通厅科学研究计划资金资助经费采取一次审定,按合同和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至承担单位。

首次拨付在合同签定一个月内视项目性质按资助金额的30%~50%拨付,下一次拨款按合同和项目实际进度支付。

第三十三条承担单位应对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明细核算,合理安排经费开支,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三十四条对在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情况,情节严重的,组织单位将停止对承担单位二年申报项目的资格处罚,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后,应在申请鉴定、评审(验收时,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分别报送厅科技处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项目经批准撤消或中止后,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臵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省交通厅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奖励管理

第三十七条凡经过省交通厅和部、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评审(验收的交通科技项目,历时一年以上,不存在各种争议,且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均可申报省交通厅科技项目奖励。

获奖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由省交通厅颁发证书和奖金。

(一)应用于交通现代化建设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标准、新产品及软件成果等),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推广应用、转让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经有关单位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效果的;(五)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采用新技术做出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三十八条省交通厅设立科技项目优秀成果奖,分三个等级:

一等奖:

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以上,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等奖:

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等奖:

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科技进步有积极作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申报奖励的主要研究人员按奖励等级不同一般为:

一等奖5—7人,二等奖4—6人,三等奖3—5人,具体人数由评审委员会在评审10

时予以确认。

省交通厅奖励分为:

一等奖12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三十九条省交通厅科技项目优秀成果奖评选每年一次,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填报《江苏省交通科技项目优秀成果奖励申报书》向省交通厅申报。

申报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底。

第四十条省交通厅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厅科技处负责对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和评审会议的召集。

第四十一条评委会及时公布评审结果。

自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获奖项目持有异议,可在一个月内向评委会提出。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详细写明异议的内容和事实根据。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二条省交通厅每年将按照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规定及时组织交通优秀科技成果参与评奖。

凡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交通部优秀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交通科研成果,省交通厅按所获等级的奖励金额等额配套奖励资金。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交通科技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所有报送材料除印章、签名外,均采用《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文档,用软盘或11

电子信箱与纸质文本同时报送。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附件目录: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附件九附件十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研究工作大纲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执行合同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表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变更申请表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总结报告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鉴定(验收)申请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软科学成果评审(验收)证书江苏省交通科技项目优秀成果奖励申报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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