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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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研究.docx

深圳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研究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研究

自行采购招标信息表

一、项目名称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研究

二、项目背景

随着深圳市各类城市开发建设的不断加快,旧村、工业区改造项目、轨道交通项目持续增多,深圳市产生了大量以新建建筑物施工垃圾、旧建筑物拆建垃圾、地铁开挖弃土、基坑土以及因管网敷设产生的弃土为主的建筑废弃物。

根据对各区、各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的弃土排放需求统计以及深圳市水务部门提供的水土保持备案数据,2017-2020年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总量达到3.97亿立方米,年均产生量为9920万立方米,其中余土约9150万立方米,余渣为770万立方米。

目前我市建筑废弃物主要通过海陆外运、围填海、综合利用、工程回填、受纳场填埋等渠道进行处置,年均可处置约9430万立方米,其中陆路外运约4900万立方米,海路外运约2900万立方米,围填海约520万立方米,综合利用约460万立方米,工程回填约400万立方米,受纳场年均受纳约250万立方米。

但现有受纳场将于今明两年内填满。

从上述数据来看,我市建筑废弃物基本可实现排放和处置的平衡,但实际上外运处置量占比超过80%(年均7800万立方米),对外依赖度极高,一旦周边城市收紧我市土方外运渠道,则弃土处置缺口将急剧扩大,过去“先排放、后处置”的思路已不可持续。

由于余渣的产生量相比余土的产生量要小很多,且深圳市余渣资源化利用企业已具备较成熟工艺,资源化利用率基本能达到90%以上,余渣基本上可通过深圳市企业进行资源化处置,但余土处理仍未有有效处理方式,大量渣土导致深圳各大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超负荷运行,成为不可忽视的安全隐患,急需通过工程源头减排、新增受纳库容、加强区域协调、提高综合利用能力等一系列措施予以纾解压力。

三、工程内容/服务内容

(一)现状调研分析

针对我市建筑废弃物情况,对涉及建筑废弃物产生、运输、填埋及利用等环节的部门单位及企业主体开展相关工作调研,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全面掌握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现状

通过调研建筑废弃物受纳的相关负责主体,了解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处理现状,掌握建筑废弃物市内受纳场填埋量、受纳填埋区域等情况。

2.全面掌握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状

通过调研涉及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部门单位及企业主体,梳理深圳市现有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情况,掌握建筑废弃物处理企业的情况,包括建筑废弃物综合处理能力、建筑废弃物实际处理量、运营模式及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情况等。

(二)制定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

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的制定首先要明确深圳市为适应循环经济、缓解资源约束矛盾而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需要,其次限额标准本质上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推动建筑废弃物减排工作地深入开展,进一步减缓工程余土排放的增长趋势,并最终实现降低建筑废弃物排放强度的总体目标。

首先在对深圳市近年来各类工程建筑废弃物产生情况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汇总收集相关基础资料,统计目前我市建筑废弃物各类型工程实际和计划产生量情况,再生建材产品使用基本情况;结合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的减排目标,制定符合深圳市各类房建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并明确我市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分配方法、核算机制及履约、惩罚与奖励措施等;评估我市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制定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为保障我市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的顺利执行,需针对关键问题提出相应配套措施及监管、核查的方案等。

通过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的制定,推动建筑废弃物减排工作,进一步减缓工程余土排放的增长趋势,最终实现深圳市减排规划目标。

(三)目标成果

编制《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研究报告》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送审稿)。

四、投标条件

(一)投标人须是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的供应商,并具有相关经营范围和独立法人资格;

(二)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经营范围应包含承担城市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勘察、设计;

(三)投标人需具有在深圳市编制过建筑废弃物行业标准规范及减排和综合利用课题研究的经验;

(四)投标人必须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五)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定标方法

一次票决法。

六、投标报价

本次项目服务的控制金额为人民币45万元以内,参加单位的报价不可高于控制金额,否则参加单位的投标文件视同无效。

七、投标资料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包括但不限于)

1.投标报价(格式见附件1、附件2)。

2.详细的工作方案(格式见附件3)。

3.业绩证明材料,可提供建筑废弃物管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案例证明文件或相关业务工作经验证明资料,提供相应案例合同关键页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参加单位公章。

4.投标承诺函(参考附件4)。

5.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格式自定),提交的资料应加盖公章。

6.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参考附件5)。

(1)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资质文件,并加盖公章。

(2)法人代表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加盖公章。

(二)投标文件的份数及装订、密封要求

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一套和副本三套,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项目名称。

文件封面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正、副本均应使用A4纸统一装订,且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必须密封,封面均须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并在密封口骑缝加盖法人公章。

八、提交投标资料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506室。

咨询电话:

张先生,83788596。

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同时递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九、截标时间

2018年4月4日下午18:

00。

十、合同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研究》

 

合同书

 

委托方(甲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承接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和投标约定的有关内容,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研究项目(以下称为“本项目”)工作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如下: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研究

1.2项目服务期限:

2018年12月。

第二条项目内容

(一)现状调研分析

针对我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对涉及建筑废弃物产生的部门单位及企业开展相关工作调研,全面掌握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现状、近年建筑废弃物产生情况和我市现有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以及建筑废弃物处理企业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处理能力、建筑废弃物实际处理量、运营模式等。

(二)制定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

在对深圳市近年来各类工程建筑废弃物产生情况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汇总收集相关基础资料,统计目前我市建筑废弃物的产生总量,分类型工程实际和计划产生量情况,再生建材产品使用基本情况,并结合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的减排目标,制定符合深圳市各类房建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明确我市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分配方法,建议推动建筑废弃物减排工作,进一步减缓建筑废弃物排放的增长趋势,最终实现深圳市减排规划目标。

第三条预期目标与成果形式

(一)预期目标:

项目通过实地走访、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系统、综合调研,深入研究建筑废弃物处理处置及排放限额标准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基本明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值分配方法,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提出基本切合实际的余土排放量核查方法同时,为下一步惩罚机制的执行与完善提出具有一定价值的参考意见。

预期总目标:

通过制定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能够减少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提高建筑废弃物的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在建筑建设的周期内,控制余土排放总量,实现深圳市年度建筑废弃物减排规划目标。

(二)预期成果:

编制《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研究报告》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送审稿)。

第四条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一)文献研究: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研读与分析,了解国内外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相关的研究。

(二)理论研究:

以国内外相关的政策理论为基础,结合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特点,制定排放限额标准。

(三)调查走访:

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走访、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系统、综合调研。

(四)创新点:

本研究课题通过实际调研,从设计和实际产生土方量着手,估算出每类工程土方量标准,方法较为准确。

第五条项目组织及进度安排

(一)项目人员组织

课题组成员不少于6人(含),项目总负责人需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项目研究员需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团队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课题研究方面需具有相关经验。

(二)项目进度安排

1、前期准备阶段

时间:

2018年3月。

工作内容:

拟定课题研究方案,成立专家组,召开大纲编制座谈会及项目启动会,明确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

2、实施阶段

时间:

2018年8月。

工作内容:

完成调研工作,整理、分析调研内容。

3、成果汇编阶段

时间:

2018年12月。

工作内容:

编制《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研究报告》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送审稿)。

第六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合同总额45万元。

本合同总价款分三期付款:

首期:

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提出的付款申请,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小写¥225,000元(占合同总价款的50%)。

中期:

乙方提交中期成果并获甲方验收通过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小写¥135,000元(占合同总价款的30%)。

末期:

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后,根据乙方提出的付款申请,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玖万元整,小写¥90,000元(占合同总价款的20%)。

第七条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将对中标人提供以下条件:

1.指定相对固定人员为本项目的甲方负责人,代表甲方与乙方接洽并负责本工作内容的决策、协调、发出指令和接收乙方的报告。

2.确定项目进展期间的各项沟通计划,负责甲方各项要求的下达。

3.协调技术指引使用部门及人员、被检查与评价项目参建方等与乙方的配合工作。

4.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的技术资料。

5.按本合同按期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6.力所能及的为乙方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

(二)乙方

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乙方应保证组建一支由具有丰富政策制定经验的人员所组成的工作团队;乙方应保证咨询团队人员的稳定性,若因特殊原因需临时替换或变更咨询人员时需征得甲方代表的同意。

乙方人员如不称职,甲方有权提出更换。

3.乙方指定固定的有丰富项目管理经验人员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对本工程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并接受和贯彻甲方的指示,按时向甲方呈交评价报告。

乙方还应指定一名公司高管人员作为项目的总统筹,参加重大会议。

4.乙方所提供的建议、请示、报告和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5.乙方应对本项目管理、技术、经济资料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6.乙方应独立完成咨询服务工作;不得接受课题涉及单位的礼品馈赠、宴请及其它不当利益,若经甲方查证发生此类不当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移交廉政部门。

7.乙方应按照合同的内容和要求完成各项咨询服务内。

8.充分了解甲方意图和思路,认真研讨工作方案,开展各项工作。

9.及时完成各项工作,应充分考虑甲方评审所需时间要求。

10.充分协调内部资源,保证工作质量。

11.乙方必须保证公正性,不得随意更改调研的原始数据及成果。

12.协助甲方定期召开研讨会。

1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持续完善研究成果。

14.乙方应积极为甲方的日常有任务和专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成果权属

8.1甲方拥有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包括为售后服务所编制的文件)及相关数据、资料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

8.2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享有本合同项目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的下列相关权利:

√利用本合同项目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用于学术研究,发表论文或著作;

√以受委托人的身份利用甲方已公开的成果对外宣传的权利。

8.3乙方保证所提交的全部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文件及相关数据、资料等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由于使用该等文件或资料所导致的任何索赔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处理、应诉或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成果至不侵权或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的权利。

第九条保密条款

9.1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

妥善保管对方提供的资料,保守对方的各项秘密,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9.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成果文件及任何数据、资料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9.3乙方须以保密方式处理在编制本项目成果文件过程中自甲方、甲方工作人员或甲方关联机构获得的相关信息、资料、数据等,或由甲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明确指明为秘密的任何信息,以及乙方因本项目工作内容所直接或间接取得、处理或接触的任何其他资料。

即使向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协议的必需范围,且这些人员应接受至少与本条款同等严格的保密条款的约束。

未经甲方书面在先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或公开本项目任何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

9.4如违反本保密条款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服务费用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的权利。

9.5无论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效,本保密条款始终约束双方。

第一十条合同变更

10.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需求变更和进度调整,以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的书面文件为准。

10.2乙方遇到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完成时间。

如同意延长,则乙方责任期相应延长。

10.3若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造成工作进度延迟,工作成果质量低劣,不能满足采购人工作需要和项目评审要求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根据成交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按相应工作阶段支付服务费用。

同时,成交人应将已完成的阶段性成果移交给采购人。

10.4因非乙方责任造成项目进度推迟或延误,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完成相应工作,双方经过协商可以进一步约定完成的日期,乙方的责任期也随之顺延。

10.5甲方变更委托项目内容、规模、条件,或对所提供资料作较大修改时,应于确定修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因以上原因造成乙方返工,工作量按本合同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未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含10%)时,甲方应按乙方返工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工作量按本合同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时,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

第一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乙方书面催告甲方并给予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履行期限后甲方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要求甲方支付该阶段合同价款每日0.5‰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含30个工作日)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因政府内部工作导致甲方迟延付款的,乙方应给予最大程度的谅解。

□其它:

11.2乙方的违约责任

11.2.1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合作,或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转包给任何第三方。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与第三方的合同。

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11.2.2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完成各阶段有关工作的,每延误一天,甲方有权在尚未支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合同总价款的1‰,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第一十二条合同解除

12.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1)非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项目取消的;

2)非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项目长期暂停,超过60(个)工作日;

□其它情形:

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上述情形造成合同终止的,甲方应按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同时负责将已完成的阶段性成果移交甲方。

12.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含协商延缓的日期)提交工作成果,延误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

2)因乙方工作的错误或遗漏造成成果质量损失,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的;

3)乙方虽如期提交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但连续二次未能通过本合同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验收程序的;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本合同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合作,或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转包给任何第三方,且未按甲方的要求终止与第三方的合同的;

5)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承担本项目规划范围内与甲方利益冲突的其他城市规划项目,且未按甲方要求回避的;

6)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

7)未经采购人许可,中标人不得将本合同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合作,或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转包给第三方。

否则,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终止与第三方的合同。

中标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并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上述情形造成合同终止的,乙方除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外,还应在合同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乙方应同时将已完成的阶段成果移交给甲方,并将全部有关资料退还甲方。

12.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审查本项目成果或暂停本项目,延误时间超过60(个)工作日;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60(个)工作日;

3)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

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上述情形造成合同终止的,乙方未开始规划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已开始规划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不足或等于一半时,按该阶段合同价款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合同价款的全部支付。

乙方同时应将已完成的阶段成果移交给甲方,并将全部有关资料退还甲方。

第一十三条项目服务条款

13.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参加重大会议。

13.2售后服务内容:

在售后服务期限内提供相关咨询、协调等技术支持。

第一十四条合同特殊条款

14.1.乙方不得将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否则,甲方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14.2.中标人须按投标文件派驻项目负责人,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的扣除项目款10万。

14.3.中标人工作期间,甲方将随时对中标人日常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中标人工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或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遗漏未报的,每次扣除中标人合同款2万。

第一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履行或合同本身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提请仲裁时该院的生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十六条其他条款

16.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6.2如发生不可抗力,如行政命令、政策法规、罢工、禁运、战争、自然灾害(如洪水或地震)或其他超出合同双方控制的事件,致使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本合同解除。

16.2.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地震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受影响方应向对方通报受影响情况。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受影响方应每隔7天向对方书面报告一次受影响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受影响方应向对方提交正式报告及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

16.2.2发生不可抗力,甲乙双方承担各自的损失。

由于其中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6.2.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由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并进行清算,甲方应按照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款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在合同终止日前完成的所有项目文件和相关资料。

16.3有关本项目的中标文件、委托书或招标书、投标书共同构成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可相互说明,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进行解释,同一顺序的文件发生矛盾或存在不一致时,应以签订日期在后的为准:

1)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委托书或招标书

4)投标书

16.4本合同的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来往的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经双方协商认可后,均可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做成,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6本合同一式份正本,双方各执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十七条名词解释

双方确定: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本合同中的书面文件是指:

直接送达的书面文件、通过邮局送达的挂号信或者通过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的文件,以及其他:

2)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

(以下无正文,下一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为签章页)

委托方(甲方)(盖章):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承接方(乙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

本合同样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内容由采购单位和中标单位协商确定。

 

附件(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1、投标书

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根据贵方项目的招标公告,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

一、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及副本叁份):

包括以下文件:

(1)投标书;

(2)投标一览表;

(3)项目服务工作方案;

(4)其他业绩证明材料

(5)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6)承诺函。

二、文件有要求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报价表中规定的项目服务总价为: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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