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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文件附件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年月日于广州签订

 

目录

第一条工程概况4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方式4

第三条合同工期:

4

第四条质量标准4

第五条合同价款5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5

第七条双方同意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5

第八条约定的标准与规范5

第九条施工设计图纸5

第十条通讯联络6

第十一条工程分包6

第十二条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6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6

第十四条发包人相关约定6

第十五条承包人相关约定:

7

第十六条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9

第十七条发包人代表9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9

第十九条造价工程师10

第二十条承包人代表10

第二十一条指定分包人10

第二十二条工程担保10

第二十三条保险11

第二十四条进度计划和报告11

第二十五条开工11

第二十六条暂停施工和复工11

第二十七条工期及工期延误11

第二十八条竣工日期11

第二十九条质量标准11

第三十条安全文明施工12

第三十一条测量放线12

第三十二条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12

第三十三条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12

第三十四条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4

第三十五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4

第三十六条工程试车14

第三十七条工程变更14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14

第三十九条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15

第四十条工程量15

第四十一条暂列金额15

第四十二条暂估价15

第四十三条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16

第四十四条工程优质费16

第四十五条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16

第四十六条工程变更事件17

第四十七条工程量偏差事件18

第四十八条现场签证事件18

第四十九条物价涨落事件18

第五十条支付事项19

第五十一条预付款19

第五十二条安全文明施工费19

第五十三条进度款20

第五十四条竣工结算20

第五十五条结算款21

第五十六条质量保证金21

第五十七条最终清算款21

第五十八条合同争议22

第五十九条合同份数22

第六十条合同生效22

发包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1号广东全球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龙

承包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资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类供应商通用合作协议》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建设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填写工程施工内容名称、配额)

工程范围:

工程规模: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方式

承包范围:

(填写包括工程名称,内容,阶段,是否包设计,是否包工包料,具体配额等内容)

承包方式:

第三条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见中标人承诺。

拟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

其中:

拟从年月日基础开始施工,至年月日基础完成;

拟从年月日主体开始施工,至年月日主体完成;

拟从年月日装修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

具备开工条件后,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适用于招标工程)

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选项以“×”为选中,下同。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见中标人承诺。

第五条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

(大写):

元,(小写):

元。

项目单价:

详见招标文件及承包人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解释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书

(2)通用合作协议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竞标文件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双方同意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1)文书

(2)信件

(3)传真

以上书面文件须经加盖公章或经授权印章后有效。

第八条约定的标准与规范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行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建筑文件;当没有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时,采用国内现行的行业标准、规范;当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时,采用所在地现行地方标准、规范。

如施工期间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发生变动,承包人应无条件按新标准、规范执行(如是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改变引起的费用增加,费用增加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以考虑)。

第九条施工设计图纸

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的:

(1)提供的时间:

(2)提供的数量:

承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的:

(1)提供的时间:

(2)提供的数量:

(3)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

第一十条通讯联络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工程造价咨询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第一十一条工程分包

指定分包工程名称:

第一十二条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

(1)监理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2)造价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3)建造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第一十三条交通运输

13.1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

按通用合作协议约定;

13.2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

按通用合作协议约定;

13.3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

按通用合作协议约定。

第一十四条发包人相关约定

14.1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已完成;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水、电已具备,通讯由承包人解决;

(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已开通及已满足施工的要求;

(4)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有关资料的约定:

/;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和批准手续的约定:

于工程开工前完成;

(6)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于工程进场开工前完成;

(7)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

发包人不提供标准与规范、技术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签订合同后七天内;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解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

/;

(11)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

14.2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签订合同后七天内。

第一十五条承包人相关约定:

15.1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

间平方米办公室和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

按通用合作协议约定;

(3)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

按通用合作协议约定;

(4)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

按通用合作协议约定;

(5)。

15.2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

(1)发包人将另行确定本合同承包范围以外其他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和合同承包价,本工程承包人无权干涉,并无条件配合其他工程的施工承包人的进场施工,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不得无理阻挠。

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按本工程合同价款的2%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发包人并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2)本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向其他承包人提供:

垂直运输、外脚手架、水电的驳接口(水电费由其他承包人自理)、施工工作面及施工通道、材料堆放场地、施工中的配合、协调及最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竣工资料的归档、备案等其他需发包人配合协调的相关工作;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部门要求,按规格编制成册的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一式五份(其中原件二份)和电子文档(原稿或扫描件)一份,经监理方审核签收后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归档并同时提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

(4)合同价中已经包含了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编制费用。

15.3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制合同书》。

15.4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需发包人负责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15.5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防雷检测手续,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15.6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基建工程环境保护协议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协议书》。

15.7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1)在发包人组织初步验收前的预检时,承包人应提供齐全的竣工资料给发包人进行审核,审核不能通过,承包人应按要求整改,在初步验收时还不能达到要求的,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1%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部门要求,按规格编制成册的、真实的、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包括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经监理方审核签收后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归档并同时提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

如承包人如未按规定时间将竣工资料交给发包人,则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0.1%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

(2)承包人于签订合同后十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含各施工专项方案和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和进度计划给发包人和监理公司审核并按发包人和监理公司审核同意后方案的执行。

若发包人和监理公司为满足本工程需要而对施工组织设计(含各施工专项方案和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和进度计划进行的优化和采取的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内;若承包人有异议拒不执行,则发包人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并有权取消合同,另行选择承包人。

(3)为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发包人依据有关规范、流程和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方案对承包人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和规定,《考核办法》详见本合同第附件。

(4)因本工程承包人延误工期或本工程承包人拒不向其他施工承包人提供垂直运输、外脚手架、水电的驳接口(水电费由其他承包人自理)、施工工作面及施工通道、材料堆放场地、施工中的配合、协调及最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竣工资料的归档、备案等而造成其他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一切索赔责任由本工程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应尽快妥善处理,若因该争议引起劳动者干扰发包人正常经营秩序的,发包人有权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2%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仍应足额赔偿。

(6)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

如逾期累计超过50天的(包括中间交工工程),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依据法律约定和合同约定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一十六条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16.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16.2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1)进行本工程现场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与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保持一致,否则发包人有权按该合同价的10%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发包人将不接受承包人更改项目经理的请求,除非发包人认为该项目经理管理能力不能满足本工程的需要。

承包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承担二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否则,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按合同价的5%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2)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长驻工地,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施工管理工作,每次由发包人或监理公司召开的工程会议,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工程例会和紧急会议的除外),该项目经理都必须参加;若项目经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由承包人委派相应资质的代表人(该代表人必须事前约定)出席,否则,发包人有权按合同价款的5%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3)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组成员,必须与参加投标的项目组成员保持一致。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长驻工地(每星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施工管理工作。

无论任何情况更换项目组成员,发包人有权按该每人10万元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若项目组成员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担任须书面说明原因,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更换,更换后的项目组成员不得低于原项目组成员的资质和相应资历;

(4)。

16.3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16.4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16.5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第一十七条发包人代表

17.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7.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第一十八条监理工程师

18.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8.2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

(1)双方签订的通用合作协议5.5.3约定的事项,项应在取得发包人代表的专项批准后方可生效,同时监理工程师应将指令、审批表、批准的变更抄送发包人代表。

(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期索赔审批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方可生效,同时应将批准的工期索赔审批表抄送发包人代表。

第一十九条造价工程师

19.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工程造价咨询人:

法定代表人:

(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9.2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

(1)双方签订的通用合作协议中5.6.3约定的事项应在取得发包人代表的专项批准后方可生效,同时造价工程师应将指令、审批表、批准的文件抄送发包人代表。

(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造价工程师发出的指令、费用索赔、批准的工程变更和工程款支付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方可生效,同时将指令、批准的费用索赔、工程变更和工程款支付证书抄送发包人代表。

第二十条承包人代表

20.1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第二十一条指定分包人

21.1依法指定的分包人

(1)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第二十二条工程担保

22.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金额:

(大写)(小写:

);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签定本合同时。

另作约定:

接到中标通知书20天内且在签订合同前。

(3)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

22.2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1)支付担保的金额:

(大写)(小写:

(2)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签定本合同时。

另作约定:

(3)出具支付保函的担保人:

22.3向承包人支付支付担保的索赔款项约定:

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22.4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20天内且在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格式向发包人提交如下各项履约担保:

(1)银行保函:

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10%作为不可撤销履约担保;在支付预付款前承包人提供与开工预付款等额的担保金额作为预付款银行担保;中标人提供合同价款的3%作为工人工资支付银行担保,用作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造成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2)低价中标风险担保银行保函:

如果承包人中标价低于“工程承包总价上限”80%时,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工程承包总价上限”80%与中标价差额的银行保函。

第二十三条保险

23.1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的事项有:

通用合作协议7.4.1中的

(1)、

(2)、(3)、(4)项。

23.2发包人为自有设备办理保险。

23.3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第二十四条进度计划和报告

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

(1)施工组织设计(含各施工专项方案和安全施工专项方案)、进度计划于中标后十天内提供(在施工投标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基础上完善)。

(2)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于每月25日前完成,季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于每季最后一个月25日前完成,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于每年最后一个月25日前完成。

第二十五条开工

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的时间:

根据通用合作协议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

另作约定:

第二十六条暂停施工和复工

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七条工期及工期延误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见中标人承诺。

本合同所指工期包含里程碑限定工期目标,其中里程碑限定工期目标如下:

第二十八条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第二十九条质量标准

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为:

(1)本工程质量等级根据承包人承诺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工程标准并被评为工程。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则按承包人承诺的工程质量等级。

如竣工验收后二年内未取得承包人承诺的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则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2%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如竣工验收时工程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无条件整改至合格,发包人再另按合同价款的2%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

(2)本工程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等级根据承包人承诺要求达到工程标准并被评为工程。

若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未取得承包人承诺的相应证书的,则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1%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

第三十条安全文明施工

治安管理:

按通用合作协议的规定。

另作约定:

第三十一条测量放线

31.1承包人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为:

31.2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

按通用合作协议约定。

第三十二条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与承包人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2.2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合同价款中已包含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保管费,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收取。

32.3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

/。

第三十三条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严格按设计、招标文件及规范要求采购材料设备,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产品清单,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甲指乙供的材料设备(指发包人对本工程的某些设备材料在招标中指定品牌范围的设备材料,由承包人在工程投标时从指定品牌范围中选定合格供应商并进行采购的设备材料)采购前,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书面认可后方可进行采购。

33.2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时,代用的材料设备应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减少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相应扣减。

承包人不得以材料设备无法采购或采购价费用增加为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或工期索赔,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33.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其他约定:

(1)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设备前,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和近三年服务于工程业绩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等报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时须提供本批次材料(设备)采购清单,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

否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并按通用合作协议14.8.1、14.8.2、14.8.3、14.8.4款规定处理。

(2)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

(3)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

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

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合格的检测费用(含送检材料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含送检材料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9.4款承担违约责任。

(4)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

a.国家或行业现行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b.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

c.经设计、监理、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

d.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

(5)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设备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

若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6)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或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采购相应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不得持有异议。

(7)承包人不得以开工令签发前或材料设备样板封样前已订货为由,向发包人索赔。

(8)土建材料/产品施工样板的约定:

a.实物控制样板的封板:

承包人应参照发包人提供的土建材料/产品设计控制样板与清单,在设计推荐品牌(或发标时的“品牌一览表”)的范围内,提交不低于招标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说明书或承包人投标时承诺同品牌/同系列/同规格标准与档次的“施工控制样板”(材料/产品)实物与相关资料,供发包人、设计师与监理公司共同确认。

承包人或经承包人授权的土建专项项目经理,在对实物控制样板及材料档案有效性承诺书签字后,由监理公司进行封板与保存材料档案有效性及承诺书。

作为材料采购进场、在批量中抽样对板、检测、验收及双方发生不同歧义时进行第三方仲裁的依据;

b.非实物控制样板的约定:

承包人对在发包人提供“土建材料/产品设计控制样板清单”外的土建材料/产品(非实物控制样板),设计文件与“技术说明书”有约定的,按相应要求报送“施工控制样板”(材料/产品)实物与相关资料,供发包人、设计师与监理公司共同确认。

承包人或经承包人授权的土建专项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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