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专业标准化的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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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专业标准化的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皖质办发〔2010〕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加强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为加强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

(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

  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

  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4.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5.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受省质监局的委托,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

  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3.为本部门本单位指导管理的专业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及地方标准制修订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4.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地方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国家标准化等业务工作;

  5.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6.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

  7.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8.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三)市质监局受省质监局委托,协助省质监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省质监局委托的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推荐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

  3.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4.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其工作职责包括:

  1.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地方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2.按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3.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4.负责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5.参与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工作;

  6.受省质监局的委托,负责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

  7.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质监局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8.根据国家标准委和省质监局的有关规定,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国际、国家标准化工作;

  9.建立和管理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10.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

及时向省质监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报告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应当报上年度工作报告和《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年度工作报表》(附件1)。

由市质监局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应当同时向市质监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11.负责管理分技术委员会;

  12.承担省质监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以及市质监局委托的其它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执行。

  三、技术委员会的组建

  

(一)组建原则及条件

  1.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市场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2.已有设在我省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原则上不再设立同一领域的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标准工作职责可交由其负责。

  3.组建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涉及的专业领域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重点行业、特色产业或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

  

(2)专业领域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

  (3)业务范围清晰,与其它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无业务交叉;

  4.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省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

  (3)有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4)有开展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

  (5)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 

  (6)省质监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组建程序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应当包括提出筹建申请、公示、批复筹建、筹建、批复成立。

  1.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型企业以及市质监局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向省质监局提出技术委员会的筹建申请,并报送《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附件2);

  2.对符合条件拟筹建的技术委员会由省质监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期满后,对符合要求并协调一致的筹建申请,省质监局予以书面批复,明确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

对无法协调一致,但经济社会发展确需组建的,由省质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决定并予以批复;

  4.筹建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征集、组成方案拟定、标准体系表建议等工作,并报送组建方案。

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1)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等;

  

(2)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3)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

  (4)《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3);

  (5)《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4);

  (6)《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5)。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筹建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并主动征求参与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报送组建方案;参与单位应当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5.省质监局负责组建方案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书面批复;不符合要求的,责成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省质监局可以更换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也可撤销该技术委员会的筹建;

  6.筹建单位应当在省质监局批复成立后15天内启动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三)其它规定

  1.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分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组建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执行。

  2.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省质监局统一编注。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为AH/TC××、AH/TC××/SC××。

  3.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省质监局统一制发。

  四、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

  1.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2、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2)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3)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

  (4)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并由省质监局对外公示。

对无异议的委员人选,由省质监局审核批准,技术委员会聘任。

委员聘书由省质监局统一制作。

  3.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所在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1)参加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地方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参与本专业领域的国际、国家标准化工作;

  

(2)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3)监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费的使用;

  (4)参加省质监局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5)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4.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为单数,分别不少于11人和7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原则上各不超过3名,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原则上各不超过2名。

  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应当是技术委员会的委员。

  主要负责组织起草产品类地方标准的技术委员会,来自企业的委员不得少于1/3。

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三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标准化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等任何职务。

  

(二)秘书处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专职秘书,可以设副秘书长。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

秘书长原则上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

副秘书长可以由相关单位技术专家担任。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

秘书处工作由主要承担单位牵头负责。

  (三)换届

  1.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单位提出并报送以下换届材料:

  

(1)换届申请书;

  

(2)《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3); 

  (3)《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5);

  (4)新一届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

  省质监局按照技术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对换届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情况,可以作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或者对技术委员会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暂停、撤销等处理。

  2.根据工作需要,经全体委员表决,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增补、解聘委员,调整委员职务等建议,并报省质监局批准,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四)分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执行。

  五、工作程序

  

(一)表决制度

  1.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2.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1)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2)工作计划;

  (3)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体系表; 

  (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5)地方标准草案技术审查;

  (6)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7)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8)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它事项。

  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二)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1.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省质监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委。

  技术委员会提出的行业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同时抄送省质监局。

  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报省质监局。

  分技术委员会向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技术委员会按上述规定程序上报。

  2.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承担标准起草工作,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有关行业部门、协会以及相关生产、销售、科研、检测和用户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3.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标准送审稿,经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省质监局组织审查。

  4.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草案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复核,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5.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程序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执行。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还应当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6.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其它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工作程序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承担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化等其它工作的工作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经费

  

(一)经费来源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来自以下方面:

  1.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企业提供的日常工作经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等提供的奖励经费;

  2.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3.委员按技术委员会章程交纳的费用; 

  4.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5.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经费支出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个方面:

  1.编写、审查地方标准草案;

  2.召开会议;

  3.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4.参与国际和国家标准化活动;

  5.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三)经费管理

  1.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列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受省质监局对地方标准制修订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标准制修订资助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

经费的预、决算应当由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

秘书处应当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七、监督检查

  

(一)监督职责

  1.省质监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和市质监局对技术委员会负有监督职责,对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2.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管理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分技术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其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

  

(二)表彰和奖励

  省质监局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委员会及承担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重新组建

  技术委员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质监局重新组建,并予以公布:

  1.排斥利益竞争者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公正、公开、公平的;

  2.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一年内2次不参加省质监局安排的活动的;

  4.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5.存在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技术委员会重新组建参照组建相关要求进行。

重新组建期间,该技术委员会停止活动。

  (四)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质监局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1.对秘书处工作支持不力,或者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2.利用技术委员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规定使用技术委员会经费,逾期未改正的;

  4.存在其它重大违规行为的。

  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出不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也可以进行调整。

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参照技术委员会组建相关要求执行。

  (五)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委员会,省质监局予以撤销:

  1.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或者连续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因工作不负责任,标准内容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连续3年没有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国际或国家标准化工作任务的;

  4.本专业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很少或者没有需求的;

  5.其它原因。

  被撤销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由省质监局另行指定。

  (六)委员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报省质监局批准后予以解聘:

  1.未履行省质监局规定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2.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3.其行为使技术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的;

  4.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附则

   1.本规定由安徽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

2.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

3.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4.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汇总表

5.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附件1:

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号及名称

本届成立时间

对口的全国TC/SC

秘书处承担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委员数

顾问委员数

观察成员数

下设分技术委员会

(TC需填写此项)

编号

名称

委员数

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1.地方标准制修订情况

应完成项目数量

实际上报项目数量

占%

2.地方标准复审情况

应复审项目数量

实际完成复审项目数量

占%

3.参加或承担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

参加标准制订(修)数量

国际:

国家:

行业:

承担标准制订(修)数量

国际:

国家:

行业:

4.召开会议情况

(举办会议名称及规模)

5.秘书处的经费来源情况

时间

拨款单位

拨款项目

金额

合计

6.完成制(修)订标准清单(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名称

制(修)订

7.正在制(修)订标准清单(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序号

项目编号

名称

制(修)订

所处阶段

8.完成复审地方标准清单

序号

标准编号

名称

复审结论

9.标准宣贯情况(包括举办培训班次数和培训人数)

 

10.机构调整及人员变更情况

 

11.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领导意见

 

主任委员:

(签名,盖标委会公章)

年月日

说明:

表格填写内容可扩展/双面打印。

附件2:

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

拟筹省标技委名称

秘书处承担单位

单位性质

1.科研院所2.企业3.检测机构4.行业协会5.其他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信箱

一、筹建省标技委必要性: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简介及开展科技标准化情况:

 

三、拟开展的标准化工作范围:

 

四、国内外发展现状:

五、拟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内容: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及办公条件等支持情况:

七、省标技委初步组成方案

序号

本会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从事专业领域

备注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秘书长

副秘书长

委员

委员

委员

委员

委员

委员

单位委员

联络人

单位委员

联络人

顾问

申请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筹建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省标委会

编号及名称

AH/TC/SC

对口的全国标委会

本届是第几届

本届成立时间

第一届

成立时间

承担单位名称

法人

单位性质

1、国有企业2、民营企业3、科研院所4、大专院校5、行业协会6、政府机构7、其他[]

秘书处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委员人数

顾问委员数

观察成员数

秘书处工作

人员情况

姓名

秘书长

或秘书

专兼职

职务/职称

出生

年月

学历

外语语种和

熟悉程度

下设分技术委员会(TC需填写此项)

编号

名称

委员数

负责制修订地方标准领域:

拟开展的工作内容:

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月日

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意见(SC需填写此项):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月日

省主管部门或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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