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格式(共11页)7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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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格式

  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范文一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基本帐户开户行:

账号: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1币种:

  1.2金额(大写):

  1.3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第二条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利率执行:

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

  2.2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大写)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

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约定执行。

  2.4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的约定执行。

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2.5利息的计算

  2.5.1借款人每月还息额=当月贷款余额&;贷款天数&;日利率。

  2.5.2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

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2.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结息日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

  

(2)每月的20日结息。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3.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

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

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借款合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无误后,最晚于次日将贷款支付到帐。

  3.2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

放款日放款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

  3.3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4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3.5借款人应按第1.3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到期日还款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

  3.6提前归还贷款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3.7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4.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5.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2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借款人的义务

  6.1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6.2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6.3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6.4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6.5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6.6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6.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必须提供公司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的担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第6.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第九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9.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9.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9.3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扣划约定

  10.1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0.2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0.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

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0.4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2.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2.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公章)贷款人(单位印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署日:

年月日签署日:

  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范文二

  借款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长城卡卡号:

有效期:

人:

住所:

(或授权委托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本合同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开办业务资格的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本合同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取得消费贷款的自然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向甲方发放小额信用消费贷款。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币别)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甲方借款期限为个月(自之日起)。

  第三条借款和计息方法借款利率为(月/年)息,在本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

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贷款的适用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信用消费贷款可用于正常消费及劳务等费用支付。

  第五条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费用、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用款方式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后由甲方用于消费。

  第七条还款方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还本付息法。

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将贷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一次性或分期划扣。

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甲方授权乙方在每个还款期规定时间自动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扣除还款本息。

  第八条提前还款本合同项下贷款允许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还款承担费。

  第九条展期贷款处理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

展期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十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用;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5.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

  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6.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8.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

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计收违约金;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计(加)收利息;3.在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3.2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3甲方曾向乙方提供过虚假的资料;3.4甲方与其他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3.5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或,其、、;3.6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3.7甲方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影响还款的行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费用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本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

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和终止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合同附件《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申请表》、乙方身份证影印件、购物发票影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及合同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签字)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范文三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协商一致,通过传真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贷款方发出的偿付利息及归还本金通知及其他合同附件通知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

贷款种类:

个人无抵押贷款

  第二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

借款用途

  借款将用于: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按月收取利息,到期还本,固定利息,利随本清注:

借款方还款还息,汇款凭条或网银转账记录妥善保存好,作为日后争议的法律依据

  第五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1次发放和收回。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_

  2.还款方式:

公司银行帐号:

(公司指定帐户归还利息本金)

  第七条:

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

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

  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1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或由贷款方(银行转账)放给借款方。

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金额的5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

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

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

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4.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金额的50%向贷款方偿付违约金。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借款方必须自己承担办理合同保险事务。

本合同保险费为人民币贰仟伍佰玖拾圆整,保险费在借款方合同期满归还本金后直接退还借款方,借款方办好一切手续后贷款方应在半小时内将贷款放出。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贷款方借款方

  单位:

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签名,盖拇指)

  经手人:

证件号:

  工商注册号:

居住地址:

  公司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开户行名称:

  公司地址: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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