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1103066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1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6页
第6页 / 共24页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7页
第7页 / 共24页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8页
第8页 / 共24页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9页
第9页 / 共24页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10页
第10页 / 共24页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11页
第11页 / 共24页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12页
第12页 / 共24页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13页
第13页 / 共24页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14页
第14页 / 共24页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15页
第15页 / 共24页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16页
第16页 / 共24页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17页
第17页 / 共24页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18页
第18页 / 共24页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19页
第19页 / 共24页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20页
第20页 / 共24页
亲,该文档总共2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2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XXX—2010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fordesign,installation&acceptanceof

theAlarmandcontrolsystem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

2010-XX-XX实施

2010-XX-XX发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目录

前言 3

1、总则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 4

4、系统设计 5

5、系统安装施工 11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规范 13

7、系统的验收 13

8、系统的维护管理 1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15

附录B电气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 16

附录C(资料性附录) 19

前言

本标准的第1章、第4章、第7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电气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标准化协会消防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福瑞特国际电气(中山)有限公司

中山市公安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袁奕之、王丹晖、傅玉祥、杨焕龙、洪声隆

本标准2010-XX-XX首次发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总则

1.1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古建筑及家庭住宅等场所。

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规范

3.1报警区域Alarm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3.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Alarmandcontrolsystem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

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剩余电流、温度、电流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组成。

3.4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Alarmandcontrolunits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

能够接受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3.5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detectors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

能接受来自信号探测器传过来的各种电气信号,并与自身的设定值进行比较分析,作出报警和控制的动作。

当超过设定值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6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

signal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

能检测出电气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等电气参数。

4、系统设计

4.1设计规定

4.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两部分组成。

其中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还应包括与其配套使用的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

4.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各组件应按国家相关要求,经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施工中使用的各类配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1.3探测器的适用环境温度为-40℃~+45℃。

4.1.4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

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并宜符合表1的规定。

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表1

等级

保护对象

特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

一级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

一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1.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²及以上的门诊楼、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儿童活动场所;

2.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²的商店、展览建筑、旅馆、财贸金融建筑、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

3.图书、文物珍藏库(馆),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库(馆);

4.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5.重要的科研楼;

6.省级及以上(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设有大中型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的建筑;

8.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9.大型及以上影剧院、会堂、礼堂;

10.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航站楼、一级和二级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

一级

工业建筑

1.甲、乙类厂房;

2.甲、乙类库房;

3.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丙类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²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卷烟库房;

4.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地下丙、丁类厂房及库房;

5.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面积大于3000m²的制鞋、制衣、玩具厂房。

地下公共建筑

1.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区间隧道、长度超过1000m的城市地下通道(隧道);

2.地下或半地下影剧院、礼堂;

3.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厅及其他公共场所;

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

二级

居住建筑

十层至十八层的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

二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²但不超过3000m²且总面积不超过6000m²的商店、展览建筑、旅馆、财贸金融建筑、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

2.市、县级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3.中型及以下影剧院;

4.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图书馆、书库、档案库(馆);

6.中型铁路旅客车站,三级和四级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和地上高架车站;

7.200床以下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²以下的门诊楼、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儿童活动场所。

二级

工业建筑

1.丙类厂房;

2.建筑面积大于50m²但不超过1000m²的丙类库房;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m²但不超过1000m²的地下丙、丁类厂房及库房。

地下公共建筑

1.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地下通道(隧道);

2.建筑面积超过500m²但不超过1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医院、旅馆、展厅及其他公共场所;

3.地下或半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三级

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以外的建筑。

注:

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4.1.5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特级保护对象;

(2)一级保护对象;

(3)二级保护对象;

(4)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5)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超过5层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4.1.6报警区域的划分:

(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应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2)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隧道封闭长度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大型外浮顶石油储罐,应单独划分为报警区域。

4.1.7探测区域的划分:

(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应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和三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a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

b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

(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a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b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c走道、坡道、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d建筑物闷顶、夹层。

4.2系统基本工作原理:

当电气设备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参数发生异常或突变时,终端信号探测器(如剩余电流互感器、温度传感器、电流互感器等)对该信息进行采集,并输送到监控探测器里,进行分析、判断,并与报警设定值进行比较,一旦超出设定值则发出报警信号,同时也输送到监控设备中,经监控设备进一步识别、判定,当确认可能会发生火灾时,监控主机发出报警信号,点亮报警指示灯,发出报警音响,同时在液晶显示屏上显示报警信息。

值班人员则根据以上显示的信息,迅速到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处理。

4.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设置的场所

4.3.1本规范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

4.3.2学校(宿舍楼、教学楼)、电影院(剧场)、礼堂、体育馆、公共娱乐休闲场所、酒店、宾馆、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4.3.3医院、事业单位服务场所、加油站等公共聚集场所。

4.3.4其余建筑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3.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

4.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区域和位置:

4.4.1被监控场所的每个报警区域应有独立的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进行监控,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能探测到每个探测区域的电气使用情况。

一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区域不应超过一个防火分区。

4.4.2凡符合本规范4.3规定的场所,应设置远程集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对所有报警、探测区域进行集中监控。

4.4.3电气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下述位置:

(1)建筑物中各楼层总配电箱及各低压配电箱

(2)多层建筑中的低压进线开关配电箱。

(3)对于放射式供电回路,应设置在各级配电箱内。

4.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性能:

4.5.1电气火灾远程监控设备应具有的功能:

(1)监控设备应能接受来自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并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

(2)监控设备同时还应具有信息打印和电话报警功能。

(3)报警声信号应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4)监控设备在报警状态下应有用于控制被保护线路的控制输出,对所监控的所有电气回路应能独立地进行控制。

不应使用同一控制输出接点同时控制多个电气回路。

(5)监控设备应具有主、备电源转换的装置。

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切换到主电源。

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

主备电源转换时不应使监控设备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6)监控软件上表示各种状态的指示灯应用颜色标示,红色表示报警,黄色表示故障,绿色表示正常。

(7)监控软件上应有所监控探测器的详细信息,包括安装位置、监控范围等。

(8)监控设备应具有就地复位、远程复位、远程控制和自检功能。

4.5.2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具有的功能:

(1)能接受来自信号探测器传过来的各种电气信号,并与自身的设定值进行比较,作出报警和控制的动作。

(2)监控探测器应同时具有监控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等多种电气参数的功能。

(3)监控探测器应具有同时监控多个电气回路的功能,以节约安装成本。

(4)监控探测器应具有欠压、缺相的预警、保护功能。

(5)监控探测器应具有控制被保护线路的控制输出端口,以在特定情况下控制被保护线路。

(6)应有用于与消防控制中心进行连接的端子,实现消防联动。

(7)当被保护线路的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等电气参数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8)监控探测器在报警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9)具有与远程监控设备进行通讯的功能。

(10实时显示当前漏电流值、温度值、电流值等电气参数和所监控电气回路的具体位置。

(11)各电气参数值可自由设定任意的报警值和脱扣值,也可关闭预警功能和脱扣功能。

剩余电流值30~10000mA连续可调;温度10~140度连续可调;最大的监控电流应能达到5000A(有相关证书)。

(12)预警和脱扣的时间响应值应能达到0.02S。

(13)可记录报警和脱扣信息,也可自由清除所有信息。

(14)监控探测器应具有就地复位和自检功能。

(15)监控探测器应具有时钟和日期显示功能。

4.5.3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应具有的功能:

(1)信号探测器应能检测出电气回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等电气参数,并传送给监控探测器。

(2)剩余电流式信号探测器和电流信号探测器应有圆型、方型、闭口式和开口式等多种型号,以适用与各种场所的安装。

(3)信号探测器还应有组合式的探测器类型,以方便安装。

(4)温度信号探测器应有铜柱式和塑管式两种类型,以分别检测柜体和线缆的温度。

(5)信号探测器应具有一定的环境适应能力,以达到测量精度高,抗干扰强。

(6)剩余电流误差应≤1%;温度误差应≤2%;电流误差≤1%

(7)与监控探测器传输的距离不应超过10米,避免信号在线路中衰弱。

4.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相关要求

(1)设置在特级建筑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除剩余电流探测外,还应具有温度探测、电流探测的功能。

(2)在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报警信号应传给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具有与固话联网功能,能进行电话报警。

(3)应根据工程规模和需要检测电气火灾部位,确定采用独立式探测器或非独立式探测器。

(4)应根据电气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形式与安装位置。

(5)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但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必须是当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时,应能听见报警声,以方便处置。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应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实现。

(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以监控为主,不主动切出控制线路电源。

特别是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可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但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显示应与其他显示有区别。

5、系统安装施工

5.1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安装规范

5.1.1安装方式:

(1)挂墙式安装:

将螺丝固定于墙体或柜体,再将产品挂于螺丝上。

(2)导轨式安装:

将产品直接扣入导轨。

(3)明装式安装:

将产品和明装配件固定在一起,再将产品固定于安装位置。

5.1.2电源供电方式:

应当按照消防用电的规定执行。

监控探测器应接入消防用电。

5.2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安装规范

5.2.1剩余电流式信号探测器安装方式:

将监控回路的火线和零线穿过剩余电流式信号探测器,然后将信号探测器固定在柜体上。

5.2.2温度信号探测器安装方式:

(1)柜体测温信号探测器的安装:

将箱柜式温度信号探测器直接固定于柜体。

(2)线缆测温信号探测器的安装:

将塑管式温度信号探测器直接固定于线缆。

5.2.3电流式信号探测器安装方式:

将监控回路的火线穿过电流式信号探测器,然后将信号探测器固定在柜体上。

为了防止信号衰减,信号线的长度一般不能超过10米。

5.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规范:

5.3.1安装位置:

安放于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

5.3.2电源供电方式:

应当按照消防用电的规定执行。

监控设备应接入消防用电。

5.4信号线安装规范

5.4.1信号探测器信号线安装方式:

从柜内走线槽的方式与监控探测器相连。

5.4.2通讯线安装方式:

总线制二芯线以并联方式,将所有监控探测器连接起来,总线引到控制中心,连接到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通讯线全部走弱线槽进入监控设备,通讯线的传输长度不能超过1800米。

5.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注意事项

5.5.1安装时应分清监控探测器所监控的点数,同时要分清是由若干个剩余电流式、若干个电流式、若干个温度式组成的多个监控点。

5.5.2接线时,应按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标明的接线标识,正确接线,不得反接、乱接。

5.5.3安装时,必须严格区分N线和PE线,3P四线式或4P四线式的N线应通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互感器。

通过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剩余电流互感器的N线,不得作为PE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外露可接近导体。

PE线不得接入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5.4应将剩余电流探测器和电流探测器置于塑壳断路器下端出线处,当安装不便时,可考虑安装开口式的剩余电流式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

5.5.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在配电柜内安装,要特别注意施工安全,要在断电情况下施工,并注意强弱电分开走线,特别注意防止接错线或搭线,造成强电串入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总线制二芯线中,烧毁整个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规范

6.1终端剩余电流报警值的设定不应小于30mA,不应大于500mA,且探测器报警值应在设定值的80%~100%之间。

6.2温度报警值的设定应在55度~140度之间。

6.3电流报警值的设定应根据回路所带负载情况具体设定。

6.4施工单位应配备移动式(手持便携式)剩余电流检测仪,并在调试时先进行配电系统剩余电流的检测,及时排除剩余电流异常情况,并作详细记录。

根据GB13955标准5.7.3和5.7.5要求,设定合适的漏电流报警阀值,通常报警设定值取值不小于线路和设备正常运行泄漏电流值的两倍。

7、系统的验收

7.1.系统竣工验收

7.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7.1.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资料:

(1)竣工图;

(2)监控探测器安装记录;

(3)系统调试记录;

(4)安装工程质量检查记录;

7.1.3.竣工验收实施方法为:

(1)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实验,每次实验均应正常。

(2)监控探测器应进行试验报警功能和消音复位功能的测试。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线路异常响应实验:

a、按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试验“按钮,试验是否脱扣动作。

此项测试应逐一进行,用试验按钮连续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消防中心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控制系统应显示当前状态、地址并自动记录;带额定负荷电流分合3次,均可靠动作,不应有误报警现象。

b、在消防控制中心,操作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控制系统,应能对任意的故障监测点进行操作控制,当按下“试验”按钮时,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控制系统应能自动接收显示故障状态、地址码,同时记录当前状态并可查询。

c、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检。

d、复检时,对有抽样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抽样。

复检不合格者,为验收不合格。

7.1.4.竣工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提交本规范附录C中所述文件。

7.1.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系统的维护管理

8.1使用单位应制订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8.2本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a、本标准7.1.2所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b、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使用说明书;

c、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检查、维护记录表。

8.3每月至少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5.2.1的规定。

b、检查仪表的显示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c、在通电状态下,可以暂时允许断电的情况下,按动试验按钮,检查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动作是否可靠。

雷击或消防联动断电原因使漏电报警器动作后,应作检查。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动作后,经检查未发现事故原因时,允许试送电一次,如果再次动作,应查明原因找出故障,不得连续强行送电。

8.4每年至少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内容如下:

a、按本标准8.3规定检查所有项目。

b、进行模拟异常实验,对监控探测器逐个施加模拟试验信号,监控探测器以及远程监控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达到设计规定的响应时间(0.02S)。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A.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A.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