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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分析报告精编.docx

典当行业分析报告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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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

 

目录

一、典当行业概况4

1、典当业务概念4

2、典当公司设立4

3、典当业务范围4

4、典当的主要类型5

(1)应急型典当5

(2)投资型典当5

(3)消费型典当6

二、行业管理6

1、监管部门6

(1)商务部6

(2)公安部7

(3)典当行业协会7

2、典当行业监管政策7

三、行业规模8

四、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10

1、有利因素10

(1)政府简政放权,典当行经营环境有所放松10

(2)小微企业发展迅速,融资需求带来巨大市场空间10

(3)居民收入增加刺激旅游消费,消费型典当获得增长空间12

2、不利因素14

(1)典当行的准入门槛高15

(2)典当业务规范的限制16

(3)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小贷公司竞争力日益增强17

 

一、典当行业概况

1、典当业务概念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的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是依法进行的一种商业性金融活动,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多种融资方式中的一种。

典当属于间接融资;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之间是质押贷款关系。

2、典当公司设立

我国对注册设立典当行的管理较为严格。

需首先经商务部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3、典当业务范围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典当行可经营“质押典当业务和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质押的对象包括两种类型,即动产和财产权利。

动产,按其用途,又可分为私人生活用物及生产资料;财产权利,则包括债权及股权,以及无形财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等。

这样,典当行融资的业务范围可细分为六类:

生活用品、生产资料、房地产、股权、债权、无形财产权。

4、典当的主要类型

典当的特点及社会功能,使其具有广泛的社会群体适应性。

依据当户的不同层面,即典当行服务对象及贷款用途的角度划分,典当的基本类型大致包括以下三种。

(1)应急型典当

当户融资的目的是为了应付突发事件。

这类当户以广大普通社会公众居多。

为解燃眉之急,他们往往用自己的金银首饰、家用电器等典当,向典当行押款,因为“急事告贷,典当最快”,所以应急性典当很受老百姓欢迎,属于大众融资渠道之一。

(2)投资型典当

当户融资的目的是为了从事生产或经营,如做生意用钱、做项目调头寸等。

这类当户通常是个体经营者、一些中小企业。

他们往往利用手中闲置的物资、设备等,从典当行押取一定量的资金,然后投入到生产或经营中,将“死物”变成“活钱”,利用投融资的时间差,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3)消费型典当

当户融资的目的既不为应急也不为赚钱,主要是为了满足某种生活消费。

这类当户通常是少数高收入、高资产净值人士,他们并不缺钱,但却十分看好典当行对当物的保管功能,故常在外出之前将贵重物品送至典当行,索要资金不多,只图典当行贮物安全。

二、行业管理

1、监管部门

(1)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推进全国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推动典当行业法律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研究制定典当行业监管政策、制度、典当企业经营规则,部署有关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调查和检查,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和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当票进行管理;建立典当行业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选不少于20%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当票、续当凭证的监制和发放。

省、地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每户典当企业的当票购领、使用、核销情况建立台账,实施编号管理。

(2)公安部

公安部门对典当行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实施行政许可。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获取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建筑结构图以及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申请材料。

经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同时,公安部门对典当行业进行治安管理。

在经营过程中,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典当行业协会

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是典当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接受国务院商务部、公安部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2、典当行业监管政策

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业务的经营范围与收费类别和标准已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业务主要包括三类:

动产质押典当、房地产抵押典当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

其中,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典当的收费分为两类,包括典当当金利率和典当综合管理费。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三、行业规模

商务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全国共有典当企业6,084家,同比增长162%;全行业注册资本9942亿元,同比增长275%;从业人员53万人,同比增长237%;典当余额7061亿元,同比增长295%;全年营业收入1188亿元,同比增长194%;利润总额441亿元,同比增长127%;净利润332亿元,同比增长107%。

2012年度,全国共发生典当业务2,371,000笔,平均单笔业务金额1170万元,月平均综合息费率405%。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7,574家,同比增长108%。

全国典当余额为1,0127亿元,同比增长169%。

2014年,全国典当企业积极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累计发放当金3,6921亿元,同比增长107%。

业务结构保持稳定,房地产典当业务、动产典当业务和财产权利典当业务分别占所有典当业务的524%、298%和178%。

从区域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上来看,我国典当业东部地区发展较快,中西部地区发展稍慢,基本反映了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2012年,东部地区典当企业占全国51%,注册资本占全国59%;中部地区典当企业占全国25%,注册资本占全国23%;西部地区典当企业占全国24%,注册资本占全国18%。

四、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1、有利因素

(1)政府简政放权,典当行经营环境有所放松

在中央政府的要求下,各级政府不断加大职能转变力度,虽然很多典当行业的核心监管内容没有改变,但由于监管的方式更加科学、合理,政府部门服务企业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典当行业整体发展环境已变得更为宽松。

不少业内人士相信,这种势头将会持续下去,给各地典当行的经营带来更多便利,这会极大地促进典当行业的发展。

(2)小微企业发展迅速,融资需求带来巨大市场空间

在我国经济平稳运行的期间,小型微型企业获得发展的良好时机,其迅猛成长,已经成长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经济稳定增长的坚实基础。

根据中国工商报发布的《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显示,截止2013年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

其中,小型微型企业1,16987万户,占到企业总数的7657%,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后,小型微型企业所占比重达到9415%。

小微企业在过去的十几年发展迅速,其巨大的融资需求也给典当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一方面,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结构的特殊性,融资需求体现了“短、小、急、频”的典型特征,这恰恰是典当行放贷所能解决的问题。

一是贷款期限短,小微企业融资一般为流动资金贷款,满足短期资金周转需要。

二是贷款金额低,小微企业的规模决定了其贷款金额需求不高。

三是贷款频率高,小微企业的经营方式导致其容易产生临时性的贷款需求。

四是贷款时效性强,小微企业受规模限制,内部资金腾挪空间有限,议价能力较低,资金缺口难以通过应收账款及其他支付工具解决。

典当行作为国家特许从事放款业务的特殊融资机构,与作为主流融资渠道的银行贷款相比,其市场定位在于:

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人,解决短期需要,发挥辅助作用。

因此,当小微企业出现短期、小额、临时的融资需求时,可以利用典当行救急的特点,以质押或抵押的方式,从典当行快速、便捷获得资金,来满足融资需求。

由此可见,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大大增加了融资需求,给典当行业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

另一方面,经济下行促使小微企业寻求转型,形成新的融资需求,给典当行带来新的市场空间。

2012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景气程度下降,外需减少,成本上升,效益下降,小微企业的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

根据博鳌亚洲论坛发布的《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中国现状及亚洲实践(2013)》显示,近六成企业利润持平或下滑,中部地区用工和资金成本迅速上升。

这促使小微企业寻求和探索可行的转型升级之路,也衍生了新的融资需求。

由于在转型过程中,企业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采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会变得越来越困难,企业会寻求其他的融资方式,而面向小微企业短期融资的典当行成为企业的选择之一。

这无疑会给典当行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刺激典当行的快速发展。

(3)居民收入增加刺激旅游消费,消费型典当获得增长空间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需求提升,旅游已经成为国民重要生活方式和“大众消费”的重要载体。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年国内游客326亿人次,比上年增长103%;国内旅游收入26,276亿元,增长157%。

人们在旅游时,古玩、文物等贵重物品不方便携带,存放到自己家里,又怕遭遇盗窃,此时,典当行的保管功能将会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在外出之前,人们可以将贵重物品送至典当行,索要部分资金,这样既保证了物品的安全,又可以融得部分资金作为旅途费用。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这种消费型典当也会迅速发展,成为典当行收入增加的重要部分。

2、不利因素

(1)典当行的准入门槛高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并且,设立分支机构的资金要求为:

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同时规定,典当行业实施行政许可制度,需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部门办理公司登记手续方可从事典当业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一系列的新规定,从资金要求、管理以及业务范围上抬高了典当行的准入门槛。

准入门槛的提高,虽然有利于规范整个行业,遏止部分盲目投资,抑制典当行业的盲目扩大,但同时也限制了小型典当行的发展。

对于典当业这种改革开放后刚刚重新兴起,目前并不发达,需要形成一定竞争环境的行业来说,如此之高的准入门槛,极大地限制了小型典当的发展,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和充分竞争环境的形成。

(2)典当业务规范的限制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业务。

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的收购和销售是我国旧时典当行的主营业务和主要盈利来源之一,很多典当行同时经营古董店、字画店、金石店等。

对绝当物品以及寄售物品的销售,可视为典当业产业链的延伸。

而且,通常这部分盈利是比质押放款本身更为丰厚的。

而对此的限制,从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典当业的盈利空间和渠道。

在典当业被严格限制的情况下,与之类似的寄售行等相关行业却在经营着非法的典当业务。

寄售(或调剂商行)是一种以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寄售行的经营范围是“小件物品寄售”、“实物寄售”等等,不允许经营黄金、铂金,不允许经营机动车和房地产,不允许经营有价证券或股票。

但现实情况是,寄售行如果真是合法的只经营寄售业务,那么几乎不能生存;实际上除去寄售行一些直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业务以外,一般的典当业务是寄售行重要收入来源。

寄售行的准入门槛低,寄售行注册资金一般为几万元,公司制的寄售行也只需要30万元,不需要前置审批,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设立,在市场有典当需求的情况下,寄售行的开设出现了“井喷”现象。

由于对典当行业的市场需求较大,而典当行由于各种限制,满足不了现今市场需求,所以准入门槛低、法律监管不是非常到位的寄售行的大量出现,极大的挤压了典当行的生存空间。

此外,某些寄售行并不缺乏资金,但由于非法经营更加有利可图,所以他们更愿意采取这一途径。

这种不正当竞争,给正规典当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3)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小贷公司竞争力日益增强

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元年,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投融资格局。

根据博鳌亚洲论坛发布的《小微金融发展报告2014》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依托互联网的创新技术,让民间资本和互联网有效结合,具有支付快捷、资金配置效率高、交易成本低等特色,非常适合小微企业进行融资,而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冲击典当行业对小微企业放贷的业务。

此外,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发展,给消费者、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方式,由于同样面对消费者和小微企业,必然会对典当行的客户形成分流作用。

P2P借贷平台的快速发展,极大地影响了典当行的发展。

自从2008年地方政府开展小贷公司试点工作以来,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迅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有小贷公司7,839家,贷款余额8,191亿,全年新增贷款2,268亿元。

2013年2月,央行下发的《关于小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各地分支机构选取首批小贷、担保公司作为试点接入征信系统。

未来小贷公司全部接入征信系统是不可避免的趋势,这将会大大解决小贷公司征信难的问题,促进小贷公司迅猛发展。

在小贷公司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张,竞争优势不断加大的趋势下,小贷公司对地区金融运行的影响力正不断扩大。

这将形成对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典当行的冲击,造成其收入减少,利润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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