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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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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会计制度

 

  篇一:

20xx年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聊城市蜂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x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条公司住所:

xxxxx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xxxxxx。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xx万元,由股东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xx年内缴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x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额:

人民币xx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1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监事及其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任命自己为公司执行董事的,由股东本人行使以上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

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股东规定)。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向股东汇报公司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自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篇二:

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制度;

  2、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财务管理细则

  一、总原则

  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主管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3、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8、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9、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10、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11、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现金管理制度

  1、所有现金收支由公司出纳负责。

  1

  2、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

作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3、库存现金超过5,000.00元时必须存入银行。

  4、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

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以上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

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开支制度)。

  5、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6.公司财务部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限额5,000.00内,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

  7.严格执行现金盘点制度,做到日清日结,保证现金的安全。

现金遇有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单位领导,并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8.不准用“白条”入帐。

  9.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

  10.现金出纳员必须严格和妥善保管金库密码和钥匙。

  11.现金出纳员要妥善保管金库内存放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私人财物不得存放入内。

  12.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开户银行和本单位领导的检查监督。

  13.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上述各条规定.

  四.银行存款管理

  1.公司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辅助帐户的开户和公司各种银行结算业务。

  2.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的结算管理制度。

  3.作废的银行支票由出纳员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

  4.银行结算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几种方式:

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电汇、信汇、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仅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社保、住房公积金结算),除上述结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

5从银行取回的各种结算凭证,要及时入帐。

  6出纳员应及时将公司银行存款明细帐与银行对帐单逐笔进行核对。

于每月末做出银行核对余额调节明细表。

  7银行出纳员对银行调节明细表所记载的帐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对出现的差错通知责任人进行更正,对未达帐项要及时予以清理。

造成的帐帐不一致,应尽快解决。

  8空白银行支票与预留印鉴必须实行分管。

由出纳员逐笔登记,记录所签发支票的用途、使用单位、金额、支票号码等。

  五.往来帐款的管理

  1应收帐款的管理:

公司各部门根据形成收入的确定标准及时开据发票后,由财务部作好帐务处理,编制会计记账凭证,登记有关收入和与客户应收账款往来的会计账簿,同时要定期与开票部门进行核对,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

22.1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公司各部门形成的出差借款、采购借款、各部门备用金应于业务发生后及时报销。

  2

  2.2因业务需要,公司领导可预支备用金,执行总裁月限额元,总经理月限额10,000.00元。

  2.3各部门备用金于每年12月份中旬清理,进行还旧借新。

  3应付帐款的管理:

公司各部门因采购形成的应付票据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登记相应的帐簿,定期与相关部门对帐,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

  六.内部牵制:

  1.公司实行银行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管制度

  2.非出纳人员不能办理现金、银行收付业务。

  3.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每季抽查一次。

  4.现金出纳员不得担当制证工作,只能由财务部指定的制单人制单。

  七、支票管理

  1、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

  3、支票的使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经办人、财务主管、总经理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

  4、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5、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八、印鉴及证照的保管

  1、银行印鉴及证照必须分人保管。

  2、公章由总经理保管;法人私章由法人代表指定公司负责人执行总裁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主管保管;出纳责保管发票专用章及公司证照。

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领用时需在保管负责人处签字并注明日期及用途。

  九、现金、银行存款的盘查

  1、会计主管或总经理指定人员于每月终了对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对帐盘查,其他时间进行抽查。

  2、出纳应根据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帐单的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帐项应由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

  3、其它依据相关会计制度及法规执行。

  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则

  一、资金审批制度

  1、1.15,000.00元以内款项的支付,由总经理批准;超过5,000.00元的款项支付,则需由总经理及执行总裁(联合)审批;如果主管领导不在公司,应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

  3

  1.2执行总裁、总经理报销元以内的费用,可由财务主管复核后直接支付(所报销费用不包括市内油费,对外业务招待费)。

  2、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个人独资企业会计制度)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

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

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公司差旅费开支制度

  1、公司员工到本市范围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可享受差旅费补贴;

  2、公司职员出差根据需要,由部门经理决定选用交通工具;

  3、公司职员出差期间,住宿费用及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房租标准:

a、部门主管或经理以上职员,房租标准为200.00元/日;b、一般职员,房租标准为150.00元/日。

②伙食补贴标准:

每人80.00元/日;市内交通原则上以公共交通为主,特殊情况可口头向主管申请。

  4、实际报销金额超出公司的补贴标准,需由部门经理或带队经理说明原因,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三、办公费用、会议费用及其他费用管理制度

  1、公司办公用具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管理;

  2、办公室设立帐册登记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使用情况;

  3、办公室应对各部门领用的办公用品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定期通报;

  4、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召开会议的,应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报总经理批准,其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5、有关工资、奖金、福利费等各项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公司人事劳资管理部门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财务部备案。

  6、行政费用报销制度

  ⑴公司行政费用现金支出范围为:

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差旅费,向个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及不够支票起点100.00元的零星开支;

  ⑵公司职员报销行政费用应填写报销单,由经办人员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报送财务部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按本章第1条的规定进行审批支付;

  ⑶应酬、礼品费用支出实行一票一单、事前申报制,批准后方可实施;⑷凡未具备报销条件(如没有对方单位的收款凭证),需领用支票或现金者必须填写借款审批单,由总经理批准后,借款单留财务存底,待借款还回时财务开冲回借款或退还借款审批单给经办人;

  ⑸支票领用单、借款单必须由经办人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后,由财务部直接支付;

  ⑹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部和开户银行报告。

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损失,丢失人员负有赔偿责任;

  ⑺其他有关费用及成本支出的程序以公司规定为准。

  (8)费用报销流程图

  4

  5

  篇三: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范本)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澧县张公庙镇肖氏商店

  第三条企业地址:

澧县张公庙镇张公居委会四组118号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任修金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本村范围内销售烟花类[b、c、d]级、爆竹类[b、c]级(许可证期限至20xx年6月27日止);酒批发(许可证期限至20xx年1月16日止);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许可证期限20xx年4月22日止)。

  第六条:

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

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万元,其

  中现金:

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年月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

20xx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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