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室各项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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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室各项管理制度.doc

目录

1.质量文件管理制度-------------------------------------------------------------1

2.抽查对比制度-------------------------------------------------------------------2

3.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管理制度-------------------------------3

4.检验原始记录、台帐与检验报告的填写、编制、审核制度----------4

5.检验人员培训及考核制度----------------------------------------------------5

6.质量事故报告制度-------------------------------------------------------------6

7.标准溶液专人管理和复标制度----------------------------------------------8

8.样品管理制度-------------------------------------------------------------------9

9.物检复验制度-----------------------------------------------------------------10

10.水泥用标准砂及化学试剂管理制度-------------------------------------11

质量文件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统计档案法规,刻苦钻研统计档案业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

2.本单位质量台帐的统计整理,数字要准确真实,并及时报送各部门。

3.本单位应归案范围的原始记录,原始台帐及其它有关资料,应按本厂所要求的时间报送,原始记录必须记入专册填写。

4.分类台帐、报表档案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期填写,长期保管,报表按规定时限及所发范围报出,上报报表要做到准确及时,符合标准化要求。

5.有关试验研究、报告及生产总结资料,按内容或时间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并做好保密工作。

6.技术档案、资料的借阅应按规定办手续,并设专人兼管资料档案工作。

抽查对比制度

为了提高试验的准确性,统一操作方法,促进责任心的提高,保证各项检测任务的顺利完成,确保产品质量,特制定本抽查对比制度。

1.抽查对比工作由工艺人员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抽查样品及对比结果要记录清楚。

2.检验人员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按时完成抽查检验,不得弄虚作假或推诿、抵制。

3.抽查对比次数规定如下:

a.强度检验岗位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b.单项物理检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c.化学全分析密码抽查每人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d.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e.按国家经贸委《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上级质检机构每月对比一次。

4.对比结果作为考核岗位工作质量的依据,与个人收入挂钩。

5.定期向建材质量监督部门的检验站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以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同时接受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监督。

6.认真参加全国或省级质检机构组织的物检或分析大对比。

7.对于在抽查对比、对比验证及大对比中的超差者或超差项目,应认真查明原因,改进操作,对超差严重或屡次超差者应召开分析会,集体研究原因,提出措施,以扭转局面。

8.抽查对比允许误差参照《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中的规定。

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管理制度

为加强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保证检验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管理制度,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可靠,正确指导生产。

1、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必须定期检验、校验,包括由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用设备和由省站检定的专用送检计量仪器设备,以确保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未经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仪器。

2、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应带有表明其校准状态的标识和记录,保存校验和试验仪器设备的校准、维护和使用记录。

3、保证检验、试验和校准的适宜环境条件,做好温湿度记录,禁止在不适宜的环境条件下检测数据。

4、各种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各自的操作规程操作,严禁简化操作,违章作业,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情节严重者,严肃处理。

5、化学试剂应验证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6、化学试剂由专人负责保管,各室凭单领料。

7、三室班长负责本室的仪器设备维护和保养,以及化学试剂的管理工作,对与自检的设备应做好自检记录,记录校正情况等。

检验原始记录、台帐与检验报告的填写、

编制、审核制度

1、原始记录和台帐使用统一的表格,每日按时登记台帐,数据务必完整、准确。

严禁弄虚作假。

2、各项检验都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按期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保存期为三年,并按期存档,长期保存。

3、各类检验原始记录、分类台帐及检验报告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线,在其上方更正并盖修改人印章,重要数据的更正要有化验室主任签字。

4、出厂水泥检验报告的编制由物理室班长负责,要求数据准确,化验室主任审核、批准。

检验人员培训及考核制度

化验员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和检验的准确性,为此特制定以下制度:

1、每年编制出检验人员培训及考核计划,按计划组织检验人员业务培训并考核,包括理论知识与操作。

2、建立业务学习、培训及考核记录,记录每位检验人员的业务情况,作为评价其工作能力的依据。

3、定期开展各种类型的讲座,对新工艺、新标准、新方法进行宣传,提高人员素质,并鼓励开展各种QC科研活动。

4、检验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积极取得省级以上专业技能合格证书。

5、对于培训学习不认真,业务上不上进,或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者,调离化验室。

6、对成绩突出者,给予适当奖励。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为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控制水平,稳定提高产品质量,特制定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以便对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处理,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恶化,并对质量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补救措施,总结经验,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产品质量。

1、出厂水泥不合格或者废品,属重大质量事故,根据国家标准要求,凡细度、凝结时间、烧失量在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或混合材超标及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的指标时,以及水泥包装标志不全的均属不合格品。

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任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属废品。

2、发生下列情况属于质量事故:

1.原燃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混杂,造成成分波动。

2.原燃材料未按指定方式下仓而造成质量波动。

3.物料仓及车间未按化验室指定仓位灌用仓,造成质量波动。

4.检验用药品、试剂、仪器设备或操作不符合要求,以错误数据指导生产影响质量。

5.生料CaO连续三个点不合格或波动超过指标0.5%;0.08.0mm细度连续三个点不合格,或超出指标2%;Fe2O3连续二个点不合格,或超出指标0.5%;含煤量超1.5%。

6.熟料fcao>3.5%;烧失量>1.0%;28天强度低于48MPa。

7.成品细度连续三个点不合格或超过6.0%;SO3连续三个点不合格或波动超过指标0.5%,或>3.5%;混合材掺加量波动超过4%的。

8.立窑煅烧过程中出现漏生。

9.袋重不合格,20包总重<1000公斤的。

10.出厂水泥富裕强度不足的。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应及时汇报厂长,厂长组织有关人员分析研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不负责者,并及时制定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对于已出厂的水泥,应根据《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处理。

4、发生过程质量事故后,应及时汇报或通报分管厂长、生产调度室及相关车间部门,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拿出整改意见,并有效遏制事故的进一步发展,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对同类事故连续出现的应立即召开专业分析会,研究处理方法,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化验室设立“质量事故记录本”,记录过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处理意见等情况,定期分析,引以为戒,以促进质量管理工作。

标准溶液专人管理和复标制度

标准溶液是进行容量分析的重要依据,因此其浓度必须准确,有专人配制和标定。

1、配制标准溶液应专人负责,计算及称量的数值都要记在专用记录本上。

2、标定标准溶液必须有二人进行复标,平行标定不少于二次,准确到0.002N以内,EDTA准确到0.002N。

3、配制和标定好的标准溶液必须注意保存,对见光易分解的溶液,应贮于棕色瓶中或放于暗处,贮存瓶必须严密。

4、对易分解的溶液要少配,随用随配。

5、岁标定好的试剂都要贴好标签,并写明名称、浓度、日期并签名。

6、称取和配制标定标准溶液,必须具备中级化验员,采取差减法称量。

配制标定标准溶液由张敏、陈芳负责。

标准溶液复标范围:

0.05mol/lEDTA,0.05mol/lNaOH,0.1mol/l苯甲酸,0.05mol/lCuSO4.

标准溶液有氢氧化钠溶液、EDTA溶液、苯甲酸溶液及某些金属、非金属离子的标准溶液等。

样品管理制度

1、出厂水泥进行出厂检验时要按照规定方法进行取样,并进行编号,检验的同时要留封存样,封存样要妥善保管,防止受潮,保管期三个月,不能提前到掉。

2、有单独的样品室并指派专人负责,封存样摆放整齐,封存样应完整有效,封存记录完整。

3、样品桶符合要求。

4、严禁封存样换掉或在有效期内提前倒掉或丢失,或封存不符合要求。

物检复验制度

物检复验是指某编号水泥出厂后,生产企业发现水泥质量不合格或用户对水泥质量提出异议时,为了进一步核准该编号水泥的质量指标,将该编号水泥重新进行检验,叫做复验。

对复验的要求:

1、复验的样品必须用该编号的封存样,或与用户共同现场取样。

2、复验必须由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生产企业无权复验。

3、复验以一次为准。

如果某编号的包装水泥在出厂前,因安定性不合格,需存放一段时间,在存放期间本企业可在成品库内按规定重新取样检验,一直到确认合格出厂为止,这种重新取样检验,属于厂内常规的质量控制,不叫复验。

经存放的水泥,出厂前必须做全套物理检验,不允许做单项试验。

水泥用标准砂及化学试剂管理制度

为加强水泥用标准砂及化学试剂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水泥企业应根据产品检验方法的要求,在建材行业指定的标准砂销售单位购买标准砂,严禁购买非正规渠道的标准砂,购砂要保留发票,严禁其他代用“标准砂”用于过程控制和产品检验。

2、水泥用标准砂应放在干燥、无粉尘、阳光不直接照射的场所。

3、化学试剂应验证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严禁使用比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4、化学试剂要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执行领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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