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培训资料范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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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业务培训讲义一、主要责任指标
1、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100%,禁止违法生育。
2、单位所属干部职工(含寄放户口、下离岗职工、留职停薪人员、单位公房、单位房改房、联合开发房、破产企业和流动人口)出生统计上报准确率达到100%。
3、已婚育龄妇女(含流动人口)重点对象计划生育登记建卡率、《婚育证明》查验、(办持)证率、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率、分别达到100%。
4、配合计生部门对单位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5、做好单位常住人口(含寄放户口、下离岗职工、留职停薪人员)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女职工生殖健康检查、信息卡变更、手册运转、报表上报及时率均达100%。
6、流出人口登记率、办证率、流入人口登记率、持
(验)证率均达100%,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对象一年三次,非重点对象一年一次三查率达到100%。
7、严把生育证件的申报审核关,申办准确率达到
100%。
8、单位在接纳婴儿出生入户时,无生育证件的必须要有计生部门(流管站)出据的证明,否则不予出据接收证明。
9、计划生育相关单位要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落
实普惠优先政策。
10、单位六类档案必须健全完整。
二、严格把握统计口径、准确上报出生人口
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规定,属下列情况的,单位须上报出生人口:
1、下(离)岗职工户口仍在原单位;
2、下离岗职工户口不在原单位,但居住在原单位(单位公房、单位房改房、自主开发房、联合开发房);
3、户口挂靠单位的夫妻;
4、在本单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5、有半年以上工作或务工合同,包括夫妻租赁单位或者单位职工的房屋的;
6、婚嫁迁入单位;
7、
在单位购房居住的。
在这里对XX年要注意的口径进行强调:
关于生育条件。
一是取消了间隔期。
XX年12月修改的条例第19条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
女方年龄超过28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期所规定限制。
条例解释中规定: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属早婚的,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
女时,女方必须满24周岁。
新修改的条例,取消了间隔期。
二是再婚夫妻08年12月修改条例取消了丧偶的规定。
XX
年12月修改的条例第15条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XX年12月修改的条例第18条改为:
再婚夫妻一方已
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注意把握两者的区别。
三是注意执行时间。
严格以3月1日为分界线,3月1日前出生的按原条例执行,
3月1日后出生的按08年12月修改条例执行。
三、报表的内容及上报时间
1、常规的报表:
鄂表一、二、三,村级月报告单,出生花名册,流动人口报表(包括流出人员汇总表、流入人员名单)。
在这里强调一下,鄂表一、二、三都是汇总表,数字逻辑关系紧密,希望大家在工作中认真操作。
特别是鄂表一中的死亡人数望战线在做半年报和年报都要
统计,鄂表二、三已婚育龄妇女数字以及上环、结扎的数字都是来源于信息卡上的数字,如果报表上的数字大或者小,那么你的信息卡不是漏登就是有转卡未下等现象。
2、报表的上报时间:
按计划生育的统计年度做报表,
(鄂表一、二、三,出生花名册,流动人口报表)具体上报时间:
半年报是XX年10月1日至XX年3月31日,上报时间为XX年4月4日以前;
年度报表是XX年10月1日至XX年9月30日,上报时间为XX年10月6日以前。
村级月报告单每月上报一次。
这里有五个内容作一解释:
(1)上报达到15周岁的育龄妇女;
(2)上报当月已婚妇女怀孕、人流、引产等情况,本单位在申请办理一孩
生育服务证的同时,必须要问清申请人的孕情,填入月信息报告单;
(3)上报当月出生情况(孩次、性别、出生时间注明到日);
(4)上报当月已婚育龄妇女节育变动情况;
(5)上报所属单位已婚育龄妇女流动情况。
以上报表都应以战线汇总,按时上报。
四、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管理范围和对象:
(1)办证对象,即成年流动人口
(18-49周岁、我省考核重点是考核育龄妇女)
(2)管理对象(主要是重点管理对象)一是40岁以下没有采取绝育措施或采取绝育措施不满1年的已婚育龄妇女;
二是40岁以上有补救史并且未采取长效避孕绝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
(3)时间范围:
1个月以上。
对流出人口必须落实“七个一”管理措施,即
(1)流动人口在外出前必须接受一次三查服务;
(2)落实一项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3)签订一份计划生育合同;
(4)办理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提供一个准确的通讯地址;
(6)每季度按时寄回一份妇检证明;
(7)确定一名可靠的担保人。
对流入人口要坚持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1)登记、查验证制度;
(2)合同制度;
(3)房东责任制;
(4)定期三查制度。
对其以上流动人口进行分类管理,未婚的流入育龄人
群只对其进行登记、查验证件。
对流入本县一孩上环,二孩未结扎的,将做为重点对象进行管理,要定期到计生部门进行“三查”服务。
单位所有流入人口的登记率、持证率、重点对象三查率必须达到100%,此项工作必须在4月
15日以前完成,4月下旬市里将进行半年考核。
五、全面落实计划生育“以房管人”工作
1、县直各部门要把计划生育“以房管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
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要具体抓,明确具体工作人员,按要求配备计划生育联络员、信息员,落实好信息员报酬,明确工作职责。
2、明确责任,落实管理。
要在明确房屋产权属性、房屋使用属性、房屋管理属性的基础上,确定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房屋开发小区按XX年底土地所有权归属确定管理职责,土地所有权属县直单位的(包括所有的开发房、破产企业),由县直单位管理;
属城关镇的,由城关镇社区管理。
各单位要以“以房管人”为工作理念,以管好出租房屋、强化出租房屋责任为重点,落实好本系统所有住房户、开发小区和居住人口进行拉网式的清理清查,做到院不漏栋、栋不漏户、户不漏人。
通过清理清查,对居住人口及时登记建卡、及时访视、及时管理,做到婚育情况清楚、孕情清楚、避孕措施清楚。
同时实行责任合
同管理,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公、私房屋出租管理制度,即:
楼(栋、门、院)长计划生育责任制度、流动人口月报告制度,使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六、相关单位切实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各项普惠优先和奖励政策 普惠优先政策的落实是每年省、市必检的计划生育考核指标,望各单位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首先,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制定本单位对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落实普惠优先政策的文件;
其次,摸底登记,把本系统、本单位应该享受的普惠优先政策名单登记造册,落实奖励;
最后,把所有的普惠优先政策文件、资料、表册整理归档,以高质量、高标准迎接省、市考核。
七、抓好破产企业下离岗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
近年来,省、市考核逐步再向城乡结合部、破产企业、开发小区等实点转移,各单位务必把这类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纳入重点管理,不能推诿、不留死角。
一是清理清查。
把本系统、本单位以及二级单位、企业、公司等下离岗职工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做到婚育情况清、现居住地清、节育情况清。
二是进行管理。
首先对下离岗职工进行登记
造册,做到心中有数;
然后,对下离岗职工中的重点对象实行合同管理,每一个重点对象要与单位签订一份计划生育合同,每半年参加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属流动人口的,每半年寄回一次妇检证明;
三是整理归档。
把落实下岗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的登记、表册、合同、孕检证明进行分类装订、分类归档,确保上级考核不出现任何纰漏。
八、现行再生育子女的条件、办证基本程序和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1、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
篇三:
计划生育培训讲义计划生育培训内容
第一个方面: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四)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
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
育: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
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育龄夫妻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女
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生育登记。
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的,按下列审批权限核准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生育登记,并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
(一)胎儿发育正常却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术的;
(二)报称新生婴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
(三)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的。
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
非意愿妊娠。
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容留、包庇他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妊娠、生育。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三十,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四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
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应当征收500元以上XX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个方面:
奖扶制度(上报时间为每年的年底)一、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配偶为非农户或国家工作人员,即为“半边户”,只奖励农业户口的一方)。
(二)在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即上报年度年底满60周岁,XX年上报的为1955年出生的人)。
以上条件不包括:
1、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妇。
2、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条件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即上报年度年底满49周岁,
XX年上报的为1966年出生的人),如果一户中女方年满49
周岁、男方不到49周岁,男方也应纳入扶助制度。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包括三级)。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
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三、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
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
(一)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对象(包括非农户):
是指父母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其子女在未生育之前死亡的(含抱养);
(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夫妻一方结扎,领取《二女结扎户父母光荣证》后,其中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不满18周岁死亡的;
(三)独生子女领证户或农村二女结扎户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1997年1月1日以后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