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知识考试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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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知识考试题库

一、填空题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2、建设项目用地实行 (分级) 预审、备案制度。

3、建设项目控制指标必须同时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五项指标要求。

4、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5、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6、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8.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划分土地利用区)。

10、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11、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

1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13、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14、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 二年 )。

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16、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17、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18、权属调查包括(土地权利人状况、宗地权属性质、界址位置、用途)等。

19、土地统计的主要包括(土地面积、质量、分布、权属和利用状况)。

20、土地统计以县级行政辖区为统计单元,建立(地统计台帐和统计簿)逐级统计汇总上报统计结果。

21、土地确权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审查并确定某一宗地的(现状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类型及其范围)。

22、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它项权利)争议的调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

23、土地调查是对(土地的权属、土地利用类型、面积、质量、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等的调查。

24、地籍调查实行全国统一分类。

分为(村庄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

25、城镇地籍调查的比例尺为(1:

500)。

   

26、村庄地籍调查的比例尺为(1:

500—1:

2000)。

27、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28、地籍调查方法以(宗地)为单元。

2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土地登记工作。

30、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31、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

32、不予土地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33、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34、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35、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36、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7、土地登记簿以物的编成为基础,以街道为单位,按(街坊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

38、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进行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的,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

39、土地归户卡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填写。

40、一个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填写申请书。

41、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

4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

43、《土地复垦规定》是(1989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

44、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原则?

45、土地开发整理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46、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47、土地整理按对象分为(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48、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49、《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又于(1996年8月29日)修正。

50、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5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52、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的原则。

         53、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54、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55、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56、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57、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

58、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允许登记的最大勘查范围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58、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

60、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

61、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其标准为:

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62、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6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6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65、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66、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67、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68、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

(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69、矿山企业的“三率”是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

70、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70、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72、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73、未核定开采回采率和难以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系数按(1.5)计算。

  74、金的补偿费费率为(4%)。

75、《陕西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含量是指经地质勘查证实的具有利用价值的矿产资源(蕴藏量)。

76、(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

77、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山布局提高采矿权市场准入条件的通知》(陕国土资矿发[2007]38号)规定:

(矿产资源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是设立采矿权的依据之一。

一个井田(矿床)原则上只设置

(1)个采矿权主体。

78、新建矿山的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需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且矿山服务年限不得低于(6)年以上。

79、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探矿权市场化配置和管理的通知》(陕国土资矿发[2008]33号)规定:

80、申请从事能源类矿产地质勘查的企业(事业),其企业(事业)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从事其它矿产勘查的,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

81、每年新设立(探矿权)总数应与我省区地质矿产环境、市场容量、退出数量等相适应。

82、每一个探矿权,原则上在5年内必须完成从(普查、详查到勘探)三个阶段的全部地质勘查工作,提交资源储量报告,转入划定矿区范围和矿产资源开采。

对大中型矿床,勘查周期可延长到(7)年。

83、严格探矿权转让审批条件,原则上一个探矿权从取得到转入开发只准转让

(一)次;未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备案的合作、合资勘查,属(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

84、各探矿人和地勘单位,要认真执行勘查项目(季、年报和成果报告)制度,按时报告相关情况。

85、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86、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87、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20)日前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88、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

89、《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经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

90、土地估价报告分为(《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91、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92、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时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3、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4、影响地价因素分析为(一般因素分析、区域因素分析、个别因素分析)。

95、土地估价报告有效期为(壹)年。

96、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原则是(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

9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98、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99、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10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101、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02、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103、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104、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105、我县原有275处地质灾害隐患点,5.12地震次生(130)处地质灾害隐患点。

106、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界定。

107、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保护斜坡环境、防治滑坡灾害的责任,有权对破坏斜坡环境、诱发滑坡灾害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108、在斜坡地带生产、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斜面坡稳定,防止(滑坡)灾害发生。

109、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治理。

110、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11、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112、《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对无证采矿并处罚款标准是(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13、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违法开采)的矿产品。

11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115、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116、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17、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18、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判断题

1、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对)

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并进行变更登记。

(错)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间协商后,即可进行易地开垦。

(错)

4、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

                     (对)

6、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必须高于公布的该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错)

7、征收农民的土地,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对)

8、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对)

9、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错)

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错)

11、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修改。

(对)

12、县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家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等。

(对)

13、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错)   14、复垦的土地优先用于林果业。

(错)

15、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由省政府批准。

(错)

16、征用地地的补偿是指国家征用土地对原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经济上产补偿。

(对)

17、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三级审批的原则,即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和(地)市级人民政府。

(错)

18、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不抵押。

(错)

19、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对)

20、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和指导性相结合管理,跨年度结转使用计划指标必须严格规范。

(错)

2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对)

22、土地登记以地块为基本单元。

(错)

23、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对)

24、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让登记手续。

(对)

25、土地收购储备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不同方式进行。

(对)

2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对)

27、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可以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错)、

28、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可以不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和出具书面证明。

(错)

29、房产权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对)

30、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购。

(错)

31、地质灾害治理戒备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对)

32、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错)

3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批准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错)

34、地质灾害属于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范畴。

(对)

35、矿产资源属于国家、集体、单位所有。

(错)

36、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对)

37、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对)

38、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对)

39、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

(对)

40、采矿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年检报告。

(错)

41、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对)

42、地产、房地产、不动产都是财产权的概念。

(对)

43、地租是土地所有权错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对)

44、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对)

4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错)

46、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对)

47、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对)

48、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对)

49、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均应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对)

50、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勘查出资人经批准取得探矿权之后,即可直接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不需要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错)

5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依法必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审批。

(对)

5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对)

53、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对)

54、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错)

55、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对)

56、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第年600元。

(错)

57、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3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

(错)

58、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对)

59、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错)

60、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的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对)

61、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也不例外。

       (错)

62、矿产储量规划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家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国土资源部)规定。

(对)

63、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分为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行业开发规划应当报送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地区开发规划应当报送省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错)

64、个体采矿者只能采挖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错)

65采矿权使用费由登记机关收取,并部分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错)

66、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对)

三、选择题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B)

A10年   B15年   C20年   D30年

2、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D)A农村的土地B城市郊区的土地C城市市区的土地 D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在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前,须经 (A)

A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B村民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C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D村民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我省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面积限额为      (B)

A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B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C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60平方米    D占用基本农田的,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

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A)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6、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C)

A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B土地补偿费、社会保障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C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D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使用最长期限为(A)

A50年 B60年 C30年 D70年

8、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裁决,裁决机关是    (C)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D国务院

9、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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