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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办法6

设备管理办法

(QG/TCJS03-01-2006)

1公司所有设备由机械化工程公司机动能源口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台帐,并办理核销手续。

2专业设备由各分公司负责管理(包括建帐、保管、保养、检查、维修)和使用,应有设备编号和操作者姓名。

分公司无权外借或出租,一经发现,对分公司经理罚款2000元。

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工器具损坏、丢失,追究领导责任,当事人按设备原值赔偿。

3工程机械(包括大型搅拌设备,塔吊等)由机械化工程公司负责管理和租赁。

各分公司必须优先使用机械化工程公司的设备。

在确无法满足时,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外租。

机械化工程公司必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4分公司使用的设备,应做到设备完好率90%,设备利用率65%,主要设备可开动率90%,综合设备大修实现率90%。

5分公司对自管设备,应建立台帐,定期保养、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设备大修由公司统一安排。

中小修由各分公司根据检修周期和设备状态自行安排,检修完毕各种记录填写齐全后上报机械化工程公司备案,否则不予核销各种票据。

票据核销要求每月25日前,过期不予办理。

6设备现场管理,应有设备编号,悬挂操作规程牌和操作者姓名,设置于醒目地方。

操作者必须按照“三好”:

即管好、用好、修好设备,“四会”:

即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十字”方针:

即清扫、润滑、坚固、调整、防腐,使用管理设备。

操作者应认真填写运转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现场设备要见本色。

违反上述规定的操作人员给予100~200元罚款,并责令其整改。

7大型设备从现场撤回后应合理安放,及时检修,妥善保管附件和辅助设备,不得挪做他用。

否则,一经发现,对分公司经理罚款1000元。

8严禁非岗位人员操作设备,否则发生设备事故,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发生设备事故4小时内必须上报机械化工程公司机动能源口和公司分管领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处理。

隐瞒不报、造成重大影响者,对分公司经理给予罚款500~1000元。

9机械化工程公司对内租赁大型搅拌设备,由机械化工程公司现场负责人组织日常维修。

设备大修由机械化工程公司组织。

10公司计划经营部财务年终应提供设备折旧情况,为确定设备报废提供凭据,为机械化工程公司对超期设备进行鉴定、登记提供依据。

11解释权归机械化工程公司。

 

动力管理办法

(QG/TCJS03-02-2006)

公司水、电、汽系统由机械化工程公司负责管理,电控厂负责具体实施。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减、改和动用各种动力设施,如确需增加水、电、汽负荷时,必须经机械化工程公司同意后方可接用。

1电气管理

1.1各分公司所辖用电单位的总控制(包括开关和电度表)由机械化工程公司负责管理,其他任何人严禁随意开关,违者处罚分公司经理500元,当事人200元。

1.2各分公司的能源管理人员对使用的大功率耗电设备必须登记,根据本单位用电设施和工程任务量的增减,做出用电计划。

1.3机械化工程公司管理人员每月24日对本公司管辖的电表进行抄表,各分公司的能源管理人员应予以配合,并做好电表示数及耗电量的原始记录。

1.4每年度的电气春检工作由装备工程部、供电所统一安排实施,公司内部电气线路检修工作由机械化工程公司制订实施方案,统一安排进行。

1.5公司原土建队院内315KVA变电所停送电由机械化工程公司统一管理,如需停电时必须由要求停电的部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向机械化工程公司提出,经同意后办理停电手续,签字后执行。

严格执行电气管理的“二票三制”。

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变电所。

违者对该单位主管领导处罚1000元,操作者处罚500元。

1.6电气检修和故障的排除,均由各单位专职电工负责。

各单位电工应每月对本单位辖区内的所有电气线路、开关设备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对查出的故障隐患,要及时处理或排除,认真检查线路开关控制部位是否正常,操作必须在两人协同下进行,并及时上报机械化工程公司。

1.7当遇到紧急情况时,在场电工应当机立断,首先进行紧急事故停电,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并上报机械化工程公司。

1.8电气事故坚持执行“设备事故管理规程”,不得隐瞒事故,违者将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1.9所有电气设备技术档案、图纸资料统一由档案室管理。

1.10供电局组织的每季一次的上网电工《安规》考试,由机械化工程公司统一组织通知,各基层单位按时安排人员参加。

1.11公司辖区内高、低压线路,由公司统一管理,对外供电必须经过公司同意,由机械化工程公司负责签定供电协议后供电。

严禁各单位擅自随意接用电,违者罚款3000元,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12施工现场的用电由各分公司与建设单位协调架设,并负责管理。

1.13现场施工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要求。

1.14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

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1.15现场使用的配电柜(箱)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以上的用电设备。

1.16工程完成后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联系拆除临时用电,并做好用电量记录,为竣工决算提供数据。

1.17各分公司应抓好用电管理,发现长明灯或用电炉子等大功率耗电器具烧水或取暖,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0元,使用者500元。

2用水管理

2.1各分公司供水系统设施均自行管理和维修,管线漏水必须及时维修,辖区内用水及漏水量自行承担。

2.2供水管线要保持畅通无阻。

各基层单位严禁随意拆接供水管线和附属设施,更不允许私自开、关管线阀门,如确需动用,须上报机械化工程公司。

违者罚款1000元。

2.3机械化工程公司管理人员每月14日对公司各基层单位水表进行抄录,基层单位的管理人员应予以配合,并做好本单位水表示数及耗水量的原始记录。

2.4各基层单位每月对各自辖区的管线进行一次巡检,并做好原始记录和管线整改、维修记录。

2.5对于私自拆卸或更换水表的单位,必须承担所有损失费用,并处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供水。

2.6施工现场用水由承建的分公司与建设单位联系,办妥相关手续。

2.7施工现场的用水量须经相关部门检验。

水表要安装在专用井内,前后安装阀门,加盖井盖,防止坠落物体砸坏水表。

2.8现场应杜绝长流水和跑冒滴漏。

发现有以上情况,处罚分公司经理500元,现场负责人200元。

2.9工程完工后,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联系拆除临时用水,并做好用水量记录,为竣工决算提供依据。

3供用汽管理

3.1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执行条例》,保证冬季供汽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做好生产、生活供汽工作。

3.2各用汽单位,须按原供汽设施供汽,不得私自安、拆供汽管线。

发现供汽管线爆裂、漏汽、跑水,应及时与机械化工程公司联系,加紧抢修。

未及时抢修而造成大量失水等后果的,损失的一切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承担,并处罚款2000元。

3.3采暖费用按建筑物供用汽的面积计取,各单位对本单位用汽的新增和减少,都要与机械化工程公司联系以便调整。

4机械化工程公司必须做到每月及时清缴外单位和公司内部各承包单位的电费、水费、暖气费。

5机械化工程公司必须做到每月及时分摊公司内部电费、水费、暖气费,便于考核有关单位成本,不得发生差错。

6向外单位供电、供水、供汽,必须签定书面使用合同或协议,通过合同或协议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拒签合同或协议和拒绝交费,机械化工程公司应采取果断措施,通知停电、停水、停汽,由保卫部门配合执行。

8本规定解释权归机械化工程公司。

 

车辆管理办法

(QG/TCJS03-03-2006)

1公司所有车辆均由机械化工程公司统一建帐,各有车单位使用的车辆也应建立台帐,并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管好用好,维修好各自车辆。

2车辆卡片、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2.1车辆卡片,是车辆自接收起直到报废止,包括车辆的厂牌、型号、车别、发动机及底盘号码、车辆来源、自编及牌照号码,使用日期及车辆异动记载,各有车单位都要建立。

2.2车辆的技术档案,包括车辆装备和技术性能记录、车辆运行技术记录和保修技术记录等三部分,各有车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做到每车一册,有车即有档案,技术档案由专人管理和填写,原有车辆尚未建立的,应有计划地结合二、三级保养以及各项统计资料,建立齐全。

并上报机械化工程公司备案。

3接受新车辆时,应按说明书和有关规定,进行清点验收,进行一次必要的检查和维护作业。

新车使用前应组织驾驶员、保修人员、技术人员学习,使其熟悉新车的技术性能。

车辆的落户及办证手续,由机械化工程公司负责。

4车辆调拨:

车辆调拨属固定资产转移,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办理。

调拨的车辆必须到机械化工程公司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5车辆报废:

汽车根据有关报废标准,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由各有车单位认真进行鉴定,提写报废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报废手续。

6车辆的使用管理。

6.1严禁非岗司机驾驶公司车辆,违者发现一次,车辆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0元,车辆驾驶者罚款300元,出现交通事故,肇事者除承担所有费用外,并处罚款1000元。

6.2岗位驾驶员出车前应带齐所驾驶车辆的所有证件(驾驶证、行驶证、岗位资格证)、卡片(车辆保险卡)、票据(运管费、养路费)等手续,以备交管部门检查和车辆出现事故问题及时报案。

因未带上述等手续造成车辆扣押和影响生产工作者,处罚款300元。

6.3岗位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严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交通规则和各项管理细则、安全行车制度,虚心学习和运用安全行车的经验,自觉地服从交管人员的指挥、监督和检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因人为因素造成罚款,费用由驾驶员承担,并处一倍罚款。

6.4各基层单位认真做好一年一度的机动车及驾驶员检审验工作和驾驶员培训工作,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漏报、漏审等情况,责任自负。

6.5行车中发生机械事故,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及时排除,如不能处理,应如实报告公司派人修复,或到附近单位修复,方可行驶,对强行行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并严肃处理。

6.6车辆在城镇、街道或公路上发生碰、撞、翻车或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时,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交警部门和机械化工程公司,听候处理,对隐瞒或逃避事故者,从严处理。

发生事故后在3日内将交通事故报告书报机械化工程公司。

6.7车辆外出长途,应经分公司经理报请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分公司进行安全教育并填写记录。

违反此规定者,造成后果责任自负,并处罚款300元。

6.8各有车单位车辆保险费、养路费、营运费、车辆审验费,由车辆使用单位自行办理。

7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7.1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必须坚持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机械化工程公司每季度对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学习,并做好记录,提高驾驶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

无故不参加学习者处罚100元,多次不参加学习者调离驾驶岗位。

7.2加强对驾驶员预防事故的思想教育,及时消除车辆所存在的隐患和缺陷。

所有交通事故都应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并视情节认真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3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将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标准如下:

7.3.1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7.3.2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7.3.3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7.3.4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7.4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者,依照交通事故标准和责任轻重,对车辆使用单位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7.4.1发生轻微事故一次,罚款500~1000元;

7.4.2发生一般事故一次,罚款1000~2000元;

7.4.3发生重大事故一次,罚款2000~4000元;

7.4.4发生特大事故一次,罚款4000~6000元。

7.5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车辆使用单位领导和当事人从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5.1驾驶员行车无安全措施,以至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或酿成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

7.5.2基层领导忽视对驾驶员的安全思想和法制教育,直接或间接违章指挥,或者车辆隐患严重,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交通事故。

7.5.3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造成事故的。

7.5.4未经单位领导同意私自用车或将所驾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造成事故者。

7.5.5因车辆失修、失检或检修中质量检验过失,而造成交通事故的。

7.5.6肇事后逃遁、谎报情况或破坏、仿造事故现场者。

7.6因违章停车或不按照路线行车被记分或电子警察拍摄到,所有处罚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7.7对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和性质,处以5%~20%的经济罚款。

7.8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基层单位领导罚款1000元,驾驶员罚款500元,设备管理人员罚款300元。

7.9因工作需要出长途车的驾驶员在行驶途中私自允许非单位办事人员上车者,给予驾驶员罚款500元。

8解释权归机械化工程公司。

 

周转料具租赁管理规定

(QG/TCJS03-04-2006)

1公司的周转料具(架杆、模板、扣件、卡具、吊蓝、跳板、安全网等)由机械化工程公司统一管理(建帐、保管、维修)和租赁。

2公司计划经营部对所有周转料具进行汇总、核对并建立总帐,并定期对实物进行清查,发现违规或造成损失要及时追究责任,弥补损失。

3各分公司租赁周转料具,须首先到机械化工程公司填写周转料具租赁单,并有分公司经理签章。

租赁价格参照市场价。

4每月25日前由机械化工程公司将周转料具租赁使用签证单整理计算后,报计划经营部,经审核无误后计入当月考核。

5租赁周转料具,一律由租用单位负责清理(整理)、装卸、码放、运输和归还。

双方必须严格按租赁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发生损失,按租赁物重置价扣罚。

6各分公司租赁的周转料具只能用于本单位承建的工程,严禁私自外借或出租,否则,对分公司经理罚款2000元。

7各分公司归还的周转料具必须是原机械化工程公司的料具,严禁将周转料具与其他单位调换,以次充好。

否则,对分公司经理罚款500元,保管员罚款100元。

8各分公司归还的扣件、卡具、模板堵头等有缺损的按原价值加维修费进行赔偿。

9本规定解释权归机械化工程公司。

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QG/TCJS03-05-2006)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计算机及网络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计算机及网络用户。

1.3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推行业务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积极预防与应急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1.4公司内各计算机及网络用户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与相关规定。

2计算机数据管理

2.1计算机内的数据必须设专人操作,需要数据由专人保管,并设置双重口令。

口令要定期更改,重要程序和数据要定期备份,备份工作指定专人负责。

2.2重要数据由专业人员输入,并验证其准确性,修改时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及完整性。

3计算机日常使用及安全管理

3.1公司各部室及下属各基层单位的每台计算机必须确定直接责任人,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该台计算机的日常操作使用及安全管理工作。

3.2直接责任人负责妥善保管所使用计算机的原始资料(说明书、保修卡、随机自带光盘、软盘等),绝对禁止丢失。

3.3直接责任人要爱护财产,合理正确使用,因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损失。

3.4禁止各网络用户及计算机操作使用者通过计算机网络从事聊天、游戏及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如发现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而导致计算机瘫痪无法正常使用的,除追究使用者的责任外,还要处以500元的罚款。

3.5禁止非本部门人员上机操作,从事聊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部门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3.6计算机使用完毕,必须切断电源。

3.7计算机直接责任人必须保持设备及其所在环境卫生清洁。

3.8各计算机直接责任人发生人事变动时,须首先办清计算机交接手续,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4网络安全管理

4.1除专业技术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对计算机内设置的数据进行修改、删除或增加。

4.2不得擅自将软、硬盘的程序、数据拷备转为他用,不得擅自查询与本业务无关的信息、数据或下载任何与本业务无关的软件和资料。

4.3用户发现病毒时应及时进行杀毒,以免病毒扩散,并立即向专业管理人员或主管领导报告,要定期对计算机进行杀毒软件的更新升级。

4.4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下列活动:

4.4.1查阅、复制或传播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信息;

4.4.2查阅、复制或传播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4.4.3查阅、复制或传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4.4.4查阅、复制或传播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4.4.5查阅、复制或传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的信息;

4.4.6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4.4.7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

4.4.8通过网络进入XX使用的计算机系统;

4.4.9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账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严禁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

4.4.10未经公司领导许可不得开设二级代理。

5管理职能

计划经营部负责全公司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管理、病毒的防治,综合办公室予以配合。

其职能是依据国家、白银公司公安处和本公司对计算机病毒防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学习防病毒知识,检查落实防病毒措施,明确防病毒责任,及时处理病毒感染。

公司网络管理员负责公司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并要保证其正常的运行,充分利用和发挥好“窗口”的作用。

6罚则

凡有上述行为者或管理失职者,将对其进行全公司通报批评,停止其网络使用,并处罚100~1000元;情节严重者,处罚1000~5000元,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7此办法解释权归计划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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