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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广汇天然气事业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事业部所属公司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部所属各公司、部门。

第二条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事业部消防工作由事业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按照《消防法》规定,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强化义务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第四条任何部门、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部门、员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各部门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灭火预防

第七条事业部所属公司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八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站、库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

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第九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公安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条事业部所属公司防火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申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志;

7、各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当结合公司有关关键部位及要害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后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巡检记录;

3、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二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罐区要实行封闭式管理。

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三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事业部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十七条事业部所属公司建立由员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设施和消防器材,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四章宣传与培训教育

第十八条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

各部门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消防意识。

第十九条公司每年拟定员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二十条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演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二十一条对进入公司及转岗的员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五章基础设施与装备

第二十二条所属公司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生产建设相配套,做到统—规划同步发展。

上报生产建设规划,必须同时上报消防规划。

第二十三条所属公司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

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

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二十四条所属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配置必要的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验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要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

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六章灭火救援

第二十六条所属公司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第二十七条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3、制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限制用火用电;

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5、调动本地区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6、向公安消防部门及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二十八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九条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三十条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七章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凡《消防法》中已经作出规定的,按《消防法》中的规定进行;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反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在上述场所携带火种、吸烟、使用明火的;

2、未经批准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3、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或者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的;

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案例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埋压、圈占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7、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或故意阻碍消防车通行、影响火灾救的;

8、有重大火灾隐患,经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9、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10、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单位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1、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消防法》的;

2、无视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3、消防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的;

4、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知识发生火灾事故的;

5、设备带病运行,不按规定检修,造成火灾后果的;因缺乏消防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作业环境不安全,消防设施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的;

7、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不按设计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级,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未经完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发生火灾事故后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新疆广汇天然气事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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