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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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

[移动]

535-1606.5

[航空无线电导航]

2850-3025

航空移动(R)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2182kHz、3023kHz、

5680kHz、8364kHz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8MHz

和243MHz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

.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S31条和附录S13中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10003kHz、14993kHz和19993KHz这三个频率,但其发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

3KHz频带内。

S5.115根据第S31条和附录S13,参与经过协调的搜索和救援工作的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率3025kHz和5680kHz

3025-3155

航空移动(OR)

3400-3500

航空移动

3900-3950

广播CHN42-64.5MHz可有限制地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不得对其它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4063-4438

[固定]

[航空移动]S5.128

在中国,位于离海岸至少600公里的功率受到限制的固定业务电台,在对水上移动业务不产生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4063-4123KHz、4130-4133KHz和4408-4438KHz频带。

S5.129

在不对水上移动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仅在其国境内通信的固定业务

电台,其平均功率不超过50W者,可例外地使用4063-4123KHz和4130-4438KHz频带中的频率。

CHN5

4292-4305KHz、6443-6457KHz、8803-8813KHz、10555-10655KHz、10740-10760KHz、13155-13165KHz、14815-14825KHz、17155-17165KHz、19750-

19760KHz、22510-22520

KHz、25080-25090KHz系国内保护频带,用于水上移动业务。

20015KHz为

国内保护频点。

4650-4700

航空移动(R)

4700-4750

5450-5480

航空移动(OR)

陆地移动

5480-5680

S5.115根据第S31条和附录S13,参与经过协调的搜索和救援工作的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率3025kHz和5680kHz。

5680-5730

航空移动(OR)S5.111

6525-6685

航空移动(R)6685-6765

航空移动(OR)8815-8965

8965-9040

10005-10100

11175-11275

11275-11400

13200-13260

13260-13360

15010-15100

17900-17970

17970-18030

21924-22000

航空移动(R)

23200-23350

航空移动(OR)S.156A固定业务使用23200-23350kHz频带限于提供与航空器飞行安全有关的业务。

频率划分(MHz)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74.6-74.8

航空无线电导航S5.179

中国74.6-74.8MHz和75.2-7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仅限于陆地发信机。

74.8-75.2

航空无线电导航S5.18075MHz

频率指配给指点信标,主管部门应制止在靠近该频率保护频带的上、下限附近指配频率给其它业务的电台。

因为这些电台的功率或地理位置,可能对指点信标产生有害干扰或施以限制。

应尽最大努力进一步改进机载接收机的特性,并在74.8MHz和75.2MHz这两个频率的上、下限附近,限制发信电台的功率。

75.2-75.4

:

108-117.975

117.975-137

航空移动S5.111

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S31条和附录S13中规定。

S5.198117.975-136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航空移动(R)

业务,但须按照第S9.21款达成协议。

S5.199

121.45-121.55MHz和242.95-243.05MH频带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用于卫星接收应急无线电示位信标在121.5MHz和243MHz上的发射(见附录S13)。

S5.200

在117.975-136MHz频带,121.5MHz频率为航空应急频率,如属需要,

123.1MHz频率亦可作为121.5MHz频率的辅助航空频率。

水上移动业务移动电台为

了遇险和安全目的,可按照第S31条和附录S13中规定的条件使用这些频率与航空移动业务电台通信。

S5.203

136-137MHz频带中现有运行中的气象卫星可以按照第S4.4款关于航空移动业务规定的条件继续使用到2002年1月1日为止,各主管部门不得在此频带内给卫星气象业务电台核准新的频率指配。

223-225

移动

无线电定位

225-230

无线电定位CHN11229-235MHz在北京地区用于射电天文业务,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230-235

235-267

[无线电定位]S5.111

121.45-121.55MHz和242.95-243.05MHz频带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用于卫星接收应急无线电示位信标在121.5MHz和243MHz上的发射(见附录S13)。

S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第S9.21款达成协议后,可以使用235-322MHz和335.4-399.9MHz频带,条件是不得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正在运行或规划中将要运行的其它

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S5.256此频带内的243MHz频率供营救器电台及以营救为目的的设备使用

(见附录S13)。

267-272

[无线电定位]

[空间操作](空对地)S5.254

272-273

空间操作(空对地)

[无线电定位]S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第S9.21款达成协议后,可以使用235-322MHz和335.4-399.9MHz频带,条件是不得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正在运行或规划中将要运行的其它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273-279

281-312

312-315

[卫星移动](地对空)S5.254

315-322

322-328.6

射电天文

[

无线电定位]S5.149

在下列频带内,给其它业务电台进行指配时,

13360-13410kHz,

4825-4835MHz,76-86GHz

25550-25670kHz,

4950-4990MHz,92-94GHz

37.5-38.25MHz,

4990-5000MHz,94.1-100GHz

73-74.6MHz,

6650-6675.2MHz,102-109.5GHz

第一区和第三区),10.6-10.68GHz,

111.8-114.25GHz

150.05.-153MHz,14.47-14.5GHz,

128.33-128.59GHz

第一区),

22.01-22.21GHz,129.23-129.49GHz

322-328.6MHz,

22.21-22.5GHz,130-134GHz

406.1-410MHz,

22.81-22.86GHz,136-148.5GHz

608-614MHz,

23.07-23.12GHz,

151.5-158.5GHz

(第一区和第三区),31.2-31.3GHz,

168.59-168.93GHz

1330-1400MHz,31.5-31.8GHz,

171.11-171.45GHz

1610.6-1613.8MHz,(

第一区和第三区)172.31-172.65GHz

1660-1670MHz,36.43-36.5GHz,

173.52-173.85GHz

1718.8-1722.2MHz,42.5-43.5GHz,195.75-196.15GHz

2655-2690MHz,42.77-42.87GHz,209-226GHz

3260-3267MHz,

43.07-43.17GHz,241-250GHz

3332-3339MHz,

43.37-43.47GHz,252-275GHz

3345.8-3352.5MHz,

48.94-49.04GHz,

敦促主管部门采用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保护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有害干扰。

载电台或机载电台的发射对射电天文业务可能是特别严重的干扰源。

(见第S4.5

和S4.6款以及第S29条)。

CHN12322-328.6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河北、乌鲁木齐、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

328.6-335.4

航空无线电导航S5.258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328.6-335.4MHz频带限于仪表着陆系统(下滑信标)。

420-425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425-430

430-440

[业余]

440-450

450-455

[无线电定位]S5.271在中国420-46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业余业务(见第S5.32款)

455-456

456-459

806-960

[无线电定位]CHN16

905-925可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为次要业务;

925-930MHz可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为主要业务,其它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960-1215

航空无线电导航S5.328

960-1215MHz频带,在世界范围内保留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中机载空中导航电子辅助设备,以及任何直接相关的陆基设施的使用和发展。

S5.328A

附加划分:

1164-121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业务。

所有卫星无线电导航系统空间站发射到地球表面上的总功率通量密度,在所有到达角任一1MHz带宽内不得超过-115dB

(w/m)2。

在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中使用的电台

航空无线电导航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不得要求保护。

援用第605号决议(WRC2000)。

1300-1350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无线电定位S5.337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1300-1350MHz、2700-2900MHz以及9000-9200MHz频带,限于陆基雷达和相关的机载应答器,这些应答器只能在受同一频带内工作的

雷达激发时方可使用这些频带内的频率发射。

S5.337A

在1300-1350MHz频带中,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地球站和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不能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产生有害干扰,或限制其操作和发展

S5.149在下列频带内,给其它业务电台进行指配时,

4825-4835MHz,

76-86GHz

4950-4990MHz,

92-94GHz

73-74.6MHz,6650-6675.2MHz,102-109.5GHz

(第一区和第三区),10.6-10.68GHz,111.8-114.25GHz

22.01-22.21GHz,

129.23-129.49GHz

第一区和第三区),31.2-31.3GHz,168.59-168.93GHz

第一区和第三区),172.31-172.65GHz

2655-2690MHz,

42.77-42.87GHz,209-226GHz

CHN12322-328.6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河北、乌鲁木齐、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

406.1-41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

608-614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

海、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

1330-144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昆明、乌鲁木齐、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

无线电定位1610.6-1613.8MHz、1718.8-1722.2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乌鲁木齐、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

1660-167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乌鲁木齐、陕

西临潼、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

2655-269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南京、江苏淮阴、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

3260-3267MHz、3332-3339MHz、3345.8-3352.5

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

4825-4835MHz、4950-4990MHz、4990-5000

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上海、乌鲁木齐、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

6650-6675.2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

10.6-10.68GHz频带射电天

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乌鲁木齐,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

22.01-22.21GHz、22.21-22.5GHz、22.81-22.86GHz、23.07-23.12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

用于青海德令哈、上海、乌鲁木齐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

42.5-

43.5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南京、青海德令哈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

84-94GHz、94.1-115GHz频带射电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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