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中出具借条的法律效力案例_1篇(共2页)13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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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中出具借条的法律效力案例

  谈恋爱中出具借条的法律效力案例

  XXXX年3月,在朋友的一次饭桌上,原告任丽(化名)与被告刘刚(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

也许是双方都是剩男剩女的缘故,两人相互感觉都不错,便在朋友的撮合下谈起了恋爱。

恋爱期间,任丽以为自己找到了真爱,对刘刚言听计从。

然而,过了没多久,刘刚便以自己做生意为由向任丽提出借钱的请求。

沉浸在爱情的甜蜜中的任丽没有经过多加思索,便把钱给了刘刚。

出于女人特有的谨慎,任丽便以父母亲担心为由,要求刘刚出具借条,于是刘刚向任丽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给任丽,任丽也及时将钱借给了刘刚。

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刘刚于XXXX年年初提出分手,任丽于XXXX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刚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任丽认为,刘刚与自己恋爱期间两次出具借条均是刘刚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提供了借条原件以及银行转账记录一份,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刘刚则辩称,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那张3万元的借条是分手后出于任丽的逼迫下而打下的借条,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规定,且任丽的工资每个月只有XXXX年元左右,加自己的平时花费,恋爱两年也不可能存到3万元。

请求法院驳回任丽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刘刚于XXXX年6月12日出具XXXX年0元的借条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属应予以认定。

虽然刘刚否认其于XXXX年6月12日向任丽借款XXXX年0元,但并未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加以举证。

因此刘刚于XXXX年6月12日向任丽借款XXXX年0元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其未能及时还款,其拖欠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理应立即返还借款。

法院又根据任丽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任丽的工资及其日常消费支出情况,因任丽每月平均工资只有XXXX年元,每年存余款项XXXX年0元左右,刘刚于XXXX年6月12日出具XXXX年0元的借条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刚返还原告任丽借款本金XXXX年0元。

  借条如果存在以下问题,就是无效的:

  1、双方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护。

  2、借条中的复利条款无效。

复利就是讲利息计入本金赚取高额利息的,仅仅保护真实本金及其利息,复利部分无效。

  3、借条的出借人应当是个人,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4、借条的主体应当是有行为能力的。

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5、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6、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

  7、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或者企业间的借贷,如经过法院审理,双方约定的利息依法需要收缴。

所谓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意思就是以联营的协议完成借贷的实质。

联营各方本应风险共担,但协议中约定必须要返还本金及利息多少,这类约定就会被认定为违法约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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