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执法检查情况通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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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执法检查情况通报
关于转发“2012年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执法检查情况通报”
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项目监理部:
现将北京市“2012年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执法检查情况通报”的有关内容印发给你们,要求各项目监理部认真组织学习。
要结合通报中提出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要求,结合在监项目的实际情况,举一反三,认真排查。
对施工现场和安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切实进行整改。
今年我们要以更加认真负责的精神,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扎实的作风,以开展安全质量评估工作为抓手努力搞好每一项在监项目的监理工作。
北京华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5月2日
2012年建设工程
安全质量网格执法检查情况通报
一、检查总体情况
(一)检查总体情况
2012年网格执法共检查工程830项,建筑面积2738.94万平方米。
其中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471项,建筑面积1433.98万平方米;老旧小区综合改造38项,建筑面积27.84万平方米。
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共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435份,其中安全责改184份,质量责改251份;立案处罚249起,其中安全处罚143起,质量处罚101起,市场行为处罚5起。
同时,依据我市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和相应责任人进行了记分处理,全年动态监管记分1701分,其中责令改正记分999分,简易处罚记分108分,一般处罚记分594分。
(二)2012年安全立案处罚情况
2012年度安全类共立案处罚143起。
在立案处罚企业中,总承包单位73家、分包单位32家,机械产权单位38家,其中涉及本市企业41家、央企21家、外阜企业35家、机械产权单位38家。
在立案处罚问题中,涉及模架14项、脚手架16项、卸料平台8项、吊篮4项、临时用电43项、深基坑28项、安全防护12项、起重机械42项。
2012年共抽查起重机械的311台,其中施工升降机119台,存在关键项不合格的21台,合格率为82.35%;塔式起重机192,合格164台,合格率为85.42%。
(三)2012年质量立案处罚工程情况
2012年度质量类共立案处罚101起。
在立案处罚企业中,总承包单位61家、分包工程40家,其中涉及本市企业43家家、央企20家、外阜企业34家。
在立案处罚问题中,涉及防水工程6项,钢筋混凝土工程17项、节能工程14项、装饰装修工程15项、水暖、通风空调工程8项、电气工程4项。
(四)2012年市场行为立案处罚工程情况
2012年度市场行为共立案处罚5起,其中建设单位违法肢解分包1起,分包施工单位超越资质承揽工程3起,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行为1起。
2012年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案件92件,其中涉嫌无施工许可手续进行施工的案件86件,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案件2件,没有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案件1件,未竣工备案即使用的案件1件,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案件2件,相关部门已进行调查处理。
(五)工程总体评价情况
为全面推进施工现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工程参建各方增强安全质量管理意识,切实落实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开展网格执法检查同时,对受检工程进行了综合评价,评价好的有19项,占3.7%;较好的51项,占10.0%;一般的424项,占83.1%;较差的16项,占3.1%。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质量方面
1.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一是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梁柱核心区未设置箍筋;未经设计同意随意替换钢筋;墙体及楼板洞口四周未按照设计要求加设补强钢筋,特别是楼板预留洞口集中部位,现场多简单按单洞口进行处理;钢筋保护层厚度偏差过大;楼板受力钢筋伸入支座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楼梯斜板、顶板等构件厚度小于设计要求,特别是升、降板部位板厚控制不到位;施工缝留置位置不符合要求,如楼梯板施工缝留置在板根部、连梁施工缝留置在梁端等剪力最大处;构造柱上下端及搭接区等加密区箍筋间距大于设计要求;未按设计图纸要求购买带E抗震钢筋。
二是墙体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墙体热桥部位未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隔断热桥措施,如空调板、外窗窗口以及外飘窗窗台等部位未做保温;挤塑聚苯板、玻化微珠保温材料性能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保温层实测厚度小于设计要求;不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之间的隔墙未按设计要求施做保温砂浆;防火隔离带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如外墙保温未按设计图纸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或外墙防火隔离带导热系数指标低于设计要求。
三是门窗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外窗气密、水密以及抗风压三性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外窗中空玻璃的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外窗未按设计图纸要求安装防护栏杆;未按设计要求使用安全玻璃。
四是防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地下室外墙穿墙套管周边未做防水附加层;地下室外墙防水卷材收头部位未使用密封材料进行密封。
五是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楼梯扶手水平段高度低于设计要求;外幕墙立柱与结构的连接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设计要求采用吊挂形式,实际采用承托形式;二次结构墙体厚度偏差过大,设计要求160毫米,现场实测140毫米。
六是排水和暖通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设计图纸要求安装中水系统;地面未按设计要求敷设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埋地盘管;采暖埋地管道采用管箍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试验压力低于设计要求。
2.未按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一是混凝土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建立混凝土试件等试样台账;混凝土标养试件无标识;同条件试件未按要求放置在相应结构部位;冬施保温措施不足,未按冬期施工专项方案要求在模板外及混凝土表面覆盖保温材料;混凝土存在露筋、蜂窝、夹渣、裂缝等外观质量缺陷,特别是楼梯间墙体根部漏浆、烂根严重。
二是钢筋工程施工过程中,钢筋加工区未按要求对钢筋进行分类码放,或码放零乱;钢筋检验标识牌中代表数量、检验状态等内容不全;钢筋弯弧内直径未按照钢筋规格进行调整,箍筋弯钩平直段长度不足10d;直螺纹丝头有断丝现象,直螺纹接头外露丝扣超过2扣;未按规范要求对机械调直设备是否具有延伸功能进行检查验收,或未形成检验验收记录;楼梯休息平台板用钢筋存在反复弯折情况。
三是回填土施工过程中,回填土质量不符合要求,含大粒径土块及大量杂物;3:
7或2:
8灰土未要求先拌合均匀再回填,现场多采用一层土、一层灰简单拌合方式;未按规范要求分层回填、夯实回填土,未按要求对回填土进行压实系数试验。
四是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外窗未与主体结构进行可靠固定;卫生间及厨房外开上悬塑料窗玻璃未使用安全玻璃;浴室、厕浴间地面排水坡度及地漏边缘排水坡度小于《浴室、厕浴间防水施工技术规程》地标要求;横梁与立柱(即主次龙骨)采用焊接连接方式,与《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应采用角码、螺栓连接方式不符。
五是给排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室内雨水系统UPVC水平托吊管长度大于5米未安装伸缩节;排水系统户内吊顶以上水平托吊管未按要求做防结露保温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经试压、冲洗,未做密封性能试验;回填土中的埋地排水管、雨水管隐蔽前未做灌水试验。
六是暖通工程施工过程中,镀锌铁皮风管未按要求做工艺性检测;散热器在安装之前未按要求进行严密性试验。
七是电气工程施工过程中,非镀锌金属电缆桥架间连接板两端未跨接铜芯接地线,镀锌金属电缆桥架间连接板两端未采用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π接柜、配电柜未接入接地干线;屋面风机电源金属导管采用对口焊接,与《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严禁对口熔焊的要求不符。
3.未按施工技术标准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
一是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对塑钢门、塑钢窗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等进行进场复试;未按要求对外墙防火隔离带用复合酚醛板、外墙保温用复合岩棉板和挤塑板、地下室外墙用EPS保温板、屋面使用的泡沫混凝土进行进场复试。
二是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留置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养试块;未按规范要求对喷射混凝土用的防冻剂进行进场复验;未按规范要求对梯段受力钢筋等抗震钢筋的“强屈比、超强比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3项技术指标进行进场复试。
4.未按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现场实体进行检验或试验
一是未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对外墙节能保温板材与基层粘结强度、保温层后置锚固件的锚固力进行现场拉拔试验,对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验。
二是未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进行水压试验,对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做灌水试验。
5.未按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或未及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特别是外墙保温施工、外窗安装施工、户内垫层给排水埋地管道及暖气埋地管道施工、空调水系统管道安装施工、排水立管施工、二次结构墙体电气管路敷设施工等隐蔽工程施工。
6.工程质量管理方面
(1)监理单位存在问题
一是监理单位以回弹法对结构混凝土构件强度进行平行检验时,未对混凝土碳化深度进行检测,检验结果不能准确反应结构混凝土构件的实际强度。
二是旁站监理员未按要求进行旁站,或未及时形成旁站监理记录。
三是监理规划由监理员编制,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
四是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未指定总监代表,或指定的总监代表不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
五是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监理员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单位。
(2)施工单位存在问题
一是项目负责人未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其注册建造师未及时办理变更注册。
二是施工项目部未配备有经验、有责任心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
三是未按要求对土方、基坑、门窗等专业分包合同进行备案。
四是违反规定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3)建设单位未按《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2]111号)要求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名册留存制度。
(二)安全方面
1.模架存在问题
模架未进行验收即投入使用;模架立杆基础不稳固;立杆底部未设置扫地杆和垫木,或扫地杆离地高度超过规范200毫米要求;模架立杆钢木混用,立杆采用搭接方式,与规范要求对接不符;碗扣式模架立杆上端包括可调螺杆伸出顶层水平杆的长度大于规范700毫米要求;U型支托螺杆伸出钢管顶部长度大于规范200毫米要求,或U型支托螺杆与立柱钢管不同心;碗扣式模架个别碗扣缺失,横杆从碗扣中脱落;高度大于4.8米的碗扣式支架,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水平剪刀撑。
2.脚手架搭设存在问题
搭设方式与专项方案不符,方案要求为双排,实际搭设为单排;脚手架部分立杆底部支搭在腰梁上,不符合方案搭设要求;脚手架立杆未落地,中间层立杆连接未采取对接方式;脚手架未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或扫地杆距地高度超过规范要求;脚手架主节点处缺少横向水平杆;脚手架与结构拉接点数量不足;脚手架未按要求设置剪刀撑;脚手架架体未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施工作业面未满铺脚手板;卸荷钢丝绳穿墙位置未采取保护措施;悬挑脚手架悬挑钢梁未按方案设置U形卡环,悬挑钢梁固定端长度小于方案要求;悬挑脚手架搭设方案中未对楼梯间部位悬挑钢梁与结构拉锚进行验算;脚手架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架体变形。
3.卸料平台存在问题
卸料平台未进行验收即投入使用;卸料平台主梁搁支点未与结构固定;现场落地式卸料平台与脚手架连为整体,立杆间距超过方案要求,内侧未设置限载标志牌,两侧未做临边防护,卸料平台与结构之间脚手板铺设不严。
4.高处作业吊篮存在问题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绳固定在脚手架上,未与结构可靠固定;架设在屋面的吊篮无前支架,横梁直接架设在屋面女儿墙上;保险绳无抗剪措施;吊篮超高限位器失灵,开关把手损坏;未使用标准配重块或配重块数量不足,无防止配重块移动措施;支架梁变形。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存在问题
临时用电方案未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未经监理审核即实施。
临时用电系统未经施工、监理单位验收即投入使用;总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与额定动作时间乘积大于30毫安·秒,总配电柜分路未设置漏电保护器;总配电柜分路、开关箱未装设可见明显分断点的隔离开关,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未按规范要求对配电箱体金属外壳、施工机具做接零保护或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开关箱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配电系统未做重复接地,电焊机未设置二次侧防触电保护器,电焊把线双向不到位,借用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电缆沿地面、脚手架明敷设,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搭设作业棚、堆放建筑材料;固定式配电箱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金属围栏及防雨防砸措施;总配电室内未设置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无灭火器、无挡鼠板,工人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现象较严重。
6.基坑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
基坑边坡上沿1米范围内堆物堆料;基坑监测项目与规范、方案要求不符,未按要求对边坡顶部竖向位移、水平位移、周边建筑和地表裂缝等进行监测;土钉未做拉拔试验;基坑底部未设置排水沟、集水井;基坑开挖深度超过2m时,未在边沿处设立防护栏杆;基坑上下马道与腰梁拉结,存在安全隐患。
7.扬尘污染控制存在问题
施工现场未对裸露场地、土方进行覆盖、固化或绿化;主要道路未做硬化处理;未按要求设置洗车设施;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材未按要求存放在库房或露天存放未严密遮盖;现场未按要求洒水降尘;外脚手架未采用密目网完全封闭;建筑生活垃圾清理不及时;未按要求在雾霾恶劣天气情况下停止土石方作业。
8.消防、保卫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施工单位未建立完善的领导值、带班及节假日巡查制度,施工企业未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求与项目部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书,现场可燃物清理不及时;未开展烟花爆竹禁放、禁存内部宣传教育和对周边居民的宣传工作;消防器材配备不达标,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或动火报审手续不全,明火作业时现场无监护人员和消防器材。
9.安全防护存在问题
施工外围无防护脚手架;建筑四周防护脚手架距结构墙体间隙过大,且未设置水平兜网等安全防护措施;楼层临边、卸料平台周边、阳台、屋面、窗口临边、地下通风井、楼内管道井、地面孔洞、电梯井口、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临边防护及基坑临边防护不到位;安全通道出入口未搭设防护棚;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
10.起重机械存在问题
总包单位未严格按照群塔施工方案中确定的塔吊顶升顺序进行顶升作业,导致群塔之间安全距离不足;总包单位对在使用过程中实施附着的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要求在附着施工完毕后对机械组织验收;总包单位未按要求对塔式起重机回转范围内的外电输电线路设置防护;起重机械安拆单位责任意识较差,在顶升、附着过程中管理不严,不能严格按照机械说明书及作业规程进行作业;个别起重机械安拆单位不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产权单位对起重机械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流于形式,不能及时消除机械实体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对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进行定期检测,导致在用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
11.工程安全管理方面
(1)施工单位存在问题
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未及时制定防汛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未及时变更注册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符合规定要求;梁板柱采取同时浇筑方式,与混凝土施工方案、模架搭设方案不符,存在安全隐患。
(2)监理单位存在问题
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未审查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每周不少于两次的专项安全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未及时复查整改结果;未编制高处作业吊篮监理实施细则。
(三)老旧小区节能改造存在问题
1.施工质量方面
专项施工方案未及时进行审批,方案针对性不强;保温材料变更无设计变更文件;外墙保温使用新材料(如无机发泡保温板),未按照《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京建法[2007]102号)要求编制《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企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未经备案使用;窗口周边及空调室外机后部保温施工与图纸不符,且保温收口不到位,存在冷桥、开裂、渗水等隐患;外墙保温材料、外窗进场后不及时进行复试,或复试组数、复试项目不满足节能规范要求;隐蔽工序未进行隐检或未及时形成隐检资料;收口部位保温材料侧边外露处未做玻纤网翻包处理;转角处保温板粘贴排板未做错茬处理;未按节能验收规范要求对外墙保温板材与基层粘结强度、后置锚固件拉拔力进行现场拉拔试验;分户热计量装置未进行安装;建设单位未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施工安全方面
脚手架与主体结构水平、竖向拉结点间距过大,存在安全隐患;脚手架剪刀撑未连续设置,主节点缺少水平横杆,未按要求设置扫地杆,作业面脚手板未满铺;脚手架与结构之间距离超过200mm时,未设置水平安全网;未编制临时用电专项方案,或临时用电专项方案无技术数据;临时用电电缆沿脚手架缠绕敷设;总配电箱未做重复接地,一台开关箱直接控制多台设备;脚手架与外电架空线路间距小于规范要求且未做防护;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架子工、建筑电工)未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上岗。
三三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应加强对钢筋采购、加工、安装质量的控制。
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施工单位必须购买带E钢筋,并按规范要求复试检验合格后使用,如设计图纸没有明确要求采用带E钢筋,但有强屈比、超屈比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简称“三项指标”)要求时,施工单位购买的钢筋材质单上必须含有上述三项性能指标,并经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应建立钢筋安装样板引路挂牌制度,加强对弯折后再调直钢筋的管理,钢筋调直前应对调直机是否具有延伸功能进行检查验收,针对外墙悬挑构件、楼梯休息平台板预埋钢筋采用90度弯折后置于大模内,模板拆除后再调直的现象,为确保调直后钢筋性能,建议先进行工艺检验,合格后再进行下一步施工,当不能判定或对判定结果有争议时,应按规范要求对调直后钢筋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同时加大对调直后钢筋观感的检查,如发现有裂缝,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应加强对楼板预留洞口集中部位钢筋加固处理。
(二)应加强混凝土工程质量的控制。
施工单位应编制科学合理的混凝土施工方案,合理设置施工缝,不得将竖向施工缝留置在洞口边、墙边、梁边等剪力较大位置(空调隔板等次要构件施工缝需留置在悬挑板根部时,应采取加强处理措施),剪力墙结构中跨高比不小于5的梁应一次性浇筑完成,如分两次浇筑留置水平施工缝时(板下部分随墙体浇筑,板厚部分随板浇筑),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严重质量缺陷,杜绝楼板厚度不足、楼板开裂和严重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治理露筋、裂缝、烂根、漏浆、夹渣、酥松、洞口变形等质量通病,加强养护,提升混凝土施工质量,确保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缺陷部位的处理和验收,并留置隐蔽前的照片。
应加强局部升、降板部位和楼梯斜板板厚控制。
应加强混凝土浇筑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浇筑方案,为汲取密云雾灵山庄等工程模架失稳倒塌的教训,建议对高大空间结构,采取先浇柱、后浇梁板的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制定安全可靠的模架施工方案。
(三)应加强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
监理单位应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1-82-2005》要求,严格按照《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泵送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对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含地下混凝土结构和主体混凝土结构)进行检验,当监理单位不具备检测条件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进行平行检验。
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京建发〔2012〕199号)要求,在混凝土结构工程验收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结构实体进行抽样抽测,抽测的构件应包含各混凝土强度等级的各类构件(即梁、柱、板、墙四类构件),且每个单位工程不得少于6个构件。
(四)应加强防水工程质量管理。
参建各方应认真学习《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掌握新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并严格执行新规范要求。
如防水材料复试项目应符合规范附录B.0.2要求(11版复试项目较02版有所增加);防水卷材进场复试时,应同时对防水卷材接缝粘结质量按附录D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防水卷材施工;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应按要求对水中养护14d后的限制膨胀率进行检验,其限制膨胀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应严格按照《浴室、厕浴间防水施工技术规程》(DBJ01-105-2006)要求进行浴室、厕浴间地面排水施工,确保浴室、厕浴间地面向地漏处的排水坡度不小于2%,地漏边缘向外50毫米内的排水坡度不小于5%。
(五)应加强节能工程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附录A要求,对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进行复试;应根据基层材料、保温材料、粘结材料和粘结工艺等,科学合理划分检验批,并严格按照4.2.7强条要求对各检验批的保温材料与基层的粘结质量、后置锚固件的锚固质量进行检验;应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对进场的保温材料进行燃烧性能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防火隔离带施工,并加强外窗等热桥部位节能构造施工质量控制;应加强节能工程施工图审查,对设计图纸未明确的重要技术参数(如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外墙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面积、粘结强度;外墙保温层用后置锚固件的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幕墙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外窗的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外窗抗风压、气密性和水密性的性能分级和技术指标等),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明确后,再进行节能工程施工;应加强隐蔽工程的验收管理,隐蔽工程验收前必须完成相关功能性试验和隐蔽验收,并按要求及时形成合法有效的隐蔽工程验收文件以及图像资料。
非幕墙式民用建筑粘贴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板薄抹灰外保温系统,防火隔离带保温材料除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复验外,并应按照《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导则》的要求对燃烧性能、吸水率进行复验。
防火隔离带保温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并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后置锚固件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六)应加强填充墙施工管理,保证填充墙悬挂重物的使用功能。
施工单位应认真审查设计图纸要求,并严格按设计图纸要求的连接方式进行填充墙施工;对设计要求采用不脱开连接方式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墙拉筋、构造柱等施工,并严格按照《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9.2.3条要求的抽检比例(具体检验批抽检样本详见此规范的表9.2.3),而不是1‰不少于3根的要求,对植筋的锚固拉拔力进行检测及验收;对采用空心砌块或空心隔墙板的填充墙,建设、施工单位应考虑悬挂重物的使用功能。
(七)应严格中水系统、太阳能系统施工。
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及《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进行建筑中水系统施工,不得擅自取消建筑中水系统;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