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1081806 上传时间:2023-05-29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29.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3页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3页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3页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3页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3页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3页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3页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3页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3页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3页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3页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3页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3页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3页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3页
亲,该文档总共2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docx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

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粤府[2003]3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越权审批路政许可。

第四条实施路政许可,贯彻“谁审批,谁受理”,“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路政许可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

服务窗口应当建立工作台帐,从服务窗口进出的许可材料情况应当记入《路政许可工作台帐》(见附件1)。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在服务窗口办公室内、外,设置统一的路政标志。

服务窗口办公室应当配备如下必要设备:

计算机、A3打印机、A3高速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激光读码器、电子公告板、电子触摸屏、空调机、工作台柜和必要的服务设施等。

第七条下列路政许可信息应当在服务窗口公示:

(一)路政许可的事项;

(二)路政许可的依据;

(三)路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四)路政许可的条件;

(五)路政许可的数量;

(六)路政许可审批程序和期限;

(七)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八条路政许可应当推行电子政务,逐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公示、网上查询。

已经实行电子政务的,应当公布网址。

第二章路政许可管辖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公路上,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路政许可。

第十条路政许可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报请共同的上级确认;不能协商的,由先提出争议的一方填写《管辖争议裁定申请书》(见附件2),报请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

上级指定管辖,应当向有关下级发送《指定管辖通知书》(见附件3)。

第十一条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路政许可,认为需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审批的,可以在受理许可申请之前,申请移送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处理;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其申请之后三日内,作出是否移送的决定。

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向上级提出移送申请的,应当填写《移送路政许可材料呈批表》(见附件4),呈上级决定是否移送。

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移送的,应当向申请移送的单位发送《移送路政许可材料通知书》(见附件5)。

移送时,移送单位应当填写《移送路政许可材料清单》(见附件6),随许可申请材料一起移送。

第十二条对重大、复杂或者涉及面大的路政许可,上级公路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处理属于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权限的路政许可。

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处理下级审批权限的路政许可,应当向该下级发送《移送路政许可材料通知书》。

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上级限定的时间内,将许可申请材料移送上级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移送时,应当填写《移送路政许可材料清单》,随许可申请材料一起移送。

第三章路政许可事项及许可权限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

(一)在公路及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或者架设电缆、管线,设置电杆(塔)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变压器及类似设施的路政许可;

(二)修建各种跨越、穿越公路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电缆等工程设施的路政许可;

(三)其他建设工程或事项需要挖掘或者临时占用公路路面、公路用地(包括上空和地下)的路政许可;

(四)建设工程占用公路使公路改线的路政许可;

(五)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

(六)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

(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以及在公路两侧广告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的路政许可;

(八)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的路政许可;

(九)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的路政许可;

(十)砍伐或者修剪公路树木的路政许可。

除上款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第十四条下列路政许可由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

(一)跨地级市行政区域,在国道、省道公路及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路政许可;

(二)在国道、省道上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隧道、渡槽、涵洞等构筑物和供水、输气、输油、排污等大型管线设施的路政许可;

(三)建设工程占用国道、省道公路、公路用地,涉及公路改线的路政许可;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行使国道、省道的路政许可;

(五)超限运输车辆跨省、地级市行政区域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但车货质量未超限,车货尺寸总高度不超过4.3米,总长度不超过20米,总宽度不超过3米的超限车辆在本省内公路行驶的路政许可除外;

(六)在国道两侧广告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的路政许可;

(七)铁路、城市道路及其他非公路规划网的道路与国道、省道连接,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路政许可;

(八)省管高速公路所有的路政许可事项。

省管高速公路是指由省直接管理的高速公路。

第十五条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和审批权限,对属于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权限的路政许可事项进行分解,划定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分别对具体许可事项的审批权限。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权限确定后,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报省局批准。

第四章路政许可审批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到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服务窗口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不能到服务窗口提交申请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路政许可申请人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各种建设工程和其他事项需要挖掘、占用公路的路政许可,由该建设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由车主提出申请;

(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由承运人提出申请;

(四)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路政许可,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在公路两侧广告控制区设置广告设施的路政许可,由该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提出申请。

(五)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或拆除分隔带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或道口使用人提出申请;

(六)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的路政许可,由公路经营管理者或者公路养护单位提出申请;

(七)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砍伐或修剪公路树木的路政许可,由路树管养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应当填写《路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7-1)[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填写《广东省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书》(见附件7-2),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填写《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书》(见附件7-3)],并按照《路政许可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形式要求》(见附件8)规定的数量、形式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能够提交电子版材料的,应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

许可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服务窗口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见附件9)。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10)。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1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按规定全部补正后,许可机关方可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

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2)。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在受理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按每宗申请事项编定统一案号,同一宗路政许可事项使用同一案号。

案号的编写规则为:

“许可机关发文代号”+“[年度]”+“许”+“(许可事项类别)字”+“流水号”。

“许可事项类别”一栏内容,属于埋设或者架设电缆、管线、设置电杆(塔)、变压器等设施许可的,填:

“埋”、“架”、“杆(塔)”或“变”字;属于修建跨越或者穿越公路工程设施许可的,填“跨”或“穿”字;属于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事项挖掘、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许可的,填“挖”或“占”字;属于铁轮车或者履带车行驶公路许可的,填“铁”或“履”字;属于超限运输许可的,填“超”字;属于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广告设施许可的,填“非”或“广”字;属于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许可的,填“叉”或“隔”字;属于公路工程施工封闭半幅以上路面许可的,填“施”字;属于砍伐或者修剪路树许可的,填“砍”或“剪”字。

如“肇公[2007]许埋字第234号”、“禅地[2007]许穿字第345号”“粤公[2007]许超字第1122号”、“番公[2007]许施字第15号”等等。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许可机关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许可条件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方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简单,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且没有争议,不需要进行实地勘验核查,能够当场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见附件13-1,高速公路路政机构使用附件13-2)。

准予许可的,列明准予许可的事项、地点、期限、依据和理由;不予许可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呈许可机关分管领导或者授权的路政机构负责人审批,分管领导或者授权的路政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14)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5),并当场交付被许可人。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承办人员进行。

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到场;现场勘验应当制作《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见附件16-1),绘制现场勘验图(见附件16-2),有现场勘验照片的,应当粘贴于照片卡上(见附件16-3),并逐张编号,加注说明。

许可事项涉及路产损失和占利用公路的,应与申请人共同核定路产损失数量和占利用公路数量。

实质审查还可采用以下方式:

当面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根据许可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举行听证;召开专家评审会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核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路政许可实质审查报告》(见附件17),并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经路政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呈许可机关分管领导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对公路安全和交通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路政许可,应当经集体讨论(《路政许可案件讨论笔录》见附件18)、技术部门审核、请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再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对许可数量有限制的路政许可,应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被许可人;不能采用招标、拍卖的,应当按照许可申请受理的先后顺序确定被许可人。

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对路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19)及相关材料,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本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准予许可相反意见的,许可机关应当将其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第二十四条路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许可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见附件20)。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路政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众公告》(见附件21)并举行听证。

听证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许可机关组织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路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行政合同。

路政许可涉及公路损害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公司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公路赔(补)偿合同。

行政合同和公路赔(补)偿合同由省局提供参考格式。

合同参考格式见附件22、附件23。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路政许可的决定,并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4)和《路政管理许可证》(见附件25),送达被许可人;依法作出不予路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被许可人实施生效的路政许可,需挖掘、占用公路施工的,应当在接到《路政管理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到许可事项所在地县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办理施工手续(《挖掘占用公路施工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6),由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向被许可人签发《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证》(见附件27,以下简称《施工证》),施工期限计入路政许可期限内。

被许可人应当在《施工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任务;逾期仍不组织施工的,《施工证》失效,再行施工必须重新办理《施工证》,但不得延长原许可期限。

被许可人自取得《路政管理许可证》后三个月,仍不组织施工的,许可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合同的约定,撤销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许可证,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该路政许可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路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八条被许可人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当按照《施工证》规定的作业范围,对施工现场进行围蔽,并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规定布设施工现场作业控制区,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经签发证单位检查合格后方能开工。

被许可人应在施工现场悬挂《施工证》(也可以复印两面张贴),发证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被许可人落实安全防患措施,发现存在问题应当及时责令其整改;施工完毕,被许可人应当及时清理路面,恢复原状,发证单位应当及时到现场验收,确认不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后,方能恢复交通。

被许可人未经发证单位验收便撤离现场的,发证单位应当追究其责任。

路政许可事项涉及安全生产责任问题的,为了明确被许可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与被许可人签订安全协议。

第二十九条路政许可文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

直接或委托送达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见附件28);邮寄送达的,应当向邮局索取回执。

第三十条路政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审批路政许可,不得增设其他附加条件。

路政许可条件见附件29。

第三十一条路政许可期限,按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公路及建筑控制区埋(架)设电缆、管线、设置电杆(塔)以及在公路用地设置变压器及类似设施;第二项中的电缆、管线跨(穿)越公路的路政许可期限,不超过五年。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各种构造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跨越、穿越公路的路政许可期限,不超过十年。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事项临时占用公路路面、公路用地的路政许可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铁轮车、履带车和有损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期限,为走完申请路段所需的时间。

(五)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为一次运输过程从起点至终点所需的时间(明确可以延长许可期限的除外)。

(六)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以及在公路两侧广告控制区设置广告设施的路政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年。

(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非公路规划网的道路与公路接线开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路政许可期限,不超过十年;路边店、加油站、企事业单位等开设道口的路政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年。

(八)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公路维修施工封闭半幅以上路面的路政许可期限,为施工期限。

(九)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砍伐或者修剪路树的路政许可期限,为砍伐或修剪开始至完成的一次时间。

上款规定的路政许可期限,若特殊情况需要决定延长的,应当经省局批准。

第五章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流程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二条属于省局审批权限的路政许可,申请人可以直接向省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向许可申请事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提交申请材料,由接收材料的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向省局转交申请。

申请人不能到省局指定的窗口提交申请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省局提出路政许可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直接向省局服务窗口提出路政许可申请的,由省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不同情况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向县一级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提交申请材料的,由接收申请材料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接收,并向申请人开具《接收路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见附件30):

(一)申请人资格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应经路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的许可事项处于本管辖区内;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数量及形式,符合附件8的规定。

路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申请人可以就近报请其中一个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向省局转交申请。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扫描,并填写《传送路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31),利用路政网络,及时将申请材料传送给省局服务窗口;附件材料过多难于通过网络传送的,可以挂号邮寄,邮寄费由申请人承担。

接收材料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无权决定是否受理路政许可,申请材料应当按规定无条件转交省局。

省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不同情况制作《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网上传送回接收申请材料的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由其套打出文书正本,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路政许可申请,超限车辆车货总重在46吨以上100吨以下的,申请人应提前一个月,总重在100吨以上的,应提前三个月与省局联系,提交设计或运输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再正式提出申请。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六条省局服务窗口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分类,分送到各指定的承办人,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许可条件的审查。

第三十七条申请材料符合当场许可条件的,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呈省局分管领导或者授权的路政处长或副处长审批。

省局分管领导或授权的路政处长或副处长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后,承办人应当场制作《交通行政(当场)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由窗口送达被许可人。

第三十八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经省局路政处分管副处长批准,由承办人向各有关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下达勘验核查任务并传送申请材料。

向高速公路路政一办属下路政大队传送许可材料时,同时抄送路政一办;路政一办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省局提出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第三十九条县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接到省局下达的任务之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现场勘验。

审查过程中,申请事项可能影响公路安全或交通安全的,应当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申请事项直接关系公路经营企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组织听证。

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回复利害关系人,说明理由。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组织听证的,省局可以委托县公路管理机构进行。

核查结束后,应当填写《路政许可实质审查报告》和《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核查结论和初审意见,连同《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和现场勘验照片,报送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核。

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直接将审查材料报送省局审批。

第四十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县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的路政许可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审核意见,连同县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的审查材料,通过路政网络呈报省局审批。

第四十一条省局接到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报送的审查材料后,对路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包括:

申请人是否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路政法定的可申请事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省局审批权限;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设定的许可条件;有关的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是否已经提出准予许可的意见;是否已经依法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组织听证;是否需要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是否需要通过技术部门审核;是否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是否已经与申请人签定了行政合同和公路赔(补)偿合同等。

审查完毕,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建议,连同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报送的审查材料,按分管副处长、处长、局分管领导的顺序逐级呈批,由省局分管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被许可人、许可事项、许可地点、许可期限、涉路施工期限等事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的,应当同时向被许可人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或其他路政许可证件。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件,由省局服务窗口按照申请材料报送省局的原渠道和方式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通过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方式直接向省局提交申请的,可以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