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1083428 上传时间:2023-05-29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1.33M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8页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8页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8页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8页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8页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8页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8页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8页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8页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8页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8页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8页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8页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8页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8页
亲,该文档总共2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docx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

中国装饰百强企业

2014-2015年度诉讼案件研究报告

作者:

盈城律师团队执笔:

卫良维、王秀娟、谢容强审核:

胡玉芳、王志强

前言

  盈城律师团队通过“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收集了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官网“中装新网”公布的“2013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169家装饰企业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2269份裁判文书,并进行研究,形成本报告。

  本报告分为数据透视、工程纠纷、劳动纠纷、买卖纠纷四部分,其中数据透视部分通过数据研究,简要概括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涉诉案件现状;工程纠纷、劳动纠纷、买卖纠纷部分分别就装饰百强企业涉诉工程案件、劳动用工案件、买卖合同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本报告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装饰百强企业现有涉诉案件分析,总结归纳装饰企业涉诉案件现状及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的法律风险,并根据实际案例,为装饰企业提出实操建议,以期在当下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为建筑装饰行业健康发展添砖加瓦。

  第一部分:

数据透视

  一、类型分布

  从装饰百强企业诉讼案件案由分布可以看出,劳动争议案件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最多,约占了案件总数一半。

  在笔者收集的2269份裁判文书中,共有982份生效判决书,其余多是程序性裁定。

本报告主要依据这982份生效判决出具,各类型案件的判决数量详见下图:

  从装饰百强企业涉诉案件判决书的类型也可以看出,劳动用工案件数量仍然稳居第一,这也给装饰企业敲响警钟,如果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不善,极易产生大规模纠纷,深受诉累。

二、诉讼规模

  在982份判决书中,笔者统计了其中840份判决书的起诉金额(其余案件的起诉金额判决书中均未体现),840份判决书的起诉金额总计6.06亿元,平均每个案件72万元。

  通过对不同类型案件起诉金额的统计,工程案件231份判决书起诉标的总额为4.74亿元,平均起诉金额为205万元;买卖、租赁案件152份判决书起诉标的总额为11176万元,平均起诉金额为为73.5万元;劳动用工案件457份判决书起诉标的总额为2052万元,平均起诉金额为4.5万元。

  从装饰百强企业涉诉案件平均起诉金额可以看出,工程类案件不论从数量还是诉讼规模上,都是装饰企业主要的法律风险。

劳动用工案件数量虽然很多,但总体诉讼规模并不大。

  如前文所述,建筑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涉诉工程案件231份判决书诉讼标的总额为4.74亿元,平均每个案件的起诉标的额为205万元。

装饰企业作为被告案件的起诉标的总额为1.53亿元,占32%;作为原告案件的起诉标的总额为3.21亿元,占68%。

装饰企业起诉标的额是被起诉标的额的2倍,可见,装饰百强企业的资金链条面临不小的压力。

  2014-2015年度装饰百强企业涉诉案件的平均标的额达205万,且案件诉讼标的额集中分布在10万-100万、100万-500万之间,以大中型案件居多。

三、数量分布

  通过对169家装饰百强企业涉诉案件数量统计,没有涉诉案件企业仅有18家,可以看出装饰百强企业多多少少都会面临不同类型的诉讼风险。

  涉诉案件50个以上的6家装饰企业中,浙江3家;北京2家;深圳1家。

而没有涉诉案件的18家企业中深圳8家;浙江2家;北京、辽宁、河北、广西、上海、江西、福建、山东各1家。

深圳入围装饰业百强的企业有59家(深圳市建筑装饰协会官网“深装新网”深圳市建筑装饰业协会会员单位168家)。

  通过对比装饰百强企业的地域分布图可以发现,百强企业分布较多的广东的装饰企业却并非涉诉案件的主力军,可见装饰行业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仍存在较大的地域性差异。

第二部分:

工程纠纷

  一、数据分析

  

(一)诉讼地位

  建筑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涉诉工程案件270份判决书中,装饰企业作为被告案件157个,占58%;作为原告案件113个,占42%。

  其中,装饰企业作为被告的157个案件中,诉讼相对方为实际施工人案件80个,占51%;为材料商(在本报告“工程纠纷”部分所涉及诉讼相对方为材料商案件仅指定作、承揽案件,不包括买卖案件)案件37个,占24%;为发包方案件24个,占15%;为分包方案件16个,占10%。

  装饰企业作为原告的113个案件中,诉讼相对方为实际施工人案件1个,占1%;为材料商案件3个,占3%;为发包方案件95个,占90%;为分包方案件6个,占6%。

  装饰企业作为原告案件,诉讼相对方非常集中,发包方是装饰企业主要的起诉对象,纠纷类型主要是传统的工程款纠纷。

相比之下,装饰企业作为被告案件,诉讼相对方比较分散,但实际施工人起诉追索工程款案件占了一半,同时,装饰企业也面临着来自材料商、发包方、分包方的起诉风险。

起诉原因也相对多元化,材料商主要诉求是支付材料款、加工费、定作费;发包方主要诉求是工期、质量索赔;分包方和实际施工人主要诉求是支付工程款。

(二)工程类型

  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涉诉工程案件270份判决书中,涉诉工程为住宅案件71个,占26%;酒店56个,占21%;办公室行政空间50个,占19%;商业空间31个,占12%;文化建筑25个,占9%;交通场站12个,占4%;医疗建筑11个,占4%;幕墙案件9个,占3%;金融场所5个,占2%。

  从装饰百强企业涉诉工程分布可以看出,装饰企业目前主要涉诉工程集中于住宅室内装修工程、酒店装修工程、办公室行政空间装修工程,金融场所、交通场站、文化建筑等建筑装饰工程涉诉案件总量都相对比较少。

(三)争议焦点

  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涉诉工程案件270份判决书中,争议焦点为工期案件7个,占3%;争议焦点为质量案件14个,占5%;争议焦点为材料款案件13个,占5%;争议焦点为工程款案件235个,占87%。

  2014-2015年度,装饰百强企业涉诉工程案件主要争议焦点是工程款,占了涉诉案件的87%。

材料款纠纷大多集中于定作、承揽合同中,装饰企业欠付材料商货款和加工费用。

除了款项类纠纷,装饰企业最常见遇到的纠纷是工期、质量问题,基本都是发包方反诉装饰企业要求索赔。

  2014-2015年度,装饰百强企业作为原告的113份判决书中,其中发包方提出工期、质量反诉案件18个,反诉率达16%。

这也提醒装饰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工期、质量的管理。

二、争议焦点

  

(一)工期索赔

  1、数据分析

  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涉诉工程案件270份判决书中,有7份判决的争议焦点是工期,全部都是发包方向装饰企业提出工期索赔。

这7个案件,诉讼相对方向装饰企业提出的工期索赔总金额为1312万元(每个案件平均187万元)其中,获得法院支持的总金额为215万元(每个案件平均31万),法院支持金额占索赔总金额的16%。

(备注:

2015三中民终字第190号一起案件提出的工期索赔金额就达873万,可能会影响整体平均值的代表性)。

  从装饰百强企业的诉讼相对方提起工期索赔金额和法院最终支持的比例来看,获得法院支持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和诉讼相对方提出的工期索赔基本一致。

可见,工期管理对于装饰企业的重要性,工期管理严谨、证据充分,即使被提出工期索赔,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相反,工期管理混乱、没有相关证据支持,一旦被提出工期索赔,装饰企业将面临重大损失。

2、法院支持工期索赔的理由

  

(1)发生临时设计变更,装饰企业签证不全。

  例如在(2014)大民二终字第00487号案件,发包方反诉100万工期索赔,因装饰企业签证不全,没有证据证明设计变更的事实,导致法院全部支持发包方100万元的工期索赔。

  

(2)装饰企业出具工期《承诺函》,未如期完工。

  例如在(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190号案件中,装饰企业向发包方出具工期《承诺函》,并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其后,装饰企业未如期完工。

这也警示着装饰企业“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谨慎出具工期承诺函。

  3、法院驳回工期索赔的理由

  

(1)装饰企业出具《工期承诺函》所附条件未成就,无需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例如在(2015)铜中民二初字第00237号案件中,虽然装饰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工期承诺函》,但是明确约定了:

“装饰企业于XX时间前全部完成装饰工程的前提条件是XX时间前甲供材全部到场”。

因发包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甲供材已全部到场,法院驳回发包方的工期索赔请求。

  

(2)发包方迟延交付工作面、工程临时增补项目、发包方原因导致停窝工,工期正当顺延。

  例如在(2015)三中民终字第00045号案件中,发包方提出873万的工期索赔,但存在迟延交付工作面、临时增补项目、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停窝工情形,因装饰企业签证齐全、及时发函固定证据,法院驳回了发包方的工期索赔。

(二)质量索赔

  1、数据分析

  装饰百强企业2014-2015年度涉诉工程案件270份判决书中,有14份判决的争议焦点是质量。

其中8份判决是发包方向装饰企业提起质量索赔,索赔总金额为2005万元,法院支持总金额为1027万元,发包方向装饰企业提起的质量索赔,法院支持金额占索赔总金额的51%,远高于工期索赔(16%)。

其中6份判决是装饰企业向实际施工人、材料商、分包方提出质量索赔,索赔总金额约为471万,法院支持总金额约为8万元,法院支持金额仅占索赔总金额的1.69%。

  从装饰百强企业的诉讼相对方提起质量索赔金额和法院最终支持的比例来看,一旦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相比工期索赔,装饰企业的可抗辩性比较小,法院基本都是根据鉴定结果来判决装饰企业承担质量损失。

2、法院支持质量索赔的理由

  

(1)经司法鉴定,质量确实不合格。

  例如在(2014)鲁民一终字第375号案件,装饰企业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经过法院委托鉴定,包括工程造价鉴定及补充鉴定、材料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修复鉴定,确定案涉工程的修复费用为588万。

虽然装饰企业主张的100多万工程款得到法院支持,但质量索赔仍然使装饰企业遭受巨额损失。

  

(2)经司法鉴定,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发包方也有使用不当责任,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确定责任归属。

  例如在(2012)盐民初字第0171号案件中,发包方提出质量索赔,经司法鉴定确实存在石材开裂、断裂、发黄、浴室马赛克部分脱落、衣柜门变形、房间装饰板渗水、床头靠背墙纸开裂等质量问题,但发包方未经竣工验收便使用工程,也有使用不当责任。

  3、法院驳回质量索赔的理由

  

(1)装饰企业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确定责任归属、通知相关责任方,不存在质量责任。

  例如在(2015)三中民终字第00045号案件,装饰企业发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认为不是已方责任。

装饰企业还是发函给发包方,释明质量问题、要求发包方提供质量修复所需材料,并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

在后来的纠纷中,法院认为装饰企业及时通知、止损,已经尽了保修义务,没有支持发包方提出的44万元质量索赔。

  

(2)发包方无法证明质量问题是工程本身存在还是使用造成的,证据不足,法院驳回质量索赔。

  例如在(2014)鼓民初字第361号案件中,发包方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提出质量索赔。

但没有证据证明在保修期内要求装饰企业履行保修责任,也没有证据证明工程原本就存在质量问题,而非使用造成的质量问题。

(三)结算争议

  1、数据分析

  2014-2015年度,装饰百强企业涉诉工程案件的270份判决书中,总体结算率为45%,与发包人案件结算率43%,与实际施工人结算率达63%。

在项目结算后,各方仍然起诉至法院,也可以看出,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装饰行业也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

  2、签章效力认定

  装饰企业项目人员繁多,印章也是五花八门,这是装饰企业结算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关于签章效力,实践中法院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

  

(1)明确刻有附条件才生效印章,法院一般会依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合同效力。

  例如在(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610号、(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2836号等案件中,装饰企业对外印章虽刻有“有授权书方有效”、“签订经济合同有双方往来票据无效”等字样,法院都是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合同有效。

  

(2)单独加盖技术资料专用章对外签订合同,法院一般不予认可,但有公司相关人员签字或其他证据佐证,一般会被认定有效。

  例如在(2014)绍虞章商初字第153号、(2015)门包民初字第0010号装饰企业对外单独加盖资料技术专用章,法院未予认可合同效力。

在(2014)浙绍民申字第84号、(2014)绍诸商初字第3523号案件中,装饰企业虽然在合同中加盖了技术资料专用章,法院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且有装饰企业相关人员签字,认定合同有效。

  (3)装饰企业可在合同中明示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字效力,签字人员如果与公司相关印章一起出现、有社保,其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都会被认定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

  例如在(2015)昆周民初字第0009号案件中,合同约定的联系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有证据证明联系人即是现场实际负责人,其对外签订的补充协议就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结果。

3、实操建议

  

(1)如果分项工程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开工和竣工时间、交付时间等均是相互独立的,应当独立结算,分别付款。

  例如在(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63号案件中,发包方与装饰企业共存在4项独立的工程,其中第一项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其他三个工程已达成结算,发包方主张第一项工程超付工程款是其他三项工程的工程款未得到法院支持。

  

(2)防止发包方不配合统一结算,施工过程中,注意化整为零,报送结算并取得确认。

  例如在(2014)鼓民初字第5867号案件中,发包方与装饰企业签订《工程量确认单》,法院认为《工程量确认单》内容中对工程款价款报审价、核减价、审定价都有明确约定,应当视作双方对结算达成一致,发包方应按照审定价支付工程款。

实践中,如果发包方不同意直接进行结算,可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逐步分项向发包方申报工程量,申报过程中注意体现单价,化整为零,达到与结算同样的效果。

  (3)如果发包方不配合结算,通过发邮件、发函方式向发包方报送结算文件,并明示逾期未回复视作同意报送的结算结果。

  例如在(2014)社民初字第015号案件中,发包方不配合结算,施工方向其邮寄了结算资料,发包方置之不理。

在(2014)滨功民初字第843号案件中,发包方不配合结算,施工方向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电子邮箱发出结算文件,其后又通过发函方式向发包方报送结算。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为发包方在收到结算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予以回复,否则即视为认可施工方报送的结算文件。

 第三部分:

买卖纠纷

  一、数据分析

  笔者收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只有一例是装饰企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均因建筑装饰材料买卖产生纠纷,其中因货款金额发生争议为主。

面对多样化的争议原因,装饰企业主要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项目资料专用章无权代表公司;相关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文件签字人员无权代表公司;逾期供货等为由主张扣减货款或反诉要求供货方赔偿损失。

笔者对装饰企业面对买卖合同诉讼的一般处理方式、抗辩理由、法院处理态度加以深入分析,并因此总结出相应的经验教训以供装饰企业参考。

  经整理,2014至2015年度装饰百强企业涉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生效判决共计137例。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据统计一览表:

二、争议焦点

  如上文所述,装饰企业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大多作为被告或上诉人,法院最终认定装饰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以及违约金或利息的生效判决达118例,占装饰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86.1%。

  装饰企业买卖合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

(1)项目章签署合同效力;

(2)质量责任归责原则;(3)单据签字人身份;(4)挂靠项目责任承担;(5)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一)项目章签署合同的效力

  1、法院裁判观点

  笔者收集的11个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项目章效力的有7例,未认定的有4例。

装饰企业以项目章对外不具备签署合同的效力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一般不予认可。

  结合装饰企业的实践操作方式以及案例呈现特点可知,装饰企业在承接装饰装修工程时,大多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工程项目部,实际负责工程管理,为便于工程管理,项目部往往会刻制项目专用章或技术资料专用章等以便处理项目上琐碎的往来事务、签署工程有关文件。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署各类型经济合同的情况存在,因项目部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装饰企业往往要替项目章买单,在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

对于项目部刻制的项目专用章及技术资料章对外的效力如何认定,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则直接关系到装饰企业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如上文所述,装饰企业以项目章对外不具备签署合同效力为由抗辩的案例共11例,装饰企业主张在案涉的买卖合同中加盖的工程项目部项目专用印章或技术资料章,特别是对于明确使用权限仅限于技术资料,而不能用于签订合同及其它经济性文件项目章或技术资料章,对外不具备签署合同、相关结算或涉及货物往来款项文件的效力,加盖项目章或技术资料专用章的买卖合同、相关往来文件无效。

  在上述涉及项目章或技术资料专用章抗辩事由的11例生效判决中,法院最终认可项目章或技术资料专用章具备签署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案例达7例,在(2014)绍虞章商初字第160号、(2014)合民二终字第00403号等案例中,法院结合签字人员的身份、双方关于货物及款项往来即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均认定装饰企业与供货方签署的加盖项目章或技术资料专用章的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司法实践中对于加盖项目章或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的合同,即便是在明确项目章或技术资料专用章使用权限的情况下,对于涉案证据能够证明签字人员具有代理权,双方存在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装饰企业项目章或技术资料专用章的效力予以抗辩的理由一般不被法院采纳。

  2、实操建议:

装饰企业应加强项目印章管理,严格把控项目章对外签署合同的风险。

  因施工行业存在分包、转包、挂靠、内部承包等情形,据此,对于项目印章的管理则区分两种类型,一是在装饰企业自行施工情形下的印章管理;二是在存在分包、挂靠、转包、内部承包等实际施工人情形下的印章管理。

  无论在哪种情形下,装饰企业均制定相应的项目部印章刻制规范、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使用批准程序等予以规范。

特别是第二种存在分包、挂靠、转包、内部承包等实际施工人的情形下,装饰企业在经实际施工人要求或因项目需要的情况下,由实际施工人以项目部名义刻制印章并对外签署经济合同、欠条、对账单、结算单等文件,导致最终责任主体为装饰企业。

对此,避免因项目章使用导致对外承担法律后果的风险,在存在实际施工人的情形下,装饰企业应特别注意项目印章的管理,包括项目印章的实际持有人、项目印章保管、项目印章备案登记、项目印章使用的审批等,在实际施工人需使用项目印章的情形时,应明确区分用于工程技术资料还是经济性文件,特别是合同、欠条、收据、对账单、结算单等文件的签署应严格使用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质量责任归责原则

  1、法院裁判观点

  在装饰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中,装饰企业以货物质量不符约定或相关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扣减货款或要求供货方赔偿损失的案件共10例,其中装饰企业作为原告向法院诉请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供货方返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案件有2例。

  在装饰公司作为被告或上诉主体时以质量问题主张不承担款项支付责任或扣减货款的案例中,其中有8例装饰企业提出的质量问题抗辩均未得到法院支持,例如在(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61号以及(2014)浙金商终字第894号案例中,法院均认定,在双方已签署的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时间以及验收标准的;在货物已安装使用的情况下装饰企业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货物实际使用前甚至是双方结算时未进行验收或提出质量异议的;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提出质量异议均不予支持。

  而在(2014)海民初字第15943号案件中,装饰公司以供货方提供的防火玻璃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最终法院认定因供货方提供的防火玻璃不符合消防验收的约定,在装饰企业退回货物的情况下,认定过错方为供货方并判决供货方承担违约责任;在(2014)三亚民二终字第189号案件中,装饰公司在供货方提起诉讼后作为反诉原告向法院诉请要求解除合同,后法院根据合同约定涉案的竹面挂板未经供货方、装饰公司、业主方以及监理四方共同验收且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合同解除。

  2、实操建议:

对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并固定书面证据材料。

  经笔者总结,装饰企业若以质量问题为由诉请解除合同或进行抗辩,需尽量做足以下五个方面的准备:

(1)签署的买卖合同中需明确货物的质量标准、验收方式、验收时间等条款;

(2)根据合同约定程序及标准进行验收,对于质量问题及时予以书面函告通知;(3)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需要拆除或退回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请业主、监理方或第三方公证人员进行见证或公证拆除、退回;(4)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并在第三方公证或见证的场合下进行取样鉴定;(5)固定与质量问题有关的往来资料、鉴定资料等所有书面材料。

(三)单据签字人身份

  1、法院裁判观点

  买卖合同纠纷的生效判决中有20例涉及装饰企业以合同、结算单、送货单等文件签字人员XX为由主张不负有货款支付义务,装饰企业为支持该主张,大多会在诉讼中提供社保记录、其它工程文件签署人员身份等资料主张涉案合同等文件签署人员并非公司工作人员或经授权主体,从而主张相应人员签署的文件对于装饰企业不具有约束力。

但其中有16例,法院最终认可涉案人员签字的货物往来文件、结算等文件效力。

而对于签字人员是否存在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法院一般从供货方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签字人员与装饰企业之间的关系、装饰企业与供货方的货物及款项实际往来情况来综合判断签字人员所签署的合同、结算单以及货物往来等文件的效力,即在涉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签字人员系装饰企业员工的情况下,即便未经明确授权,法院一般会认可相应人员签署的文件效力并据此作为涉案数量或金额等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

  在装饰企业以签字人员身份XX为由抗辩的案例中,存在4例装饰企业被支持的案例,例如在(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57号以及(2014)开民初字第4587号案例中,因供货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签字人员系装饰企业员工,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供货方的起诉。

  2、实操建议:

合同中设置履行代表及相应授权应明确。

  如上文所述,争议双方纠纷过程中,双方往往对于合同签署人员身份或相关对账单、结算文件等签署效力产生争议,争议焦点则在于合同履行代表及相应权限,特别是相应人员是否具有签署数量确认单、对账单、结算资料等文件的权限。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双方未明确合同履行代表以及相应权限范围的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涉案签字人员为项目或装饰企业工作人员,则相应人员签署文件的效力一般会得到法院的认可,由此导致装饰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风险,且工地现场人员众多难免存在串通或随意签署文件的风险。

例如在(2014)杭滨商初字第1286号案件中,法院认定:

《工程竣工确认书》由中南公司的员工刘鹏飞签署,中南公司支付了相应的部分货款,刘鹏飞的行为对中南公司具有约束力。

因此,装饰企业在对外签署买卖合同过程中,应明确合同履行代表及权限,包括对于货物数量确认、往来对账单、结算文件签署等权限范围。

(四)挂靠项目责任承担

  1、法院裁判观点

  通过分析笔者收集的案例,装饰企业在承接工程后,大多存在分包、转包、挂靠或内部承包的情形,即装饰企业承接工程后交由实际施工主体进行施工,这种情形下,装饰企业一般会与实际施工人签署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等约定双方独立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