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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干挂施工工程合同.docx

石材干挂施工工程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2018年月日

 

发包人:

 (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XXXXXX项目石材幕墙工程招标文件》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概况 】

1、工程名称:

石材干挂施工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外墙干挂石材,石材选用卡拉麦里金,厚度3cm,其他详见技术要求 。

4、承包范围:

 

一、合同价款与支付

1.1本工程合同金额暂定为人民币万元(¥元)。

除本合同规定的可以调整的情况外均不得调整。

1.2合同价中已包含按招标文件、询标纪要要求的一切费用,甲方要求列入投标报价的费用,如乙方未作专项报价,则该费用被视为已包括在报价内或该费用优惠,如在实际施工中发生的费用与投标报价书不一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增加或调整该费用。

1.3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3.1施工期间人工工资、材料价格、施工机械费用等的市场涨跌风险,不予调整;

1.3.2合同签订后施工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费及其他费的费率系数等不予调整;

1.3.3招标文件中要求考虑的所有风险,均不予调整。

1.4工程款的支付

1.4.1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为材料预付款。

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不足部分在第一次拨款时,从应付款中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后无息返还。

(2)龙骨全部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25%;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工程获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并取得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工程档案手续和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后两个月内审核完毕。

工程结算后甲方在三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满无质量问题后10日内无息退还。

(3)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开具符合甲方财务要求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不予付款。

1.4.2单项变更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予支付,结算时再进行调整。

1.4.3签证在一周内未办理,视为乙方放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结算

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乙方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壹套送至甲方审核。

工程结算资料包括送审资料清单、竣工结算报告、竣工验收证明、结算汇总表(含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及同版本结算电子版)、工程投标书、各项结算调整的依据、内容及费用。

2.2工程结算书附件:

2.2.1甲方有关部门会签的“工程结算审批表”;

2.2.2经甲方工程人员确认的竣工图;

2.2.3已办妥与总包方之间的所有需办理的工程竣工事项;

2.2.4已办妥与总包方的资料移交提供相应的总包方证明材料。

2.2.5竣工验收证明

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甲方不予受理结算审核。

2.3在工程结算审查过程中,乙方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甲方。

2.4工程结算审计费用:

承包人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工程造价和变更引起的增减费用,对于工程审计(预算、清单、结算、结算报审前变更联系单费用等的审核)费用支付的约定:

工程审计费用基本费由发包人承担;核减追加费按核减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取5%的费用,核增追加费按核增额的5%计算费用,核增额与核减额不作抵扣,核减、核增追加费由承包人承担,即核增减追加费=(核减额-送审造价×5%)×5%+核增额×5%;无论是否委托中介审计,由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缴。

自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收到之日起14天内,甲方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

乙方确认同意的,则甲方审定的价款为双方竣工结算价款的最终依据;如乙方不同意的,双方针对争议部分进行核对和协商;经核对协商还不能解决的争议部分,双方共同申请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解释。

如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在审计报告出台后14天内,乙方不能按时参与核对,或对核对结果不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同意审计结果。

2.5结算方法:

2.5.1本工程实行按2.5.3条款综合单价组价原则约定的各类材料、制作、安装单价包干,结算时综合单价按2.5.3条款组价,工程量根据双方确认的实际施工数量核算

2.5.2工程量计算规则:

外墙石材大面工程量按见光面平方米计算,石材线条工程量按延长米计算。

(线条指条石材加工,如采用线条与平板拼接,则应按线条与平板分别计算)

2.5.3综合单价组价原则:

2.5.3.1材料费:

中标材料单价含石材荒料价及出材率、材料加工、安装损耗、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全部工程相关费用。

2.5.3.2.加工费:

含线条成型、抛光处理、开槽、倒角、磨边、六面防护涂刷、税金等费用

2.5.3.3安装费:

含人工费、运输费、水电费及石材安装相关的辅材、机械、税金等费用

2.6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引起工作量增加,以及乙方为方便施工而提出的设计变更,其增加费用不予调整,由乙方自负;

2.7因投标时未对施工图提出疑议的,而施工过程中又提出需修改或变更,造成的费用增加的结算时不予调整,由乙方自行承担;

2.8乙方提出对原施工图进行深化或修改,须经主体设计单位的审核认可,方可作为施工图施工,若发生图纸审核签证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如甲方要求局部修改设计图纸,乙方须积极配合,工程量按设计修改核增或核减;

2.9本工程中如部分工作内容由甲方另行发包,或者材料改为甲供,结算时按投标报价全额扣除该费用,乙方须提供施工配合,并不得另行增加费用;

2.10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联系单签证可以顺延,一个月内费用不予考虑,一个月以上双方协商解决;

2.11乙方进场前须与总包单位签订有关配合和总分包管理协议,超出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总包配合范围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与总包方协商结算。

2.12如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零星点工,零工150元/工日,该价格单列。

三、材料要求及标准

3.1本工程所用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在签订采购合同前须经甲方认可;

3.2工程中所需要的钢结构材料及其他辅料等的质量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和专业标准;

3.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硅胶质量证书和相溶性试验报告,并提供各系列硅胶实样两套,甲方及监理人各一套;

3.3.1石材用环氧树脂胶选用白云、之江、中原思蓝德品牌、密封胶选用白云、之江、中原思蓝德品牌,为中性固化胶。

3.4紧固件

3.4.1螺丝螺栓选用国产优质的。

不锈钢螺栓、机制螺钉及自攻钉均采用奥氏体304不锈钢室外A4-70室内A2-70;

3.4.2每一螺母和螺栓均配备不锈钢弹簧垫圈、不锈钢平垫。

3.4.3修补用混凝土化学锚栓不锈钢,室外A4-70室内A2-70;或者高强度螺栓为8.8级(英国规范3692)镀锌钢。

3.4.4锚件负荷试验包括拉力试验、抗剪试验及石材最严重开裂情况下锚件偏心荷载试验。

3.5钢结构

3.5.1石材幕墙用龙骨采用优质结构钢Q235B,表面采用热镀锌防腐处理,镀锌层厚度不小70μm;

3.5.2后置件和钢转接件选用碳素结构钢,表面为热浸镀锌防腐蚀处理,镀锌层厚度不小于70μm。

3.6石材

3.6.1采用优质卡拉麦里金或仿卡拉麦里金效果石材,板材厚度不小于25mm,石材加工允许偏差符合现行规范标准有关优等品规定,其吸水率应满足要求。

3.6.2石材表面(包括石材边)需做六面防护处理,且附有关石材放射性合格证明。

石材表面防水剂采用美国康斯或同档次品牌。

3.6.3石材必须进行吸水率(标准ASTMC97)、密度(标准ASTMC97)、抗压强度(标准ASTMC170)、断裂模数(湿时)(标准ASTMC99)、断裂模数(干时)(标准ASTMC99)、弯曲强度(湿时)(标准ASTMC880)、弯曲强度(干时)(标准ASTMC880)、体积及化学稳定性试验(标准ASTMC295)。

石材也要进行岩相检查。

3.6.4所有外墙石材应无瑕疵,缺陷或颜色不一致等问题。

同一批板材的色调应基本调和,花纹应基本一致。

3.6.5每一批石材不能有明显色差,在自然光下平铺50m2进行目视检查色差。

必须在厂家按图纸排好板,编号,装箱;现场按图纸,编号安装。

3.6.6石材加工必须全部在工厂进行(包括开槽),加工厂由乙方负责选址及其租赁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6.7外墙大面、墙裙规格以石材深化设计图为主,分隔缝开槽详见图纸,挤胶拼接,需做六面防护,具体平板及线条规格尺寸以设计确认图纸为准,石材以发包方确认的样品为准,包括胶连接件,所有安装均采用干挂。

(样板楼外墙为25mm厚新疆黄(卡拉麦里金),以设计确认图纸为准。

3.7本工程干挂钢骨架采用热镀锌处理;主要材料(预埋件、钢构件、挂件、胶等)必须与施工图中或发包方确定的品牌、规格、产地一致。

3.8材料的送检

3.8.1进场的材料(包括甲供材料)乙方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抽样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送检材料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另计取。

3.8.2所有材料应有合格证、质保书,由甲方、监理方验收认定。

若使用劣质建材施工,甲方和监理方有权制止使用,责令停工、返工。

如发现乙方二次使用劣质建材,甲方有权责令其退场并解除本合同。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经济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无论甲方或监理方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建材施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全责;

3.9甲方有权对乙方成品、半成品进行随机抽查或检测,见证取样费用由乙方承担;

3.10施工要求

3.10.1中标人配合总包土建施工进度,及时组织人员、设备及材料进场。

3.10.2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组织施工。

3.10.3安装施工中采取成品保护措施,如在钢架焊接施工中将铝合金门窗用三夹板进行保护。

3.10.4拆架前对外石材幕墙墙面进行淋水试验。

3.10.5施工过程中严格服从相关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

3.10.6施工过程中做好各种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

3.10.7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招标人联系进行处理。

3.10.8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3.10.9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文明施工,杜绝事故发生。

3.10.10施工人员严禁动用明火,做好防火工作。

四、工程验收与保修

4.1全部工程完工,准备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将由施工引起的垃圾、障碍物全部平整清除出场;

4.2工程竣工交付前,乙方必须将石材幕墙等所有承包范围内的产品内外彻底清洁一次,专用清洁剂由甲方指定;

4.3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遵守《成品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所有的成品保护工作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乙方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坏损失,乙方应进行返修、更换,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返修或更换较慢,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专业单位进行修复或更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处两倍以上的罚款。

4.4工程保修期及保证年限:

4.4.1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使用过程中无变形、无变位、无变色、无腐蚀、无锈蚀、无剥落并且不能有渗漏水等现象发生;

4.4.2主要材料保证期为十年,在保证期内石材幕墙不应发生结构破坏现象和危害本工程四周人身安全等事件;

4.5质量保修责任

4.5.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

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4.5.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甲方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抢修;

4.5.3对于涉及石材幕墙等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4.5.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4.6保修费用

4.6.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4.6.2因乙方不及时进行抢修、维修或两次维修不好的,甲方另行委托他人维修,乙方须承担全部维修费用以及20%的管理费;

4.6.3对于本合同范围内结构的严重质量问题,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及出具处理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承担费用;

4.6.4对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客户索赔,应根据其实际损失或评估价值,乙方须视情况进行相应赔偿。

4.7对于由质量问题造成的客户索赔,应根据其实际损失或评估价值,保修单位须视情况进行相应赔偿;

4.8如因施工质量原因维修后,保修期限相应顺延,相应保修金退还时间亦顺延;

五、工程履约担保

5.1合同签订后10天内乙方须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用现金或支票的方式,甲方不提供支付担保;

5.2履约保证金中:

质量保证金为40%;工期保证金为20%;人员、机械设备到位保证金为15%;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保证金为15%;竣工验收资料齐全为10%。

5.3履约保证金返还:

履约保证金在单体幕墙工程专项验收通过、资料移交齐全后,竣工验收完成后,如无违约行为,按有关规定无息返还。

六、工程质量规定

6.1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说明和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组织施工。

6.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及说明要求,地基处理分项合格。

6.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不能一次性通过合格验收,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

6.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若检测全部为合格,则检测费由甲方承担;若检测后未能达到全部合格标准,则检测费由乙方承担,并扣罚全部质量保证金,乙方承担因质量原因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5工程质量确保合格,否则,所需返工、补救措施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视质量缺陷情况予以乙方一定经济处罚。

6.6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现设计缺陷和材料质量等问题,应及时和甲方、监理单位及设计联系,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6.7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a.八套石材幕墙竣工图;电子版本竣工图二套。

b.石材幕墙工程全过程原始记录及验收单。

c.材料质保书、检验签证单、材料试验报告。

d.有关设计变更的技术资料。

e.石材幕墙程的检测数据、质量评定报告。

f.工程竣工结算的全部资料。

g.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七、工期奖罚规定

7.1合同工期:

60日历天,2018年9月30日前钢架龙骨安装全部完成2018年10月30日全部完成,按此工期竣工或提前竣工,不予奖励。

7.2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签证后工期可以顺延,但费用不予补偿。

7.3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五进行罚款。

八、其他奖罚规定

8.1人员、机械设备到位: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必须达到施工日历天的85%以上,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达到施工日历天的95%以上,否则每天罚款2000元/人,直至扣罚完履约保证金的15%。

机械设备的到位率必须达到100%。

8.2由甲方或监理召集的例会和其它重要会议,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人选准时参加,如无故缺席或迟到,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2000元/次以下的经济处罚,如因缺席或迟到原因导致对会议内容不了解,其后果由乙方自负;

8.3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

乙方确保本工程按双标化工地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安全无事故。

若因乙方原因,现场施工达不到双标化要求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处罚履约保证金的15%(且出现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施工期间场内由于乙方原因发生人员伤亡安全事故、火警事故、打架斗殴治安事件,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总工期不作调整。

8.4乙方进场后必须及时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文明生产协议,确保本工程按照合肥市关于双标化文明施工工地管理办法组织施工,若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现场施工达不到双标化要求,处罚工程结算价的0.5%;

8.5乙方负责做到工完场清,竣工验收后一周内施工队伍和施工机具等全部撤离工地,逾期每天扣款20000元。

九、总分包管理

9.1本工程建安施工单位为总包单位,本石材幕墙工程纳入总包管理,乙方须服从总包管理,进场施工前必须与总包单位签订《项目总包、分包施工协议》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

9.2总包单位配合内容为提供现有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泥工修补、成品保护、垃圾外运,并按时为分包单位提供工作面,提供控制轴线、标高基准点,以及留出充分合理的工期,将分包工程的进度、资料纳入总包管理,并做好各分包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其总分包配合费用由甲方向总包支付。

具体配合内容如:

9.2.1(双方协商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用电、生活用水用电;

9.2.2分包单位垃圾清运至总包指定位置,由总包负责清理、外运;

9.2.3提供控制轴线、标高基准点;

9.2.4提供材料堆放场地;

9.2.5按照建安工程结构施工图纸预留门、洞、孔,如因结构误差超出规范要求,总包方无偿配合处理;

9.3除此以外,其他需总包配合、管理的事宜以及费由乙方自行与总包单位协商。

9.4所有相关水电安装、景观等专业如与石材幕墙施工时有关联的测量、定位、开孔、开洞、预留孔、检修口、洞口修补等由乙方配合,不再另行计取费用。

9.5本工程室内为毛坯、公共部位为精装修工程,乙方应积极配合总包、精装修施工单位的工作,及时完成交接、验收、成品保护工作,并不再另行计取费用。

9.6施工过程中因其他工程需要造成乙方临设、设备或材料、机械等拆移、搬迁,乙方应积极配合,并不再另行计取费用。

十、施工现场管理

10.1人员管理要求:

1)管理人员、班组长、施工人员、特殊工种应有上岗证。

2)各施工队伍间出现打架斗殴现象,甲方将视情节严重和各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每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00~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10.2成品、半成产品的保护方案必须经甲方评审合格后实施。

10.3民工工资必须按时支付,否则,甲方有权暂扣工程款,直至付清工资,并酌情进行经济处罚。

10.4甲方是ISO9000贯标单位,在工程方面有些资料、数据和表格由乙方配合提供,并将对乙方进行供方评审。

乙方现场管理及工程资料整理按甲方ISO9000标准执行。

10.5乙方在投标书的承诺,经考察选定的工程项目经理及技术、管理人员应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调换和撤离,甲方有权要求撤换工作不负责、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技术、管理人员直至项目经理。

10.6在合同实施中,如乙方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设备、现场文明施工投入和管理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和甲方要求,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达不到预定要求,甲方有权要求调整充实力量,乙方必须接受。

当上述措施仍无效时,甲方可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10.7乙方施工中不论遇到何种困难(经甲方同意除外),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如甲方未签证费用等)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10.8本工程不得转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0.9施工过程中因甲方需要造成乙方的临时设施、设备或材料、机械等拆移、搬迁,乙方应积极配合,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10.10施工单位有行贿行为的,一经发现甲方将对乙方处以行贿额10倍的罚款,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力。

10.11乙方须满足国家的技术要求、规定,如乙方不按照国家的技术要求、规定组织施工,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10.12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烟台市开发区地人民法院起诉。

10.13合同签订后,乙方需根据甲方工期计划向甲方工程部提报石材备料计划及石材进场时间、数量。

如乙方未及时按甲方计划节点组织石材进场,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0000-50000万元罚款;若乙方施工进度严重影响甲方工期,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工程量,安排其它石材单位进场施工。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乙方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

甲方还可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进场施工,材料进场后需提供相关材料检验报告并由甲方现场施工负责人检验材料材质,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经甲方同意使用的材料,若质量不符合要求,乙方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的,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合格工程不予计价,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工程进度滞后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视情况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甚至解除合同。

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4、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甲方除可通知乙方立即解除合同外,还可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无故迟延支付工程款,则每延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6、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二、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本合同包含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为: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有不一致,以发生在后者为准)--中标通知书--询标纪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图、联系单及有关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且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担保后生效,至工程竣工、保修期满,结清全部工程款后自动终止。

3、本合同设陆份,甲方伍肆份,乙方壹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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