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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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成都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建立节约型学校的观念;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求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通过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外汇管理、财务报告与分析、财务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各非独立核算的实体、校内社会团体及其他附属单位。

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执行企业或与之相关的财务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即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多层次经济责任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校长是学校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各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制,对本单位财务行为承担经济责任。

第七条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校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财经活动进行统一归口管理,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为学校管好财,理好财,用好财。

第八条学校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设置的财务机构,是学院的二级财务机构,负责对本单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行为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及时向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报送财务报表。

接受学校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的领导、监督和审计检查。

第九条学校各二级财务机构实行主办会计责任制。

主办会计必须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和一级财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条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必须配置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合格的专职财会人员,不得任意调动、撤换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

第十一条对从事会计工作的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并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接受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凡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内事业单位的收支必须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统一收入、统一核算、集中管理”,做到财力集中,使用权限下放,坚持财务工作“一支笔”的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财会业务的工作需要,可实行会计委派制,其财会业务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在规范财务行为过程中,学校校长、一级财务部门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学院行政负责人、二级核算单位行政负责人、财务主管的经济责任制,以及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另文制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是按照国家《预算法》和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规定要求,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校级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预算编制原则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先吃饭,后建设;先教学科研,后行政支出;先维持基本运转,后更新改造”的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七条预算编制方法学校预算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和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学校预算必须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校级预算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报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具有指导本年度事业发展的法规效力,是学校经济工作的指挥棒。

校内各单位、部门和校办产业及经济实体必须足额完成学校的各项收入,确保学校预算收入的实现。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在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部门预算允许的范围内,安排使用经费,不得超过预算指标规定的额度。

第二十条预算调整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

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学校应编制校级预算调整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保证年度预算平衡。

学校单位内预算项目一般经费额度的调整,需经财务部门同意,预算项目较大经费额度的调整,需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单位新增预算的申请,需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预算监督为了便于控制、考核和监督学校预算的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指标执行情况的效益分析制度和执行情况的审计制度,保证预算按计划实施。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及其他经济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和管理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拨款,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拨款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上级有关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

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或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

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主要包括校办产业(公司)上缴的利润、返还工资、水电费及其他占用学校的经济资源上缴的费用等。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

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归属学校所有,全部纳入学校集中管理与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坐支、挪用、私分学校收入,坚决制止私设“账外资金”、“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组织的创收活动,必须有利于学校教学和科学事业的发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创收收入必须在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前提下,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各单位发生变更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行为必须由学校一级财务部门审定并报四川省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不允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在发生收费行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合法的票据,严禁自制自购收据或“白条子”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票据的专管制度,确定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和缴销工作程序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及学院,有责任、有义务积极组织收入,保证学校收入预算按计划正常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事业发展预备费制度,事业发展预备费按学校总收入的2%—4%计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主要包括:

事业性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定,围绕建立节约型学校为目标,勤俭办学、严格控制资金支出,追求资金使用效益。

(一)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专项支出。

1.人员支出是指学校在册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

包括:

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其他费用等。

2.公用支出是指学校购买商品(不含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商品)和劳务支出。

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气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购置费、离退休公用经费和其他费用等。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是指学校按规定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其他费用等。

4.专项支出是指学校按规定有专门用途或有专项业务的支出。

科研事业支出除以上支出外(不含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还应包括国家科研专项管理规定指定的项目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条学校在进行教学、科研等非独立核算的资金支出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三十一条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三十二条学校从上级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考核制度,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效益评估。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金管理应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严格经费支出审批制度。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发生的资金支付行为和财务活动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学校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度相应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部门预算包干经费或定额经费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支出。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超预算支出,不得开支未经学校批准或没有资金来源的支出,对超预算或违反规定的开支,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确保预算分配与支出的一致性。

 第六章结余与分配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的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对未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专项资金余额,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对年终学校事业收入大于事业支出的事业结余,应按照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在提取专用基金后应全额转入学校事业基金,事业基金可以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对已完成科研项目的专项余额,按学校科研专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经营收支结余即学校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产生的年度收支差额。

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校各级财务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

在年度终了,必须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确认收入,正确核算各项成本、费用,及时结转,如实反映全年收支结余情况,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条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学校的专用基金包括:

修购基金、学生奖贷勤困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以及其他专用基金。

(一)学校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25%提取修购基金,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其中:

80%用于教学科研设备的购置,20%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

(二)职工福利基金是根据事业收支结余按40%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学校按事业收入的5%提取学生奖贷勤困助基金,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基金。

第四十一条学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先提取后使用的原则,对各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户进行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校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

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学校各级财务核算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类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责任,确保学校货币资金的安全。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学校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账户一律纳入校内结算中心管理,确因需要开设银行账户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会审,主管校长同意,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批准方可开立。

(三)应收及暂付款和借出款的管理建立健全应收及暂付款和借出款管理制度,严肃应收及暂付款和借出款的经济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及暂付款项,避免久拖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款项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财务部门可在其个人工资中扣回。

学校对借出款严格“谁借出,谁收回,谁承担责任”的经济责任制,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

(四)存货管理学校设备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存货(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药品等)的采购、验收、进出库的保管、领用和存货清查盘点等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责任;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损耗,存货的盘盈、盘亏应经有关部门审定。

明确责任,报领导审批同意后,并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保证账实相符和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有些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学校使用财政资金、事业资金、科研资金、自筹资金、贷款资金、经

营资金、其他资金等购置教学、科研、行政设备,都必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并办理固定资产建卡入账手续。

(二)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法》和各项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学校不论资金来源,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都要按规定报批实施政府采购。

(三)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

大型精密贵重

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按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全部交财务处转入修购基金,并同时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四)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备物资管理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及各类材料的归口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设备的归口采购管理职责。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七条学校严禁所属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对于学校基建工程、设备、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采购、以及代办商业保险,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对给予折扣的经营者,必须要求其明示并如实入账;学校为学生代购代销的物品,应实行明折明扣,产生的折扣收益,应主要让利于学生。

严禁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确实无法谢绝而接受的回扣、手续费,必须及时、全额纳入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管理,坚决禁止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而不具有实物形态又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一)凡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学校。

(二)各单位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包括以“成都中医药大学”名义)对外合作与投资必须严格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重大合同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冠用“成都中医药大学”或“成中医大”的名称对外合作办学或办企业。

(三)学校无形资产转让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并经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办理。

第四十九条 严格对外投资管理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

资产等向后勤及产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学校对外投资(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

资产的经济行为,必须经过严格、科学论证和专家评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策,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项目的管理,保证学校资金安全,确保对外投资的合法收益。

(二)学校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事业任务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转为经营性资产。

(三)学校加强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明晰产权关系,并按评估确认价值计入学校对外投资价值,切实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四)学校资产严禁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严禁为任何单位(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五)学校严禁校办产业和校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校办产业和校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所发生的重大经济行为必须报学校批准。

(六)学校对外投资要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五十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一)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核实其价值量,作为学校资产置换或资产投入的资本金,是学校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

(二)学校对转为经营的资产,享有收益权。

资产使用单位承担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责任。

(三)学校对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坚持有偿使用原则,收取资产占用费。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负债主要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

管款项等。

(一)借入款是指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借贷,银行借

款是学校负债的主要部分,包括基本建设银行借款、教学设备购置银行借款。

1.学校银行借款必须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必须落实校内各级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提高贷款风险意识,树立“谁贷款,谁负责”的法制观念;必须充分认识贷款高额利息支出对学校资金的负效应,坚持效益第一的思想,整合和有效利用学校的资源,降低贷款成本。

2.切实做好贷款资金的管理工作:

——建立学校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贷款项目的论证、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

学校校长是学校贷款项目的总负责人,对学校贷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负责。

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使用资金,不得超标准、超计划使用资金。

学校财务部门应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优化贷款资金结构,降低贷款成本,减少财务风险。

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避免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出现的延期还款损失。

要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对贷款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

——建立大额贷款备案制度。

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校重大财务事项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函﹝2006)411号)文件规定,学校对所有贷款实行贷款备案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建立贷款预警制度。

做好贷款规模与风险预警分析,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监控力度,对存在的财务风险达到预警线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确保学校资金链安全。

(二)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规定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

包括学校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缴款项。

(三)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学校代管款项主要包括代管科研经费和其他代管经费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清偿。

第五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学校不对校办产业

和其它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金融

机构融资贷款。

第十章 外汇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全校外汇收支业务。

各单位组织的外汇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统一向中国银行办理结汇等手续。

严禁各单位或个人挪用、私分外汇收入。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私设外汇小金库,炒买炒卖外汇,逃汇套汇和将外汇存放境外,凡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财务清算

  第五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校办产业、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发生划转撤并,以及校外单位并入学校时,必须进行审计和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划转撤销或合并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应当成立由校办、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处和其他有关部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清算小组,对划转撤销或合并单位的财务、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移交、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预算收支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组织落实编报财务报告的有关工作,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协助。

第六十一条 校内各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向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报送季度会计报表,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报送年度会计报表,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报送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年度收支情况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六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

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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