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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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的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见附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暖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九、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租金为元,由乙方于每年月日交纳给甲方.如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
十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十二、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甲方将位于的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见附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凭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
第三条:
租金
本合同租金实行(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租金标准为▁▁▁▁(一年/半年/季/月);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汇票/▁▁▁▁▁);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年▁▁月▁▁日,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第四条保证金
保证金属于双方约定事项。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是/否)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租金总额▁▁▁%计▁▁▁▁▁▁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担保。
乙方支付保证金的,甲方则以市场当年租金总额的2-5%作为市场整体性的对应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保证金的交付、保管、支取、返还等事宜见合同附件。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
4、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
5、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7、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出卖营业执照。
8、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9、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4、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累计达▁▁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5、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6、逾期▁▁▁日未支付租金的。
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按照▁▁▁▁▁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他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
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并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九条其他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市场内的经营设施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甲方未按约定投保致使乙方相应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的违约金。
▁▁▁▁▁▁▁▁▁▁▁▁▁▁▁▁▁▁▁▁▁▁▁▁▁▁▁▁▁▁▁▁▁▁▁▁。
十条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
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条续租
续租适用以下第▁▁▁种方式:
、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
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合同。
、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十二条租赁场地的交还
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
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地在租赁期限内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十六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土地承租经营合同
甲方:
鲤城区浮桥街道黄石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泉州市顺泰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利用土地自然资源,搞好结构调整,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甲方经社区两委会及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同意在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前提下,将本社区江滨路外溪边一宗集体用地承租给乙方作为汽车驾驶员教练所培训基地,本承租合同条款是经社区两委会及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并作为本项目的承租合同执行依据,希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租经营范围、地点和面积:
1、由甲方一宗集体用地承租给乙方使用,位于江滨路金鸡水闸口下游黄石社区集体地。
四至:
东至吴星华苗木场,西至金浦社区交界处,南至江滨堤边,北至溪边,面积叁拾亩(界线面积以实际测量图纸为准)。
2、承租经营用途:
甲方承租给乙方的土地经营项目为驾驶员培训基地,乙方应保证在不影响行洪安全和原有基础上,进行合理使用。
二、土地承租期限:
从2010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为期15周年。
三、双方责任:
1、双方划定土地界线后,乙方应向政府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申报及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该场地由甲方承租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投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维护,并承担该场地经营中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必须在浮桥街道按时缴纳税收。
3、土地定点规划后,乙方使用该场地前,应负责该范围内的地上物、果树苗木一次性的补偿款付给原承租户吴木新(补偿标准每亩按人民币壹万元补偿,双方共同商讨后执行),但甲方应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4、土地交付乙方承租使用后,该地面的果树苗木补偿款,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予负责。
5、该项目投入使用后,乙方应依法依规经营,遵守国家环保和水利法规,搞好环境保护和行洪安全。
违者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6、该土地规划定点,如与当地群众发生界线纠纷,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四、土地承租款及缴款时间和办法:
1、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应交甲方承租保证金壹万元作为押金,此款作为长期抵押(不计利息),至承租最后一年作为承租金上缴甲方,如有违约,取消保证金壹万元。
2、土地承租款以土地划定面积计算,第一年至第五年每亩每年乙方应上缴人民币贰仟元,每年应缴计人民币陆万元;每五年调整一次,第六年至第十年调整幅度按第一年至第五年承租总额的基础上递增10%;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调整幅度在第六年至第十年的基础上递增15%。
因原承租者吴木新的租期未满,还有六年,经原承租者吴木新及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同意一次性付清第1—6年的土地承租金额人民币叁拾陆万陆仟元整,其中原承租者吴木新分成得益每亩每年1200元,其余由甲方所得。
3、土地承租款上缴时间,自2016年7月起,每年上缴一次,订于每年公历7月上旬为缴款时间,乙方应按时交清当年度承租款,若逾期一个月未付清承租款项,甲方应按当年承租总额每日加收乙方的滞纳金千分之五,逾期超过三个月未交清承租款,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承租使用权,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五、合同变更事宜与期满处理办法:
1、承租期间,如经营上的需要,欲增其它项目或与第三方联合经营,在不损害甲方利益及不改变承租用途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干涉阻扰。
但事先应取得甲方同意,方可实施。
2、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法人代表如有更换,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干扰本合同的执行。
3、承租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租经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合同另行修改。
4、承租期满后,如乙方不继续经营,乙方在该范围内投资兴建不动产应无条件归甲方所有,可动产设备应限期搬迁。
5、在承租期限内,如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此宗地,甲方须提前半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偿搬迁或无条件拆除。
6、在承租期限内,对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延误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必须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7、在承租期限内,如执行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双方应事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应交由土地所在地法律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
8、本合同附件包括承租土地范围测量、图纸,经双方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后,若其中一方违反合同条款约定,另一方有权中止合同。
其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承租期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1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订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苗木采购合同
采购方(甲方):
联系人:
电话:
供货方(乙方):
联系人:
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原则就苗木采购内容达成如下合意。
1、甲方向乙方采购苗木,具体的苗木品种、规格等见本合同附件表所列内容。
本合同总价为。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详细内容组织苗木,不得无故拖延。
3、本合同所采购的苗木应当在年月日之前由乙方运送到,运费由(甲/乙方)负责。
4、在乙方将苗木运送到约定地点后,经甲方验收合格,视为乙方履行了交付义务。
5、关于苗木的检查、验收的方式、方法及质量要求由甲方确定。
具体为:
6、甲乙双方选择第方式结款
(1)、在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款项。
(2)、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作为定金,在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部分在付清。
(3)、双方协商确定付款方式为:
7、如果乙方超过本合同的约定的日期交货,甲方有权拒收,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3%。
8、因乙方迟延交付或者交付的数量与本合同不符,致使甲方不得不另行购买苗木,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本合同所定的苗木数量、规格、价格、到货时间等任何一方不得变更。
如确需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后才能变更。
10、乙方在交货时必须提供:
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如果乙方不能提供,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3%。
1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对相关苗木的树形、土坨等的要求进行保护,如果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甲方有权拒收。
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而且,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3%。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3、如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履行的,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
)
14、本合同供货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5、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6、如果在履行本合同当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17、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9、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合伙人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特别提示: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
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
(一)盈余分配:
以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
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各方商定的其它城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章):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